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现场(赵一帆 摄)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24年3月29日(星期五)下午3时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请司法部副部长王振江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信用监督管理司司长刘敏、司法部立法二局负责人郭启文、司法部法治调研局负责人梁尚华解读《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并答记者问。
女士们、先生们,大家下午好。欢迎出席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近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公开发布,为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相关情况,今天我们非常高兴邀请到司法部副部长王振江先生,请他为大家解读《决定》内容,并回答大家关心的问题。出席今天例行吹风会的还有: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信用监督管理司司长刘敏女士,司法部立法二局负责人郭启文先生,司法部法治调研局负责人梁尚华先生。 各位记者朋友,大家好。很高兴参加今天的政策例行吹风会,向大家介绍《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有关情况。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立法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本着于法周延、于事有效的原则,制定新的法规制度,完善已有的法规制度,废止不适应的法规制度。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统筹立改废释纂,增强立法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我们大力推进行政法规“立改废释”相关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落实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部署,司法部牵头对全部现行有效行政法规进行集中清理后,抓紧推进一揽子修改和废止有关行政法规工作。2023年已开展两批一揽子修法工作,今天我们介绍的是第三批。为落实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持续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优化处罚方式,做好与相关上位法的衔接,司法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草案)》。日前,李强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这个决定,对8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13部行政法规予以废止,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 一是切实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修改教学成果奖励条例等4部行政法规中涉及的已不使用的机构名称、已调整的机构名称、职责划转涉及的机构名称等。 二是持续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修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删去其中关于外国企业申请代表机构注销登记时需提交外汇部门证明文件的规定。 三是优化处罚方式。修改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删去已取消或者已被其他规定替代的罚款事项相关规定。修改《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增加信用修复相关规定,赋予执法人员必要的行政检查手段,强化法律义务的落实。 四是与上位法做好衔接。修改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与2022年修正的对外贸易法关于取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度相衔接,对该条例中撤销对外贸易经营许可的法律责任等内容作相应修改。 五是废止煤炭送货办法等13部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行政法规。 谢谢王振江副部长的介绍。下面进入提问环节,提问前请通报所在的新闻机构。 我们注意到,《决定》修改内容很多,涉及到机构改革、行政执法等多个领域。能否请介绍一下,此次修改、废止部分行政法规有哪些特点和成效?谢谢。 这个问题我来回答。这次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遵循一个总体思路是,落实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优化处罚方式,做好与上位法的衔接,使行政法规更加符合社会实际需要。按照这个思路,对《决定》可以从4个方面来理解和把握: 一是突出优化政务服务。《决定》删去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中关于外国企业申请代表机构注销登记时需提交外汇部门证明文件的规定,也就是说,今后企业需要提交的材料更加精简了,这既适应了当前管理的工作实际,也有利于提升服务质效,增强经营主体的获得感。 二是注重规范监管执法。针对标准化法实施条例,根据修改后的标准化法和国务院关于清理工作的要求,删去条例中关于对有关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进一步提升监管执法的精细化、规范化水平。针对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赋予执法人员行政检查手段,加强对企业信息公示违法行为的监管,强化法律义务的落实,防止“劣币驱逐良币”。 三是适应行政管理需要。修改调整教学成果奖励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中有关机构名称,切实落实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适应当前我国行政管理体制实际,使行政机关能够依法有效实施行政管理。同时,让人民群众更加及时准确地找到相应部门,为更好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供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 四是强化法律法规衔接配套。