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半月沙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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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大数据“杀熟”?!国家出手整治→

养生类谣言专挑老年人推送?两人订同一酒店,价格却不一样?搜索一次某内容,类似推送就不断涌来?网络上似乎有只看不见的“手”掌握着我们的喜好这只“手”就是算法国家出手整治↓↓花钱就可登上热搜榜?打击操纵榜单行为!中央网信办、工信部、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通知,自2024年11月24日起,至2025年2月14日,开展“清朗·网络平台算法典型问题治理”专项行动。重点整治同质化推送营造信息茧房、违规操纵干预榜单炒作热点等6个重点问题,督促企业深入对照自查整改,进一步提升算法安全能力。号称花钱就可登上热搜榜,还有备受关注的外卖骑手被算法支配等问题,也是此次专项行动的重点整治对象。与往年“清朗”行动关注网络水军、网络操纵打榜等问题不同,今年的专项行动将重点关注提升榜单透明度,打击操纵榜单行为。全面公示热搜榜单算法原理,提升榜单透明度和可解释性。完善榜单日志留存,提高榜单算法原理可验证性。中国计算机学会计算机安全专业委员会委员
11月28日 上午 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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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条!抖音、快手等电商规范经营指引来了,明确禁止这些内容!

广州市直播电商规范经营指引清单一、直播营销平台(第1-15项,共55条)1.平台资质要求(共9条)直播营销平台应取得市场主体登记证书、《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应根据实际业务内容依法取得、办理以下行政许可、行政备案,应依法制定并公开管理规则,依法履行平台管理责任:(1)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备案;(2)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备案;(3)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经营性);(4)出版物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经营备案;(5)开展经营性网络表演活动的直播平台须持有《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进行ICP备案;(6)开展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直播平台须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7)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直播平台须持有《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8)市场名称登记证;(9)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行政许可或备案。
11月22日 上午 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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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实施必扫码,检查记录可追溯!北京市全面推行“一码检查”!

为进一步优化首都营商环境,重点解决检查扰企问题,北京市涉企检查全面推行“一码检查”。全市各监管部门执法人员对企业开展检查时,必须先统一扫描营业执照上的“企业码”,实现对所有涉企行政检查线上记录可追溯。扫码完成后,企业通过扫描执法人员出示的“检查码”了解检查标准等信息,使行政检查标准更公开透明,方便企业更好地落实主体责任。检查结束后,企业可以在“京通”小程序上查询历次检查结果,全面掌握企业合规情况;同时,还可对执法人员检查行为是否规范进行评价,如遇到检查未扫码、部门之间检查标准不一致、频繁上门检查、检查结果查不到等情况可随时反馈。希望在您的支持和监督下,共同推动政府涉企行政检查行为规范透明,营造首都良好营商环境。来源
11月20日 下午 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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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行政处罚相关的期限应当如何计算和理解?

日、3日)。二是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包括:(1)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2)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3)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
11月20日 上午 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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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不淡定了!冷冻馒头超过两天会长黄曲霉素?真相是→

最近#冷冻馒头超过两天会长黄曲霉素#话题登上热搜让不少网友瞬间不淡定了真的如此吗?11月11日网上流传出一则声称'冷冻馒头不能吃,冷冻超过两天会长黄曲霉素'的短视频迅速引发广泛关注不少网友担忧地表示自己这两天刚吃过冷冻馒头那么馒头冻两天真的会长黄曲霉素?先说结论黄曲霉毒素的毒性很强但黄曲霉毒素的产生是需要条件的具体内容一起来看冰箱里的馒头发霉会存在黄曲霉毒素吗?深圳卫健委官微也于今日发出公开辟谣格外强调:黄曲霉的适宜生长温度是12℃~42℃在0℃以下不!能!产!毒!所以,将新鲜的、未受污染的馒头密封后,放进干净的冰箱冷冻保存,不用担心产生黄曲霉毒素。如果新鲜的馒头没有吃完,密封时尽量挤出密封袋里的空气,这样可以减少馒头的水分流失,保证口感,也能避免串味;密封放在冰箱冷藏室两三天,一般是没有问题的。如果需要长时间存放,应该放入冷冻室,一般建议一个月内吃完。冰箱冷藏室里的馒头发霉主要是绿霉、黑曲霉等造成的,很多是有害霉菌,而霉变馒头的未发霉部位,也有肉眼不可见的霉菌和霉菌毒素,所以对于霉变的馒头,一定不要食用
11月17日 上午 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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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总!市场监管总局令1-91号

市场监管总局成立以来的规章大全总局令1-91号(可点击名称链接查看)文号名称公布日期生效日期第91号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2024年5月6日2024年9月1日第90号非法定计量单位限制使用管理办法2024年3月18日2024年6月1日第89号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管理办法2024年3月8日2024年5月1日第88号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2024年1月10日2024年3月15日第87号农业农村标准化管理办法2024年1月10日2024年7月1日第86号行业标准管理办法2023年11月28日2024年6月1日第85号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2023年11月28日2024年1月1日第84号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9月27日2024年1月1日第83号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2023年8月31日2024年1月1日第82号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2023年8月29日2023年10月1日第81号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6月30日2023年12月1日第80号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2023年6月26日2023年10月1日第79号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2023年6月25日2023年8月1日第78号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2023年6月15日2023年12月1日第77号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5月18日2023年7月1日第76号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2023年4月4日2023年5月5日第75号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2023年4月4日2023年5月5日第74号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2023年4月4日2023年5月5日第73号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2023年4月4日2023年5月5日第72号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2023年2月25日2023年5月1日第71号牙膏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3月16日2023年12月1日第70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3月16日2023年6月1日第69号计量比对管理办法2023年3月16日2023年6月1日第68号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2023年3月16日2023年6月1日第67号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2023年3月10日2023年4月15日第66号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2023年3月10日2023年4月15日第65号禁止垄断协议规定2023年3月10日2023年4月15日第64号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2023年3月10日2023年4月15日第63号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2022年10月27日2022年12月1日第62号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10月8日2023年3月1日第61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22年9月29日2022年11月1日第60号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2022年9月22日2022年11月1日第59号国家标准管理办法2022年9月9日2023年3月1日第58号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8月3日2022年12月1日第57号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2022年5月26日2022年7月1日第56号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2022年4月14日2022年7月1日第55号总局令第55号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6部规章,废止4部)2022年3月24日2022年5月1日第54号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3月10日2022年5月1日第53号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3月10日2022年5月1日第52号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3月1日2022年3月1日第51号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2022年3月1日2022年4月1日第50号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2022年1月20日2022年3月1日第49号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2021年12月24日2022年3月15日第48号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2021年8月26日2021年10月1日第47号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2021年8月26日2021年10月1日第46号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8月2日2022年1月1日第45号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2021年7月30日2021年9月1日第44号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2021年7月30日2021年9月1日第43号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7月2日 上午 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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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这些市场监管新法新规7月施行

食品监管最新!市场监管总局成立以来的规章在这儿了(1-89号令)2024年《市场监督管理》(半月刊)全年刊(共24期)
7月1日 下午 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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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食品添加剂生产和监管! 总局今起公开征求意见!

为规范指导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工作,加强食品添加剂质量安全监管,市场监管总局组织起草了《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共十章56条,明确对食品安全风险较低、市场确有需求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允许分装;对有特殊管理要求、放开后风险隐患较大的属于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的食品用香料及食品用香精、复配食品添加剂等禁止分装。针对标签和说明书标示不规范问题,明确食品添加剂标签和说明书具体审查要求,强调食品添加剂使用范围应在规定的食品类别范围内选择标注、用量应不高于规定的最大使用量。针对复配食品添加剂配方和命名不规范问题,明确配方研发管理、质量安全控制、标签和说明书等附加审查要求,防控不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行复配、标识等风险问题。针对食品用香精配方和命名不规范问题,明确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标签和说明书等附加审查要求,防控使用标准规定以外的辅料配方、使用容易造成误导的名称等风险问题。针对食品用色素副染料问题,明确原料纯度控制和鼓励优化工艺等相关要求,推动提高产品纯度,防控副染料超标风险。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4年5月3日。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1.通过登录市场监管总局网站(网址:http://www.samr.gov.cn),进入首页“互动”栏目下的“征求调查”提出意见。2.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shiyanchu@samr.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细则》意见”字样。3.通过信函邮寄至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市场监管总局食品生产司(邮编100088),并请在信封上注明“《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细则》意见”字样。附件:1.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征求意见稿)2.关于《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征求意见稿)》
4月3日 下午 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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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发布!电梯安全筑底行动使用、维保领域案件查办典型案例

自电梯安全筑底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加强电梯安全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查办了一批电梯使用、维保环节的违法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一、四川省泸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四川成渝电梯有限公司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维保电梯案2023年6月14日,四川省泸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四川成渝电梯有限公司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维保电梯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1.4万元。泸州市市场监管局在组织电梯维保质量检查工作时,抽查了四川成渝电梯有限公司维保的5台电梯,现场发现问题55项。当事人在维护保养中未严格执行《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的要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泸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维护保养是电梯日常安全运行的重要保障,维保单位要切实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和制造单位的安装维护说明书开展维保作业,在完成维保项目的同时提高维保质量。二、湖北省公安县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大队查处广州广日电梯工业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维保电梯案2023年7月5日,湖北省公安县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大队对广州广日电梯工业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维保电梯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3.5万元。2023年3月28日,公安县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大队根据群众举报,对中梁首府小区在用的14台电梯进行监督检查,14台电梯均无维保记录,且第12栋电梯存在轿厢内呼梯按钮失效等问题。经查,广州广日电梯工业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自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合格之日起提供2年免费维保服务,但在电梯交付使用后,其未对该小区电梯进行过维护保养。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安县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大队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电梯免费质保期内,制造、安装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维护保养义务。本案的查处,警示电梯生产单位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三、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天津河东瑞愽口腔门诊部使用未经监督检验、未使用登记电梯案2023年9月3日,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管局对天津河东瑞愽口腔门诊部使用未经监督检验、未使用登记电梯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15万元。2023年5月31日,河东区市场监管局对天津河东瑞愽口腔门诊部在用的1台电梯开展监督检查,当事人不能提供该电梯的监督检验报告和使用登记证。经查,该电梯技术指标符合家用电梯相关国家标准。当事人的经营地点属于公共场所,使用者为就诊患者和诊所内工作人员,该电梯自安装投用后,未经监督检验,也未办理使用登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河东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电梯是否纳入特种设备监管,应结合实际安装地点、使用性质,根据《特种设备目录》进行界定。按照《家用电梯制造与安装规范》制造、安装的电梯,如改变使用性质、对外开放经营使用,需按照现行安全技术规范以及相关标准要求,经改造、监督检验合格,办理使用登记后方可提供给公众使用。四、福建省莆田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莆田市荣华物业有限公司使用重大修理后未经监督检验电梯案2023年9月27日,福建省莆田市市场监管局对莆田市荣华物业有限公司使用重大修理后未经监督检验电梯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3万元。2023年4月11日,荔城区市场监管局对莆田市荣华物业有限公司管理的荣华书苑小区在用的1台电梯进行监督检查,当事人不能提供检验合格报告。经查,该电梯2023年3月3日定期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存在驱动主机工作异响等问题,2023年3月29日使用单位对电梯组织实施重大修理,但修理过程未经监督检验。2023年4月5日至2023年4月11日,当事人使用了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电梯,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莆田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电梯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应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交付使用。五、河北省衡水市市场监管局桃城区分局查处河北德森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维保电梯案2023年9月27日,河北省衡水市市场监管局桃城区分局对河北德森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维保电梯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1.5万元。2023年9月5日,衡水市市场监管局桃城区分局对凯旋城西区在用的电梯进行监督检查,维保单位刚进行过保养的电梯存在导靴油杯油量干枯、底坑照明灯损坏等问题。经查,河北德森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系电梯维保单位,在维护保养中未严格执行《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的要求。当事人对维保不到位的违法事实无异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衡水市市场监管局桃城区分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电梯维护保养的目的是保证电梯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具有应有的安全性能,电梯维保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六、山东省桓台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维保电梯案2023年10月31日,山东省桓台县市场监管局对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维保电梯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2万元。2023年9月6日,桓台县市场监管局对山东盛圆游乐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在用的2台电梯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底坑有水、油盒缺油、轿厢应急灯不亮、对重侧缓冲器距离过小等问题。经查,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系电梯维保单位,维保记录与现场实际情况不一致。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桓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维保质量与电梯安全运行息息相关,维护保养可以减少电梯故障率,延长电梯使用寿命,维保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保作业。七、云南省腾冲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腾冲市文星幼儿园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电梯案2023年11月13日,云南省腾冲市市场监管局对腾冲市文星幼儿园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电梯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3万元。2023年10月12日,腾冲市市场监管局对腾冲市文星幼儿园有限公司在用的1台杂物电梯进行检查,当事人未能提供该电梯的监督检验报告、使用登记证。经查,该电梯未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检验,也未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使用登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腾冲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餐饮行业里广泛使用杂物电梯,属于特种设备。虽仅用于传送菜品、不载人,但事故往往发生在人员传递菜品的过程中。幼儿园作为公众聚集场所,更应当将电梯安全知识纳入安全教育的范围,切实履行安全主体责任。八、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季某使用未登记、未经定期检验电梯案2023年11月16日,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管局对季某使用未办理使用登记、未经定期检验电梯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4万元。2023年6月12日,普陀区市场监管局对澳门路736弄某楼宇在用的1台电梯开展监督检查,现场未见该电梯使用登记证、使用标志和定期检验报告。经查,楼宇及电梯产权人均为季某,未委托第三方负责电梯的使用管理。该电梯2014年3月完成安装并经检验合格,2023年初起供6楼租客乘用,投入经营后未办理使用登记、未申报定期检验。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普陀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特种设备目录》中明确,对于在非公共场所安装且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不纳入特种设备实施监管。如改变使用性质、对外开放经营使用,应当依法进行监督检验和办理使用登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八十五条第(四)款已明确,出租房屋内安装的电梯或者出租电梯的,出租单位是使用单位(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或者约定),应积极落实电梯使用安全主体责任。九、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安徽春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维保电梯案2023年11月28日,义安区市场监管局对安徽春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维保电梯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3万元。2023年8月23日、8月28日,义安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顺安镇临津苑、民安苑、宁和苑小区电梯维保人员无证作业事宜进行现场核查。经查,安徽春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系上述小区电梯维保单位,当事人安排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员工开展维保作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义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特种设备本身具有潜在的危险性,为保证电梯的安全性能和现场作业安全,维保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知识和技能,取得相应的资格后,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作业。十、重庆市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重庆其士电梯有限公司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维保电梯案2023年11月30日,重庆市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对重庆其士电梯有限公司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维保电梯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2.3万元。2023年10月15日,当地某电梯检测机构在进行电梯安全评估中发现华夏佳和苑小区在用的1台电梯底坑急停开关损坏、线路存在被短接情况,并及时向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报告。2023年10月16日,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开展监督检查,发现上述问题已整改完毕,但该电梯存在轿厢侧的缓冲器开关未有效固定且位置不正确无法动作、对重侧的缓冲器位置不正确无法动作、绳头螺母未紧固、井道和底坑照明不亮、限速器钢丝绳绳头绳卡螺母缺失等问题。重庆其士电梯有限公司系该小区电梯维保单位,当事人在维护保养中未严格执行《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的要求,未能有效保证电梯的安全性能,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电梯安全责任必须警钟长鸣,维保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将电梯维保到位,严防因维保人员责任心不强,维保作业“走过场”造成的安全隐患。来源
4月3日 上午 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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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做的医美是不是“黑医美”?一文读懂什么是正规医美机构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质量不断提升,医疗美容(简称“医美”)行业快速发展,在更好满足人们对美的追求的同时,医美市场各种乱象也层出不穷,主要涉及“三非”问题,即非法的医美机构、非法的医美医生、非法的医美产品。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市场监管总局等十一部门联合组织开展了医美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行动,并于2023年5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美容行业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对强化医美行业监管工作作出了较为全面的规定。有媒体根据国家卫健委2024年1月份公示数据整理,我国合规专科医美机构数量为18584家(不含公立机构及民营综合)。根据《中国卫生健康统计年鉴2022》,2021年我国整形外科医院含助理医师在内的注册执业医师数量为1753人,注册护士为2606人,美容医院含助理医师在内的注册执业医师数量为8947人,注册护士为13240人,合计符合医美行业规范的专业医疗从业人员仅26546人。医美不是普通服务项目,求美者做医美避免被坑,最关键的一条就是要去正规的医美机构。那么,该如何辨别并挑选出正规的医美机构呢?01
4月3日 上午 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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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起,电梯检验检测全面实施新检规(附各地新检规最新实施文件)

