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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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谚”的锻造

编者按新“法谚”直指法律适用的难点,回应老百姓关注的热点,阐释以司法审判促推国家治理、社会治理的观点,彰显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理念和担当。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的新“法谚”,都是结合具体案件审判加以归纳、总结形成的,许多是总结多年审判经验、在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呼声中“锻造”出来的。新“法谚”直指法律适用的难点,回应老百姓关注的热点,阐释以司法审判促推国家治理、社会治理的观点,彰显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理念和担当。报告起草组细致梳理报告起草的思路、认真研究报告的内容、推敲报告要传递的信号,综合考量要解决哪些问题、促推关注领域治理落到实处,把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的问题、实现中国式现代化最需要解决的事项,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人大报告工作的法定职责呈现出来,凝结形成了多个不仅深具中国特色、更富时代特色的新“法谚”,这20个是其中的突出代表。起草组深知,在全国两会这样一个举国关注、举世瞩目、庄严神圣的场合,将人民法院过去一年的工作分列若干方面,辅以数据、案例、事例等,从不同的角度呈现给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广大人民群众,是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内容。同时,作为最高审判机关,还要通过这样的报告,履行好向公众报告法律热点问题、向社会宣示司法理念、向各界展示法治建设成就的职能,让司法审判领域、法治建设领域、社会治理领域的难点尽早解决、堵点尽力疏通、热点有力引领,把促推全面依法治国,增强全社会法治意识,助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责任担当起来。“让符合规范的诊疗活动有保障,全力救治患者的医生受保护”。一段时期以来,医患纠纷备受关注。医患纠纷的处理从来是个两难问题。患者遭受疾病的折磨,医疗费用对一些患者及其家庭是天文数字;医院尽最大努力救死扶伤,往往亦回天乏术,有的就此被告上法庭。为了防止、减少一些本不该有的争讼、纠纷,一些医院不得不过于保守地治疗,对难免存在风险但总体对病人有益的治疗方案敬而远之。这种做法,归根结底损害的是患者的利益。报告阐释了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等关于医疗机构免责事由的规定,明确医疗机构善尽诊疗义务或限于当时医疗水平难以诊疗的不担责,并总结审判实践、提炼形成特定审判领域的“法谚”。这样的审判思路和理念,无疑是严格依法为医院、医生松绑,鼓励医生尽全部努力、一切可能救死扶伤、救治患者。这样的“法谚”引领、指导,根本上有利于医疗科技进步、医疗水平提高,是为患者生命健康负责,促进全社会健康水平提升。“公权力要为受害者撑腰,网暴行为必须付出代价”。在信息化的今天,网络行为的社会性、网络秩序的公共性,使得网暴的危害绝不仅限于施暴者和受害者之间,其影响早已超出传统认知。过去的侮辱、诽谤行为影响面很小:“小字报”贴在电梯口,看到的人不过几十个;寄出的诽谤信,也只在相关职能部门几个人之间传播。而网暴动辄几十万、上百万人围观,不明真相的人以恶言秽语辱骂、伤害被网暴人。受害人不明就里便成为众多熟人和陌生人取笑、侮辱、另眼相看的对象,从此失去了正常学习、工作、生活的环境和条件,有的失去工作、辍学,更有的走向轻生。网暴者是在“按键伤人”“按键杀人”。去年,最高法会同最高检、公安部出台意见,明确要求司法机关帮助网暴受害自诉人搜集证据,更规定了多个情况下网暴案件由“自诉”转“公诉”。所谓“公权力”是法律,是司法机关,是国家,是公正严明的司法。报告归纳提出这样的“法谚”,就是要为每一位受害者在网暴的倾盆大雨中撑起一片蓝天,让受害者知道,让众多网民了解,无辜者背后有司法机关的保护,法律武器就是用来与一切违法犯罪,包括网暴行为作斗争的。同时也给网暴者以严正警告,“勿以恶小而为之”,切莫误以为“法不责众”而为所欲为。“孩子虽在校,家长也有责,校园安全须共同守护”。未成年人的保护、学生的安全始终是家庭、学校共同关注的重点,孩子在校期间受伤后,家长和学校常因归责争议而对簿公堂。一段时期以来,一些学校为了防止学生因体育活动等受伤导致被诉,采取限制甚至取消课间活动、体育课、春游秋游等的做法,无疑极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报告例举了这方面的案例,准确界定家庭、学校在学生安全保护中的责任界限,明确了对学校依规组织体育活动等不施以苛责,在此基础上提炼形成了这个内涵较为丰富的“法谚”,把对未成年人家庭保护、学校保护和司法保护的法定责任融入其中。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来自北京某名校的校长颇有感触地讲,这样的理念能够让学校、家长携手更好地负起责任,根本上利于孩子健康成长。“‘法不能向不法让步’不是口号,‘第二十条’已被唤醒,还要持续落到实处”。“法不能向不法让步”和刑法“第二十条”,大家早已耳熟能详。作为“法谚”,报告中关注的、特别强调的是要持续落到实处。2020年8月最高法会同最高检、公安部制发依法适用正当防卫的指导意见,以22个条文对正当防卫的认定作出具体、明确,亦可谓精准的解读。如果说“第二十条”因为2018年8月的“昆山龙哥”案以及后来的河北涞源反杀案、云南唐雪案等的依法不予追诉已被“唤醒”,意见出台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无论在侦查、起诉还是审判环节,就应该不再是问题。然而实际生活中,防卫案件的发生,情况异常复杂。2021至2023年间,至少有77人涉及正当防卫被以伤害、杀人犯罪等诉至法院,经一审、二审,有的被发回重审、再审,终被认定符合“第二十条”的规定,构成正当防卫,被宣告无罪。报告举的案例,限于篇幅,并没有将被告人一审被判处四年有期徒刑、检察机关提起抗诉后又撤回抗诉的情况作详尽介绍。总结司法实践中正当防卫制度适用之难,在报告中提出这样的“法谚”,不仅向社会昭示正当防卫受法律保护,“法不能向不法让步”,更提醒司法人员进一步深刻领悟法的精神、“两高一部”的意见,把“法不能向不法让步”不断落到实处。“社会在发展,司法须前行”。近年来,婚前同居在年轻人中越来越普遍,相关矛盾纠纷也随之出现。由于法律法规对此类新社会现象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缺乏明确规定,案件诉至法院后,成为司法审判的难点、堵点,牟林翰案即为典型。案发后对其有罪无罪、所犯何罪,有不同观点。有的认为不构成犯罪,有的认为构成虐待罪,有的认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认为其无罪的,也不是对其行为造成的恶果麻木不仁,主要是以法律规定虐待罪只能由“家庭成员”这一特殊主体构成,同居未婚并未组成家庭,也就不存在家庭成员关系,认为难以按虐待罪追究刑事责任。北京法院结合婚前同居已具一定普遍性,家长默认、社会宽容,以及本案涉及问题的典型性,涉案双方同居生活状态及互将对方视为“家庭成员”才产生的施虐和依赖等,依法对本案以虐待罪定性,对牟林翰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确立了婚前同居施暴须以家庭成员承担刑事责任的司法规则。报告据此归纳、总结性提出“社会在发展,司法须前行”。作者:最高法院工作报告起草组编辑:平钰骁
3月8日 上午 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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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微信群里罗列公司存在的问题,员工竟被起诉赔偿20万?