根据民法典、对外贸易法等法律规定,对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修改;废止煤炭送货办法等13部已不适应当前经济体制变化、改革发展实际需要以及有关领域工作实际的行政法规,使我们的法律体系更加和谐、更加完备。谢谢。 我们注意到,这次的《决定》修改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有对企业失信及修复失信记录的修订和增加条款,还有对监管的细化要求等。能否给我们详细介绍一下关于这个条例的修改内容以及背景和主要思路?谢谢。 感谢您的提问。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石,经营主体越讲信用,交易就越安全,经济运行成本就越低,市场就越活跃。企业信息公示制度是促进企业诚信自律、提高政府监管效能、保障市场公平竞争的重要制度。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信用体系建设、维护良好市场秩序。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建立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条例作为规范企业信息公示、强化企业信用约束的行政法规,施行以来成效显著。在政府层面,有效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能。在市场层面,有效提升企业自律意识,推进交易信息透明,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随着我国经济社会不断发展,条例也出现了一些不适应形势发展变化的问题,难以满足目前信用体系建设和信用监管实际需要。因此,有必要对条例进行修改。 此次修改条例,总体思路是加强经营主体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发挥信用在创新监管机制、提高监管能力方面的基础性作用。坚持问题导向。对企业信息公示和信用监管中各方面反映突出的问题予以回应。坚持促进发展。从激发企业活力和保障交易安全的角度,进一步规范企业信息公示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 修改的内容主要包括3个方面:一是建立企业信用修复制度。支持企业便捷高效重塑信用,推动修复结果共享互认。规定鼓励企业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依法申请撤销失信记录。政府部门依法解除相关管理措施并撤销失信记录的,应当及时将上述信息与有关部门共享。二是完善企业退出机制。为推动解决存量“僵尸企业”有序退出市场,结合监管执法实际,规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三是强化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赋予执法人员行政检查手段,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可以采取现场检查、查阅资料、了解情况、查询账户等措施,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同时严格规范执法人员履职程序。加大对信息公示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于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回答完毕,谢谢。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是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重要法规支撑和制度保障,作为市场监管领域全面加强信用监管的主要力量,请问市场监管总局在推动构建这种新型监管机制方面的工作进展情况如何?成效有哪些?谢谢。 谢谢这位媒体朋友的提问。市场监管总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推动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突出体现在聚焦经营主体信用体系建设中心任务,以企业信用提升为主线,以信息归集公示为基础、以信用约束惩戒为重点,以双随机监管为抓手、以信用风险分类为依托,持续发挥信用赋能高质量发展的作用,以信用环境的改善,推动市场环境、营商环境、发展环境持续向好向优。具体从四个方面来看: 一是强化信用助企服务,发展环境持续向好。总局持续推进经营主体信用体系建设,提升企业诚信守法水平。部署全国开展信用提升行动,实施信用培育,推广信用承诺,去年一年,助力2400多万户经营主体以承诺方式取得许可或修复信用。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企业信誉信息,提升守信企业获得感。推动成立了企业信用同盟,实现社会协同共治。完善信用修复机制,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进一步加强了信用修复协同联动,支持失信主体便捷高效重塑信用。超过2200万户经营主体实现信用修复,依法解除了他们在招投标、投融资、授予荣誉称号等方面的限制,释放了经营主体的活力。 二是丰富信用监管工具,营商环境不断优化。总局推进年报精细化管理,改革个体工商户年报,深化“多报合一”,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近五年全国企业年报率均达91%以上。发布中国企业信用指数,打造企业信用趋势“晴雨表”。编纂中国企业信用年鉴,全景展示企业信用状况。已经归集117.71亿条涉企信用信息,总局与18个中央部门和单位实现涉企信用信息共享共用,服务协同监管。开展信用监管数据质量全面提升行动,探索建立信用监管标准体系,夯实信用监管基础。总局推动共建“信用京津冀”,赋能区域协同发展,服务国家重大战略。 三是实施信用风险分类,市场监管更加精准。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推行“一业一查”。2023年,全国市场监管系统共抽查企业475.6万户,通过抽查对企业做到了监管“无事不扰、无处不在”。全面实施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推动分类结果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常态化运用,使抽查问题发现率平均提高了51.9%,最高提高了近2倍,实现了精准监管。特别是实现了把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应用与食品、特种设备专业领域监管深度融合。探索信用风险监测预警机制,防范化解安全风险。 四是强化失信行为治理,信用环境有效改善。