首次在湖北开展检测,电梯自行检测单位首先告知电梯所在地市监管部门,上传相关资料,由电梯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审核,电梯在不同市州的需要分别告知。3.
4月2日 下午 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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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部门联合发文!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已经2024年1月31日第8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郑栅洁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金壮龙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倪虹交通运输部部长:李小鹏水利部部长:李国英农业农村部部长:唐仁健商务部部长:王文涛市场监管总局局长:罗文2024年3月25日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第一章
4月2日 下午 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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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通告!2023年全国特种设备安全状况!

食品监管最新!市场监管总局成立以来的规章在这儿了(1-86号令)2024年《市场监督管理》(半月刊)全年刊(共24期)
4月2日 上午 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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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行政处罚程序中当事人注销后如何处理?

在行政处罚的核查、立案、调查、决定和执行过程中,执法人员可能会遇到当事人注销登记的情形。《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规范对此类情形下能否继续实施行政处罚程序以及如何实施,目前没有明确规定,一线执法人员对相关问题存在不同看法,笔者研读相关法律规范和著作,以个体工商户和有限责任公司为模型,对此问题进行梳理探讨,不当之处请批评指正。一、应实施行政处罚程序当事人注销登记可能发生在核查线索前、立案调查前、调查终结前、处罚告知前、处罚决定前、执行处罚决定前、强制执行前等阶段。笔者认为不论当事人注销登记发生在哪个阶段,均应继续实施行政处罚程序。(一)从法律规范看。《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第十九条规定了应当立案的情形,第二十条规定了可以不予立案的情形,均未提及当事人注销的情形,决定是否立案调查的因素为违法行为,与当事人注销与否无关;第四十七条规定,因涉嫌违法的自然人死亡或者法人、其他组织终止,并且无权利义务承受人等原因,致使案件调查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案件终止调查。终止调查的必要条件至少有二:一是自然人死亡或者法人、其他组织终止;二是无权利义务承受人。换言之,如果仅存在当事人注销的情形应继续调查,不调查也无法查明当事人是否有权利义务承受人。(二)从处罚目的看。虽然法律规范并没有直白表述如何对已办理注销登记的市场主体实施行政处罚程序,但这绝不意味着不予处罚,行政机关应结合行政处罚领域的基础性法律《行政处罚法》确立的行政处罚目的来解释、适用法律规范,切忌孤立地解释、适用。《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是通过惩戒的方式来预防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假设对于已注销的当事人不予立案调查、不予处罚执行,则当事人在实施违法行为后或者立案调查后均可通过注销登记的方式逃避处罚,行政处罚的目的也就落空。例如,一个自然人发布虚假广告会被行政处罚,但公司发布虚假广告后注销,却不会被追究法律责任。简言之,不能让注销登记成为逃避处罚的手段。(三)从司法实践看。《“检察为民办实事”——行政检察与民同行系列典型案例(第五批)》案例五:行政机关已立案调查但尚未作出处罚决定,公司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由登记机关撤销注销登记,恢复主体资格之后,由公司承担法律责任;《“检察为民办实事”——行政检察与民同行系列典型案例(第六批)》案例一: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后,公司拒不履行处罚决定却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变更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裁判文书网还有很多类似判决书、裁定书持相同观点,笔者不再重复列举。虽然对于立案前注销的情形,笔者在裁判文书网、相关著作中未查询到案例,但依据第一点和第二点理由,笔者认为也应当实施行政处罚程序。二、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的确认个体工商户或者公司注销后,相关行政处罚文书中的当事人应如何表述也困扰着一线执法人员。笔者认为应按照未注销时的形式表述当事人,在当事人基本情况部分增加表述其注销登记的相关情况。理由如下:第一,违法行为发生在核查线索前,行政处罚是对过去违法行为的价值判断。这一违法行为的实施主体也应表述为当时的主体状态。第二,从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格式范本的体例来看,当事人应是违法行为的实施主体。第三,权利义务承受人仅在其取得的财产、债务责任或法定责任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但其并未实施违法行为,不应承受违法行为实施人这一“坏名声”。第四,在未调查终结前,无法确定是否有权利义务承受人,谁是权利义务承受人。三、当事人权利义务承受人的确定从避免通过注销登记逃避处罚的角度看,笔者认为可从两条路径探寻权利义务承受人。(一)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实体法中对违法行为的惩戒对象不仅仅限于当事人,这类被惩戒对象即是当事人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承受人。例如《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一条第三款“虚假市场主体登记的直接责任人自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市场主体登记。登记机关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二)当事人的财产。个体工商户注销且经营者死亡或公司注销后,其财产被继承或分配,其债务也可能存在承担连带责任的人,即财产性利益的承受人或债务承受人。例如,自然人的继承人、公司终止后分配到财产的股东、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抽逃出资的股东等。该类型的承受人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至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予以界定。需注意的是:“个体工商户本质上是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及商事活动资格法律化的体现,是对自然人商事资格的确认,个体工商户字号的注销与否不影响经营者作为原个体工商户最终责任的承担。”[(2021)最高法知民终1433号民事判决书]。换言之,经营者不是个体工商户的权利义务承受人,其就是当事人。四、案件调查时需注意的事项在行政处罚程序中,执法人员除调查违法行为外,还应调查当事人是否提交虚假材料注销登记和权利义务承受人。如果当事人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办理注销登记逃避行政处罚,执法人员可参照第《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中止案件调查、处罚告知、处罚决定等行政处罚程序,对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办理注销登记行为进行调查,并应查明是否提交虚假材料和权利义务承受人,然后恢复原行政处罚程序。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后注销的,且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内容,仍应就其是否提交虚假材料和权利义务承受人的情况进行调查。如果该调查程序期限超过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期限,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同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五、涉嫌提交虚假材料的常见情形《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了简易注销登记的必要条件,其中包括已结清清偿罚款。《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规定了不得简易注销的情形,其中包括正在被立案调查、受到罚款等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因此当事人在被立案调查之日至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前简易注销的,均属于提交虚假材料。现《公司法》和新《公司法》均规定了清算组的职权,其中包括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清缴所欠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因此,公司被立案调查之日至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前注销的,均属于提交虚假材料。注销登记前依法应当清算的其他类型市场主体通常也符合这一情形。六、行政处罚文书受送达人的确认如果当事人注销登记被撤销,行政处罚文书的受送达人为当事人,否则受送达人应为查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承受人。权利义务承受人为多人时,如果承受人不愿委托一人或多人接受法律文书、行使陈述、申辩、听证等救济权利,执法人员须向所有承受人送达文书,听取意见。权利义务承受人是受送达人的原因在于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将减损其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权利义务应对等。七、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一)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实质。《民法典》第五十四条规定“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登记。双方经营者同时申请办理的,登记机关可以合并办理。”个体工商户不是权利主体,而是自然人的特殊状态。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实质上是前经营者注销登记,后经营者设立登记,为优化营商环境,两步并做一步。后经营者虽然使用前经营者的字号、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等登记事项,但不是前经营者违法行为的当事人,也不是当然的权利义务承受人。个体工商户无提交虚假材料办理注销登记时,其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和受送达人均为该自然人。(二)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情形。《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登记申请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因此,登记机关发现申请人在行政处罚程序中提交虚假材料办理注销登记,有实质审查义务,应不予登记。以北京为例,案件系统中有“提示登记部门”功能,在对当事人立案调查后,可勾选此项功能通知登记机关,避免当事人恶意注销。如果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不是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可通过邮寄函件等方式,提示登记机关暂缓相关市场主体的注销登记。对于已恶意注销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向登记机关告知相关情况,由登记机关依法撤销注销登记。(三)持续关注当事人的存续状态。在行政处罚程序中,应通过口头、询问笔录等形式告知当事人不得注销登记,在调查终结、处罚告知、处罚决定等关键时点,应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平台查询当事人是否注销,且尽量压缩案件办理期限,避免恶意注销,行政程序空转,浪费行政资源。作者
4月2日 上午 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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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国务院食安办等四部门出手

近日,国务院食安办、公安部、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开展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部署各地开展为期8个月的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通知》要求以生猪、肉牛、肉羊、肉鸡及其肉类产品为重点,深挖肉类产品违法犯罪源头线索,对畜禽养殖、屠宰、无害化处理、肉及肉制品生产经营全链条开展专项整治,坚决斩断非法屠宰、加工、销售链条。通过查处一批重点案件、关停一批违法经营主体、惩处一批违法犯罪分子、曝光一批典型案例,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健全肉类产品质量安全长效监管机制,保障肉类产品质量安全。《通知》明确以下几方面内容:一是强化问题整治。紧盯重点地区和重点场所,开展排查和暗访,建立问题线索清单。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开展追踪溯源,形成工作闭环。二是强化养殖环节监督检查。部署各地农业农村部门以生猪、肉牛、肉羊和肉鸡养殖场(户)为重点,严厉查处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品,销售、随意弃置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三是强化屠宰和无害化处理环节监督检查。部署各地农业农村部门重点检查屠宰厂(场)、无害化处理场,严厉查处私屠滥宰、注水、注药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病死畜禽被“调包”等违法行为。四是强化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监督检查。部署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开展重点检查,督促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厉查处使用或销售来源不明、未经检验检疫、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产品以及生产假冒牛(羊、驴)肉制品等违法行为。来源
4月1日 下午 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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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部!看这个省级公平竞争审查规章有何新亮点?

《办法》规定政策制定机关要对照四大类23项禁止性标准和4项例外规定进行审查,主要审查政策文件中是否含有限制市场准入或者退出、限制商品服务和要素自由流动、影响生产经营成本和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的内容。
4月1日 下午 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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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观点!一个基层调解员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部分条款的理解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消保条例》)将于2024年7月1日实施,是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级别最高的行政法规,充分体现了国家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重视,笔者试以一个基层调解员的视角,结合《消保条例》中相关条款与现有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有交集的条款进行比较解读,为便于理解,以表格形式进行罗列,解读仅代表个人理解。(温馨提示:图片可以点击放大)作者
4月1日 上午 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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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总!市场监管总局令1-89号

市场监管总局成立以来的规章大全总局令1-89号(可点击名称链接查看)文号名称公布日期生效日期第89号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管理办法2024年3月8日2024年5月1日第88号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2024年1月10日2024年3月15日第87号农业农村标准化管理办法2024年1月10日2024年7月1日第86号行业标准管理办法2023年11月28日2024年6月1日第85号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2023年11月28日2024年1月1日第84号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9月27日2024年1月1日第83号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2023年8月31日2024年1月1日第82号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2023年8月29日2023年10月1日第81号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6月30日2023年12月1日第80号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2023年6月26日2023年10月1日第79号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2023年6月25日2023年8月1日第78号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2023年6月15日2023年12月1日第77号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5月18日2023年7月1日第76号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2023年4月4日2023年5月5日第75号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2023年4月4日2023年5月5日第74号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2023年4月4日2023年5月5日第73号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2023年4月4日2023年5月5日第72号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2023年2月25日2023年5月1日第71号牙膏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3月16日2023年12月1日第70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3月16日2023年6月1日第69号计量比对管理办法2023年3月16日2023年6月1日第68号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2023年3月16日2023年6月1日第67号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2023年3月10日2023年4月15日第66号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2023年3月10日2023年4月15日第65号禁止垄断协议规定2023年3月10日2023年4月15日第64号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2023年3月10日2023年4月15日第63号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2022年10月27日2022年12月1日第62号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10月8日2023年3月1日第61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22年9月29日2022年11月1日第60号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2022年9月22日2022年11月1日第59号国家标准管理办法2022年9月9日2023年3月1日第58号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8月3日2022年12月1日第57号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2022年5月26日2022年7月1日第56号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2022年4月14日2022年7月1日第55号总局令第55号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6部规章,废止4部)2022年3月24日2022年5月1日第54号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3月10日2022年5月1日第53号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3月10日2022年5月1日第52号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3月1日2022年3月1日第51号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2022年3月1日2022年4月1日第50号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2022年1月20日2022年3月1日第49号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2021年12月24日2022年3月15日第48号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2021年8月26日2021年10月1日第47号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2021年8月26日2021年10月1日第46号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8月2日2022年1月1日第45号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2021年7月30日2021年9月1日第44号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2021年7月30日2021年9月1日第43号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4月1日 上午 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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蔬菜、蛋包装不超过3层!这项标准4月1日起实施!

生鲜食用农产品》中适用范围的规定,本标准适用于蔬菜(包含食用菌)、水果、畜禽肉、水产品和蛋等生鲜食用农产品商品的销售包装。三、进口生鲜食用农产品是否也需要参照《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3月31日 上午 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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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后果轻微、免罚情形、如何调查取证?看这些《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指南》裁量标准!

