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瓯海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

温州检察 2023-02-09






温州市瓯海区人大常委会

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

决  定


(2022年11月24日温州市瓯海区十届人大常委会

第六次会议通过)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等重大决策部署,更加有效发挥新时代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作用,扎实推进区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更高水平打造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瓯海样板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根据法律和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作出如下决定:一、进一步提高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格局站位
  (一)检察机关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规定,始终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把忠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落实到检察工作的全过程各方面。坚持服务大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勇于开展自我监督。健全法律监督体系,优化法律监督格局,提高法律监督质效,树立法律监督权威,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二)检察机关应当全力护航打造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瓯海样板。自觉服务法治瓯海、平安瓯海建设,积极投身“法助共富、法护平安”等专项行动。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重点治理影响群众安全感的突出问题,全力维护社会和谐安全稳定。服务乡村振兴和城乡一体化发展,探索建立生态环境修复监督与评估机制,提升生态环境司法保护质效。持续优化法治营商环境,依法稳妥办理涉企案件,深化企业合规工作,规范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加大知识产权综合司法保护力度。  (三)检察机关应当积极助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主动融入基层社会治理,及时回应人民群众法治需求。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推进院领导包案办理疑难复杂信访案件,巩固深化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制度。推进12309检察服务中心与区城市运行和社会治理中心深度融合,全力构建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多元大格局。积极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定期走进人大代表联络站开展普法讲座、法律咨询,邀请人大代表、人民群众参与检察公开听证、公开宣告活动,主动接受人大代表、人民群众的监督。二、进一步增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履职效能
  (一)检察机关应当进一步做优刑事检察工作。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深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守牢案件质量生命线,更好地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有机统一。加强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依法监督纠正有案不立、违法立案、长期“挂案”以及非法取证、违法适用强制措施、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等违法行为。加强刑事审判活动监督,及时纠正定罪量刑明显不当、审判程序严重违法等问题。加强刑事案件通知法律援助情况监督,及时纠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应当通知辩护的情形,办案机关未通知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及时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的情形。加大对社区矫正、判实未执、财产刑判项、强制医疗等刑事执行监督力度。加强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等的侦查工作,督促司法工作人员依法廉洁履职。  (二)检察机关应当进一步做强民事检察工作。加强生效裁判监督和虚假诉讼监督,依法监督纠正错误判决、裁定以及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案件。加强民事审判程序和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依法保护民事诉讼主体合法权益。加强民事执行监督,突出对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违法拍卖、超标的执行、滥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等问题的监督。  (三)检察机关应当进一步做实行政检察工作。加强行政诉讼监督,依法监督纠正行政诉讼裁判结果、审判程序、行政裁判执行、行政非诉执行违法等问题。推动法律监督与“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相衔接,加强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问题的监督,通过依法制发检察建议等督促纠正。健全行政争议预防化解工作联动机制,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四)检察机关应当进一步做好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加大法定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力度,积极稳妥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探索办理公共卫生、妇女和老年人及残疾人特殊群体权益保护等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完善公益诉讼诉前磋商程序,加强公益诉讼调查取证工作。  (五)检察机关应当进一步做细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依法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加强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教育帮扶。全面推行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办案保护机制,进一步落实强制报告、入职查询、从业禁止等制度。完善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建设,为儿童友好城市建设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六)检察机关应当进一步优化监督方式。深入实践从个案办理到类案监督再到系统治理的数字检察之路,加快推进“数字赋能监督,监督促进治理”的法律监督模式重塑变革。发挥一体化优势,进一步完善领导、配合和协作机制。完善检察权运行制约监督体系和责任体系,充分发挥人民监督员作用,深化检务公开。建立良性互动新型检律关系,健全完善相关制度,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三、进一步优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履职环境
  (一)侦查机关应当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及时办理检察机关移送的犯罪线索以及提出的监督意见并及时反馈结果。共同推进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实体化运作,建立完善重大疑难案件听取检察机关意见、联合督办、业务研判等工作机制。建立健全与检察机关的执法信息实时共享机制。  (二)审判机关应当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对于检察机关依法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以及法定领域的公益诉讼起诉案件,审判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审查,依法裁判。完善认罪认罚案件不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充分说理制度。与检察机关共同推进民事执行与监督信息共享,健全完善正卷副卷调阅机制。  (三)刑罚执行、监管机构应当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及时向检察机关通报刑罚执行和监管执法活动中出现的重大情况,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看守所、社区矫正等巡回检察工作。配合检察机关做好监管信息、监控视频的互联互通、在线监督。  (四)监察机关应当加强与检察机关的工作衔接和配合制约。依法推动监察调查的办案程序、证据标准与刑事司法衔接,落实监察机关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工作机制,以及检察机关退回补充调查和自行补充侦查机制。加强监察机关管辖案件与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的衔接协调、线索移送和办案协作。对检察机关移送的不依法配合支持法律监督工作的问题线索,监察机关应当依规依纪依法进行处理。  (五)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支持。健全府检联席会议平台和机制,完善重大问题共同商讨、案件线索双向移送、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等工作机制,将职能部门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情况纳入法治政府考核范畴,督促相关职能部门认真办理并按时回复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意见。加快推进各行政执法部门与检察机关的公共数据共享机制建设,积极打通执法司法信息数据壁垒,广泛运用大数据支持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保障检察机关调查取证权,检察机关依法调阅卷宗材料或者其他文件,查询调取信息数据,询问当事人、案外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收集证据材料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六)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监督。通过听取和审议检察机关工作报告、专项工作报告以及开展执法检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监督和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工作。检察机关对审判机关、侦查机关、刑罚执行和监管执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开展法律监督所形成的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等法律监督文书,以及相关单位的回复办理和整改情况,应当及时报送人大常委会备案。四、进一步探索人大监督与检察监督的联动工作机制
  (一)建立完善人大代表建议与检察建议衔接转化机制。人大常委会将涉及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建议及时抄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及时审查作出是否转化为检察监督事项的意见并报人大常委会;检察机关向行政机关发出公益诉讼等检察建议,对涉及大局发展、重大民生事项或其他重要情形的,及时报送人大常委会,由人大常委会提出是否转化为人大代表建议的意见。其中的重点问题将列为人大检察联合督办件,通过代表建议、检察建议共同推进。  (二)人大常委会将执法检查、工作评议、司法监督等工作中发现的涉及行政机关怠于履职、违法行使职权等检察监督事项的线索,以及区人民政府(尤其是行政执法、司法、审计等有关部门)、审判机关对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报告中提及的,适合由检察机关开展监督的线索,及时移交检察机关。检察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开展法律监督,并于一个月内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办理进展。



来源:瓯海检察审核:汪 伦监制:张 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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