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札记81:关于一方委托的“ 鉴定意见 ”的证据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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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建刚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阅读提示:鉴定,是民事诉讼之中常用的一种证据方式,许多纠纷都需要借助鉴定手段来解决争端,如何审查、判断和采纳鉴定结论值得探讨。一方委托的鉴定意见如何认定就是其中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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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于单方委托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往往容易引发争议。现有判决书对此问题的处理也存在各种方式。
以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损鉴定为例:
实例1:“人保财险宝山支公司提出卢某某车辆维修费过高,要求进行重新评估,但未提供证据佐证,故法院对该项抗辩理由不予采纳。上海嘉定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系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其所作出的评估意见书客观真实,且卢某某也实际支出了与评估价格一致的维修费用,故法院认为卢某某的车辆修理费应以实际发生的金额为准。”
实例2:“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涉案车辆损失范围。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卢某某对各自的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不能提供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的,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卢某某的涉案车辆因交通事故导致损失系客观事实,被上诉人卢某某为证明其损失提供了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所出具的《物损评估意见书》及相应的车辆维修发票。上诉人虽对上述物损评估事项及维修费用提出异议,但其所陈述的理由并不充分,亦缺乏法律依据,本院对其观点难以采纳。综合本案具体案情,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卢某某对其欲证明事实的举证已达高度盖然性的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其诉讼主张可予支持。”
实例3:“上诉人在一审中也提出嘉定评估中心评估的直接物损为34,416元过高,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现二审中提出了同样的理由,也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故本院不予采信。”
实例4:“二审审理期间,本院未见需要重新鉴定的情形存在。”
实例5:“品福公司提供了由上海嘉定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出具的《物损评估意见书》及上海鸿安锦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配件、材料清单》、增值税发票,证明事故导致投保车辆受损金额为78,660元。而信达财险上海分公司提供的定损单载明定损金额55,000元,但该定损单为其自行制作,且未有被保险人、承修单位及第三方的签章确认。故品福公司提供的证据较信达财险上海分公司提供的证据更具证明力,投保车辆的损失应参照《物损评估意见书》确定的金额以实际修理的费用为准,信达财险上海分公司要求以其定损金额进行理赔,本院不予支持。”
仅从上述五份判决书实例来看,无法全面洞察审判法官的心证过程。但从文字表面分析法院不予采纳的理由,有些是会给一方当事人产生进一步寻求法律救济的“联想”。例如,“你方证据不占优”,“你方没有提供充足的证据”。当事人看到这些表述,会把未能胜诉的结果归因于己方不努力,或者是不足够努力。这会促使他们更加勤奋地寻找新的证据或者新的理由。
笔者刚刚审结的一个案件,就属于关于一方提供鉴定意见而引起的上诉,在案件审理中,经过了与合议庭的充分讨论,并向资深法官请教。结合民事诉讼基本规定和证据规则的要求,下文就这一问题进行了初步梳理和归纳。
1 . 单方委托的鉴定意见可以作为证据提供
单方委托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对方往往以该鉴定机构不是法院委托等理由要求重新鉴定,甚至拒绝对该证据的质证。这个要求是缺乏法律依据的。民事诉讼法第63条明确规定,鉴定意见是民事诉讼的8类证据之一。无论是案件当事人委托还是法院委托,只要是鉴定意见,就可以作为证据提供给法庭。至于对于该证据是否采纳,则需要经过质证才能判断。
2 . 在进入实质审查之前,鉴定意见需进行形式审查
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需要具备鉴定资格,还需要签名或者盖章。这些是形式审查的内容。提供鉴定意见作为证据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在提交鉴定意见时,同时提供鉴定机构的资质证据以及鉴定人的资格证书。
3 . 对鉴定意见的质证,强调鉴定人出庭
如果鉴定意见经过形式审查没有瑕疵,对方如果仍然拒绝对鉴定意见质证,一味要求重新鉴定,甚至提交了书面的要求重新鉴定的申请书,这些要求难以被法庭采纳。当事人会错过对鉴定意见内容发表意见的机会。
对鉴定意见的质证按照民事诉讼法第78条进行,当事人需要对鉴定意见的内容进行质证。
在这个阶段,如果当事人对证据提出了实质性的“异议”,法庭会强调鉴定人出庭,让鉴定人接受双方的质询。质询过程中,法庭会形成对该鉴定意见是否采信的心证。当然,双方可以聘请专家辅助人参与质证。如果法庭认定该鉴定意见无法被采纳,会启动重新鉴定的法律程序。
如果当事人没有主动对鉴定意见的内容是否实质真实发表意见,法庭也会引导双方逐一发表意见。诸如,鉴定材料的真实性、鉴定依据是否客观、鉴定所依据的科学手段是否合理、鉴定过程是否客观、形成的鉴定结论是否符合逻辑。在质证过程中形成心证。这个过程中,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若是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通过上述质证过程,如果法庭可以认定鉴定意见符合真实性、客观性,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则采纳该份证据。
最后,笔者试以思维导图的形式,将审理过程作一个形象的具体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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