食品监管最新!市场监管总局成立以来的规章在这儿了(1-86号令)2024年《市场监督管理》(半月刊)全年刊(共24期)
3月30日 下午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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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致5人死亡!中消协:立即停止服用日本小林制药有关产品

近日,根据媒体报道,服用日本小林制药公司(以下简称小林制药)生产的红曲胆固醇颗粒、纳豆激酶颗粒以及降胆固醇健康辅助颗粒等产品可能导致肾脏疾病,截至3月29日,上述产品已导致5名日本消费者死亡。经与小林制药(中国)有限公司客服中心电话沟通核实,中国消费者除通过跨境平台、境外实体店铺或者海外代购等渠道购买外,上述产品未在中国大陆市场上销售。为切实保护好中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中国消费者协会提醒广大消费者:一、立即停止服用有关产品,积极配合召回消费者如购买了有关产品,请立即停止服用,并联系小林制药(中国)有限公司客服中心。在跨境电商平台进行购买的,可通过平台申请退货退款。据了解,小林制药已对3款产品主动进行召回,小林制药(中国)有限公司将积极协助中国消费者做好召回事宜。二、服用后如有身体不适,请及时就医消费者已经服用有关产品的,请密切关注自身身体状况及小林制药发布的有关动态信息,如感觉身体不适请及时就医,并联系小林制药(中国)有限公司客服中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联系电话:400-800-0730,021-64333635)。三、保健食品不能替代药品消费者特别是中老年人、疾病患者,要理性选购保健食品,切勿听信对保健食品的虚假广告和夸大宣传,更不要将保健食品用于疾病治疗,以免贻误病情。同时,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在我国购买保健食品要选择正规渠道,并认准“蓝帽子”标志。来源
3月30日 下午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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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实用!这里发布企业规避法律风险清单!

编者按这份企业合规指导清单不同于其他的合规清单,本清单采用日常中常见违法内容+对应法条+合规建议+对应解答部门的方式,内容较实用。具体如图☟☟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市场监管领域经营主体行政合规指导清单的通知泉市监〔2024〕40号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开发区分局,市局机关各科室:
3月30日 上午 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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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网红”直播卖惨,内容广告营销中虚假人设应如何界定和治理?

编者按近日,四川省凉山州昭觉县人民法院对“凉山孟阳”“凉山阿泽”案一审宣判,8人因虚假广告罪被判处9个月至1年2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至10万元不等罚金。经调查发现,近年来一系列“网红”直播卖惨、虚假助农等违法行为的背后,是一套完整的获利运作模式。内容广告营销中这种虚假人设究竟存在哪些风险问题,需要如何进行治理?请看专家的分析探讨。内容广告营销是目前短视频、直播时代的常规策略,指通过创造内容建立与受众或粉丝之间建立信任和情感连接,与他们共鸣,并在他们做出购买决策时产生积极的影响,打动受众,影响受众对品牌或产品的看法并促进销售,形式上主流是短视频、直播等形式。一、内容营销中人设需求的出现原因内容营销时代,各种网红、KOL、KOC在内容领域脱颖而出,并通过短视频营销、直播带货等方式内容营销进行商业变现。通过厨师、美女、股票专家等构建人物身份,并通过人物背景经历、服装、语言、动作等树立鲜明的人物性格和特征,给账号贴标签。账号定位清楚吸引粉丝或受众喜好标签也更清晰,有利于自身运营,账号让受众喜欢,会带着人格的色彩与光芒,所以内容输出时更加具有人格化IP,所以,需要更清晰的人设对于流量获取、内容触达,粉丝吸引、营销转化等消费者和市场都至关重要,迎合算法、情感、效率等商业要素是核心原因,具体如下:(一)迎合搜索推荐算法,获取更多流量。人设定位清晰,根据短视频平台的算法搜索推荐机制,系统会根据账号标签和权重,将作品推荐给标签的相关用户,根据标签稳定输出“人设”内容,账号在算法上的特征或标签就更加明确,有助于打造账号垂直度,提高账号细分垂类权重,获得更加精准的搜索推荐流量。此外,算法在搜索和推荐展示中对于受众标签人群的推送和匹配信息效率也会更高。通过这种方式,账号可以获得更多相关受众兴趣匹配的准确流量。(二)迎合粉丝情感需求,建立黏性链接。受众对于营销账号中人设的喜欢,可以增加账号与粉丝之间的情感认同和深度链接。通过增加订阅、打开、完播、点赞、转发、评论等数据指标,这些互动动作可以进一步促进账号在算法中获得流量和更多商业机会。(三)迎合营销转化效率,准确定位受众。人设定位清楚如同广告中受众定位清楚,本质也是一种人群定向的方法。如:CCTV6作为传统广告媒体人群定向为家庭主妇,食用油就会选择该媒体投放广告。账号人设是短视频、直播账号设立人设走向商业化的桥梁,有了稳定标签的粉丝基础,可成为与品牌合作的账号渠道优势,创造更多广告营销商业价值。通过平台数据分析服务可了解受众画像中年龄段、性别比例、城市分布等等数值,进行带货或者广告的商业化选择。如:目标粉丝是在校大学生,美妆就要考虑到财务状况和粉丝承受能力,人设、内容、粉丝之间定位准确,才能更好地提升商业效率从而产生竞争力。从广告营销的角度上看,人设本质就是为了增加信任。人设闪光点就是广告营销受众兴趣点、担心点、渴求点等。美妆号要讲化妆品成分、功效等、还要把化妆过程展现出来,就是建立兴趣,介绍成分效果、使用方法等解除担心,展现美丽效果。二、内容营销立人设、用人设中间存在的问题(一)立人设中专业人员资格准入规则不清晰。在教育、金融、医疗等行业中,对于从业者需要执业医师资格证、教师资格证等才能从事该行业,在营销内容中,采用演员扮演方式进行剧情演绎,就容易对受众产生误导,例如:四家教育机构广告中老师表演者“撞脸”系同一演员事件,这属于内容营销中虚假人设的一种类型,误解为真实老师,类似还有律师、医生、僧侣等等角色。(二)立人设虚构背景,用人设信任收割粉丝。一是虚构履历人设。如:在名校学生、名校名企、海归背景、富二代等策划内容,通过营销内容定向受众,后续进行对应产品和服务的虚假广告营销。清北等名校、学科竞赛等对于教培老师人设打造的售卖培训服务,海淀名校优质家庭中小学生人设对学习机、点读笔推广;互联网大厂、知名投行等工作背景职业规划卖课;直播间进行“砍价”虚构的品牌方董事长、总经理、销售总监等。二是虚构关系人设。如:奥数爸爸、英语爸爸、名称为某姥姥实际没有外孙或外孙女、某某后妈没有离婚等人设都是为了内容营销构建的虚假人物关系,本质是想通过剧本演绎以赢得受众信任,进行培训、书籍、教培资料等内容广告营销。三是虚构专业人设。如:厨师、营养师、3C数码专家、种养植专家等人设,通过短视频中各种“专业知识”的制作输出,吸引粉丝赢得信任后,通过开箱、探店、对比实验、单项评测、横向评测等方式进行短视频广告营销,也可以通过短视频吸引流量后进行直播营销。四是虚构阅历人设。主要围绕人生各种跃升、下降等显著人生经历阅历,如:年少岁外出打工,年轻“爆红”网络若干亿万身价高速上升人生,35岁被裁失业后讲述职业中各种真真假假的故事,带货卖课卖书等;暴富+励志人设,主要是目标对象是与那些出身相对寒微,又渴望出人头地的小镇青年的对应招商加盟、传销乃至缅北诈骗等广告营销细分领域。五是虚构情感人设。常见苦情、宠妻、老实人等人设,如:贫困地区经济困难出身人设为日后卖惨营销进行“立账号”,如:通过话术、剧本在贫困地区偶遇、蹭饭、助农等情节视频,博取眼球、获取流量,然后通过“卖惨”演绎销售水果、干果、土蜂蜜等等虚假广告营销。三、可能存在争议问题的分析(一)广告营销人设账号是否属于商业广告。自媒体账号是一种内容服务的载体,通过制作内容吸引受众,向受众提供内容服务,该账号属于网络服务的一种类型。账号粉丝增多后,账号可接受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委托进行广告营销、带货等商业变现,为其他商品或服务进行广告营销服务。通过养号起号阶段,在内容上仅是提供与其他具体商品或服务无关的内容,那么不属于广告内容;但如果通过向平台购买流量向受众推广账号,行为上属于广告行为,广告主为该账号,广告内容就是购买流量的内容,类似于新闻APP以热门新闻内容为广告内容向三方媒介买量增加下载安装一样。此类行为需要重点关注内容中含有违反《广告法》第九条及违反《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账号虚假人设等违法广告内。笔者曾发现利用软色情内容推广账号吸引粉丝,后续进行情趣用品广告营销的情形。(二)人设营销过程区分是否属于商业广告。在使用人设部分,如果营销内容包含了人设介绍,与所推荐的商品或服务直接或者间接相关,属于商业广告活动,那么就应该属于广告内容,适用《广告法》等广告相关法律法规。如:“卖惨营销”中虚构人物经历欺骗误导消费者,可能对购买决策行为产生实质影响,就构成虚假广告。四、建议(一)平台对出境中角色人设需尽到审查义务。平台应按照《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履行“人设”审查义务,重点如下:一是在教育、医疗、金融等特殊行业中,执业者需要行政许可资质准入进入该行业,在平台准入未审查资质;二是学历、职业经历等进行审核,如化妆品博主的化学博士学历、头部跨国化妆品公司研发总监经历等,避免人设虚假营销;(二)账号运营者对内容演绎需尽到标明义务。账号运营者对于人设广告营销中可能导致受众误解的演绎内容,应当主动标明人物角色、剧情为演绎所需,避免受众误解。如:在营销内容中演绎老师等角色时,应该标明“剧情演绎所需为角色扮演”提示语,避免内容误解。(三)平台对吸粉养号环节需尽到广告审核义务。营销账号向平台购买流量产品在行为上构成广告行为,此时平台作为广告发布者,应按照广告发布者要求对内容按照《广告法》第三十四条、《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等要求,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并履行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与保存等法定义务。作者
3月30日 上午 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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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市场监管总局2023年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发布!

市场监管总局2023年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2023年,市场监管总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践行“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讲政治、强监管、促发展、保安全,扎实推进《法治市场监管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实施,推动市场监管法治工作全局化、全局工作法治化,以法治化市场监管助力高质量发展。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切实加强党对法治市场监管建设的领导(一)坚持不懈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把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法治市场监管建设的首要政治任务,总局党组领学带学促学,组织开展“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根本遵循,全面提升市场监管法治化水平”为主题的市场监管大讲堂,推动市场监管系统干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运用总局班子和司局级主要负责同志读书班、市场监管青年论坛等多种形式,指导督促各基层党组织开展特色学习品牌创建活动,引导广大党员干部通过深学细悟、凝心铸魂,切实将学习成果转化为坚定理想、锤炼党性、推动工作的强大力量。(二)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加强法治市场监管建设。总局党组切实发挥在推进法治市场监管建设中的领导作用,将法治市场监管建设与其他重点工作同部署、同推进、同督促、同考核、同奖惩,压紧压实责任。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专题学习法治建设重要精神,局务会议经常性研究部门规章制修订、法治建设等,2023年共召开涉及法治工作的党组会议5次、局务会议25次。党组书记、局长罗文切实履行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带头用习近平法治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在年终述职报告中专列篇章述法,在《人民日报》发表署名文章《以法治化市场监管助力高质量发展》,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与实践》专刊发表署名文章《深悟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
3月29日 下午 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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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会实录!权威解读《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我们注意到,这次的《决定》修改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有对企业失信及修复失信记录的修订和增加条款,还有对监管的细化要求等。能否给我们详细介绍一下关于这个条例的修改内容以及背景和主要思路?谢谢。
3月29日 下午 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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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曝光!总局发布一批茶叶过度包装典型案例

为持续推进茶叶过度包装专项治理行动,根据工作安排,现公布第四批20起典型案例。1.河北省广宗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广宗县茗悦轩茶庄销售包装空隙率超标茶叶案2024年1月28日,河北省广宗县市场监管局对广宗县茗悦轩茶庄(以下称当事人)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且拒不改正的行为,依法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2024年1月6日,广宗县市场监管局开展商品过度包装专项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通过快手平台(快手号:茗悦轩茶庄,1225538131)销售的长方体“明前龙井绿茶礼盒”,装有盒装茶叶2盒,每盒200克,经手动法现场测算,礼盒长、宽、高分别为36.4cm、14cm、28cm,包装空隙率为63.6%,不符合GB
3月29日 上午 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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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预制菜规范、食品安全等,九部门发文!

