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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论坛207:民事案由那些事儿

2016-02-01 潘全民 审判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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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全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阅读提示:民事纠纷进入法院,案由确定也就随之而来。准确确定案由关系纠纷性质、举证责任分配和实体处理等问题,重要性不言而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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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案由是民事诉讼案件的名称,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法院将诉讼争议包含的法律关系进行的概括。正确确定案由是准确适用法律、作出裁判的前提和基础。案由的确定贯彻民事案件审理的全过程,远非象病人到医院看病挂个号那么简单,不可小视。尤其是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案由的确定显得至关重要。可以这样说,法官的水平很大程度上体现在能把复杂疑难案件的案由定的准,确切地说能够看透症。

对于民事案由的确定,笔者在全面梳理的基础上归纳出了如下 16 句口诀,之后再就相关法律问题一一展开介绍。口诀如下



确定案由有规定  法律关系要厘清案由共分十部分  各自内容均不同从大到小去寻找  从小到大去适用确定案由多主体  谁办案来谁定性案由并非不可变  适时调整记心中侵权案由较特殊  交叉规定在其中对物诉讼须注意  债权物权要分明并列案由择其一  如何适用看案情


一、民事案由的规定从哪儿来

自 2000 年以来,最高法院三次公布《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分别为 2000 试行版、2008正式版以及目前正在施行的2011修订版。

2011 版的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关于案由的确定标准,即对于民事案件案由的表述方式原则上确定为 “法律关系性质”加 “纠纷”,一般不再包含争议焦点、标的物、侵权方式等要素。在 2008 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关于案由的编排体系划分的基础上,将侵权责任纠纷案由提升为第一级案由,将案由的编排体系重新划分为人格权纠纷,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物权纠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劳动争议与人事争议,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海事海商纠纷,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侵权责任纠纷,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


二、确定民事案由对于纠纷有什么影响

法官断案如同医生看病,当需对症下药。当事人将诉状递交到法院立案庭,法院首先面临确定案由的问题,然后将案件分流到具体业务庭,主审法官拿到案子,首先第一眼关注的这是什么案子?案由无疑是法官首要关注,并且在办案过程中时刻不能回避也回避不了的问题。

1、通过确定案由,首先将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的民事案件排除在外。

如审查案件是否属于法院主管;是否属于受诉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是否属于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纠纷。其次可以将法院内部不同民事审判部门(民、商、知)之间管辖的案件进行甄别梳理,实现案件合理分流,避免出现狗拿耗子的现象,管自己不该管恐怕也管不好的事情。这样,不仅避免当事人少走弯路,而且节约司法资源、减少诉讼成本。

2、通过案由的确定,将直接决定举证责任的分配。

(1)侵权案件为例,如属一般侵权案件,则通常遵循《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一般举证规则,由原告负举证义务;而对于特殊侵权案件(如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产品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环境污染责任、高度危险责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物件损害责任)而言,按照法律的规定,通常由被告就其存在法定免责或减轻责任的事由进行举证,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负举证义务。

(2)合同案件为例,如确认合同效力之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3、对案件争议焦点的归纳产生重要影响。

归纳案件争议焦点的实质在于判断双方当事人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如房屋买卖合同类案件中,涉及商品房预约合同、预售合同、销售合同,三类案件实践中常易混淆,因法律关系不同,导致归纳争议焦点有所区别,在实体处理上对于合同的能否继续履行以及违约责任如何承担等会有所差异。

4、不言而喻,因确定案由的不同,将导致适用法律的差异,从而最终影响案件的实体处理结果。

如侵权案件,如定的是一般侵权案件,要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如果认定侵权成立,原被告往往要分担损失;如定的是特殊侵权案件(如产品责任、环境污染、高度危险责任、物件损害责任),往往适用无过错责任或过错推定责任,通常由被告负全责,原告即使有过失,也只能适用过失相抵规则予以适当减轻责任。


三、民事案由都有哪些特征

1、种类法定性。

案由的种类由最高法院统一规定,其他法院、任何法官都不能也不允许随意创设案由。

2、顺序适用性。

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一共十大类案由,每大类案由,项下分级,共分四级,适用时遵循由低到高,从四级案由往上一级逐级适用,下一级找不到的案由,再往上一级逐级寻找,不能越级。

3、确定主体特定性。

确定案由是合议庭或独任法官的职权和职责范围,不属于当事人或代理人的职责,当事人可以选择请求权基础,但是无法决定案件的案由,故合议庭或独任法官应以当事人选择的请求权基础并结合《案由规定》,主动对案件“定性”,确定适当的案由。立案庭、一审、二审、再审法官或合议庭乃至院审委会都有对案件案由确定的权利。正因如此,实践中,不同法院不同合议庭不同法官对同一案件案由确定不统一,根源在于对案件性质(法律关系性质)认识上的差异。

