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首次集中公开销毁269余公斤毒品!温州检察全程监督!直击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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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离毒品.珍爱生命——
International Drug Day
6月15日,在第35个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为全面营造全民禁毒宣传月活动浓厚氛围,温州市举办了“2022年温州市毒品集中公开销毁活动”,对近年来温州市公安机关在省外、市内查获的大量毒品进行集中销毁。温州市检察院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对本次毒品销毁过程进行了现场监督。这是禁毒法实施后,温州首次公开销毁毒品。
6.26/国/际/禁/毒/日
▲ 清点核查毒品
▲ 抽样检查毒品
▲ 押运毒品
▲ 准备焚烧销毁毒品
本次销毁活动集中销毁毒品共计269758.8克,包括甲基苯丙胺、海洛因、氯胺酮等多种毒品,系2019年至2021年期间温州地区办理的已判决生效案件的涉案毒品。
温州市检察院第二检察部检察官戴高鹏受邀参加本次销毁毒品活动,对即将集中销毁的毒品的交接、押运和焚毁等环节进行监督,确保整个销毁过程合法有序进行。
近年来,温州检察机关始终保持对毒品犯罪严打严防、高压威慑的态势,加强打击毒品犯罪工作,为维护温州平安稳定贡献了检察力量。针对办理毒品犯罪案件中发现的问题,温州检察机关积极发挥检察职能,以数字检察赋能法律监督,依法打击犯罪,以案件办理和专项检察为依托,加强问题梳理,开展诉源治理工作,以多种形式向公安局、邮政管理局、寄递企业传达“七号检察建议”,并融合检察社会治理职能,助推新业态寄递行业规范化运营。
本次销毁毒品活动,是有效震慑毒品违法犯罪、教育广大人民群众自觉抵制毒品的有效形式,也充分表明了相关部门禁绝毒品的坚定决心。
法条链接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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