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辨法沙龙丨虚假劳动仲裁的打击和预防
第1743期
近日,由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主办,温州市人民检察院、平阳县人民检察院联合承办的“检察官辨法”沙龙在平阳举行。与会嘉宾以平阳县人民检察院的实践案例为切口,聚焦虚假劳动仲裁打击和防治,开展辨析和讨论。温州市两级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负责人以及法院、人事劳动争议仲裁院、律师代表等共20余人参加。
检察官辨法
主题:虚假劳动仲裁的打击和预防
主持人:
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
与谈嘉宾:
个案切入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副主任夏秀明就该院用强用足数字检察、“三查融合”等手段,成功办理许某甲等人虚假劳动仲裁执行监督案的情况进行了介绍。
观点交流
如何界定虚假劳动仲裁?
周湖勇:虚假劳动仲裁是指当事人为达到逃避债务、侵占财产或其他不法的经济利益等目的,单独或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事实或伪造证据,导致劳动仲裁机构作出错误的仲裁裁决书或仲裁调解书的行为。
李 佩:可以参照虚假诉讼有关规定认定虚假劳动仲裁,实践中常见两种情形,一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或实际控制人捏造职工债权,套取破产财产,二是职工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进行虚假陈述,伪造、变造、隐匿、毁灭证据等,虚增或虚构劳动债权。
娄艳龄:虚假劳动仲裁是当事人借助劳动债权的优先性以及部分劳动争议案件“一裁终局”规则,采取欺诈或恶意串通的方式骗取仲裁调解书、裁决书,以达到法院强制执行目的的行为。目前检察机关主要通过民事执行活动监督和刑事犯罪打击的方式开展监督。
虚假劳动仲裁规制有哪些难点?对破产执行程序有哪些危害?
陈 静:虚假劳动仲裁隐蔽性强,若双方当事人基于合意私下达成虚假的劳动协议,劳动仲裁机构难以发现。仲裁程序完结后,企业是否破产以及是否进入破产执行程序,仲裁机构亦不知情。此外,劳动仲裁属于前置程序、审结时限短、经济成本低、案多人少等因素,也造成虚假劳动仲裁规制难。
胡金龙:破产管理人因工作成本和激励不足,主观上拦截的积极性不强。查询“资金回流”等客观证据和收集“恶意串通”的主观供述等调查工作,也超过了破产管理人的权限和能力范围,存在客观不能。
李 佩:破产法主要为了保障债权人公平有序受偿,强调的是对全体债权人的公平保护。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的情况下,虚构职工债权,无疑会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破坏了公平受偿理念。
周湖勇:面对虚假劳动仲裁,案件当事人通过诉讼救济的效果有限;案外人不具有独立请求权和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书的权利;法院的撤销权限于一裁终局案件且具有被动性;检察机关对进入执行程序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监督的范围较小。
如何加强对虚假劳动仲裁的规制及检察监督?
周湖勇:一要明确监督对象和情形,除了仲裁裁决书、调解书,还应当加强对仲裁员的监督;二要建立和完善劳动仲裁监督体系,包括仲裁委自身监督、当事人和案外人救济、司法监督等机制;三要理顺裁审关系,这是建立和完善劳动仲裁司法监督的关键。
陈 静:建议立法层面把打击虚假劳动仲裁纳入仲裁委处理的范畴,同时完善劳动仲裁公开制度,规范办案程序,加强证据审查,提高能力水平,从严从实防范虚假劳动仲裁。
李 佩:法官要加强指导和指引。一是及时向破产管理人披露可能存在的风险点,指导管理人甄别是否存在虚假劳动仲裁,帮助管理人积极履职。二是引导其他债权人多角度提供可能存在虚假劳动仲裁或者虚假职工债权的线索。三是做好职工债权释明,避免不当扩大优先受偿范围。
娄艳龄:就加强检察监督建议:一是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规定中明确检察监督的具体情形和方式;二是建立公、检、法、仲裁委四家的联合机制,形成多部门的合力;三是联合开发信息化、数据化研判系统。
怎样构建多部门防范和打击虚假劳动仲裁协作机制?
娄艳龄:一是进一步探索劳动仲裁案件从申请到执行的全过程信息共享。二是加强线索移送、反馈、调查取证、会商研判工作,加强公检法机关在调查取证方面的联动配合。三是探索建设信用惩戒,加大宣传和普法。
李 佩:法院、检察、公安、仲裁等部门应当共同建立打击虚假劳动仲裁的联合平台,及时相互移送线索。
陈 静:仲裁委要持续加强和公检法部门的协作,推动信息共享,形成打击虚假劳动仲裁的合力;要共同强化宣传,提升群众法治意识。
胡金龙:加强破产管理人与司法部门的协作:一是对仲裁确认的债权进行实质性审查,发现相关线索第一时间向法院报告;二是建立与检察机关协作机制,如定期向检察机关通报破产案件办理情况、邀请检察机关参加债权人会议。
“加强对劳动者的保护,是劳动争议相关法律制度传递的最强善意,虚假劳动仲裁利用了这种法律善意,必须严厉打击。”温州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邱志丰在沙龙小结中建议,坚持强化共治型监督的发展进路、积极探索数字化改革赋能治理进路、共同致力于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我的优公日记】浙江省优秀公诉人郑法梁:公诉不止在法庭,学习永远在路上
■【学习二十大·赋能新时代】温州检察党支部书记谈体会、谋思路、话担当(二)
■【我的优公日记】浙江省优秀公诉人郑璐:不萦得失于怀,不忘心中热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