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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问我答】第一期基层难题精选问答来了!快来看看你关心的问题被答复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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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月沙龙网友问

食品安全法第35条规定国家对食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取得许可。对待养老机构、学校食堂集中用餐单位一般按照餐饮服务对待,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8条规定,对承包经营的集中用餐单位实行许可。依据条例规定,是不是对没有承包经营的养老机构、学校食堂的集中用餐单位,不再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


食药法制 宋烈 答

虽然《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承包经营(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并对食堂的食品安全负责。”但是,并不意味着学校等集中用餐单位自主经营的食堂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单位食堂,指设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供应内部职工、学生等集中就餐的餐饮服务提供者。

 

此外,《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第1.2条规定,本规范适用于餐饮服务提供者包括餐饮服务经营者和单位食堂等主体的餐饮服务经营活动。《规范》第13.7.1条规定,将食品经营许可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标识、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等公示在就餐区醒目位置。

 

另外,《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学校自主经营的食堂应当坚持公益性原则,不以营利为目的。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不得对外承包或者委托经营。《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学校食堂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严格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项目进行经营,并在食堂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许可证。

 

通过上述规定不难看出,学校等集中用餐单位食堂无论采取自主经营,还是采取对外承包或者委托经营,均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学校等集中用餐单位采取自主经营模式申办单位食堂的,应以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依法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半月沙龙网友问

购物平台网页上对商品名称往往会用一句话的描述,请问这句话描述究竟属于商品名称,还是属于广告监管的广告范畴?


温州市市场监管局 谢旭阳 答

购物平台网页上单纯的商品名称表示不属于商业广告范畴,但购物平台网页上对商品名称往往用一句话来描述,这个描述通常就不会是简单的商品名称表述了,往往涉及到商家对自己所推销商品的主观描述了。按照理论界与实务界的共识,商业广告具有营销性、媒介性、非强制性,当这些商家有关商品名称的主观描述属于非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必须标注的内容时,即符合商业广告的非强制性特征,应该归于商业广告监管范畴。



半月沙龙网友问

一次性使用口罩外包装无产品执行标准,其他标识齐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晋中市市场监管局 高小超 答

一次性使用口罩外包装无产品执行标准,其他标识齐全,在无强制性标准的前提下,这样标注并不违法。


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 沈俊 答

若是医用一次性口罩,根据《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产品执行标准不是必须的,符合法律法规要求。若不是医用一次性口罩,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产品执行标准同样也不是必须的,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半月沙龙网友问

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但查找不到该设备是否经过了监督检验的证据,那么在适用法条的方面是用特种设备安全法32条?还是40条第3款?


晋中市市场监管局 高小超 答

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但查找不到该设备是否经过了监督检验的证据,那么在适用法条的方面出现法条竞合,也就是一个行为触犯两个以上法条规定。此时按照“择一重处”原则,选择适用特种设备安全法。


浦东新市场监管局 沈俊 答

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但查找不到该设备是否经过了监督检验的证据,适用《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定性。该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因此,只有当事人拿出该特种设备曾经检验过的证据,才适用第四十条第三款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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