总局组织开展了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专项治理行动,实施“五个一批”,具体就是通过重点排查一批线索、集中查处一批案件、强力惩戒一批失信主体、曝光一批典型案例、形成一批制度机制成果,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格局。同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及时公示违法失信信息。截至今年2月底,通过公示系统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893万条、经营异常名录972万户、严重违法失信名单9923户。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欢迎,访问量、应用范围都很广,日均访问量突破1.31亿人次,日均查询量超过1600万人次,有效发挥了失信曝光、社会监督的作用。 下一步,我们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修改为契机,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扎实推进经营主体信用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市场监管职能作用,多措并举、精准施策,持续打造有利于企业发展的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谢谢。 我们注意到,《决定》修改的行政法规中,有几部涉及到国务院机构名称的调整。能否介绍一下对此作了哪些修改?有关行政法规规定尚未修改之前,部门职责如何做好衔接?谢谢。 谢谢您的提问。为了切实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有效实施行政管理,《决定》对教学成果奖励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4部行政法规中有关机构名称作出了修改。例如,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更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国家教育委员会”这一机构名称已经不再使用,据此,将教学成果奖励条例中的“国家教育委员会”修改为“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又如,根据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科技部的组织拟订科技促进卫生健康发展规划和政策职责划入国家卫生健康委,地方政府科技部门职责结合实际进行调整。目前,各地方政府科技部门职责调整情况不尽一致,有的省份将科技部门的这项职责划入卫生健康部门,有的省份相关职责仍保留在科技部门。据此,将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中的“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修改为“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类遗传资源主管部门”。 关于行政法规修改之前有关部门职责衔接的问题,《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发〔2018〕17号)明确规定,现行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确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的,在有关行政法规规定尚未修改或者废止之前,调整适用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相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之前,由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继续承担。根据这一规定,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有关要求,本次修法涉及到的有关部门名称和管理职能的调整,具备相应的承接措施和可行的配套措施,能够保证有关部门继续规范有序管理,实现部门职责调整的良好衔接和平稳过渡。谢谢。 本次修改、废止部分行政法规采用了一揽子打包处理的方式,能否简要介绍一下采取这种修法模式的主要考虑?谢谢。 这个问题我来回答。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研究丰富立法形式,可以搞一些‘大块头’,也要搞一些‘小快灵’,增强立法的针对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为我们进一步加强政府立法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小快灵”立法模式具有切口小、周期短、形式灵活等特点,有利于聚焦突出问题、重要任务和重点工作,能够更好地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做到及时、精准、管用、务实、可操作。 一揽子打包修法也属于“小快灵”的一种。这次采取这种模式,主要目的是通过打包方式对修改幅度较小、修改内容比较成熟、各方面意见相对比较一致的行政法规项目进行一揽子修改和废止,在工作流程上更加简便快捷、协同高效,在体例内容上更加灵活务实、精准管用,在自身优势上,既能够维护法规的权威性和相对稳定性,又能快速有效的适应经济社会的变化和改革发展的需求,解决面临的一些新问题或者出现的一些新情况。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法律法规的修订、废止和解释工作在立法活动中的占比将越来越大,需要统筹各种行之有效的立法方式加以运用,以增强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尤其是要增强它的及时性。在我们的认知里,法律法规条文往往滞后于实践,它是在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总结制定的。现在我们面临的形势是经济社会发展越来越快、科技进步越来越快,过去的一些法律法规规定经常出现不适应的情形,这时候如何及时有效修改、补充、完善制度,适应实际需要,解决好当前问题,是我们面临的一个重要任务。这种“小快灵”的立法方式恰恰能够应对这个问题。 这一段时间来,司法部坚持“立改废释”并举,用好用足多种方式,在推进“大块头”立法的同时,更加注重“小快灵”立法,切实提高政府立法质效,以高质量立法促进高质量发展。谢谢。 有媒体报道称,一些地方行政执法局随意执法,对商户罚款,引发舆论关注。请问如何避免执法变成“执罚”,维护小微经营者权益?谢谢。 这个问题提得很硬实,也很有意义,尤其这里面提到的“执罚”,请梁尚华同志回答。 谢谢您的提问。正如王部长所说,这是各方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我来作个回应。