近日,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认定陆某在微信群中罗列公司存在的劳动争议问题,不构成丑化公司或对公司名誉权的侵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陆某于2022年10月入职合肥某教育咨询公司(以下简称教育咨询公司),2023年1月离职。同年1月19日,陆某在一微信群中发布公司存在的问题,内容包括“带大家吃个瓜……高烧请了一天假还要扣工资。元旦法定节假日,回家照顾父母,被告知没有假期,便申请线上办公,仍然要扣工资……公司克扣绩效,绩效评分为0……新入职员工上了几天班,工资是负数……”教育咨询公司认为,陆某为公司员工,按照公司规章制度,应接受公司的工作安排、绩效考评及工资发放等管理。因陆某不服从管理,公司对其绩效工资进行了合理扣除,导致陆某对公司心生不满,在微信群中发表言论。该群的群友包括客户、投资人等不特定对象,且陆某言论的发表,直接导致了投资人不再投资教育咨询公司的事实发生。教育咨询公司称,陆某的言论属捏造事实,侵害了公司的名誉权,造成了投资合同的终止、损失了20多万元的投资款。教育咨询公司将陆某诉至法院,要求陆某在朋友圈发布向公司赔礼道歉的声明、在涉案微信群发布致歉声明并赔偿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陆某与教育咨询公司发生劳动争议纠纷后,提起劳动仲裁。合肥经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教育咨询公司支付陆某工资1.33万元、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万元。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陆某在微信群发表的言论主要为公司是否扣除工资、是否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是否无理由扣除绩效、是否存在工资审核问题等信息,均为双方劳动争议事项。陆某将双方之间的争议事项及公司工作指示内容在微信群内发布,方式虽然欠妥,但并不构成捏造虚假事实进而丑化公司或损害公司名誉的行为。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教育咨询公司的诉讼请求。教育咨询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合肥中院二审认为,陆某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并将具体事项加以罗列,发表至微信群内,该行为确实有欠妥当,但陆某的言论、用词并无夸大或贬损,未超过员工维权的合理限度,上述劳动争议事项及公司工作指示内容也并非完全为陆某凭空捏造,不构成丑化教育咨询公司或对其名誉权的侵害,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来源:人民法院报记者:周瑞平
1月26日 下午 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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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23年1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05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一、制定背景和意义近年来,多地彩礼数额持续走高,形成攀比之风。这不仅背离了彩礼的初衷,使彩礼给付方家庭背上沉重的经济负担,也给婚姻稳定埋下隐患,不利于社会文明新风尚的弘扬。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提高全社会文明程度。2021年以来,“中央一号文件”连续三年对治理高额彩礼、移风易俗提出工作要求。从司法实践反映的情况看,涉彩礼纠纷案件数量近年呈上升趋势,甚至出现因彩礼返还问题引发的恶性刑事案件。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一号文件”要求,回应人民关切,最高人民法院全面总结近年来司法实践经验,经过充分调研、反复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制定了本《规定》。《规定》具有如下重要意义:第一,有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移风易俗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彩礼作为我国传统婚嫁习俗,有广泛的社会文化基础。但是,超出家庭正常开支的彩礼成为很多家庭的沉重负担,在婚龄较短的情况下,造成双方利益失衡,彩礼纠纷数量增多。针对这一问题,法院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予以适当调整,妥善平衡双方利益。甚至有些人借彩礼之名行诈骗之实,严重损害彩礼给付方合法权益,司法更应坚决予以打击。《规定》旗帜鲜明地反对借婚姻索取财物,对于弘扬健康、节俭、文明的婚嫁新风,推动文明乡风建设,有重要意义。第二,有助于推动提升高额彩礼专项治理效果2022年8月,农业农村部、中央文明办、民政部等八个部门联合发布《开展高价彩礼、大操大办等农村移风易俗重点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提出治理的目标是高价彩礼等陈规陋习在部分地区持续蔓延势头得到有效遏制,农民群众在婚丧嫁娶中的彩礼等支出负担明显减轻。《规定》通过明确裁判规则,能够给予相关当事人以行为指引,助力引导人民群众更加理性地看待彩礼问题,让彩礼回归“礼”的本质,推动提升高额彩礼专项治理效果。第三,有助于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依法平衡双方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规定了三种可返还彩礼的情形,包括:未办理结婚登记、已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以及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但是,近年来,涉彩礼案件呈现以下两个新特点:一是已经办理结婚登记且已共同生活,但是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二是仅按当地习俗举办婚礼即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该两类案件无法适用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及如何确定返还比例成为审判实践的难点。《规定》基于彩礼的目的性赠与特征,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因素,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的基础上,完善相关裁判规则,有助于统一类案的法律适用标准,妥善平衡双方利益。二、主要内容《规定》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彩礼认定范围、彩礼返还原则、诉讼主体资格等重点难点问题予以规范,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结合,形成逻辑完整的彩礼纠纷法律适用规则。一是重申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民法典第1042条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借婚姻索取财物违反了婚姻自由原则,应当坚决予以打击。《规定》明确,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是明确彩礼与恋爱期间一般赠与的区别。彩礼与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相比,虽然当事人的目的和动机相似,但是彩礼的给付一般是基于当地风俗习惯,直接目的是为了缔结婚姻关系,有其相对特定的外延范围。为此,《规定》明确,在认定某一项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时,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比如,可以考察给付的时间是否是在双方谈婚论嫁阶段、是否有双方父母或介绍人商谈,财物价值大小等事实。《规定》同时以反向排除的方式明确了几类不属于彩礼的财物,包括:一方在节日或者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等。此类财物或支出,金额较小,主要是为了增进感情的需要,在婚约解除或离婚时,可以不予返还。三是明确涉彩礼纠纷的诉讼主体。彩礼返还纠纷中,程序上存在的主要争议问题是婚约双方的父母能否作为诉讼当事人。