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说法丨仅因200元,阿公举锄头去掘芋,掘坏了晚节……
第1183期
因为200元,掘“秃”了冤家的地
1月3日、4日,杨大妈连续两天起了大早,发现芋头又被偷了。这可把杨大妈气坏了,虽说芋头值不了几个钱,可这样一直下去也不行,地都快秃了,得把这个偷芋贼逮住。毕竟一个人力有不逮,当天晚上,她叫上两个力气大的哥哥提前在自家田边蹲守!
5日凌晨时分,月黑风高,偷芋贼如期而来,被守候一旁的杨大妈等人给逮个正着。不料发现却是同村的熟人郑某某。杨大妈纳闷:老郑也是算是村里的老知识分子,再过两年就是古稀之年了,他盯着自己这点小芋头干嘛来着?纳闷归纳闷,他们还是把郑某某扭送到了派出所。
经过调查,原来是因为两年前发生的一件小事导致郑某某利用夜间实施了偷芋行动。据郑某某说,2018年5月份,叫杨大妈的老公帮忙开垦田地,准备用于种植水稻,在开垦前给了200元现金,后来开垦好了她老公又说没收到钱,郑某某迫于无奈又给了200元现金。这多付的200块钱,让郑某弊屈极了,一直心解难开。
几个月前,杨大妈的老公因病突然去世了,郑某某觉得有机可趁,于是实施了偷芋抵工钱的“报复行动”,“偷来的芋头我是自己吃的,来抵我之前多给杨大妈老公200元工钱。”他悔不当初,“我就是一时糊涂, 我也觉得我做的不对, 毕竟人都去世了,我还去他们家田里偷芋头报复。”本想着把芋头偷够200元,就算了,没想到偷着偷着就偷多了。
偷芋头抵多付的工钱,是否构成盗窃罪?
是时候检察官出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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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洞头区检察院认为,郑某某盗窃的芋头共计175.5斤,价值人民币1096元,虽然价值不高,但是已达3次,属于多次盗窃,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案发后郑某某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洞头检察院进行公开听证,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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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办案中,我们常常会碰到嫌疑人发出这样的质疑“我就是小偷小摸,怎么就说我涉嫌盗窃罪了呢”“我又不是抢劫杀人,只是偷了点东西而已,我都道歉赔偿了,为何还要处罚我”。本案的犯罪嫌疑人也提出了这样的疑问“我只是想偷点芋头来抵那200元的工钱,没想到这样也犯罪了”。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不仅只有盗窃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盗窃罪,对于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也可构成盗窃罪。虽然本案涉案金额不大才1000余元,但是嫌疑人郑某接连3次到被害人田里偷芋头,已经属于多次盗窃了。
检察官提醒,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勿以恶小而为之,即便深冬凌晨到他人田地偷芋头,也一定会被发现。人生如瓦罐,打破了方见真空。对一些事情要豁达一些,不要因为小利心结难解,一时糊涂,落得晚节不保。
来源:洞头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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