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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环境日 | 以司法力量护航“美丽温州”建设

温州检察 2024-03-19

第2012

6

5

世界环境日



2023年6月5日上午,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蒋卫宇担任审判长,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柴峥涛出庭履行职责,现场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等近百人参与旁听。


案情简介



2018年下半年,被告文成县望湖农业专业合作社未经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在文成县珊溪镇塘山村东民自然村占用防护林6.61亩用于建设杨梅基地运输道路,破坏当地生态环境和林业资源。温州市人民检察院发现涉案违法行为后,发布诉前公告。因公告期满后没有适格主体提起诉讼,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损害状态,故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本案民事公益诉讼。

检察履职




在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前,办案组检察官在认真全面审查该案证据材料的基础上,前往现场开展实地察看、走访当地村民、跟当事人方沟通,从而充分了解本案林区道路的建造背景和破坏现状。同时,办案组还征询了相关职能部门意见,探索优化林地修复方案。

庭审现场



庭审中,公益诉讼起诉人、被告双方围绕温州市人民检察院主体是否适格、被告是否属侵权行为主体、诉讼时效及民事责任承担等展开法庭调查及法庭辩论。



柴峥涛发表出庭意见:被告擅自占用防护林6.61亩建设道路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经鉴定,本案需要采取复垦、土壤培肥、植被复绿等一系列异地修复措施,故诉请法院判令被告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鉴定评估费,并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不能允许‘违法行为人破坏环境、政府买单、群众受害’的情形发生。”柴峥涛当庭开展法治教育,“生态环境保护是一项系统性工程,在世界环境日到来之际,我们选择身边的案例以案说法,来提醒大家,生态环境的保护不仅是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的责任,也是每一位公民、法人的责任。”



合议庭充分听取了双方意见,经评议认为,公益诉讼起诉人主体适格;涉案道路是出于被告利益而建设,且被告法定代表人对外均以被告名义开展活动,被告为适格被告;破坏生态行为的损害后果处于持续状态,本案诉讼未超过诉讼时效;被告非法占用林地的行为,与该区域生态环境破坏和林业资源流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被告应承担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等相应民事责任。为及时修复生态环境,防止本案生态环境损害后果扩大,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庭宣判,被告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69964元、承担鉴定评估费13000元,并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大自然是人类赖以生存发展的基本条件。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内在要求。必须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站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度谋划发展。”法检“两长”带头同庭履职,共同办理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充分彰显温州法检两院惩治环境违法的决心和力度,对有效震慑和打击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唤醒社会公众共同守护美好家园,护航温州生态文明高质量发展具有积极的示范意义。


下一步,法检两院将继续践行“绿色发展”理念,依法能动履职,投身“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的温州实践,筑牢环境资源保护司法屏障,让瓯越大地绿水青山的“生态颜值”更加美丽动人。





综合: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人民检察院图片:胡庆生审核:汪 伦监制:张 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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