要点速览——●商务部等9部门发布《关于促进餐饮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实施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监管。●发展“数字+餐饮”。引导餐饮领域平台企业为中小微商户提供技术培训、流量支持等,营造平台与商户共生发展的良性生态。●规范预制菜产业发展。加快制定完善预制菜相关标准,持续开展预制菜风险监测和评估,进一步严格预制菜食品安全监管。关于促进餐饮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商服贸发[2024]46号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侨办,中国外文局,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餐饮业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紧密相关,是促消费、惠民生、稳就业的重要领域。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稳定和扩大餐饮消费,支持餐饮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增强消费在国内大循环中的主体作用,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统筹发展和安全,全面提升餐饮服务品质,优化餐饮业发展环境,传承发展中华优秀餐饮文化,进一步释放餐饮消费潜力,推动餐饮业高质量发展,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二、提升餐饮服务品质(一)强化质量安全。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实施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监管。严格食品原料进货查验,严把食品原料准入关。积极推广“互联网+明厨亮灶”等模式,大力推广餐饮环节菜品配料和制作方法自主明示制度,推广餐饮外卖封签制度,开展餐饮环节食品添加剂减量使用、非必要不添加、自觉抵制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承诺。加强农餐对接合作,探索“种养殖基地+中央厨房+餐饮门店”模式。(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和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二)提升服务技能。按规定统筹使用地方产业发展经费、人才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职业技能培训有关资金等,支持餐饮从业人员培训。支持本科高校和职业院校开设餐饮经营管理、烹饪相关专业。支持符合条件的餐饮企业举办餐饮服务类职业院校。鼓励餐饮领域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打造一批校企合作示范项目。支持各地培育餐饮类劳务品牌,举办餐饮领域职业技能竞赛。(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三)完善标准体系。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制修订一批餐饮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建立健全中餐评价标准,培育有国际影响力的中餐评价体系。鼓励围绕地方菜系制作等重点领域制定技术标准。加强餐饮业标准宣贯实施,鼓励相关机构和企业开展餐饮企业标准“领跑者”活动。(商务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和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三、创新餐饮消费场景(四)优化餐饮供给格局。培育、认定一批中华美食街区,引导地方对街区实施数字化提升。结合老旧小区改造、完整社区建设试点和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盘活社区闲置空间资源,支持设立早餐店、老年食堂等社区餐饮网点,鼓励地方向提供社区老年人供餐、助餐服务的有关机构给予适当支持。促进团体供餐服务提质扩容。鼓励发展夜间餐饮、休闲餐饮、文旅主题餐饮等,促进餐饮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民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和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五)发展乡村休闲餐饮。鼓励大型连锁餐饮企业下沉发展,挖掘县域餐饮市场潜力。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培训、场地等支持政策,引导专业人员返乡入乡创业,发展乡村休闲餐饮。完善乡村休闲餐饮配套产业和设施,提升餐具清洗、原辅料物流、厨余垃圾处理领域产业化水平。鼓励各地因地制宜打造“美食名村”“美食名镇”,发布乡村餐饮美食导引。(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中国人民银行和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六)培育餐饮消费平台。办好“中华美食荟”活动,支持地方、行业协会及平台企业举办各具特色的餐饮促消费活动,培育餐饮消费热点。加强美食旅游宣传推广,鼓励推出精品美食旅游线路。市场化举办餐饮领域专业化展会,加强国内外餐饮领域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交流合作,培育全产业链对接合作平台。(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和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四、增强餐饮业发展动能(七)发展“数字+餐饮”。鼓励餐饮领域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技术及智能设备研发与应用。推进餐饮数字化赋能,培育一批餐饮数字化示范企业、示范街区和数字化服务提供商。引导餐饮领域平台企业为中小微商户提供技术培训、流量支持等,营造平台与商户共生发展的良性生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餐饮经营主体数字化改造和自动化餐饮设备设施应用给予适当支持。(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和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八)培育知名餐饮品牌。实施地域餐饮品牌培育工程,鼓励地方深入挖掘传统烹饪技艺和餐饮文化,培育“名菜”“名小吃”“名厨”“名店”,打造地方特色餐饮品牌。支持国家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旅游休闲街区培育区域特色美食品牌。加强对老字号餐饮品牌、饮食类非遗项目的宣传和保护。加大餐饮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依法查处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九)发展特色小吃产业。鼓励符合条件的行业协会、从业人员依法申请注册特色小吃商标。建立健全小吃制作、原辅料种养、门店建设等标准,加强小吃制作技艺保护和传承,培育特色小吃产业集群和发展基地。引导小吃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加强协作,带动食材种养相关产业发展和农民增收。(商务部、农业农村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十)规范预制菜产业发展。加快制定完善预制菜相关标准,持续开展预制菜风险监测和评估,进一步严格预制菜食品安全监管。引导相关机构建立预制菜技术联合开发平台,不断提升预制菜品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和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五、弘扬优秀餐饮文化(十一)传播中华优秀餐饮文化。加强地方特色餐饮文化内涵挖掘和保护,培养餐饮文化和技艺传承梯队。推动体现中华餐饮文化的非遗项目申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名册。用好各层级文化交流机制和多双边交流活动,深化中餐文化民间交流。积极引导餐饮领域行业协会加强国际推广与交流合作。制作推出一批中餐文化主题精品图书、影视作品。(中央宣传部、外交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广电总局、国务院侨办、中国外文局和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二)加快中餐“走出去”。支持餐饮经营主体积极开拓海外市场。加强与重点国家和地区在检验检疫等领域合作,积极推动中餐厨师赴境外从业,支持餐饮原辅料等进入国际市场。探索开展“中文+职业技能”项目,鼓励中餐专业院校拓展国际合作渠道。鼓励国内专业餐饮评价机构开展中餐国际评价,提升中餐评价国际影响力。(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和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六、促进绿色发展(十三)坚决制止餐饮浪费。加强反食品浪费监管执法,依法曝光餐饮行业违法案例。完善餐饮领域反食品浪费标准规范,指导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培树餐饮节约示范单位。引导餐饮经营主体、外卖平台完善餐品信息,强化适量点餐提示,鼓励分餐制,提供小份餐。加强制止餐饮浪费宣传引导,将反食品浪费纳入义务教育阶段教学内容,通过“小手拉大手”带动全社会反食品浪费。(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广电总局和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十四)促进低碳环保发展。加强餐饮油烟、噪声排放控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餐饮门店节能治污改造给予支持。推动厨余垃圾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持续减少餐饮领域一次性塑料制品和包装物使用。建立健全绿色餐饮标准体系,鼓励地方和行业协会依法依规培育创建绿色餐饮企业、绿色餐厅。推广健康烹饪模式与营养均衡配餐,传播营养健康理念。(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和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七、优化餐饮业营商环境(十五)规范清理涉企收费。严肃查处餐饮领域以安装设备、开展认证认定、购买指定保险等名义开展的各类涉企乱收费行为。规范涉餐饮经营主体水电气暖收费,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公用企业应当为符合条件的餐饮经营主体单独安装水电气暖等计费设施设备,严禁对计量装置强制检定收费,规范对餐饮经营主体油烟改造等设施设备收费。(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和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十六)拓展投融资渠道。引导金融机构提升风险定价能力,为餐饮经营主体发放信用贷款。发挥商标质押功能作用,鼓励金融机构扩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惠及面。发挥行业协会等组织作用,健全银企对接机制,为餐饮经营主体融资提供便利。支持符合条件的餐饮企业在境内外上市、发行信用类债券,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七)提升便利化水平。鼓励各地结合实际优化食品经营许可相关手续,减少非必要现场核查环节。细化明确户外广告、展示、促销等事项办理流程、要求和标准。明确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流程等事项,并向社会公告。进一步规范基层监管执法程序、内容、标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消防救援局和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十八)规范经营秩序。及时查处强制消费、强制“扫码点餐”等违规行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督促餐饮经营主体依法依规做好个人信息保护,保留人工服务和传统支付方式,不得拒收现金。加强反垄断监管,依法查处餐饮领域不公平竞争行为。完善餐饮业信用体系,推进信用监管。(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和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八、加强组织保障(十九)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促进餐饮业高质量发展工作机制,细化配套措施,加强政策解读、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推动相关工作取得实效。商务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餐饮业高质量发展工作的协调指导,跟踪政策落实情况,总结推广经验做法。(商务部和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十)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餐饮业燃气、消防等安全监管执法。要压实有关经营主体责任,指导督促其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健全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大力宣传普及安全生产和消防法律法规及知识,加强从业人员安全常识和应急处置技能培训。加大燃气泄漏智能报警、远程监控等安防设备研发应用力度。鼓励地方因地制宜推进餐饮经营主体“瓶改管”“气改电”。(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应急管理部、国家消防救援局和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十一)做好统计监测。夯实餐饮业统计基层基础,依法依规推动餐饮业数据公开共享,加强大数据监测分析。鼓励行业协会、第三方机构开展餐饮业分析。(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和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十二)营造良好氛围。依法打击餐饮领域恶意“索赔”、敲诈勒索等行为。积极挖掘餐饮从业人员优秀事迹,支持先进集体和个人申报有关荣誉表彰,提升餐饮从业人员职业荣誉感,营造支持餐饮业高质量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和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商务部
3月29日 上午 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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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提供小份餐、合理设置起送价格!关于外卖商家营销规范,总局印发通知!(附一图读懂)

食品监管最新!市场监管总局成立以来的规章在这儿了(1-86号令)2024年《市场监督管理》(半月刊)全年刊(共24期)
3月28日 下午 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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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会实录来了!关于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

3月28日上午,市场监管总局召开2024年第一季度例行新闻发布会,以下为发布会文字实录:市场监管总局新闻发言人、新闻宣传司司长于军:向上滑动阅览女士们、先生们,记者朋友们,大家上午好!欢迎参加市场监管总局2024年第一季度例行新闻发布会。本次发布会的主题是:全面总结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成效,加快推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要求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去年12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也强调,要加快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着力破除各种形式的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为贯彻落实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部署总体工作方案要求,自2023年6月开始,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了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在为期6个月的集中清理过程中,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工作要求,加快推进清理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为便于大家了解相关工作,今天我们邀请到市场监管总局竞争协调司司长周智高先生、竞争协调司副司长赵春雷女士、国家发展改革委体改司副司长王任飞先生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下面,由我先向大家简要介绍相关工作情况。为贯彻落实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部署总体工作方案和近期举措有关要求,破除地方保护和行政性垄断,经国务院同意,2023年6月28日,市场监管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通知》,部署各地区、各部门对2022年12月31日前制定、现行有效的政策措施进行集中清理。目前,集中清理各项任务已经完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国务院部委和直属机构均报送了本地区、本部门清理情况。在为期6个月的集中清理过程中,市场监管总局加强统一指导,督促各地区清理工作整体推进、不留死角,先后赴北京、新疆等6省(区、市)开展清理工作落实情况专题调研,赴安徽、吉林等4省开展实地督查,下发4期《关于做好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集中清理工作的提示函》强调清理重点、时间节点和工作要求等内容。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等国务院各部门加大清理工作力度,层层抓好本系统清理责任落实,做好本部门有关政策措施排查梳理和修订废除等工作,及时报送清理情况总结。各地区人民政府高度重视,相关负责同志作出批示,通过召开专题会议、纳入重点工作和重要文件、强化绩效考核引导、加强“关键少数”宣传培训等方式落实工作要求,推动清理工作顺利开展、取得实效。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工作要求,加快推进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总体来看,各地区、各部门共梳理涉及经营主体经济活动的各类政策措施690448件,清理存在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和公平竞争问题的政策措施4218件,有力破除了一批行政性垄断堵点,有效制止了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行为,同时,也完善了防范不当市场干预行为的长效机制,增强了各地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有力推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以上就是我介绍的总体情况。接下来,进入记者提问环节,提问前请通报一下所在的新闻机构。中央广播电视总台记者:刚才介绍了本次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开展以来的总体情况,能否再具体介绍一下取得了哪些成效?市场监管总局竞争协调司司长周智高:向上滑动阅览谢谢提问。清理工作开展以来,市场监管总局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统一指导、层层压实责任,推动清理工作顺利开展、取得实效,有力推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为各类经营主体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一是有力破除一批行政性垄断堵点,促进国民经济循环更加畅通。从政策措施清理结果看,重点清理的四大类问题中,涉及妨碍市场准入和退出的1917件,占45.44%;涉及妨碍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的568件,占13.47%;涉及不当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1462件,占34.67%;涉及不当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的121件,占2.87%;因文件到期废止等其他情况作出调整的150件。通过本次清理,一批经营主体反映强烈的限制企业迁移、设置进入壁垒、谋求自我小循环等行为得到纠治,促进国内市场高效畅通和规模拓展。二是推动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防治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更加有效。将政策措施清理和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紧密结合,在清理存量政策措施的同时,督促政策制定机关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防止出现新的问题增量。2023年,全国市场监管部门会同审查政策措施9119件、发送整改建议书1155份,各地区、各部门修订或者废止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政策措施1.76万件,有力规范行政行为,促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三是加快完善公平竞争法规制度,防范不当市场干预行为的长效机制更加健全。本次清理出的政策措施涉及不同文件类型,其中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一事一议”等具体政策措施占比分别为0.55%、50.55%和48.9%,隐性行为呈增多态势。各地区认真总结经验做法,针对问题多发易发领域先后出台25件相关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工作规则,比如辽宁出台《辽宁省促进市场公平竞争条例》、重庆制定《重庆市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办法》等,不断增强公平竞争政策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四是切实增强各方思想和行动自觉,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工作合力更加凝聚。本次清理问题发现率0.61%,较2019年清理工作上升0.05个百分点;修订、废止的政策措施中,制定主体为国务院各部门的占0.38%,省级占6.02%,地市级占44.93%,区县级占48.67%。各级政府部门特别是市县级政府部门通过开展集中清理,进一步深化了对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明晰了工作要求,增强了工作主动,更加自觉做到全国一盘棋。以上是清理工作取得的一些主要成效,谢谢大家。新华社记者:刚才介绍了本次清理工作取得的一些积极成效。除此之外,请问本次清理工作中还发现哪些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问题需要关注?市场监管总局竞争协调司副司长赵春雷:向上滑动阅览感谢提问。本次清理工作有力破除了一批制约经济循环的行政性垄断堵点,推动国民经济高效畅通和规模拓展。但从清理情况看,也还有一些深层次问题需要进一步解决。一是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法律位阶偏低,配套制度体系不健全。当前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制度依据主要是《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及一般性文件,整体法律位阶不高,对各级政策制定机关落实审查要求的规范引导还不够有力;有效保障公平竞争审查质量和效能、制止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出台的配套制度体系还有待完善,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的刚性约束和正向激励不足。二是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隐性方式增多,发现和纠正相关行为的难度加大。清理发现涉及妨碍市场准入和退出、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等领域问题占比较前次清理分别增加10.02和16.01个百分点,涉及妨碍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领域问题仍然较为突出;问题表现形式多以隐性为主,各种“土门槛”“土政策”多发,规范性文件和“一事一议”等其他政策措施占绝大多数,“边清理、边出台”和“绕开”公平竞争审查等问题仍然存在。三是对竞争政策就是发展政策的理解还有偏差,公平竞争意识有待进一步深化。本次修订、废止的政策措施中,市县两级占比较高,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一定程度上还存在“上热”“中温”“下冷”现象,尤其是市县两级政府部门不当干预市场的行为还有待进一步规范。部分地方政府囿于短期发展和局部利益,还没有全面准确把握全国统一大市场和地方竞争发展的关系。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采取多种举措,推动解决上述问题。谢谢大家。光明日报记者:针对本次清理工作中发现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问题,请问市场监管总局下一步计划开展哪些工作来破解这些问题,以便推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走深走实?市场监管总局竞争协调司司长周智高:向上滑动阅览谢谢提问。围绕本轮清理工作发现问题,市场监管总局深入开展原因分析,深化对有关问题的规律性认识,制定了针对性工作计划。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决策部署,统筹集中清理和动态清理、问题整改与制度建设,助力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一是加快完善公平竞争审查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快立法进程,推动《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尽快出台,提高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法律位阶和约束力。研究修订《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制定《公平竞争审查抽查工作规则》《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工作规则》《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执法行政建议工作规则》,不断强化刚性约束。组织对重点领域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情况开展第三方评估,研究细化公平竞争审查规则,为各级政策制定机关提供更有针对性的行为规范。二是不断强化各地区各部门公平竞争审查责任落实。统筹运用“三书一函”等制度工具,确保政策措施应审尽审。建立健全政策措施抽查机制,从国家层面加大对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的监督抽查和督促整改力度,对发现的典型问题文件加大公开曝光力度。按照“谁制定、谁清理”原则,指导各地方、各部门持续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动态清理,坚决纠正“边清理、边出台”的问题。将全国统一大市场有关任务要求纳入专项督查内容,对各地区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督查,推动各项工作要求落地落实。三是部署开展整治地方保护、市场分割突出问题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围绕人民群众和经营主体反映突出的阻碍企业自主迁移、限制商品要素在地区间自由流动、设置市场准入隐性壁垒等突出问题,我们将突出整治重点,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及时回应经营主体关切。同时,我们也将加大案件的公开曝光力度,强化行政建议和执法约谈,大力纠治不当市场干预行为,为经营主体创造广阔发展空间和公平竞争舞台。四是着力提升地方政府公平竞争意识和政策实施能力。推动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等考核评价体系,强化审查工作正向激励。积极推动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将公平竞争政策和法律制度列为必修课程,办好中国公平竞争政策宣传周、公平竞争政策“进机关、进党校、进企业”等系列宣传活动,广泛凝聚全社会公平竞争共识。充分发挥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办公室作用,加强信息共享,强化产业政策和竞争政策协同,凝聚公平竞争治理合力。有关工作举措我就介绍到这里,谢谢大家。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记者:请问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总体工作进展和成效如何,下一步推动相关工作落实有何考虑?国家发展改革委体改司副司长王任飞:向上滑动阅览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是党中央从全局和战略高度作出的重大部署。2022年3月,《中共中央
3月28日 下午 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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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这里!标准化工作怎么做,2023年年度报告发布!(附一图读懂)