在中国的传统习俗中,儿女的婚姻一般由父母操办,接、送彩礼也大都有双方父母参与。《规定》充分考虑上述习俗,区分两种情况:一是婚约财产纠纷。此类案件原则上以婚约双方当事人作为诉讼主体,但考虑到实践中,彩礼的给付方和接收方并非限于婚约当事人,双方父母也可能参与其中,为尊重习俗,同时也有利于查明彩礼数额、彩礼实际使用情况等案件事实,确定责任承担主体,《规定》明确,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二是离婚纠纷。考虑到离婚纠纷的诉讼标的主要是解除婚姻关系,不宜将婚姻之外的其他人作为当事人,故《规定》明确,在离婚纠纷中一方提出返还彩礼诉讼请求的,当事人仍为夫妻双方。四是完善彩礼返还规则。近年来,涉彩礼纠纷出现新情况、新问题。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虽规定了彩礼返还问题,但在法律逻辑上,尚有两种情况未予规定,需要完善相关规则:一是已经结婚并共同生活;二是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经共同生活。在第一种情况下,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应予以支持。但是,也要看到,给付彩礼的目的除了办理结婚登记这一法定形式要件外,更重要的是双方长期共同生活。因此,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应当作为确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及返还比例的重要考量因素。在“闪离”的情况下,如果对相关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完全不予支持,尤其是举全家之力给付的高额彩礼,会使双方利益明显失衡,司法应当予以适当调整,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在第二种情况下,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原则上彩礼应当予以返还。但亦不应当忽略共同生活的“夫妻之实”。该共同生活的事实一方面承载着给付彩礼一方的重要目的,另一方面会对女性身心健康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尤其是曾经有过妊娠经历或生育子女等情况。如果仅因未办理结婚登记而要求接受彩礼一方全部返还,有违公平原则,也不利于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规定》对此用两个条文予以规定。要特别说明的是,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更好回应人民群众关切,2023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就《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200余份反馈意见。我们对反馈意见高度重视,逐份进行了认真梳理和慎重研究。就其中的扩大诉讼主体范围、规定嫁妆处理规则、明确借婚姻索取财物具体形式、共同生活界定等意见,反复进行研究。我们认为,首先,关于诉讼主体范围。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适当将诉讼主体由婚约当事人扩大到其父母,符合传统习俗,但如果扩大到其他亲属,将导致过多人牵涉诉讼,严重影响诉讼效率,也容易激化矛盾。对于有的婚约当事人父母早亡,由其他亲属抚养长大并在彩礼给付接收中代行父母职责的情况,我们在《规定》起草过程中已对此予以特别关注。但是,考虑到个案千差万别,亦无明确的法律或习俗概念界定该类人员,为保证司法解释准确清晰,《规定》未作扩大表述。实践中,如出现此种特殊情况,可以基于习俗,参照适用本《规定》处理;其次,关于嫁妆处理规则。作为与彩礼相伴相生的婚嫁习俗,嫁妆目前仍较为普遍,但不同地区、不同家庭可能存在较大差别。为此,《规定》第五条和第六条均明确在彩礼返还时要考虑嫁妆情况,即应当扣减已经共同消费或已经添附到男方财产上的嫁妆数额。此外,传统上一般认为,离婚时,尚存的嫁妆应归女方,现实生活中亦对此争议不大,从审判实践情况看,仅就嫁妆返还产生的纠纷极少,故《规定》未就嫁妆返还问题再作单独规定,逻辑上可以参照本规定处理。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总结审判实践经验,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加强监督指导。第三,关于借婚姻索取财物具体形式。借婚姻索取财物与彩礼在实践中的界限不能简单以是否有结婚意愿作为区分标准,因为有的情况即使当事人有结婚意愿,也可能借机索取财物,且结婚意愿作为主观因素在诉讼中亦需要客观事实证明,实践中当事人很难举证证明。有意见提出,收受彩礼后携款潜逃或者短期内多次以缔结婚姻为名收取高额彩礼后无正当理由悔婚的,应认定为借婚姻索取财物。我们认为,如果有证据证明存在上述情形,一方根据《规定》第二条,请求对方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实践中,如果情形严重的,甚至已涉嫌刑事犯罪,人民法院对该种行为应当坚决予以打击。第四,关于共同生活的认定。有意见提出应当明确共同生活多长时间即可以不需要返还彩礼。考虑到彩礼返还比例不仅需要考虑共同生活时间,还要考虑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不同因素叠加会出现各种不同组合,规定具体的时间反而可能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利益。故《规定》未就具体的生活时间进行规定。实践中应当依据个案具体情况综合认定。此外,有意见提出,不应将是否孕育作为彩礼返还的考量因素。最高人民法院一直高度重视对妇女权益的保护,考虑到女性在妊娠、分娩、抚育子女等方面的付出,《规定》明确将此作为酌情减少彩礼返还甚至不予返还的考量因素,以更好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比如我院此前发布的一件涉彩礼典型案例,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按照当地习俗举办婚礼后共同生活,并生育子女,法院判决不予返还彩礼。此外,我们根据反馈意见,对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比如,将征求意见稿第五条和第六条中的“孕育子女”修改为“孕育情况”,以涵盖终止妊娠等情形。再比如,将征求意见稿第五条和第六条中的“共同生活时间”修改为“共同生活情况”,以指引法官在考量共同生活事实时,不能简单计算时间长短,还需要综合考虑是否实际一起居住、未实际共同居住的原因等情形。反馈意见对于完善《规定》内容起到了重要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23年1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0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
1月18日 下午 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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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院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单

