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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国务院令第778号实施背景下“预付式消费”监管的部门职责初探!
“预付式消费”与一般的一次性付款当场交割货物或者提供服务,或者先收款再按约定时间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市场交易不同,而是可以分次数、分阶段、分期限,并可以以充值等方式延续的市场交易行为。当然经营者之间也有这种交易模式,但法律规范还是限定于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交易,本文自不脱离这个交易关系。
本文“预付式消费”中,经营者提供给消费者的预付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统称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不含由金融监管机构专项监管的多用途商业预付卡。
本文结合即将于2024年7月1日实施的国务院令第77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消保条例”)相关条款,对“预付式消费”监管的部门职责以及市场监管部门对此消费纠纷的处理,作一些探索,供有关人员参考。一、商务部门的监管职责
二、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
三、《消保条例》对“预付式消费”的规范
四、“预付式消费”监管的部门职责《消保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这里用了“有关行政部门”,说明对“预付式消费”的监管,不是独家监管,而是由各部门履行各自职责进行监管。哪些是“有关部门”呢?《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教育、科技、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城市管理、交通、水务、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体育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本领域预付卡的监督和管理。”这里涉及十三个行业主管部门,这还是“点名”的,还应当包括其他未“点名”的行业主管部门。各行业应按照国家标准GB/T4754-2022《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进行划分,但行业主管部门也不是完全按此对应的,大致上是:1、农林牧鱼业及相关配套服务业属农业农村部门主管;2、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及其相关教育培训属于教育部门主管;3、职业技术培训,如厨师、礼仪、技工、理发、美容等等培训,属于人社部门主管;4、婚姻介绍、残疾人服务等属于民政部门主管;5、交通运输业,包括水路、公路、海路的客货运输以及城市的出租车等,属于交通运输部门主管;6、体育健身服务,如游泳、射箭、骑术、跆拳道、健身、瑜伽、棋牌等属于体育行政部门主管;7、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包括商超、酒店(旅馆业)、餐饮、修理、洗染、洗浴、家政等,属于商务部门主管;8、旅游和文化娱乐业,包括通过旅行社组织的外出旅游活动、文化馆、娱乐场所、电影、戏曲、演唱会以及美术、绘画、舞蹈等艺术类培训等,属于旅游和文化部门主管;9、卫生服务业,包括医疗服务(含医疗美容)、妇幼保健、疗养院、康复中心等,属卫生健康部门主管。那么这里的“市场监管部门”算哪个行业的主管部门呢?《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本身未作解释。市场监管部门从职责而言,应是监管部门,不是行业主管部门,包括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特种设备等质量安全监管、市场交易监管以及供市场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质量监管、计量和价格收费监管等等。但这种监管会与相关主管部门的行业监管存在某种交叉和重叠。
五、“预付式消费”的投诉举报处理消费者对经营者“预付式消费”行为的投诉举报,市场监管部门的处理都基于其监管职责,无论是消费者权益争议投诉,还是对经营者违法行为的举报,处理权限或者管辖都是以监管权为基础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消保条例》所指的“有关行政部门”中的“有关”就是指对投诉举报事项是否具有监管职责或者监管职权。再次强调,市场监管部门对经营者“预付式消费”具有监管职责,关键点在于此监管职责与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的区分和衔接问题。笔者认为,下列情形,可以排除市场监管部门的管辖权:1、国家实行专项监管的行业,如旅游业、快递业、娱乐业等,应当由专项监管部门负责监管。按照《旅游法》的相关规定,旅游经营行为,由旅游主管部门专项监管,包括旅行社、导游等“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以及“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拒绝履行合同的”等。按照《邮政法》的规定,国家对邮政服务实行专营、专项监管,快递属于邮政业务。“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邮政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按照《快递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是否妥善处理用户的投诉、保护用户合法权益”属于邮政管理部门的重点检查项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因而娱乐场所也是国家实行专项监管的。娱乐场所的服务质量以及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应当由文化主管部门负责,不能因为《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未作规定,而拒绝履行监管职责。文化主管部门有权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消保条例》的相关规定,对娱乐场所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实施监管处罚。2、特定行业的“预付式消费”,也不属于市场监管部门监管,诸如石油公司的加油卡、公交公司的公交卡、景区的公园卡等等的消费者权益争议纠纷以及举报的,都应当由相关行政部门负责处理。3、已经商务部门备案的预付卡发卡企业,按照国务院的职责分工和商务部2012年9号令规定,由商务部门负责监管。不用纠缠是“预付卡”管理问题,还是“预付式消费”事项,实质都是一回事。也不要被“误导”,举报“虚假宣传”就是市场监管部门处理。对此需要做实质性判断,投诉举报的核心点是什么?属于预付卡发行、换卡等管理问题的,应当属于商务部门的处理范畴。商务部门此类处罚权已经划给市场监管部门的,应当由商务部门处理后,按程序移交市场监管部门处理,市场监管部门不具有直接的监管权。4、其他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实行专项监管或者有具体明确分工,或者当地政府“三定方案”明确排除市场监管部门管辖的,应当由相关主管部门负责处理。不赞成依据有关部门规章或者其他行政部门的规范性文件,排除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按照《立法法(2023年修订)》第九十一条第二款“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的规定,部门规章无权划分部门之间的职责,只能规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管理事项,也不允许增加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因而以其他行政部门的部门规章规定的职责,从而认为市场监管部门就没有相应监管职责,从法理和逻辑上都是说不通的。由于《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已经规定了市场监管部门对“预付式消费”的监管处理职责,因而在这方面需要更谨慎地做好相应的消费者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市场监管部门与行业主管部门在“预付卡”或者“预付式消费”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发生管辖冲突是大概率的问题,应当立足于自身职责,妥善处理相应的投诉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对此应注意以下三点:第一点,既然存在交叉重叠,故不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移送涉及“预付卡”或者“预付式消费”的消费者投诉举报,即便按照综合执法要求需要移交案件处罚的,也应严格按程序办理。移送是基于本部门没有管辖权,本部门有管辖权,应当履行管辖职责,就不能实施移送。第二点,市场监管部门不是“预付卡”的行业主管部门,没有“预付卡”的监管职责。有关预付卡的发行、延续、变更、换卡、充值以及预收款额度、相关服务质量等纠纷投诉或者违规举报,应当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处理。第三点,市场监管部门只承担“预付式消费”中,经营者违反约定,未提供相应商品或者服务,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消费者要求其履约或者退还剩余款项的处理职责。市场监管部门有权责令经营者按约履行或者满足消费者合理的退款要求,经营者拒不履行义务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认定其为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而予以行政处罚。对于退款的数额或者履约的具体操作问题,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在双方同意前提下,本着公正的原则予以行政调解。行政调解可以以行政强制力作后盾,当事人违法但妥善处理消费纠纷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当然这都应建立在公正处理基础上,市场监管部门不支持消费者的不合理请求。经营者在“预付式消费”中向消费者提供不合格商品或者有其他欺诈行为的,应是另外的法律关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作者 | 市场监管半月沙龙智库专家 魏均新
审核 | 于成龙 张丽娟
编辑 | 陈颖
实习编辑 | 杜小甜
中国工商出版社新媒体和数字出版部制作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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