3月27日上午,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发布《中国标准化发展年度报告(2023年)》并介绍有关情况。以下为发布会文字实录:市场监管总局新闻宣传司二级巡视员唐冀平:向上滑动阅览女士们、先生们,记者朋友们。大家上午好!欢迎出席市场监管总局专题新闻发布会,共同见证《中国标准化发展年度报告(2023)》的发布。2023年,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标准化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标准化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为了对《年度报告》进行深入解读,今天,我们邀请到标准创新司司长肖寒先生、标准技术司一级巡视员国焕新先生、标准创新司副司长李玉冰女士、郭晨光先生、柳成洋女士出席发布会,介绍有关情况并回答大家感兴趣的问题。首先,请肖寒司长介绍有关情况。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创新司司长肖寒:向上滑动阅览女士们、先生们,大家上午好!欢迎大家出席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同时也感谢各位同仁以及新闻界的朋友们长期以来对我国标准化工作的关心支持!标准是经济活动和社会发展的技术支撑,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标准化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为标准化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去年12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都要求:加强质量支撑和标准引领。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会同各地方各部门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狠抓落实,2023年标准化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一是在国家标准方面。2023年,国家标准委批准发布国家标准2902项,批准发布国家标准样品225项。截至2023年底,国家标准共44499项,国家标准样品共4164项。二是在行业标准方面。2023年,备案行业标准4141项。截至2023年底,共批准设立75类行业标准,备案行业标准共80828项。三是在地方标准方面。2023年,备案地方标准10751项。截至2023年底,备案地方标准共69709项。四是在团体标准方面。2023年,社会团体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上公布23162项团体标准。截至2023年底,社会团体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上累计公布74240项团体标准。五是在企业标准方面。2023年,企业通过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自我声明公开标准546160项,涵盖产品932124种。截至2023年底,共有472459家企业通过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自我声明公开标准3165625项,涵盖产品5271353种。六是在标准化技术组织方面。2023年,新成立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23个。截至2023年底,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共1338个,包括550个技术委员会(TC),766个分技术委员会(SC)和22个标准化工作组(SWG)。七是在标准化试点示范方面。2023年,各地开展国家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310个。截至2023年底,各地累计开展国家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8038个。八是在对标达标专项方面。2023年,新增7055家企业参与对标达标专项,新增发布对标方案169个,新增发布对标结果12844个。截至2023年底,30个省(区、市)238个城市58559家企业参与对标达标专项,发布对标方案4120个,发布对标结果12.6万多个。九是在标准实施方面。2023年,首次开展国家标准实施数据统计调查,通过对标准查阅量、下载量、销售量、引用量、企业实施量和检测应用量6项指标的综合分析,得出我国“强实施”国家标准共有5784项,占总量的13.1%;“中实施”国家标准共有35583项,占总量的80.6%;“弱实施”国家标准共有2772项,占总量的6.3%。“强实施”标准和“中实施”标准属有效实施标准,国家标准的有效实施率达93.7%。十是在标准国际化方面。2023年,我国新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技术机构主席、副主席职务9个,新承担国际标准组织秘书处7个,新增国际标准组织注册专家1311名。提交ISO和IEC国际标准提案244项;批准发布国家标准外文版398项;向WTO通报强制性国家标准84项;新组建国际标准组织(ISO和IEC)国内技术对口单位8个。我先简要介绍这些内容。下面,我非常愿意和我的同事一道回答大家的问题。谢谢大家!市场监管总局新闻宣传司二级巡视员唐冀平:向上滑动阅览谢谢肖寒司长。下面进入提问环节,提问前请通报一下所在的新闻机构。中央广播电视总台记者:标准决定质量,只有高标准才有高质量,为了促进产品质量提升和产业高质量发展,去年我们都有哪些举措和成效?市场监管总局标准技术司一级巡视员国焕新:向上滑动阅览标准作为重要的基础性制度,是支撑产品质量提升、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技术力量。2023年,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加强支撑高质量发展标准体系建设,在多个方面实现了长足的发展。一是助力产业高质量发展更加聚焦。围绕农业现代化和乡村振兴重点,新增发布农业农村领域相关国家标准169项。围绕现代产业体系建设重点,发布工业基础标准126项、高端装备制造标准41项、航空航天标准50项,增材制造、氢能等产业链标准38项。围绕电子商务、数据安全等重点领域,新增服务业类国家标准308项。二是公共服务标准化更接地气。《大众竞速类滑冰运动水平等级评价规范》等12项冰雪运动国家标准支持群众性体育活动蓬勃发展。下达适老化改造标准专项计划39项,研制养老服务相关标准7项,保障特殊群体利益。制定生活饮用水检验方法、中医临床等卫生健康相关标准50项,守护群众健康。三是社会治理标准化更加精准。推进司法行政、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领域157项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综合标准化试点建设。制定《电化学储能电站生产安全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等安全生产领域标准129项,发布船用救生设备、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等交通安全领域标准8项,有效支撑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隐患。四是绿色发展标准化更加高效。11部门联合印发《碳达峰碳中和标准体系建设指南》,建立“双碳”标准体系建设施工图,服务国家“双碳”目标。发布《餐饮业反食品浪费管理通则》《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3月28日 上午 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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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餐救星”“窜稀神器”?是什么物质赋予西梅汁如此功效?山梨糖醇的含量,是不是可以考虑建标准了?

近些年,西梅作为被医学界承认具有缓解便秘的食品,正日益受到广大消费者的追捧。经了解,西梅有通便作用的主要成分为山梨糖醇,新鲜西梅中山梨糖醇的含量为1%—5%。Q山梨糖醇是什么?山梨糖醇在国际上是被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食品添加剂委员会(CCFA)制定的《食品添加剂通用法典标准》(
3月28日 上午 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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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这20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

近期,市场监管总局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1376批次样品,检出20批次样品不合格。产品抽检结果可查询https://spcjsac.gsxt.gov.cn/。对抽检发现的不合格食品,有关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已组织开展核查处置。现将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具体情况通告如下:一、微生物污染问题拼多多鲜船长生鲜旗舰店(经营者为广东省深圳市福鲜食品有限公司)在拼多多(手机App)销售的、标称Coast
3月27日 下午 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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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从总局74号令看如何加强液化石油气钢瓶监管!

市场监管部门有关特种设备法规标准(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引用标准等)以及其他国务院行政机关对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安全使用提出了许多全面的具体的规定。这些规定如果相关单位及人员(充装单位、用气单位、监管单位等)都能够严格遵守,肯定能够大幅度地削减或消除与液化石油气钢瓶相关的安全事故。但是出于利益的驱使,充装单位和用气单位往往会铤而走险违法违规用瓶(气瓶充装)用气(燃气经营使用)。在这种现实情况下,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大监管力度,从源头上减少危险发生的可能性。针对用瓶和用气这两种行为,市场监管部门的职责重点是抓好用瓶这个行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对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单位实施的安全检查(包括常规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证后监督检查和其他监督检查)除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市场监管总局57号令)所规定的内容执行外,建议依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市场监管总局第74号令),重点从液化石油气钢瓶的角度突出关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否任命了安全总监和安全员,确保“找得到人、查得清事、落得了责”充装单位应当按照市场监管总局第74号令和市场监管总局2023年33号文件的规定,任命安全管理负责人或者技术负责人担任充装单位的安全总监,任命安全管理员担任充装单位的安全员,履行相应岗位职责。监察机构应重点检查充装单位有无相应的任命文件。重点检查气瓶安全总监“组织制定本单位气瓶充装安全管理制度,督促落实气瓶充装安全责任制,组织开展气瓶安全合规管理”“对本单位气瓶充装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及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有关情况,提出改进措施”“组织建立并持续维护气瓶充装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组织编制安全用气须知或者用气说明书”“组织实施报废气瓶的去功能化和办理注销使用登记”等几个方面职责的建立和履职的情况;重点检查气瓶安全员“建立健全气瓶安全技术档案并办理本单位气瓶使用登记”“对气瓶进行日常巡检,组织实施气瓶充装前、后检查,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行为”“落实本单位气瓶充装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的各项功能,逐只扫描出厂气瓶追溯标签确保气瓶满足可追溯要求”“负责向用气方宣传用气安全须知或者提供用气说明书”等几个方面职责的建立和履职的情况。如果没有相应的人员任命或者相关人员未履职尽责,应当按照市场监管总局第74号令第五十条进行处理。二、是否建立了健全了充装管理制度,确保气瓶“合规管理”市场监管总局第74号令第四十七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气瓶充装单位建立并落实气瓶充装安全责任制等管理制度,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中发现的气瓶充装安全风险隐患以及整改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监察机构要重点检查充装单位“气瓶建档、使用登记、标志涂敷、定期检验和维护保养制度”“气瓶安全技术档案(含电子文档)保管制度”“气瓶以及气瓶阀门采购、储存、收发、标志、检查和报废、更换等管理制度”“气瓶隐患排查治理以及报废气瓶去功能化处理制度”等的建立和落实情况。以上规定的制度未建立,或有证据表明建立的制度未得到有效落实,应当按照市场监管总局第74号令第五十条进行处理。三、是否及时进行了登记建档,确保已充装气瓶都有“身份证”充装单位应当按照《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23-2021)的规定,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含电子档案),档案至少包括规定的“11个方面”的内容。监管机构要重点核查气瓶每年的报送情况,对照检查充装系统内使用登记数是否与实际办证气瓶数是否一致。要重点检查“气瓶使用登记证和使用登记汇总表”“气瓶定期检验报告”“气瓶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和充装记录(或者电子信息文档)”等档案内容,验证充装单位是否对气瓶档案实施了严格的动态管理完以视为气瓶安全员未落实相应的充装安全责任:“建立健全气瓶安全技术档案并办理本单位气瓶使用登记”(市场监管总局第74号令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应当按照市场监管总局第74号令第五十条进行处理。四、是否建立并有效运行了追溯体系,确保气瓶充装“信息化”市场监管总局第74号令规定,气瓶安全总监应当“组织建立并持续维护气瓶充装质量安全追溯体系”;气瓶安全员应当“落实本单位气瓶充装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的各项功能,逐只扫描出厂气瓶追溯标签,确保气瓶满足可追溯要求”。监察机构要重点检查充装单位是否存在“绕过”追溯系统实施气瓶充装的问题:一是充装单位扫描条形码时随意在服装口袋中掏取,未实现一瓶一码;二是用机械方式强制充装枪开启;三是私自在充装间角落接通充装黑管(平时采取掩盖措施);四是残液回收管路擅自装设黑充装枪;五是擅自篡改充装系统充装数据信息;六是对无码瓶充装时,扫描有码瓶条形码;七是充装系统只显示充装时间不显示充装瓶号,无法识别是否超期未检。充装单位绕过追溯系统进行气瓶充装绝大多数都是充装“非法气瓶”。按照有关规定属于重大事故隐患。对于未建立和实施追溯系统的,可以视为气瓶安全总监和气瓶安全员均未落实充装安全责任,应当按照市场监管总局第74号令第五十条进行处理。五、是否实施了消除使用功能处理,确保报废气瓶“不可修复”市场监管总局第74号令规定,气瓶安全总监要“组织实施报废气瓶的去功能化和办理注销使用登记”的职责。充装单位应当保存关于报废气瓶的记录和报告。检查机构要重点检查报废气瓶的记录是否与前文叙述的“纳入到不合格区的”和“进行相关处理的”一致性;要对照追溯系统上在用气瓶使用登记数与新购置气瓶数、定期检验合格数、气瓶发放数和报废气瓶数之间的逻辑关系。检查中如发现问题,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或市场监管总局第74号令第五十条进行处理。六、是否落实了“三级培训”,确保避免“不教而诛”气瓶充装单位应当按照市场监管总局第74号令的规定,对气瓶安全总监和气瓶安全员进行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同时对培训、考核情况予以记录并存档备查;气瓶安全总监要对气瓶安全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监督、指导气瓶安全员做好相关工作;气瓶安全员要组织对气瓶作业人员和技术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对以上规定的“三级培训”,充装单位应当根据单位实际制定培训(考核)计划并对培训(考核)结果实施记录存档。监察机构要重点检查培训(考核)的计划制定情况和培训(考核)的组织落实情况,不仅要看有没有进行培训(考核),也要看具体组织了哪些内容的培训(考核)、针对性和时效性强不强,符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气瓶充装单位未按规定培训、考核气瓶安全总监和气瓶安全员的,未按规定要求落实充装安全责任的,应当按照市场监管总局第74号令第五十条进行处理。保证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安全需要相关各方齐抓共管。市场监管部门在用瓶方面如果能够切实督促监管人员履职尽责,依据市场监管总局第74号令的规定,突出对以上6个方面进行严格监管,相信会大幅度减少非法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出充装站,也会大幅度地减少与液化石油气瓶相关的安全生产事故。作者
3月27日 下午 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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惊!“纸片人”和真人一起维修电梯?立案调查!