全国法院先进集体名单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王平村人民法庭密云区人民法院溪翁庄人民法庭(环境资源法庭)北京金融法院审判第三庭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大沽法庭(少年法庭)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石家庄金融法庭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大名县人民法院执行局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安新县人民法院白洋淀人民法庭安国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保护审判庭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政治部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宣传处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晋阳人民法庭平定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泽州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信息处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政治部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家事审判庭岚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政治部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支队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行政(综合)审判庭盖州市人民法院东城人民法庭西丰县人民法院政治部大连海事法院立案庭辽河人民法院曙光人民法庭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八道沟人民法庭图们市人民法院政治部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宾县人民法院宾西人民法庭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政治部鸡东县人民法院鸡林人民法庭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海伦市人民法院立案庭漠河市人民法院北极人民法庭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诉调对接中心)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自由贸易区法庭(自由贸易区知识产权法庭)上海金融法院综合审判一庭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环境资源法庭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嘉泽人民法庭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如东县人民法院洋口港人民法庭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句容市人民法院少年案件审判庭南京海事法院执行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基金小镇人民法庭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综合审判庭)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金融审判庭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缙云县人民法院壶镇人民法庭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政治部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郎溪县人民法院十字铺人民法庭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宣传处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宣传教育处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莘口人民法庭石狮市人民法院湖滨人民法庭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态环境审判庭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竟成人民法庭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五陂人民法庭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政治部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督察室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综合办公室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法庭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巨峰人民法庭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立案庭(信访处)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刑事审判庭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淅川县人民法院荆关人民法庭永城市人民法院高庄人民法庭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秭归县人民法院政治部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综合办公室沙洋人民法院综合办公室红安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崇阳县人民法院白霓人民法庭仙桃市人民法院龙华山人民法庭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湘江环境资源法庭(金霞中心法庭)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衡东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新宁县人民法院政治部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室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政治处廉江市人民法院安铺人民法庭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兴宁市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执行局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立案庭广州海事法院海事审判庭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支队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政治部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桐木人民法庭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儋州市人民法院立案庭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仙女山人民法庭渝中区人民法院政治部(机关党委)重庆两江新区人民法院(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综合办公室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荣县人民法院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审判庭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叙永县人民法院摩尼人民法庭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井研县人民法院研城人民法庭通江县人民法院沙溪人民法庭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成都互联网法庭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清镇市人民法院研究室仁怀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第二庭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案件审判庭