行政执法工作面广量大,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要求“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司法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研究起草并报请国务院印发了多个文件,用一系列“实”的举措,规范行政执法,推动解决随意执法等问题。例如,2022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推动行政处罚裁量适当,要求对同一种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处罚种类、幅度,或者法律、法规、规章对不予、免予、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的条件只有原则性规定的,要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防止过罚不相适应、重责轻罚、轻责重罚。又如,2023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运动式执法、“一刀切”执法、简单粗暴执法、野蛮执法等不作为乱作为问题,要求各地区、各部门梳理形成本行政执法领域的执法突出问题清单,开展专项整治和监督行动,强力整治行政执法突出问题。今年2月,国务院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对行政法规、规章中罚款设定与实施作出规范。要求依法科学设定罚款,行政法规、规章新设罚款时贯彻过罚相当原则,倡导对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作出细化规定;要求严格规范罚款实施,坚持严格规范执法、公正文明执法,罚款决定要充分考虑社会公众的切身感受,确保罚款决定符合法理,并考虑相关事理和情理;要求全面强化罚款监督,深入开展源头治理,充分发挥监督合力,拓宽监督渠道,增强监督实效。谢谢。 本次《决定》废止了13部行政法规,能否介绍一下废止的考虑?另外,这些行政法规废止以后是否有相应的承接措施?谢谢。 谢谢你的提问,我来介绍一下这13部行政法规废止的一些考虑。司法部在这次清理中通过书面征求意见、召开立法协调会等形式,会同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等有关单位进行了深入审慎地研究,认为这些行政法规的主要内容已经不适应当前经济体制变化、改革发展需要以及有关领域的实际工作,部分内容存在与上位法不一致,与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或有关文件要求存在差距的问题,并且有关内容也有其他的法律法规予以规范,有相应的承接措施。 例如,这次废止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等5部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方面的行政法规,主要考虑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就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作出一系列决策部署。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健全,国有企业改革不断深化,《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高质量收官,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基本完成,这些行政法规的内容与党的二十大关于“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精神不相一致,同国有企业全面推进以公司章程为核心、以公司治理制度为支撑、与基础管理制度相配套的制度体系建设的要求已不相适应。同时,这5部行政法规规定的内容已经有民法典、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规定,废止后不会影响国有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因此,此次清理后《决定》废止了这5部行政法规。谢谢。 对于未来,国务院在行政法规的制定和修改方面还有哪些规划和打算?特别是在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我们有哪些可以期待的新举措?谢谢。 谢谢您的提问。在行政法规制定和修改方面,司法部作为国务院法制部门,在接下来的工作中,将立足职能,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政府立法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坚持分类施策、分期分批、精准发力,有序推进行政法规后续修改和废止等工作。一方面,坚持突出重点、急用先行,综合考虑社会关注度、条件成熟度、实践需求等因素,将需要全面修订的行政法规分批列入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推进落实。另一方面,继续按照“成熟一批、修改一批,成熟一部、修改一部”的原则,尽量采用“小快灵”方式,及时组织开展相关行政法规一揽子修改和废止工作,为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司法部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从开展行政法规清理,完善全国统一大市场制度保障、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顶层设计、加强营商环境突出问题的法治督察等方面综合发力,充分发挥法治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特别是切实加强营商环境方面的法律制度供给,媒体朋友都已经关注到,司法部正会同有关部门加快推进民营经济促进法立法进程,聚焦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执法公正司法等民营企业的核心关切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激发各类经营主体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同时,司法部还将加快推进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等法规项目的制修订工作,从法律和制度上把对各类经营主体依法平等对待的要求落下来,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环境。谢谢。 谢谢王振江副部长,谢谢各位发布人,谢谢各位记者朋友。今天的政策例行吹风会就到这里,大家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