日前一名电梯维保人员的行为令人大跌眼镜在电梯维保时他竟拿着印有真人照片的“纸片人”拍照企图营造两人同时维保的假象啥事情是这样的......日前,厦门市湖里区江头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来到某医院,对该医院1台电梯维保情况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现场,执法人员发现电梯轿厢内的油杯是空的,电梯底坑内白色纸巾和灰尘等一目了然。油杯里的油起到润滑作用,没有油会导致导轨磨损,影响部件运行!但打开市场监管内部监控平台,执法人员却发现,维保人员几天前才上传了维保记录以及维保人员照片。查难逃监管人员“火眼金睛”详细调阅监控记录后,执法人员注意到,维保人员在进出电梯时手里总是拿着纸片和支架。咋破解谜团“一般来说,两人电梯维保小组会在电梯门口互拍,然后上传到平台,这名维保人员拍照的位置却是在轿厢顶部。”对比监控录像和平台照片,执法人员分析说,这名维保人员将人形立牌搬进电梯轿厢顶部,在里面给这个“假人”拍照,然后自拍上传到平台,由于是在内部完成,外人无从知晓,而且照片过于逼真,真假难辨。两人维保可以起到互相监督的作用,也是安全作业、避免安全事故风险的需要!吓7次维保作业中,有6次造假
3月27日 上午 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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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总局令第89号公布!

2024年3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9号公布《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管理办法》,将于2024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管理办法》主要修订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将《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管理办法》更名为《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管理办法》。二是进一步明确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在立项、制定、批准发布、实施与监督管理各阶段的工作要求。三是明确制定国家计量技术规范除确需保密的项目外,全过程应当公开、透明,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四是积极推动采用国际法制计量组织(OIML)发布的国际计量规范及有关国际组织发布的国际技术文件,以更好地与国际接轨,促进国内国际双循环。五是明确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建立技术委员会,承担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立项评估、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定、实施效果评估、复审和宣传贯彻等工作。六是明确部门、行业、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参照本办法执行。全文如下: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管理办法(2024年3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9号公布
3月27日 上午 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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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公告发布!让预包装食品食品标签这些内容不再难找!

针对消费者反映预包装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不好找、看不清、不易算”等问题,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鼓励食品企业优化预包装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标签标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推动食品企业积极采取针对性改进措施,方便消费者清晰辨识。为方便消费者查找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公告》鼓励食品企业在预包装食品最小销售包装的主要展示版面显著标注;最小销售包装有多层的,在其最外层包装上标注;采用“见包装物某位置”的形式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其位置应当清晰明显、描述准确、易于查找。为方便消费者识读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公告》鼓励食品企业使用最小高度不小于3毫米、高度与宽度之比不大于3:1的文字、数字、符号标注;以白底黑字等背景颜色与日期颜色对比明显的形式清晰标注;改进喷码、打印等技术和设备确保标注内容持久清晰。为方便消费者计算食品保质期,《公告》鼓励食品企业按照年、月、日的顺序明确标注保质期到期日;同一预包装内有多个单件预包装食品的,在外包装上以最早到期的单件预包装食品的保质期标注保质期到期日,或在外包装上分别标注每个单件预包装食品的保质期到期日;采用分装方式生产的预包装食品,以所分装预包装食品的保质期标注保质期到期日。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鼓励食品企业优化预包装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标签标识的公告2024年第8号为方便消费者清晰辨识预包装食品(含食品添加剂)标签标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现就鼓励食品企业优化预包装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标签标识公告如下:一、在预包装食品最小销售包装的主要展示版面显著标注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最小销售包装有多层的,在其最外层包装上标注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二、采用“见包装物某位置”的形式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其位置应当清晰明显、描述准确、易于查找。三、使用最小高度不小于3毫米、高度与宽度之比不大于3:1的文字、数字、符号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四、以白底黑字等背景颜色与日期颜色对比明显的形式清晰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五、按照年、月、日的顺序明确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到期日。六、同一预包装内有多个单件预包装食品的,在外包装上以最早到期的单件预包装食品的保质期标注保质期到期日,或在外包装上分别标注每个单件预包装食品的保质期到期日。七、采用分装方式生产的预包装食品,同时标注所分装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分装日期,以所分装预包装食品的保质期标注保质期到期日。八、改进喷码、打印等日期标注技术和设备,确保生产日期、保质期等标注内容持久清晰。特此公告。市场监管总局
3月26日 下午 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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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部门联合印发!行动计划(2024—2025年)!

3月18日,市场监管总局会同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8部门联合印发《贯彻实施〈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行动计划(2024—2025年)》(以下简称《行动计划》),就2024年至2025年贯彻实施《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提出具体任务,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2021年,党中央、国务院印发《纲要》,为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推进标准化自身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目前《纲要》提出的2025年四方面发展目标均已取得积极进展,为继续扎实推动《纲要》深入实施,制定了第二轮行动计划。本轮《行动计划》锚定2025年发展目标,紧扣《纲要》对“十四五”时期标准化发展的总体部署,以重点工作为牵引,由点及面推动《纲要》贯彻实施向纵深推进。《行动计划》采用重点任务逐一列条的方式,结构安排上与《纲要》框架内容相对应,分三个板块,共三十五条。第一板块围绕标准化服务发展,从加强标准化与科技创新互动、提升现代化产业标准化水平、完善绿色发展标准化保障、推进城乡建设和社会建设标准化发展、实施标准国际化跃升工程等方面提出了强化关键技术领域标准攻关、推动产品和服务消费标准升级、加快产业创新标准引领、健全碳达峰碳中和标准体系、实施乡村振兴标准化行动、健全稳步扩大标准制度型开放机制等重点任务。第二板块围绕标准化自身发展,从深化标准化改革创新、夯实标准化发展基础两方面,提出了提升标准供给质量、加强标准试验验证、强化标准化技术机构支撑、加强多层次标准化人才队伍建设等任务要求。第三板块是组织实施,从加强组织领导、加强政策支持等方面提出具体措施。来源
3月26日 下午 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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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干事,我担责!这里出台背书文件,鼓励干部放下包袱甩膀子干

因客观原因出现工作偏差失误,造成一定损失或负面影响等情况的事项,可以进行风险备案。经风险备案的事项,区纪委监委一般不再启动调查问责程序……近日,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出台“背书”方案,鼓励干部放下包袱甩开膀子干。洪泽出台背书文件鼓励干部放下包袱甩膀子干何为背书方案,通俗点说,就是为某事或某人提供担保或保证的意思,也就是你干事,我担责,这也意味着洪泽区党员干部在履行职责、推动工作时,如果出现非主观过错或失误,将由相关部门或领导来承担相应责任。这也为一些怕“多干多错、不干不错”的干部解除了后顾之忧。为何要出台“背书”方案?激发干部队伍精气神洪泽区一名机关干部说,在工作中,干部们常常面临着各种压力和挑战,担心因工作失误而受到追责或处分。而这种“背书”方案的出现,无疑为他们提供了一份坚实的后盾,让他们能够更加放心大胆地开展工作。此外,这种方案还有助于营造一个积极向上、敢于担当的工作氛围,促进整个组织的团结和协作。今年,是“打造有竞争力有战斗力的新洪泽”的起步之年。洪泽区把工业强区作为首要战略,提出奋战三五年、产值过千亿的目标,致力以先进制造业的大发展提升县域经济竞争力。为此,洪泽把激发干部队伍精气神作为关键核心,研究出台专项方案,通过“事前风险备案、事中澄清查诬、事后容错纠错”,让干部放开手脚、轻装上阵,激励干部敢为善为,以干部队伍的昂扬战斗力保障洪泽发展的核心竞争力。洪泽城区一景结合洪泽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改革发展的重点任务,洪泽鼓励全区各部门、各单位在项目招引、资金奖补、要素保障、人才激励、民生保障等5个方面勇于探索创新,推动这些工作突破发展,对可能因客观原因出现需要容错的事项进行事前风险备案免责。哪些领域适用背书新政?从项目招引到民生保障此次出台背书方案主要包括在重特大项目招引中,敢于打破旧制、改革实践,加大招引力度、加快项目建设、拓宽融资渠道,持续推动项目落地见效。在财政奖补、科技项目引进、科研成果转化等方面,积极构建极简审批流程、奖补政策快享新模式,持续规范和健全完善企业健康运行。在低效闲置土地处置、低质项目腾挪提升、产业集聚效应扩大等方面,善于突破行业行规、做优要素保障,有效推动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在完善人才激励和保障机制、探索人才引进和培养机制等方面,勇于先行先试、主动担当,提升高水平创新人才引育能力。在教育、医疗、拆迁安置、物业管理、社会保障、就业创业、安全发展等方面,着力强化基层治理、创新治理方式、维护民生民利、助推乡村振兴的。洪泽区行政审批中心为企窗口如何避免滥用?事前事中事后严明程序背书方案出台后,也有部分机关干部提出善意提醒,这种“背书”方案也需要在实施过程中注意一些问题。首先,要明确责任边界和承担范围,避免出现责任模糊或滥用的情况。其次,要加强监督和考核力度,确保干部在工作中能够真正做到尽心尽力、尽职尽责。最后,要注重结果导向和效果评估,根据工作实绩和成效来评价和激励干部。洪泽区党员干部走访调研企业为此,洪泽区严明风险备案程序,确保该项工作有“备”无患。对需事前风险备案的事项,由实施单位组织风险研判、集体研究,提出书面备案申请,经区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区纪委监委召集相关部门会商备案。风险备案后,实施单位严格按照备案申请内容组织实施,并加强动态研判和风险隐患处置。一手抓事前风险备案,一手抓事后容错纠错。洪泽明确,已实施符合事前风险备案情形,但因事态紧急未及时履行备案手续的;已经事前风险备案,但因客观原因超出备案情形的;在执行急难险重任务中,为维护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避免事态恶化或风险损失加大,采取必要的临时性、超常规补救性措施,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均适用于容错纠错。洪泽还注重抓好“事中澄清查诬”,及时为干部澄清正名。对被失实检举控告的干部,洪泽采取书面、当面、会议、通报等多种形式予以澄清;对诬告陷害的行为,洪泽区纪委监委将会同组织、公安等部门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处理。议事苑观察员认为,洪泽区出台的“背书”方案是一种积极有益的尝试和探索,有助于激发干部的工作热情和创造力,推动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也需要在实施过程中不断完善和优化方案内容和实施细则,以确保其能够取得更好的效果和效益。虽然组织愿意为干部承担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责任可以无限扩大。因此,必须明确责任的边界和范围,避免出现责任模糊或滥用的情况。来源
3月26日 上午 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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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报!保姆级填报视频来啦!

如果你开始创业,第一次需要年报如果你调整岗位,第一次面对年报如果你忘记去年那一次,又要年报……强烈建议收藏本文,方便查看
3月26日 上午 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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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批!总局发布2024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自市场监管系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开展以来,全国市场监管部门积极作为,将其纳入2023、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紧盯问题燃气用具的“灶、管、阀、气”,严厉打击相关违法行为,全力保障燃气用具质量安全。根据工作安排,现公布第二批10起典型案例(燃气专项)如下:1.贵州省黎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锦铭石油液化气站违法充装气瓶和销售不合格液化石油气案2023年7月12日,贵州省黎平县市场监管局对黎平县锦铭石油液化气站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和销售不合格液化石油气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不合格液化石油气5564kg,处77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022年5月,黎平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省局提供的线索,对黎平县锦铭石油液化气站充装的422只气瓶和7号储气罐进行抽样,并依法封存422只气瓶和7号储气罐。经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检验,上述液化石油气样品“C3+C4烃类组分”不符合GB
3月25日 下午 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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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全国市场监管系统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座谈会在京召开

3月22日,全国市场监管系统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座谈会在北京召开。会议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优化消费环境的重要论述,贯彻全国市场监管工作会议精神,总结2023年消保工作,部署2024年重点任务。市场监管总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柳军出席会议并讲话。会议指出2023年,全国消保条线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各项工作成效突出。消保制度供给明显丰富,政策红利有效释放;放心消费创建持续深化,消费环境建设机制不断完善;消费投诉公示全面推开,消费领域信用体系实现重大创新;投诉举报处理效能稳步提升,12315金字招牌持续擦亮;统筹行风建设和队伍建设,基层消保规范化水平不断提高;服务国家战略任务,消保制度型开放取得明显突破。2023年共受理投诉举报咨询3534.3万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44.9亿元,消费者满意度持续提升。会议强调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论述,把消费环境建设摆在政策优先方向和工作突出位置;聚焦经济建设这一中心工作,把消费者保护和促进消费扩大紧密结合;坚持“监管为民”核心理念,始终把改善民生作为消费者保护出发点和落脚点;统筹效率和公平、活力和秩序,推进消费者保护系统治理。会议要求2024年消保工作要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聚焦“三行动三体系”发力:以开展全国放心消费行动为主线,纲举目张构建消费环境共治格局;以开展全国消费投诉公示行动为牵引,推动消费环境源头治理;以开展全国12315效能提升行动为抓手,提高消费维权便利度和满意度;以出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为契机,健全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以完善消保工作机制为切口,构建消费者保护综合支撑体系;以打造高素质专业化消保队伍为目标,夯实消费者保护能力建设体系。要抓住政策机遇期,顺势而为、乘势而上,奋力开创消保工作新局面。浙江、安徽、福建、河南、湖北、甘肃、新疆市场监管部门和苏州市政府负责同志作交流发言。总局有关司局、直属单位负责同志参加会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部门分管负责同志、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和12315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同志以视频形式参会。来源
3月25日 下午 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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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十大亮点解读!

亮点解读2024年3月15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778号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消费者权益保护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衣食住行和切身利益。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条例》进一步加大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对部分消费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了明确和具体的规定,对今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经营者经营行为、营造放心消费环境,促进经济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加大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力度,建立和完善经营者守法、行业自律、消费者参与、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共同治理体系;第二十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职责,提升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法治化水平。这充分体现了国家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高度重视,明确强调了多方参与的协同共治理念,也突出了合法公平高效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原则。《条例》的最大亮点是对部分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了明确细化规定。01经营者不能以免费推卸责任《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包括以奖励、赠送、试用等形式向消费者免费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保证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免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瑕疵但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不影响正常使用性能的,经营者应当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前如实告知消费者。这意味着很多打着免费提供服务的经营者不再可以用免费来推卸责任,既然提供了服务,哪怕是免费的,也要确保其符合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要求,要确保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不影响正常使用性能,如果确实存在瑕疵同样要履行告知义务。02差异化营销的前提是保障消费者知情权《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等交易条件下设置不同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经营者的确享有自主经营权,市场充分竞争领域的经营者还依法享有自主定价权。现实中,部分商家开展各种打折优惠促销活动,设置各种复杂营销规则和计价算法,
3月25日 上午 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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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国务院令第778号实施背景下“预付式消费”监管的部门职责初探!

