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外卖店脏乱差?直播乱象多?怎么管?快来看看这个省出台的条例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微言市监 Author 朱娜

点击标题下「蓝色微信名」可快速关注 
2021年9月29日,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省电子商务条例》,该《条例》将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适用对象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电子商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经营者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品浏览、订单生成、在线支付等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应当依法履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义务。经营者通过上述网络交易平台服务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履行平台内经营者的义务。
本条扩展了《电子商务法》的适用范围,将近三年来愈加风行的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新型购物平台纳入监管范围,回应了广大消费者的关切。

大数据管理


第十一条  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托省公共数据平台建立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系统。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分别于每年一月和七月通过系统报送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

前款规定的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应当通过省公共数据平台与税务部门共享。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再向税务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

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有效防范风险需要,依法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提供特定时段、特定品类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销量、销售额等数据信息以及网约配送员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相关数据信息。

《电子商务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向税务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和与纳税有关的信息的义务。本条明确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履行义务的具体途径及时间要求,并明确规定了数据共享的要求,避免了重复报送带来的资源浪费及误差。本条还赋予了市场监管部门获取特定数据的权利,为防范化解风险提供技术和法律支持。


传承与发扬


第十五条  经营者在电子商务相关经营活动中不得单独或者会同他人,从事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擅自使用与其他电子商务经营者有一定影响的页面近似的设计(包括内容布局、颜色搭配、文字内容、图案运用及组合等),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

(二)通过恶意拦截、过滤、覆盖内容或者屏蔽链接等方式,破坏、妨碍其他电子商务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

(三)对其他电子商务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恶意实施不兼容,或者违反公平、诚信原则对不同电子商务经营者合法提供的同种类型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在接入、运行方面实行不合理差别待遇的;

(四) 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五条仅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实施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罚。本条第一项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虚假宣传行为进行了细化,补充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混淆行为的情形。第二项、第三项扩展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使用与其他电子商务经营者的页面近似的设计,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破坏、妨碍其他电子商务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服务正常运行,或者对其他电子商务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服务恶意实施不兼容或者在接入、运行方面实行不合理差别待遇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罚款。
本条第一款基本沿用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法律责任,但删除了“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表述。第二款则完全沿用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提供网络餐饮服务的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提供网络餐饮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经营者信息页面的显著位置以视频形式实时公开食品加工制作现场,并使用封签对配送的食品予以封口。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为提供网络餐饮服务的平台内经营者履行前款规定的公开义务提供技术支持。
提供网络餐饮服务的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提供网络餐饮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未按规定使用封签对配送的食品予以封口或者封签损坏的,网约配送员有权拒绝配送,消费者有权拒绝签收。
2021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对《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进行了修正,修正后该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从事网络餐饮的小餐饮店,应当逐步实现以视频形式在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实时公开食品加工制作过程”。本条规定与其衔接,新增了“网络餐饮服务”建立“阳光厨房”、“使用外卖封签”的规定,并明确了具体措施,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平台内经营者、配送员、消费者组成的全流程监督体系,实现“外卖跃迁”的社会共治。
第二十九条  提供网络餐饮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实时公开食品加工制作现场或者未使用封签对配送的食品予以封口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明确了未落实“阳光厨房”“外卖封签”的法律责任。系在《食品安全法》《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之外创设的处罚内容。

第十七条  网络餐饮、即时配送等行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依法保障网约配送员合法权益,制定配送算法规则时应当将保障从业人员交通安全、控制从业人员合理劳动强度等作为重要考虑因素。

省网信、市场监督管理、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在交通安全、劳动安全等方面加强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制定配送算法规则的指导,认为配送算法规则明显不合理的,应当向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提出整改建议。

网络餐饮、即时配送等行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或者其用工合作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与通过平台接单提供劳务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依法维护劳动者劳动报酬、休息、劳动安全等合法权益;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本条体现了“共同富裕”的应有之义。

第十八条  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应当对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的直播内容予以审核,并对直播内容与所链接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相符予以核验。直播间运营者未经电子商务经营者同意修改其提供的直播内容的,应当对修改的部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直播营销人员未经直播间运营者或者电子商务经营者同意修改其提供的直播内容的,应当对修改的部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对违反法律法规、违背公序良俗以及与所链接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的内容不得进行直播。

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发布的直播内容构成商业广告的,应当依法履行和承担广告主、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或者广告代言人的义务和责任。

明确了“直播间”内容的审核责任主体,并就法律责任的分配规则进行了阐释。同时,做到了与广告法的衔接,有利于监管部门依据实际情况进行针对性处理。

第三十条  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违反法律法规、违背公序良俗或者与所链接的商品、服务不符的内容进行直播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明确了“对违反法律法规、违背公序良俗或者与所链接的商品、服务不符的内容进行直播的”法律责任。系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电子商务法》之外创设的处罚内容。

第十九条  消费者对购买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进行评价的,应当客观公正。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

评价内容不是针对购买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或者是为其他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宣传和推销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可以删除或者屏蔽相应评价内容。

评价内容中有泄露第三方个人信息、侮辱、诽谤、淫秽色情、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内容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删除或者屏蔽相应评价内容。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照前两款规定删除或者屏蔽相应评价内容的,应当依法保存相关数据信息。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维护客观公正信用评价的审查机制,对消费者虚假评价或者利用差评等索取不当利益的,可以采取必要处置措施。

《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赋予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删除特定评价的权利,是对实践中“职业差评师”等恶意损害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的回应。但为了防范平台滥用权利,同时在第三款规定了其保存相关数据的义务,为监管部门在必要时介入调查提供了条件。

来源: 微言市监

发布单位:中国工商出版社 新媒体部(数字出版部)


重交流执法经验注消费维权动态护市场公平正义观市场经济大潮权威●专业半月沙龙微信



①复制“微信号或ID”,在“添加朋友”中粘贴搜索号码关注。

②点击微信右上角的“+”,会出现“添加朋友”,进入“查找公众号”,

输入公众号“市场监管半月沙龙”,即可找到。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