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综合审判庭)勐腊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瑞丽市人民法院涉外审判庭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山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巴青县人民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普兰县人民法院塔尔钦中心人民法庭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陈炉人民法庭武功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沙河子人民法庭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福利路人民法庭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政治部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静宁县人民法院雷大人民法庭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执行局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双树人民法庭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法院闽宁人民法庭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乌鲁木齐知识产权法庭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福海县人民法院喀拉玛盖人民法庭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立案庭解放军乌鲁木齐军事法院第一审判庭中部战区军事法院民事审判庭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全国法院先进个人名单北京市姜巍巍(女)
1月17日 下午 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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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劳荣枝被执行死刑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劳荣枝故意杀人、抢劫、绑架死刑复核一案依法作出裁定,核准劳荣枝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在复核期间,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劳荣枝委托了辩护律师为其辩护,辩护律师查阅了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提交了辩护意见。最高人民法院认真听取并审查了辩护意见,充分保障了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劳荣枝送达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劳荣枝向被害人亲属表达歉意。2023年12月18日上午,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对劳荣枝执行了死刑。南昌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派员临场监督。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前安排劳荣枝会见了近亲属。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确认:1996年至1999年间,被告人劳荣枝与其情人法子英(已另案核准并执行死刑)共谋抢劫等,由劳荣枝在娱乐场所从事陪侍服务,物色作案对象,与法子英共同实施暴力,劫取他人财物或绑架他人勒索财物。二人在江西省南昌市、浙江省温州市、江苏省常州市、安徽省合肥市共同实施抢劫、故意杀人、绑架4起,共致7人死亡。劳荣枝在南昌将被害人熊某甲诱骗至其租住处,与法子英共同抢劫熊某甲随身财物,将熊某甲杀死并分尸;劳荣枝用劫得的钥匙试开熊某甲家门探查情况,与法子英共同到熊某甲家中实施抢劫,为灭口又杀死熊妻张某及2岁幼女熊某乙。劳荣枝在温州与法子英共同入户抢劫被害人梁某某财物,逼迫梁某某将被害人刘某某骗至现场实施抢劫,为灭口杀死梁某某、刘某某。劳荣枝在常州将被害人刘某(甲)诱骗至其租住处实施绑架,捆绑、看管、威胁刘某(甲),与法子英共同逼迫刘某(甲)给其妻刘某(乙)打电话准备赎金,劳荣枝带刘某(乙)至现场并收取赎金。劳荣枝在合肥将被害人殷某某诱骗至其租住处实施绑架,参与捆绑并看管殷某某,在勒赎字条上添加威胁性字句,购买用于藏放无辜被害人陆某某尸体的冰柜,与法子英共同将殷某某关进钢筋笼内,杀死陆某某并割下头颅威胁殷某某,并致殷某某死亡。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劳荣枝伙同罪犯法子英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劳荣枝伙同法子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又构成抢劫罪;劳荣枝伙同法子英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还构成绑架罪。在共同犯罪中,劳荣枝与法子英精心预谋,周密策划,分工明确,相互配合。劳荣枝始终积极主动,起到至为重要的作用,亦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劳荣枝伙同法子英故意杀死5人;抢劫致1人死亡,入户抢劫,抢劫财物共计价值3万余元,数额巨大;绑架并杀害被绑架人1人,勒索财物7万余元,犯罪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极大,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对劳荣枝所犯数罪应予并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劳荣枝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绑架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记者:孙航编辑:时雨萌
2023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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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牌!开机!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文化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推动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繁荣发展,积极与国内文化品牌机构深化合作,不断增强法院影视社会影响力,“最高人民法院影视中心创作拍制基地”12月8日在无锡国家数字电影产业园举行揭牌仪式。无锡国家数字电影产业园是全国唯一部省共建的国家级数字电影产业基地,是国内科技含量最高的影视拍制基地,先后获评“中国重要制片基地”“国家文化与科技融合示范基地”等荣誉,园区自2013年成立至今,已累计承接影视剧拍摄制作1200余部,生产了《封神第一部:朝歌风云》《中国医生》《中国机长》《人世间》《流浪地球》等具有广泛影响力的影视作品。《江河之上》《庭外》《因法之名》等司法题材影视剧也都由该园区企业出品生产。作为“最高人民法院影视中心创作拍制基地”揭牌后的第一个司法题材影视项目,电视剧《我们与法庭的距离》同时举行了开机仪式。该剧由腾讯视频、七印象文化、最高人民法院影视中心出品,峨眉电影集团、凤仪文化娱乐集团联合出品,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北京七与光文化有限公司等联合摄制,著名导演管虎担任监制,谢东燊执导,张启敏工作室编剧,青年演员龚俊、任敏领衔主演。该剧以人民法院家事审判为主要内容,讲述了青年法官沈谢秩、律师秦睿及众多法律人扎根司法一线、致力调处矛盾纠纷的故事,展现了年轻法律人在司法实践中的执着、艰辛与温情。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广播电视局,无锡市有关领导和单位负责人参加了揭牌及开机仪式。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记者:陈雨人、李沐遥
