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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岁少年看色情视频后性侵7岁女童,我们该如何反思这类案子?

网络是一把双刃剑,在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容易传播一些不良信息,比如带有性刺激、性诱惑的文字、图片和视频,需要加以甄别和管理,尤其是对未成年人而言。

 

近日,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未成年人强奸案件,正处于美好年华的初中在校学生张某某用手机上网时被网上的色情网站所诱惑,因此犯下强奸罪,同时具有猥亵行为而获刑一年。


图片来源网络

 

15岁的被告人张某某与7岁的被害人小张系同村人。2019年2月9日14时许,张某某为了连接无线网络,便带着手机到小张家去玩。在得知其父母均不在家、只有小张及十三岁的哥哥在家玩扑克牌后,张某某便参与一起玩。

 

后被害人的哥哥提出要外出买零食,张某某临时起意,想要和小张发生性关系,便拿出10元钱让被害人哥哥去买零食,独自留下年仅七岁的小张在家。

 

随后张某某又拿出20元钱给小张,并将其哄骗至其哥哥的卧室内强行将其裤子脱下,欲与她发生性关系。小张哭闹反抗致张某某恐惧未遂,后张某某进行手淫,射精在小张身上,同时实施猥亵行为。

 

此次的行为人不是凶神恶煞的陌生人,而是看似温和的同村大哥哥,张某某动此邪念正是因为其看了网上的不健康视频。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张某某违背妇女意志欲与幼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规定,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存在,罪名成立,予以采纳。

 

被告人还具有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之未成年人犯罪情节、具有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之未遂情节,同时具有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自首情节,对被告人可依法减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指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具有未成年人犯罪的情节、自首情节、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等意见予以采纳;

 

而对辩护人认为属犯罪中止以及结合其他情节应适用缓刑的意见,因本案属暴力性犯罪,不予采纳。

 

被告人应当从本案中吸取教训,加强自身道德修养,做对家庭和社会有用的人。


法官心语

未成年人性侵犯罪案背后是性教育的严重缺失,在这一项上无论学校教育还是家庭教育都存在不足,成年人对此讳莫如深、遮遮掩掩,于是未成年人对此也一知半解。面对海量的网络信息时,未成年人容易受到色情网站的荼毒、诱惑,可能走向犯罪的深渊。

 

预防未成年人性侵害案件的发生,需要家庭、学校、社会和司法共同合力,建立一道道防线让未成年人远离性侵害。

 

对于未成年人自身,要让其了解性知识,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预防走向犯罪。

 

家长要成为远离性侵害的第一道防火墙,向孩子普及性知识,培养健康三观,不再一味回避。

 

学校在校园内定期开展预防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专项宣传活动。

 

司法部门应建立打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联动机制,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来源:“罗平法院”微信公众号

作者:陈丽琼 | 编辑:冼小堤 袁会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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