浙江法制报|同笔款项,不同判决结果? 检察官揪出案中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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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检察院主动监督,让我不用再重复还钱……”近日,接过改判判决书,在监狱服刑的翁某某有些哽咽。
此前,泰顺县检察院在民事监督过程中发现一条线索:县法院于2017年12月就吴某某与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判决翁某某归还吴某某借款本金15万元和相应利息;但2019年7月作出的刑事判决中,被告人翁某某却被判有期徒刑11年,责令退赔吴某某1万余元。
民事判决和刑事判决涉及的款项为同一笔,但为何一边判决还款15万元和相应利息,一边仅退赔1万余元。同一个事实,为何作出的结论不一致,背后究隐藏着怎样的问题?出于职业敏锐性,检察官决定对这部分事实展开调查监督。
经仔细查阅案卷,检察官发现,2018年4月13日,翁某某因涉嫌诈骗罪被采取强制措施,警方调取其名下的支付宝、微信账户等转账信息明细,结合翁某某供述,确认其诈骗吴某某的犯罪事实。但翁某某已在2016年10月16日至2017年8月23日,相继转账给吴某某13余万元。
2017年11月,吴某某向泰顺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翁某某归还借款本金15万元及其相应利息,隐瞒了翁某某已偿还部分款项的事实。同年12月,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翁某某经传唤未出庭,法院只好缺席审理,但审理过程中并未发现偿还款项这一事实,遂作出上述判决。
今年2月20日,县检察院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就该案向温州市检察院提请抗诉。“从我们的职业经验和调查结果来看,这应该是一起典型的民事虚假诉讼案件。”温州市检察院第五检察部承办检察官介绍。
3月20日,温州市检察院以查明的还款事实属于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为由,向市中院提出抗诉。
经再审庭审,市中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于日前再审判决撤销原民事判决书,驳回吴某某要求翁某某归还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
来源:浙江法制报
记者:蓝 莹
通讯员:张露剑 王玮 黄奔驰
排版:温州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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