4、可变性。

由于办案主体认识上的差异以及当事人请求权的选择发生变化,导致案件的案由,自始至终并非一成不变。

(1)不同法院甚至不同审判业务部门、不同法官乃至各个诉讼环节(如立案庭、一审、二审、再审等诉讼环节)对案件都存在定性的问题,因而难免存在案由确定的不同。所谓的疑难案件,本质上就是对案件定性亦即确定案由的问题。

(2)合同之诉和侵权之诉竞合的情形下,当事人变更请求权。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时作出选择后,在一审开庭以前又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3)法院释明情形下当事人变更法律关系的性质。常见的,比如名为房屋买卖实为借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4-26条对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实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房屋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租赁合同等所谓“转性合同”加以规定。


四、确定民事案由的几个实务问题

1、列《案由规定》根本不存在的案由。凭想象凭感觉,确定案由随意化,如欠款纠纷、垫付款纠纷、行政待遇纠纷等等。

2、列作废的老案由。如人身损害赔偿、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雇员受害赔偿等等。

3、漏列案由。当事人实质争议的法律关系2个以上,只列1个。如借款和保证合同纠纷。

4、多列案由。当事人实质争议的法律关系只有1个,把没有争议的法律关系也列为案由。

5、案由确定不准。这点在审判实践之中比较常见,尤其体现在争议较大的复杂疑难案件中时常遇到,拿侵权案件类为例,最容易定错的案由将特殊侵权定性为一般侵权,或特殊侵权类型定性不当;拿合同类案件来说,最容易定错的是一些“无名”合同或者性质较为接近的有名合同。


五、确定案由应把握的具体规则

1、一般原则。

在对案件确定案由前,首先要固定原告的诉讼请求,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明确、矛盾的要及时予以释明,让原告自己选择诉因,避免原告的诉讼请求始终始终处于模糊、游离状态,导致案件无法定性,造成法律适用上的困难。在固定原告诉讼请求的基础上,判断其选择适用的法律关系性质,进而寻找其请求权基础(如基于物权还是债权;如是债权,是约定之债还是法定之债;如是约定之债,基于有效合同还是无效合同;如是法定之债,是侵权之诉还是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之诉),在此基础上依照《案由规定》确定案由。

2、特殊情形下的适用规则。

(1)多重法律关系并存时的适用规则 。同一诉讼中涉及两个以上的法律关系的,应当以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案由,均为诉争法律关系的,则按诉争的两个以上法律关系确定并列的两个案由。

如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中,往往涉及两个以上法律关系(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可能其中一个存在争议,也可能两个都存在争议。再如,劳动争议(二级案由)项下有三个三级案由(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福利待遇),而劳动合同纠纷项下有7个四级案由,社会保险纠纷项下有五个四级案由。如果劳动者既起诉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又要求支付失业保险,则此时应当定两个四级案由(经济补偿金纠纷:受劳动合同法的调整;失业保险待遇纠纷:受社会保险法的调整),不能直接定一个二级案由为劳动争议。(符合顺序适用由低到高的规则)

(2)法律关系竞合时的适用规则 。在请求权(如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竞合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当事人自主选择行使的请求权,根据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相应的案由。

(3)法律关系名实不符的适用规则 。当事人起诉的法律关系与实际诉争的法律关系不一致的,人民法院结案时应当根据法庭查明的当事人之间的实际存在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相应变更案件的案由。如名为房屋买卖实为借贷,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实为借贷、土地使用权转让等等。

(4)诉讼请求增减时的适用规则 。当事人在诉讼过错中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导致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发生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相应变更案件案由。

如:原告起诉时主张商品房预售,后在辩论终结前变更为商品房销售,也可能实际中存在倒过来,开始按照销售起诉,后又变更为预售主张权利,法院最终确定案由的依据要以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增加或变更的诉讼请求为准。


六、应当注意的问题

1、按照“民商合一”的原则,案由规定不区分民事和商事,统一适用。

2、案由不等于受案范围,在《案由规定》中可能找不到相同或者相近的四级、三级甚至二级案由,但不等于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法官可以直接适用一级案由。

比如大量的无名合同,在当事人发生争议的时候,如若无法找到二级以下的案由,不妨可以直接适用一级案由“合同纠纷”。避免两种错误倾向: A.将案由规定与民商事案件的审理范围划等号。由于对案由定义与功能的认识不到位,在实践中,部分法官、部分法院将案由规定混同于法院受理民商事案件的范围,如果当事人起诉时没有相应的案由可以援用,就推之不管,不予立案,或要求寻找其它途径解决,或裁定不予受理。B.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与案由划等号。误认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就是案由,不是透过对当事人诉讼请求的分析,发现当事人之间诉争的具体民事法律关系,并根据法律关系确定案由。误认为应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确定案由,法院无权确定或变更。