2023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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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第二批)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祖国的未来属于下一代。做好关心下一代工作,关系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对损害少年儿童权益、破坏少年儿童身心健康的言行,要坚决防止和依法打击。为了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我国先后出台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家庭教育促进法等法律,发布相关指导文件,努力为未成年人营造良好成长环境。最高人民法院一直高度重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2023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调整少年审判工作机制,实行“三合一”管理,依托民一庭运行,进一步强化少年审判专业化建设。在审判理念上,坚持抓前端、治未病,加强能动司法,促推源头治理,努力提升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现代化水平。为加强全社会的未成年人保护意识,提升未成年人自我保护能力,引导家长“依法带娃”,最高人民法院以未成年人保护为专题发布2023年第二批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此批案例主要具有以下四方面特征。一是明确被抢夺、藏匿以及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子女也是家庭暴力受害人。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行为不仅侵害了父母另一方对子女依法享有的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而且严重损害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应当坚决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目睹家庭暴力特别是身体暴力,不仅会对其心理产生巨大冲击,还可能因被迁怒、误伤等原因受到身体伤害,长此以往甚至可能形成“以暴力解决一切”的错误观念,对其成长有不可忽视的负面影响。出于健康成长的考虑,未成年人可以由其近亲属或者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等有关部门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在蔡某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中,为争夺抚养权,蔡某某的父亲先是暴力抢夺、藏匿蔡某某,导致年仅四岁的蔡某某近三百天未见到母亲;后不顾蔡某某哭喊阻止,暴力殴打蔡某某母亲,同时造成蔡某某面部受伤,导致蔡某某因极度缺乏安全感等心理问题接受心理治疗。此案中,尽管父亲的暴力殴打对象并不是孩子,抢夺行为亦与典型的身体、精神侵害存在差别。但考虑到孩子作为被抢夺、藏匿对象和暴力行为目击者,其所遭受的身体、精神侵害与父亲的家庭暴力行为直接相关,人民法院对蔡某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请求予以支持,体现了司法对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以及其他家庭暴力行为的“零容忍”态度。二是强调发现机制对防止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关键性作用。预防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发现是基础和关键。未成年人因其智力尚未发育完全,自我表达能力欠缺,自我保护能力不强,对家庭特别是父母的依赖程度高,在遭受家庭暴力时难以主动寻求有效救济途径。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是除了家庭以外未成年人所在时间最长的场所,老师是发现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关键一环,其是否能够细心关注、及时报告,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发现程度。在唐某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唐某某所遭受的家庭暴力就是由其所在幼儿园老师在检查时发现,幼儿园及时履行强制报告义务,有效制止了家庭暴力行为。在彭某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中,学校老师收到彭某某的求助后及时报案,陪同彭某某在派出所做了笔录,并与妇联组织进行沟通,处置及时、反应高效,为防止未成年人继续遭受家庭暴力提供坚实后盾。在此,我们特别提示孩子们,如果遭受家庭暴力无人可说的,可以第一时间向老师报告;我们也呼吁广大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及工作人员,除了教书育人外,保护孩子身心健康是职责所在,更是托举孩子幸福人生的善举。对未成年人而言,学校及老师在其无家可归的危难情况下,及时伸出援助之手,将成为其以后面临人生困难的温暖底色和强大支撑。三是明确离婚纠纷中,施暴方不宜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已满两周岁、已满八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权有其各自优先考量因素,但这些因素均要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为阻隔家庭暴力行为的代际传递,避免未成年人因家庭暴力受到身体、精神侵害,一般不宜由施暴方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如在刘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案中,人民法院考虑到九岁儿童存在意思摇摆、意见多次反复的情况,从最有利于其成长角度判令由母亲直接抚养。在韩某某等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中,考虑到韩某某处于由单亲抚养的生活环境,人民法院在裁定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的基础上,特别增加了一项措施,即暂时变更直接抚养人,将未成年人与原直接抚养人进行空间隔离。这不仅可以使人身安全保护令发挥应有功效,也能保障未成年人的基本生活,更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四是警示父母切勿以爱之名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不仅要引导孩子学知识、长本领,更要帮助孩子形成良好品德和行为习惯。但现实中,有的父母片面以学习成绩为唯一目标,忽视孩子正常的身体、心理成长规律;有的父母片面理解“爱之深,责之切”,动辄以打骂方式对孩子进行管教;有的父母不考虑孩子的真实意愿,强行推行自己的教育理念和教育方式;还有的父母将工作、生活中积累的压力和负面情绪不自主地宣泄到孩子身上。这些身体、精神侵害行为,严重影响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比如,在吴某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中,父亲“望女成凤”的迫切心情,很多家长都深有体会,但其采取的冻饿、断绝与外界交流等方式损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违背了未成年人的成长规律,禁止出门上学更是侵害了孩子的受教育权,名为“爱”实为“害”,必须在法律上对该行为作出否定性评价。