“预付式消费”与一般的一次性付款当场交割货物或者提供服务,或者先收款再按约定时间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市场交易不同,而是可以分次数、分阶段、分期限,并可以以充值等方式延续的市场交易行为。当然经营者之间也有这种交易模式,但法律规范还是限定于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交易,本文自不脱离这个交易关系。本文“预付式消费”中,经营者提供给消费者的预付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统称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不含由金融监管机构专项监管的多用途商业预付卡。本文结合即将于2024年7月1日实施的国务院令第77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消保条例”)相关条款,对“预付式消费”监管的部门职责以及市场监管部门对此消费纠纷的处理,作一些探索,供有关人员参考。一、商务部门的监管职责“预付式消费”由来已久,典型的如超市消费卡、理发美容消费卡、健身消费卡、教育培训消费卡等等。由于这些凭证具有货币特征,故原先称为“代币券(卡)”。2011年5月23日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5号)指出:“商业预付卡市场也存在监管不严、违反财务纪律、缺乏风险防范机制、公款消费和收卡受贿等突出问题,严重扰乱了税收和财务管理秩序,助长了腐败行为。”为此通知认为“强化对商业预付卡发卡人的管理,是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首要环节,必须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落实分类监管。”由此要求“人民银行要严格按照《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的规定,加强对多用途预付卡发卡人的监督检查,完善业务管理规章,维护支付体系安全稳定运行。未经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多用途预付卡,一经发现,按非法从事支付结算业务予以查处。对商业企业发行的单用途预付卡,商务部门要强化管理,抓紧制定行业标准,适时出台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未经批准,不得发行预付卡。”据此,对商业预付卡发卡人的管理是基于防范财务风险和反腐需要,并非着眼于消费者权益保护;同时也对商业预付卡监管作出了具体分工:多用途预付卡由人民银行监管;单用途预付卡由商务部门监管。2012年9月21日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公布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并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商务部9号令严格限定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范围,即限于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和规模发卡企业三类。按照商务部9号令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解释,“集团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本集团内使用的单用途卡的集团母公司;“品牌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使用的单用途卡,且拥有该品牌的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或者经授权拥有该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排他使用权的法人企业;“规模发卡企业”是指除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之外达到“上一会计年度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或者“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的企业。此外“商务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规模发卡企业标准,以公告的形式公布。”换言之,商务部门监管的发行预付卡主体仅限于规模较大的“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的企业,并不及于小规模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教育培训、体育健身等服务领域还不在其监管范畴,不论是否达到其定义的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和规模发卡企业条件。2013年10月25日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将经营者“预付式消费”规范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范围。有的地方据此将“预付式消费”监管统一规定为商务部门职责范围。如2017年3月30日修订的《浙江省实施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自营业执照核准登记之日起六个月后”均有资格发放单用途商业预付凭证,且不论发卡者是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营者(包括个体工商户),突破了商务部9号令限定的发卡企业范围。该办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经营者有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行为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经营者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将所有经营者发行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统一交由商务部门监管。有的地方也出台专项的预付卡管理规定,如2018年7月27日出台的《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规定》(地方法规);2022年5月30日出台的《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地方法规)以及2020年12月20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颁布的《江苏省预付卡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等,但都未规定由商务部门统一监管。二、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2013年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虽然对“预付式消费”作了规范规定,但并未针对性设定相应的监管处罚事项。严格意义上讲其第五十三条内容更多的是民事责任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主要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制止和查处经营者欺诈的角度来实施行政监管。2015年1月5日,原工商总局73号令颁布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退款要求,明确表示不予退款,或者自约定期满之日起、无约定期限的自消费者提出退款要求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退款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显然,市场监管部门重在保障消费者的合理退款权,并不涉及预付卡的管理。这与《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5号)提出的“工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加大消费维权工作力度,严厉打击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不法行为,及时开展相关消费提示,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要求是一致的。换言之,市场监管部门对于“预付式消费”的监管并非完全置于身外,仍有保护消费者权益之职责。按照现行法律框架下的职能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不具有监管经营者预付卡管理的职责。哪些经营者可以发行预付卡,预付卡的预存款项最高额为多少,预付卡的发行备案、变更、失效或者注销以及换卡、充值等规范的监管,应属于相关主管部门的职责。市场监管部门主要承担查处经营者“预付式消费”中欺诈消费者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特别指出,市场监管部门对市场交易行为监管的普遍职责,并非是划分“预付式消费”监管的依据,不能认为市场监管部门除此之外不再有监管职责。如《江苏省预付卡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涉及预付卡的不公平格式条款、违法广告、不正当竞争、不正当价格行为等违法行为。”这些职责并不针对“预付式消费”事项,而是市场监管部门的普遍职责,不论是否属于“预付式消费”都处于市场监管部门监管管辖之下。同时,这种普遍性职责的表述,也需要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法规等进行衔接,不能一概而论。比如经营者与消费者就“预付式消费”中订立的格式条款合同,含有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不公平不合理内容的,监管职责也并非都属于市场监管部门。再者,价格收费监管也不是市场监管部门独家享有的监管权,一些特殊行业有特别规定,其他行政部门也有相应的监管权,甚至有排斥市场监管部门监管管辖的状态。三、《消保条例》对“预付式消费”的规范即将于2024年7月1日实施的国务院《消保条例》第二十二条,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对经营者“预付式消费”行为,作了更为明确的规范。一是经营者实施“预付式消费”应当与消费者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内容应当载明“商品或者服务的具体内容、价款或者费用、预付款退还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二是明确经营者的责任,不仅应当按“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而且还要保障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不得任意加价。经营者违反约定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还预付款”。经营者究竟承担继续履约责任还是退款责任,由消费者选择或者按照双方约定办理。三是规定“经营者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的特别义务,即“有可能影响经营者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交易习惯正常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停止收取预付款”。违者“消费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有权要求经营者继续履行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义务,或者要求退还未消费的预付款余额。”《消保条例》第二十二条所指的经营者“不得降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应包括与一次性现金交易的购买者不应存在差异,经营者不得借口已经“价格优惠”来降低质量或者服务频次。经营者的价格优惠是消费者以预先交款的方式获得,不是经营者的“恩赐”。此处的“不得任意加价”,应是指经营者不合理加价,合理加价不在此例。市场监管部门在处理类似消费纠纷时,应当秉持公正原则,注意消费者利益与经营者利益之间的合理平衡,不可不问情由认定未预先约定的款项一律不得收取。“经营者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的特别义务规定,主要在于防范经营者“跑路”。实践中,经营者往往不顾可能存在重大的经营风险,或者预收款之初就已经存在这种重大经营风险,有“赌一把”的心理,一旦运营不下去了,只好采取躲避的“跑路”方式,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也影响社会稳定。因而经营者应严格遵守“有可能影响经营者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交易习惯正常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停止收取预付款”的规定,包括初始阶段存在的这种风险(如明显低于成本价)的,不得预先收取消费者款项,否则放任这种结果的出现,将承担不利法律后果。受到行政处罚还是次要的,按照即将同步实施的新《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明知公司违法运营存在风险,仍然继续运营,导致债权人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债权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按照新《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和第一百九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公司股东以及负责公司运营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明知公司出现“重大经营风险”,有可能影响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交易习惯正常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仍然违法收取消费者预付款,导致消费者(债权人)权益受损的,股东应当承担连带无限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亦应当承担个人过错责任。即当公司资不抵债时,应当由他们承担“退还未消费的预付款余额”的责任。股东不得以公司破产来逃避责任,损害消费者权益。此外,《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的“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内容。未按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对退款无约定的,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计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额。”规定,应是细化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的内容。不过《消保条例》实施后,应当按照该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执行,但不抵触部分仍然属于市场监管部门的执法依据。如“有利于消费者的计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额”原则可以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状态下适用。四、“预付式消费”监管的部门职责《消保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这里用了“有关行政部门”,说明对“预付式消费”的监管,不是独家监管,而是由各部门履行各自职责进行监管。哪些是“有关部门”呢?《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教育、科技、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城市管理、交通、水务、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体育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本领域预付卡的监督和管理。”这里涉及十三个行业主管部门,这还是“点名”的,还应当包括其他未“点名”的行业主管部门。各行业应按照国家标准GB/T4754-2022《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进行划分,但行业主管部门也不是完全按此对应的,大致上是:1、农林牧鱼业及相关配套服务业属农业农村部门主管;2、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及其相关教育培训属于教育部门主管;3、职业技术培训,如厨师、礼仪、技工、理发、美容等等培训,属于人社部门主管;4、婚姻介绍、残疾人服务等属于民政部门主管;5、交通运输业,包括水路、公路、海路的客货运输以及城市的出租车等,属于交通运输部门主管;6、体育健身服务,如游泳、射箭、骑术、跆拳道、健身、瑜伽、棋牌等属于体育行政部门主管;7、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包括商超、酒店(旅馆业)、餐饮、修理、洗染、洗浴、家政等,属于商务部门主管;8、旅游和文化娱乐业,包括通过旅行社组织的外出旅游活动、文化馆、娱乐场所、电影、戏曲、演唱会以及美术、绘画、舞蹈等艺术类培训等,属于旅游和文化部门主管;9、卫生服务业,包括医疗服务(含医疗美容)、妇幼保健、疗养院、康复中心等,属卫生健康部门主管。那么这里的“市场监管部门”算哪个行业的主管部门呢?《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本身未作解释。市场监管部门从职责而言,应是监管部门,不是行业主管部门,包括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特种设备等质量安全监管、市场交易监管以及供市场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质量监管、计量和价格收费监管等等。但这种监管会与相关主管部门的行业监管存在某种交叉和重叠。五、“预付式消费”的投诉举报处理消费者对经营者“预付式消费”行为的投诉举报,市场监管部门的处理都基于其监管职责,无论是消费者权益争议投诉,还是对经营者违法行为的举报,处理权限或者管辖都是以监管权为基础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消保条例》所指的“有关行政部门”中的“有关”就是指对投诉举报事项是否具有监管职责或者监管职权。再次强调,市场监管部门对经营者“预付式消费”具有监管职责,关键点在于此监管职责与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的区分和衔接问题。笔者认为,下列情形,可以排除市场监管部门的管辖权:1、国家实行专项监管的行业,如旅游业、快递业、娱乐业等,应当由专项监管部门负责监管。按照《旅游法》的相关规定,旅游经营行为,由旅游主管部门专项监管,包括旅行社、导游等“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以及“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拒绝履行合同的”等。按照《邮政法》的规定,国家对邮政服务实行专营、专项监管,快递属于邮政业务。“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邮政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按照《快递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是否妥善处理用户的投诉、保护用户合法权益”属于邮政管理部门的重点检查项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因而娱乐场所也是国家实行专项监管的。娱乐场所的服务质量以及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应当由文化主管部门负责,不能因为《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未作规定,而拒绝履行监管职责。文化主管部门有权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消保条例》的相关规定,对娱乐场所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实施监管处罚。2、特定行业的“预付式消费”,也不属于市场监管部门监管,诸如石油公司的加油卡、公交公司的公交卡、景区的公园卡等等的消费者权益争议纠纷以及举报的,都应当由相关行政部门负责处理。3、已经商务部门备案的预付卡发卡企业,按照国务院的职责分工和商务部2012年9号令规定,由商务部门负责监管。不用纠缠是“预付卡”管理问题,还是“预付式消费”事项,实质都是一回事。也不要被“误导”,举报“虚假宣传”就是市场监管部门处理。对此需要做实质性判断,投诉举报的核心点是什么?属于预付卡发行、换卡等管理问题的,应当属于商务部门的处理范畴。商务部门此类处罚权已经划给市场监管部门的,应当由商务部门处理后,按程序移交市场监管部门处理,市场监管部门不具有直接的监管权。4、其他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实行专项监管或者有具体明确分工,或者当地政府“三定方案”明确排除市场监管部门管辖的,应当由相关主管部门负责处理。不赞成依据有关部门规章或者其他行政部门的规范性文件,排除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按照《立法法(2023年修订)》第九十一条第二款“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的规定,部门规章无权划分部门之间的职责,只能规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管理事项,也不允许增加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因而以其他行政部门的部门规章规定的职责,从而认为市场监管部门就没有相应监管职责,从法理和逻辑上都是说不通的。由于《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已经规定了市场监管部门对“预付式消费”的监管处理职责,因而在这方面需要更谨慎地做好相应的消费者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市场监管部门与行业主管部门在“预付卡”或者“预付式消费”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发生管辖冲突是大概率的问题,应当立足于自身职责,妥善处理相应的投诉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对此应注意以下三点:第一点,既然存在交叉重叠,故不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移送涉及“预付卡”或者“预付式消费”的消费者投诉举报,即便按照综合执法要求需要移交案件处罚的,也应严格按程序办理。移送是基于本部门没有管辖权,本部门有管辖权,应当履行管辖职责,就不能实施移送。第二点,市场监管部门不是“预付卡”的行业主管部门,没有“预付卡”的监管职责。有关预付卡的发行、延续、变更、换卡、充值以及预收款额度、相关服务质量等纠纷投诉或者违规举报,应当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处理。第三点,市场监管部门只承担“预付式消费”中,经营者违反约定,未提供相应商品或者服务,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消费者要求其履约或者退还剩余款项的处理职责。市场监管部门有权责令经营者按约履行或者满足消费者合理的退款要求,经营者拒不履行义务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认定其为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而予以行政处罚。对于退款的数额或者履约的具体操作问题,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在双方同意前提下,本着公正的原则予以行政调解。行政调解可以以行政强制力作后盾,当事人违法但妥善处理消费纠纷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当然这都应建立在公正处理基础上,市场监管部门不支持消费者的不合理请求。经营者在“预付式消费”中向消费者提供不合格商品或者有其他欺诈行为的,应是另外的法律关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作者
3月25日 上午 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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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多个账号点单,往外卖里加异物,N次索赔!这两人……被抓

