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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以被证明的强奸罪

2016-07-01 豫之鹰 晓民之声


《孽缘》:证明困难的强奸罪




按:从法律规定来看,南方日报记者“诱奸”女实习生事件能否认定为“强奸事件“?不好说。因为法庭审理看得是证据,而刑事案件对证据的要求又最为严格。特别是,强奸案件多发生在相对封闭的空间,取证通常又较为困难,要想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有一定难度。多年前热播的一部电视剧《孽缘》很好地表现了这一点。



电视剧《孽缘》讲述的是一名女大学生在遭受强暴后,面对与之俱来的种种艰辛与不幸,宽容对待他人,坚强生活下去,并在6年之后最终将刘多贵送进监狱的故事。


剧情以大学生汪海灵放假回家被闺中密友玉梅的未婚夫刘多贵强奸开始,其后汪海灵先后经历哥哥因暴打刘多贵锒铛入狱、家庭所开饭店因刘多贵破坏而被迫关闭、发现怀孕却又因病不能流产、被迫中断学业、知心爱人惨遭毒手、女友被逼走上绝路等诸多磨难后,最终毅然告发恶魔,成为命运的强者。


整部电视剧,情节跌宕起伏,故事催人泪下,让观众在主人公泰然处之的人生态度中切实感受到人性的光辉。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在观看这部电视剧时,我一方面深深为女主人公的善良、宽容与坚强所感动,另一方面也为施暴者长期逍遥法外所痛心——这既有被害人及其家属不该有的无奈和纵容,也有强奸案证据收集的困难。


先说证据收集的困难。第二集,刘多贵不承认强奸,将强暴说成海灵勾引;检察官月寒带领海灵去做检查,居然查不出证据;玉梅做假证背叛海灵,证明刘多贵案发时和自己在一起,没有作案时间……就这样,一起本该事实清楚的案件,因为种种原因导致证据不足,无法进入立案程序。


再说强奸罪证明的难度。第二十二集,时过六年,刘多贵被送上了一审法庭。检察官白月寒认为案件证据已经确实充分:汪海灵的儿子可可能够证明海灵与刘多贵之间存在性行为;玉梅新房小区保安、许雅兰等证人的证言能够证实刘多贵存在作案的动机、时间、地点及被害人遭强奸后的衣着状态;玉梅临死前所留的视频录像证实刘多贵曾告诉过玉梅强奸了汪海灵;刘多贵的好友梁子才证言证实同刘多贵一起进入新房,刘多贵强暴了海灵。


但刘多贵聘请的律师却一一对控方提供的证据提出了疑问:所有的证据最多只能证实被告人刘多贵和汪海灵之间发生了行为冲动的性关系,没有直接证据能够证实刘多贵对汪海灵实施了强暴行为。


特别是关键性证据玉梅临死前所做的视频和梁子才的证言,前者由于张玉梅临死前患有精神分裂症而无效,后者由于梁子才没在房间即使听见了衣服撕扯声音6年过去了也无法排除是衣服挂在钩子上或者其他原因所致。最终,公诉机关败诉,一审法院以证据不足判处被告人刘多贵无罪。


第二十三集,二审开庭,由于新的证据——一位大学教授玩弄DV时无意间录到的刘多贵强暴汪海灵的全过程——能够直接证实刘多贵在与汪海灵发生性行为时实施了暴力,从而使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刘多贵有期徒刑五年,赔偿汪海灵损失5万元。


应该说,《孽缘》中关于强奸案庭审的部分,的的确确反映出现实中强奸案件证据收集、证明的困境——强奸案件多发生在相对封闭的空间,往往缺乏直接的目击证人,如果被告人与被害人认识,在被告人不供述强暴的情况下很难认定被告人对被害人实施了强奸既遂行为。


实践中,要证实一个人成立强奸罪,至少必须证明两点:一是发生了性关系;二是违背了妇女的意志。而证据就要围绕这两点形成证据锁链。


关于前者,可以从女方处提取遗留精斑或残留精液,通过司法机关鉴定精子的似然比,鉴定机关根据这个似然比来确定是否是实施强奸的男性所为。但现实中,很多被害人由于害羞、不懂法等原因,性关系发生后往往对内裤等进行了清洗,导致收集证据不能。


关于后者,如果被告人不承认,现场又没有目击证人,证实起来难度很大:被告人身上有无抓痕,抓痕的部位在何处?有无被撕破的衣物,撕痕是什么状况?反抗时有无损坏物品,现场勘查物品的位置及状况如何?在这些物证及勘查笔录都没有的情况下,法院通常是很难认定被告人有罪的。


像《孽缘》中,被害人汪海灵六年后才对刘多贵提起控诉,随着时过境迁很多证据已经不复存在,办理起来的难度可想而知。所以,在现有的法律规定情况下,为了避免强奸案件走入“被害人说强奸了,被告人说没强奸”的困境,被害人一定要及时报案,而侦查机关也要认真勘查现场,仔细收集毛发、精液、擦拭精液的物品、反抗过程中受到的伤害等直接证据。


当然,我们的立法也可以考虑,对“是否强暴”的证明采用类似于“刑讯逼供”的证明方法,适当地进行举证责任倒置。


需要说明的是,《孽缘》毕竟是一部情感大戏,虽然有法庭审判等情节,但其中的漏洞也是显而易见。


例如,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强奸案件属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但在剧中不仅公开开庭审理,而且经过被告人、被害人双方同意还可以进行庭审直播;强奸案件作为公诉案件,其程序的启动是侦查机关,作为证据收集其责任主要是人民公安,而不是当事人自己;公诉人是受检察机关的指派,而非当事人的选择可以决定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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