人民法院在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家庭暴力行为基础上,还通过责令施暴人接受矫治、对施暴人进行家庭教育指导等方式给父母“上课”。从根源上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全面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在此,最高人民法院结合少年审判工作经验提示广大父母,每个孩子都是需要被尊重的独立个体,他们享有包括受教育权在内的基本民事权利。在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时,父母要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以恰当的方式引导、教育子女健康成长。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青少年阶段是人生的‘拔节孕穗期’,这一时期心智逐渐健全,思维进入最活跃状态,最需要精心引导和栽培”。希望通过发布的典型案例,引导全社会更加关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引导父母多倾听、理解孩子的内心世界,做孩子成长路上的好朋友与领路人!第二批案例案例一蔡某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未成年子女被暴力抢夺、藏匿或者目睹父母一方对另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的,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关键词未成年人
2023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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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老旧小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典型案例

2023年11月8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老旧小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典型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陈宜芳、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副司长刘李峰、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吴景丽出席发布会,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副局长王斌主持。图为发布会现场。随着我国人口结构深刻变化和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求不断提升,老旧小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成为广大城市家庭,尤其是有老年人、婴幼儿、残疾人家庭的迫切需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老旧小区改造是提升老百姓获得感的重要工作,也是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的重要内容。要聚焦为民、便民、安民,尽可能改善人居环境,改造水、电、气等生活设施,更好满足居民日常生活需求,确保安全。让老百姓体会到我们党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党始终在人民群众身边。截至2023年10月,全国老旧小区既有住宅已累计加装电梯近10万部,但加装电梯仍是老旧小区改造中群众反映强烈的难点问题。在电梯加装和使用过程中,楼上楼下、左邻右舍因需求和利益不同,容易产生纠纷。妥善化解邻里纠纷、为老旧小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事关千千万万家庭幸福安居、事关
2023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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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二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23年10月24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2023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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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一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暨典型案例

2023年9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暨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周加海、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李文峰、公安部法制局副局长孙萍出席新闻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副局长王斌主持。图为新闻发布会现场。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周加海介绍了《意见》制定的有关情况及《意见》主要内容。一、《意见》的制定背景网络空间是现实社会的延伸,是亿万民众共同的精神家园。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网络空间天朗气清、生态良好,符合人民利益。网络空间乌烟瘴气、生态恶化,不符合人民利益”,要求以时代新风塑造和净化网络空间,共建网上美好精神家园。在信息网络上针对个人肆意发布谩骂侮辱、造谣诽谤、侵犯隐私等信息的网络暴力行为,贬损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有的造成了他人“社会性死亡”甚至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扰乱网络秩序,破坏网络生态,致使网络空间戾气横行,严重影响社会公众安全感。网络虽是虚拟空间,但绝非法外之地!让网暴者受到应有法律制裁,依法维护公民权益,净化网络生态,是回应社会关切、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必然要求。在刑法上,网络暴力行为主要适用的罪名是侮辱罪、诽谤罪。根据刑法规定,侮辱罪、诽谤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近年来,侮辱、诽谤刑事案件增长明显,其中不少为网络侮辱、诽谤案件,与此同时,作出有罪判决的比例却很低。以诽谤刑事案件为例。2022年人民法院一审收案618件,比2013年(126件)增长了近四倍;其中,绝大多数是由被害人自诉提起,检察机关公诉的只有29件,仅占4.69%。当年共审结诽谤刑事案件587件,其中,不予受理的271件,占46.17%;驳回起诉的110件,占18.74%;准予撤诉的97件,占16.52%;作出判决的只有79件,仅占13.46%,其中判决有罪的仅有43人。案件数量大幅增长、有罪判决极少的巨大反差,一方面与自诉人在确认网络暴力侵害人、收集证据等方面存在现实困难有关,另一方面也与侮辱、诽谤刑事案件的公诉标准缺乏细化指引、“门槛过高”有关。依法惩治网络暴力犯罪,关键在于要根据网络侮辱、诽谤的特点,进一步明确法律适用标准,畅通刑事追诉程序,为网暴被害人及时提供有效法律救济,让人民群众充分感受到人格权利受到保护、公平正义就在身边。鉴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立足执法司法实践,在中央网信办等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经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反复论证完善,共同研究制定了《意见》。