外卖的食品有异物?向商家索赔合法!合理!但是有人却把“坏脑筋”用在这上面……收到外卖后打开食品包装袋放入异物向商家索赔?again
3月24日 上午 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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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定不移推进长江十年禁渔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定不移推进长江十年禁渔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4〕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以下称长江十年禁渔)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全局计、为子孙谋的重要决策,是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和恢复长江母亲河生机活力的重要举措。自2021年1月1日禁渔三年多以来,退捕渔民安置保障有力,禁捕水域管理秩序平稳,水生生物资源恢复向好,长江十年禁渔工作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效。同时,还存在非法捕捞隐患较多、部分地方工作弱化、执法监管能力不足、水生生物多样性恢复缓慢等问题。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十年禁渔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巩固好禁捕退捕工作成果,坚定不移推进长江十年禁渔,加快促进长江水生生物多样性和水域生态修复,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优化工作推进机制(一)完善机制运行。坚持“中央统筹、部门协同、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把长江十年禁渔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重大政治任务,主动担当作为,加强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项重点任务牵头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抓总作用,有关部门要按职责分工主动配合落实,有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优化完善长江水生生物保护暨长江禁捕工作协调机制(以下简称协调机制)和地方专项工作运行机制,持续强化政府统筹协调、部门协同配合、运转高效顺畅的工作格局。(二)加强督促推进。农业农村部要会同协调机制有关成员单位,对有关省(直辖市)退捕渔民安置保障、禁捕执法监管、水生生物保护等工作进行督促指导,并将落实情况及时报国务院。要通过明查暗访、挂牌督办、通报约谈、公开曝光等方式,压紧压实地方主体责任,消除盲目乐观、懈怠放松、疲劳厌战等思想。健全正向激励和反向问责机制,对禁捕退捕工作成效显著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表扬;对工作推进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地方、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责问责。有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长江十年禁渔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河湖长制考核等范围。二、持续做好安置保障(三)加强动态精准监测。要建立动态精准帮扶机制,健全退捕渔民安置保障工作信息系统,细化实化动态跟踪监测,及时更新掌握退捕渔民就业状况、家庭收入、到龄领取养老金等情况。有关地方要依托全国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和防止返贫监测帮扶机制,摸排生活困难退捕渔民,对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动态监测范围。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农村等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和比对,重点排查未纳入社会救助范围的困难渔民家庭,对需要救助的退捕渔民进行监测预警,动态掌握需要兜底保障的人员情况,及时落实相应救助保障措施。(四)跟踪做好就业帮扶。有关地方要加强退捕渔民就业服务,做好政策宣传、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对有就业意愿和就业能力的应帮尽帮。持续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退捕渔民职业技能培训,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引导各类用人单位积极吸纳退捕渔民,对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按规定落实相关补贴政策。积极开展农业农村领域就业帮扶工作,将有就业意愿和就业能力的未就业退捕渔民按程序纳入高素质农民培育范围。引导退捕渔民自主创业,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落实创业担保贷款等政策。统筹用好公益性岗位,积极按规定安置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退捕渔民,实现“零就业”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开展退捕渔民跟踪调研,有针对性优化完善相关政策措施。(五)持续落实养老保险。有关地方要全面落实养老保险政策,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退捕渔民按时缴费、长期缴费、有条件的按高标准缴费,持续推进应保尽保。落实退捕渔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确保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对退捕地、户籍地、参保地三地分离的退捕渔民,按规定由退捕地安排补贴资金,参保地配合做好养老保险经办服务。对符合养老金领取条件的,要及时发放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保障退捕渔民老年基本生活。三、持续加强执法监管(六)健全执法协作机制。各级农业农村(渔业渔政)、公安、市场监管、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要进一步强化跨区域、跨部门执法合作,建立信息平台互通、执法资源共享、案件移交顺畅的长效协作机制,加强行刑衔接,根据需要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强化暗查暗访,对重大案件实行挂牌督办,对执法不力、问题突出的进行通报约谈和联合挂牌整治。依托河湖长制平台,以县市或乡镇为基础单元,发挥基层组织及“护渔员”协助巡护作用,健全网格化管理体系,划定管理区域,明确责任主体和权责清单,向社会公示并接受监督。(七)保持高压严管态势。有关地方要聚焦重点时段,紧盯重点区域、重点场所、重点对象、重要物种,持续组织开展水上巡航、陆上检查、线上排查,依法严厉查处“电毒炸”、“绝户网”等非法捕捞以及市场销售非法渔获物等违法犯罪行为。建立合法捕捞水产品信息管理制度,落实水产品加工、经营环节进货查验要求,禁止以“长江野生鱼”等为噱头进行虚假宣传,禁止非法渔获物上市交易。依法查处收购、加工、销售非法渔获物以及非法制造、销售禁用渔具和发布相关非法信息等行为。(八)消除非法捕捞隐患。有关地方要加强禁捕水域各类船舶规范管理,防止科研、营运、巡护以及公务等船舶非法从事捕捞等行为。定期对现有水上闲置、无人管理、所有人不明的船舶进行排查,依法对“三无”(无船舶证书、无船名号、无船籍港)船舶(包括大马力快艇)进行集中清理,消除非法捕捞隐患。加强对禁用渔具制作销售环节的监管,依法清理取缔制造“三无”船舶、禁用渔具的黑窝点、黑作坊。加强农民自用船舶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界定用途、登记备案、核定船名、标识管理,做到与“三无”船舶有效区分。(九)打击整治违规垂钓。有关地方要根据实际情况探索开展垂钓管理地方性立法,划定长江禁捕水域禁止垂钓区或允许垂钓区,明确可使用钓具和可钓鱼类种类、数量、最小可钓标准。研究建立垂钓备案制度和管理平台,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依法探索实施实名制注册制度。强化规范监管,加大对违规垂钓的打击整治力度。加强宣传引导,设立有奖举报热线,积极发挥垂钓行业协会自治管理作用,引导垂钓爱好者成为文明垂钓的“导钓员”、“协管员”。(十)加强执法能力建设。国家通过现有资金渠道,支持有关地方加强长江流域渔政、公安相关执法装备设施和能力条件建设,配齐配强协助巡护队伍,结合实际配备船艇、无人机、视频监控等现代化执法装备,积极推动执法能力与执法任务相匹配。有关地方要切实加强长江禁捕执法经费保障,规范执法着装、证件和标识,依法为执法人员、协助巡护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规范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充分保障禁捕执法水上执勤办案工作条件。四、加快推进生态修复(十一)加强珍稀濒危物种保护。有效推动落实中华鲟、长江鲟、长江江豚等珍稀濒危水生生物拯救行动计划。各级农业农村(渔业渔政)、生态环境部门应定期联合组织开展水生生物及其栖息地分布和生境质量调查,针对不同物种的濒危程度和致危因素,加强保护措施,保障保护投入。加大珍稀濒危物种保护技术研究力度,国家层面加强以长江珍稀濒危物种为重点的水生野生动物研究保护力量,培育领军人才和团队。科学规范开展增殖放流,持续扩大中华鲟等珍稀濒危物种人工保种和增殖放流规模,开展自然繁殖试验,推动野外栖息地重建。结合重大涉渔工程前期论证,研究长江干流鱼类过鱼设施建设问题。推进葛洲坝下中华鲟产卵场修复工程,修复长江鲟生境,开展与其生活史相适应的生态调度,努力重建野外自然种群。加强长江江豚就地保护和迁地保护,扩大人工繁育规模,建设好人工繁育和科普教育基地,做好极端天气下应急保护和救助。提升水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能力,依托专业和社会收容救护力量,认定一批水生野生动物保种、繁育、救护基地。积极开展中华鲟等物种科普宣传和国际交流合作,鼓励社会组织参与长江水生生物和水域生态保护修复工作。(十二)开展重要栖息地修复。强化水生态系统整体性保护,加强对水域开发利用的规范管理,严格限制并努力降低不利影响。科学划定长江流域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适时发布重要栖息地名录。进一步加强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水生生物保护区建设与管理。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根据相关导则要求和实际需要,科学开展水生生物影响评价,严格控制和努力消除涉渔工程对水生生物的不利影响。对产生不利影响的涉渔工程,优先考虑优化选址选线以避让影响区域,确实无法避让的,要严格落实补偿措施。统筹实施好长江流域有关涉渔工程补偿措施,进一步发挥政策资金合力。在重要水生生物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等关键生境实施一批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加强河湖水系生态修复,研究水域生态修复机理,制定重要江河水生生物洄游通道恢复计划,通过过鱼设施、生态调度、灌江纳苗、江湖连通等措施,恢复河流连通性,满足水生生物洄游习性和种质交换需求。(十三)加强资源调查监测。健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水生生物监测调查技术标准和方法,加强监测调查从业人员专业技术培训,提高监测调查工作的规范化水平。加强水生生物资源监测能力建设,科学布局监测站位,健全监测调查网络,提高监测系统自动化、智能化水平,加强生态环境大数据集成分析和综合应用,促进信息共享和高效利用。有关地方要加强水生生物及其重要栖息地生境质量监测调查工作,省级农业农村(渔业渔政)部门要组织开展辖区范围内水生生物完整性指数评价,将水生生物监测调查数据及评估结果作为地方政府生态保护履职情况的考核依据。(十四)加强外来物种防治。开展外来物种常态化监测和预警,强化跨境、跨区域外来物种入侵信息跟踪和分析预警。有关地方要指导养殖主体加强水生外来物种水产养殖环节管理和风险防控,依法依规建立防逃隔离设施,防止养殖外来物种逃逸。建立健全包括源头预防、监测预警、治理修复在内的全链条防控预案,推进水生外来入侵物种综合治理。加强外来物种入侵防控科普宣传,规范民间、宗教放生(放流)活动,严禁向天然开放水域放流外来物种、人工杂交种及其他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五、全面加强组织实施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定不移推进长江十年禁渔工作,持续巩固提升退捕渔民安置保障水平,不断强化完善禁渔执法监管机制,加快突破重点濒危物种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瓶颈,加快提升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生境质量,推动在长江流域形成高水平保护与高质量发展相得益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发展新格局。农业农村部要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加强政策指导和协作配合,做好督促推进和效果评价,针对不同区域实际情况,进一步优化调整和充实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有关地方要因地制宜出台支持政策,增强政策协同效应,保障长江十年禁渔工作任务有效落实、目标按期实现。国务院办公厅2024年3月18日(本文有删减)来源
3月24日 上午 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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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式“蹭”老字号?查!

平日里,我们走在路上时常会看到“中华老字号”“xx省老字号”“xx市老字号”等牌匾或店招,但这些所谓的“老字号”都是真的吗?前段时间厦门老字号鼓浪屿“龙头鱼丸”侵权案引起社会关注(图源:厦门广电)老字号品牌在老百姓和游客眼里,是值得信赖,有品质有保障的象征。而一些商家假借老字号名义进行宣传,混淆视听“蹭热度”,让消费者对正宗与山寨老字号“傻傻分不清楚”。严厉打击“啃老”行为我们在行动近日,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市场监管局联合厦门老字号协会、思明区商标(品牌)协会、思明区知识产权维权工作站以及部分老字号企业家代表,开展了一场打击山寨老字号的联合打假执法行动。查!自称“中华老字号”?在中山路某海鲜餐厅标榜自己为八年老店,并使用“中华老字号”的商标。经中华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核查,该商标侵犯了中华老字号注册商标专用权,执法人员要求商家立即下架整改。在石亭路筼筜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发现某面包店自行印制“中华烘焙老字号”包装袋和打包袋,当事人无法出示相关认定、申报、获评等材料。执法人员责令涉事商家限期整改,并将进一步调查。查!自称“厦门老字号”?在古兴里某理发店在自己的品牌旁标注“厦门老字号品牌”字样,并在门店周围大量使用。经莲前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核查,该企业并非经认定的厦门老字号,目前已责令经营户将老字号宣传标识予以撕毁清除。在厦禾路某卤肉饭店门口悬挂有厦门市商务局颁发的“厦门老字号”牌匾,经厦门老字号协会认定并与商家确认,该牌匾是厦门商务局等部门在《厦门老字号保护发展办法》颁布实施前的,目前已经过期,且授权使用不规范,最终商家现场撤下牌匾。查!宣称“传承50年”?在开元路思明区市场监管局和鹭江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发现某沙茶面店在店招上使用“五十年传承”,该店的“傍老”行为因涉嫌虚假宣传被要求整改。此次联合行动,思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兵分5组突击检查11家使用老字号牌匾、有老字号宣传或宣传福建省著名商标的商家,其中6家已现场整改到位,4家限期整改,1家情况较为复杂,已要求商家提供相应材料进一步调查。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对经营户进行普法,要求经营户诚信守法经营,规范宣传行为,告知经营户如果符合“老字号”的认定条件,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请。这几种情形涉嫌侵犯老字号商标专用权
3月23日 上午 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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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3日 上午 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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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信用提升三年行动!全国市场监管系统信用监管工作座谈会暨深化信用提升三年行动部署会召开!

3月21日,全国市场监管系统信用监管工作座谈会暨深化信用提升三年行动部署会在山东济南召开。市场监管总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国家认监委主任蒲淳出席会议并讲话。山东省副省长宋军继出席会议并致辞。会议指出全国信用监管条线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牢把握高质量发展这一首要任务,围绕经营主体信用体系建设,凝心聚力,守正创新,筑牢信用监管链,提升监管效能,织密信用服务网,深挖信用价值,进一步夯实信用基础,优化信用服务,丰富信用工具箱,创新信用监管手段,取得了一系列开创性成果。会议强调要深刻领悟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信用建设的重要论述,切实增强推进信用监管工作的政治自觉,坚持“两个结合”,坚定“四个自信”,着力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信用监管制度体系;树立信用是更高水平更深层次高质量发展的工作理念,以高水平的信用监管促进新质生产力健康发展。会议要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聚焦经营主体信用体系建设中心任务,以信用提升为主线,攻坚克难,锐意进取,着力推动信用赋能高质量发展,全面降低制度性成本,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切实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有效激发市场活力,全力破解百年变局中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难题。山东、天津、山西、浙江、安徽、河南、湖北、四川、陕西、新疆等10个省(区、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同志作交流发言,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数据局等部门相关司局有关负责同志,总局相关司局、直属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以及部分地级市市场监管部门有关负责同志参加会议。来源
3月22日 下午 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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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召开网络交易监管工作座谈会暨专项行动推进会

3月21日,全国网络交易监管工作座谈会暨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推进会在湖南长沙召开。会议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全国市场监管工作会议要求,总结2023年网络交易监管工作,部署2024年重点任务和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市场监管总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孟扬出席会议并讲话。会议指出2023年市场监管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担当实干、迎难而上,丰富政策供给,加大执法力度,推进合规建设,加强智慧监管,抓好示范区建设,网络交易监管工作展现新作为、取得新成效。组织开展网络市场监管促发展保安全专项行动,全年查处网络违法违规案件2.7万件,有效遏制网络交易违法行为,有力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规范网络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平台经济高质量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会议强调做好2024年网络交易监管工作,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讲政治、强监管、促发展、保安全,深入落实促进平台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纵深推进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加强网络交易监管执法,推进法治监管、信用监管、智慧监管,提升网络交易监管能力,维护规范有序、高效便捷、安全放心的网络市场秩序。强化平台企业合规管理,落实平台企业主体责任和属地部门责任,深化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创建,增信心、稳预期、激活力。坚持政治引领、提升能力水平、推进行风建设,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打造高素质专业化队伍,推动网络交易监管工作迈上新台阶,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北京、吉林、上海、浙江、山东、湖南、广西、新疆等8个省(区、市)市场监管部门有关负责同志在会上作交流发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部门分管负责同志、相关处室负责同志,有关部委司局负责同志,总局有关司局和直属单位负责同志参加会议。来源
3月22日 下午 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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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原副秘书长薛寅君接受审查调查

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市场监管总局纪检监察组、山西省纪委监委消息: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原副秘书长(副局级)薛寅君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市场监管总局纪检监察组纪律审查和山西省监委监察调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市场监管总局纪检监察组、山西省纪委监委)来源
3月22日 上午 1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