3、侵权责任案由的分散规定。

(1)除第九部分“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法新规定的案由、在其他部分不便列出的侵权责任纠纷案由)外,其它部分涉及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权、物权、知识产权等民事权益的侵权责任纠纷案由仍旧保留在各第一级案由之中。

(2)第九部分“侵权责任纠纷” 优先适用,没有相应案由的,再适用“人格权纠纷”、“物权纠纷”、“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等其他部分项下的案由。

4、关于物权纠纷案由与合同纠纷案由适用的问题。

按照物权变动原因与结果相区分的原则,对于因物权变动的原因关系,即债权性质的合同关系产生的纠纷,应适用债权纠纷部分的案由,如物权设立原因关系方面的担保合同纠纷,物权转让原因关系方面的买卖合同纠纷。对于因物权的设立、权属、效力、使用、收益等物权关系产生的纠纷,则应适用物权纠纷部分的案由,如担保物权纠纷。

5、并列式案由的选择适用。

对于案由名称中出现顿号(即“、”)的部分案由,应当根据具体案情(如保护的权益、发生的地点、侵害的对象等),确定相应的案由,不应直接将该案由全部引用。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由,应根据侵害的具体人格权益来确定相应的案由;如“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由,应当根据纠纷发生的具体水域来确定相应的案由;如“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案由,应当根据具体侵害对象来确定相应的案由。

6、案由不等于受案范围。

在《案由规定》中可能找不到相同或者相近的四级、三级甚至二级案由,但不等于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法官可以直接适用一级案由,比如大量的无名合同,当事人发生争议时如无法找到二级以下的案由,不妨可以直接适用一级案由“合同纠纷”。


七、实例解析

案例:甲将其名下的一辆汽车租给乙,租期三个月。期满后,丙因乙欠其借款未还,将车从乙处开走,甲索要遭拒而诉至法院。这个实例存在以下三问:

1、甲起诉乙,要求返还车辆、赔偿损失,定何案由 ?

答:车辆租赁合同。甲与乙之间签订汽车租赁合同,存在合同关系,其请求权基础为合同之债请求权。《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合同之债:债权,相对权,对人权)

2、甲起诉丙,要求返还车辆、赔偿损失,定何案由 ?

答:甲与丙不存在租赁合同关系,因为合同之债具有相对性,对丙不能提起合同之诉。

(1)物权请求权 ?—— 返还原物纠纷

《物权法》第三十四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三十七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物权:绝对权、对世权)    

(2)财产损害赔偿请求权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之债属于法定之债,责任成立及赔偿范围由法律规定,属于相对权、对人权)

注意:甲对丙可能存在请求权竞合,但是由于其选择的请求权基础不同,举证责任的分配和范围将有差异。如甲对丙行使的是物权诉讼,则只需证明自己是车辆所有人即完成举证责任,而丙不能证明自己是合法占有,则需对甲负有返还车辆赔偿损失的义务。如甲对丙行使的是侵权之诉,由于是一般侵权,甲则需按照侵权责任构成的四个要件(加害行为、损害后果、过错和因果关系)进行举证。

3、甲同时起诉乙和丙,要求返还车辆、赔偿损失,定何案由 ?

(1)如乙授意丙将车开走抵债,是否成立共同侵权 ?

《侵权责任法》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共同侵权成立连带责任。

(2)如丙在乙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车开走,是否成立不真正连带债务 ?

乙、丙二人缺少合意,不成立共同侵权。

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各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对于同一债权人负有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数个债务,因一个债务人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均归于消灭,此时数个债务人之间所负的责任即为不真正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债务并非法律或当事人为担保债权实现而有意设立的,其发生纯属偶然竟合。

本案属于违约行为(乙的违约行为)与侵权行为(丙的侵权行为)竞合型情形下的不真正连带责任--租赁合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注意:判决主文有技巧。三个判项:a、判令乙对甲返还车辆赔偿损失;b、判令丙甲返还车辆赔偿损失;c、乙、丙任何一人履行判决义务,则其他被告义务归于消灭。当然上述三个判项也可以合在一起判决。

(3)是否存在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 ?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租期届满后,如果乙授意丙将车开走抵债,则乙对于甲而言既构成违约,又构成侵权,成立责任竞合,甲对乙有选择起诉的权利;

但是对于丙而言则不成立违约责任,因为甲和丙之间没有合同关系,丙对于甲而言可能成立前述的返还车辆、赔偿损失的责任,则是基于甲对其提出的时物权之诉或者侵权之诉,而非合同之诉。

---可能定两个案由租赁合同、返还原物纠纷或者只定一个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核校:简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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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启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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