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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检察机关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发布

温州检察 2021-04-27


2020年度温州市检察机关

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一、王某杰等2人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


承办单位: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基本案情】


      2018年左右以来,被告人王某杰在未取得“杜蕾斯”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的情况下,陆续委托被告人王某赞在浙江省龙港市制造带有“杜蕾斯”注册商标的避孕套包装盒172万余盒。后被告人王某杰伙同他人(另案处理)及被雇工人在河南省沈丘县加工点生产、销售带有“杜蕾斯”注册商标的避孕套。其间,被告人王某杰负责进购原材料、封膜、销售等。

      2020年8月7日,被告人王某杰在位于河南省沈丘县被抓获。侦查人员从被告人加工点及仓库查获带有“杜蕾斯”注册商标的避孕套56448盒及包装盒142900盒、裸套25万余个、铝膜等物品。经查明,被告人王某杰非法经营数额为人民币20余万元。

       2019年7月份以来,被告人郭某杰在未取得“冈本”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的情况下,在河南项城市一加工点生产、销售带有“冈本”注册商标的避孕套。其间,被告人郭某杰的非法经营数额为人民币30万元左右。

       2020年12月11日,瑞安市检察院以被告人王某杰、王某赞以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被告人郭某杰以假冒注册商标罪提起公诉,瑞安法院采纳公诉机关的定性及量刑建议,2021年1月14日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赞等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四年、四年六个月,同时禁止三名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假释之日起三年内从事相关活动。



【典型意义】


       本案系浙江省首例适用“从业禁止”的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由于案涉犯罪行为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社会危害性大,仅处以自由刑和财产刑还不足以全方位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充分考虑被告人犯罪情节和再犯可能性,又兼顾不过分限制被告人的劳动权,在量刑建议中提出对三名被告人适用从业禁止令,得到法院支持,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同时,瑞安市检察院深入推动诉源治理,做优产权检察保护。结合本案反映出的避孕套质量问题,该院在当地深入开展类案调研,分析提炼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行业治理漏洞,向有关部门制发行业治理检察建议,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此外,还联合相关部门开展避孕套质量安全问题专项行动,严惩制假售假不法分子,杜绝此类犯罪蔓延发展。



覃某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承办单位: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基本案情】


      2018年6月至2020年8月22日期间,覃某甲、覃某乙等人未经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许可或授权,从他人处购入假冒正泰注册商标的电器商品后,在各自经营的多家淘宝店铺大量销售。2020年3月24日,乐清市公安局对覃某甲等人立案进行侦查,2020年11月27日,乐清市公安局以覃某甲等人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移送乐清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覃某甲、覃某乙等人与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共计赔偿损失110万元,取得谅解,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2021年1月13日、2月2日,乐清市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判处覃某甲、覃某乙有期徒刑七个月、三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近年来,检察机关陆续在各大企业、产业园区设立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通过定期走访企业、服务企业,拓宽民营企业反馈犯罪线索、寻求司法保护的渠道,同时也为检察机关主动、及时、全面提供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搭建了平台和桥梁。本案系2020年2月初,乐清市检察院驻正泰知识产权办公室与乐清市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单位在联合走访企业中发现的案件线索,并立即开展线索排查工作。乐清市检察院于2020年9月1日指定专员主动提前介入侦查,2020年11月27日,乐清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为最大限度挽回权利人经济损失,一方面依法告知权利人正泰公司相关的诉讼权利义务,充分其听取的意见,另一方面告知嫌疑人应积极赔偿损失以及认罪认罚从宽的相关规定,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并制定分步调解赔偿计划,最终为正泰公司挽回直接经济损失110万元。为了实现源头治理,乐清市检察院成功突破覃翼口供,查明上家王某某身份及相关犯罪事实,向公安机关移送该犯罪线索,严厉打击源头犯罪,开展链条式治理。



三、温州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徐某等二人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


承办单位: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基本案情】


      2017年9月份以来,被告单位温州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从他人处购入多种标注驰名商标的汽车钥匙以及商标标识。期间,对部分尚未贴牌的汽车钥匙进行加工和销售,并将购入的商标标识随尚未贴牌的汽车钥匙进行捆绑销售。2018年8月15日,该公司被执法人员查获金属钥匙以及多种汽车品牌的商标标识17万余件。经查,汽车钥匙及钥匙壳销售价值合计29590元。2020年3月3日,瓯海区检察院对温州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徐某、方某以涉嫌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向温州市瓯海区法院提起公诉。同年5月18日,瓯海区法院做出判决,认定被告单位和被告人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其中徐某、方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和二年九个月,均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至3万元,对单位判处罚金3万元。


【典型意义】


       注册商标的使用范围认定,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本案正是雷克萨斯英文商标“L”在汽车钥匙商品范围内因近似商标被其他公司抢先注册,导致主要犯罪事实无法认定,使案件陷入僵局。在审查起诉阶段,瓯海区检察院为准确认定犯罪事实,积极开展自行补充侦查工作,期间联系国家商标局以及各大汽车公司,获取大量关键证据,最终准确改变罪名向法院提起公诉。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辩称这些商标标识没有单独销售,只是随汽车钥匙 “赠送”。面对具有较大迷惑性的辩解,公诉人积极展开释法说理,有力驳斥其观点,指出捆绑销售的犯罪本质,做到不枉不纵,准确定性,最终使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认罚。



四、戴某连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承办单位: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基本案情】


      2018年7月至2019年6月期间,被告人戴某连利用刘某明、张某娟、戴某辉等人身份信息,在淘宝网络上注册了五家网店,网店店名分别为“杰茜莱8899”、“诚信淘淘乐2018”、“娟娟自选”、“诺姿琪女装”、“繁星衣柜”。随后被告人戴某连利用这五家网店,在未取得温州市杰茜莱服饰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向他人销售假冒上述公司注册商标“jessy line”的服饰,销售总金额为人民币4377103.78元。瓯海区检察院于2020年3月11日向瓯海区法院提起公诉。2020年7月7日,瓯海区法院判决被告人戴某连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20万元,涉案物品予以没收。被告人不服上述判决,提起上诉。温州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本市判处罚金数额最高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之一。温州市杰茜莱服饰有限公司是我市知名的民营服装企业,在行业内的影响力不断提升。不法分子假冒“杰茜莱”品牌的现象屡见不鲜,其中互联网制假、售假具有涉及范围广、销售金额大等特征,企业维权十分不易。本案依法严厉打击了侵犯本地知名民营企业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活动,重惩了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知识产权犯罪分子,维护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营造了鼓励创新的知识产权司法环境。



编辑:金翔翔

排版:温州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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