《意见》制定过程中,我们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引发了热烈反响,有关方面人士通过线上线下方式提出了5万余条意见建议,为完善文件规定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此,我们谨向社会各界,向关心、支持网络暴力治理工作的广大公众,致以诚挚的谢意!2023年7月,习近平总书记对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坚持依法管网、依法办网、依法上网。本《意见》是“两高一部”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坚持走中国特色治网之道的具体举措。我们相信,《意见》的发布施行,对于进一步提升网络暴力治理成效,有效维护公民权益,营造清朗网络空间,必将发挥重要作用。二、《意见》的主要内容《意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强国的重要思想,对网络暴力违法犯罪案件的法律适用和政策把握问题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意见》共20条,主要包括十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明确网络暴力的罪名适用规则。《意见》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对网络暴力行为的性质认定作了指引性规定。具体而言,在信息网络上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以侮辱罪、诽谤罪定罪处罚;组织“人肉搜索”,违法收集并向不特定多数人发布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此外,对借网络暴力事件实施的恶意营销炒作行为,可以适用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对所发现的网络暴力信息不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行为,可以适用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二是明确网络暴力违法行为的处理规则。对网络暴力行为,应当坚持多元共治,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意见》规定,实施网络侮辱、诽谤等网络暴力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三是明确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政策原则。《意见》要求,对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应当体现从严惩治精神,让人民群众充分感受到公平正义。坚持严格执法司法,对于网络暴力违法犯罪,依法严肃追究,切实矫正“法不责众”的错误倾向。要重点打击恶意发起者、组织者、恶意推波助澜者以及屡教不改者。《意见》同时规定,具有针对未成年人、残疾人实施网络暴力,组织“水军”、“打手”等实施网络暴力,编造“涉性”话题侵害他人人格尊严,利用“深度合成”等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发布违法信息,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发起、组织网络暴力等情形的,依法从重处罚。四是明确网络暴力违法犯罪与合法行为的界限。《意见》规定,通过信息网络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或者违法违纪行为,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实或者明知是捏造的事实而故意散布的,不应当认定为诽谤违法犯罪。针对他人言行发表评论、提出批评,即使观点有所偏颇、言论有些偏激,只要不是肆意谩骂、恶意诋毁的,不应当认定为侮辱违法犯罪。五是明确公安机关协助取证的工作要求。根据刑法规定,对于被害人就网络侮辱、诽谤提起自诉的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害人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意见》重申刑法规定,同时明确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人民法院要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及时查明网络侮辱、诽谤的行为主体,收集相关信息传播扩散情况以及造成的影响等证据材料。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为公安机关取证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协助。六是明确网络侮辱、诽谤刑事案件的公诉标准。根据刑法规定,实施侮辱、诽谤犯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应当依法提起公诉。《意见》规定,对网络侮辱、诽谤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公诉程序:(1)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的;(2)随意以普通公众为侵害对象,相关信息在网络上大范围传播,引发大量低俗、恶意评论,严重破坏网络秩序,社会影响恶劣的;(3)侮辱、诽谤多人或者多次散布侮辱、诽谤信息,社会影响恶劣的;(4)组织、指使人员在多个网络平台大量散布侮辱、诽谤信息,社会影响恶劣的;(5)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情形。七是明确网络侮辱、诽谤刑事案件自诉转公诉的衔接程序。《意见》规定,对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网络侮辱、诽谤行为,公安机关已经作为公诉案件立案,被害人同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可以请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并将相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原自诉人可以作为被害人参与诉讼。被害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前提起自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有关网络侮辱、诽谤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八是依法支持针对网络暴力的民事维权。《意见》规定,针对他人实施网络暴力行为,侵犯他人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受害人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权利人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申请,依法作出人格权侵害禁令。九是明确网络暴力案件的公益诉讼规则。《意见》规定,网络暴力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所发现的网络暴力信息不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暴力治理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可以依法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协助。十是能动履职促进网络暴力综合治理。《意见》要求,办理网络暴力案件,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发布案件进展信息,澄清事实真相,消除网络暴力的不良影响,以减轻对被害人的伤害,帮助被害人走出困境;开展法治宣传,充分发挥执法办案的规则引领、价值导向和行为规范作用,教育引导广大网民自觉守法,引领社会文明风尚;深入分析滋生助推网络暴力发生的根源,促进对网络暴力的多元共治,从根本上减少网络暴力的发生,营造清朗网络空间。此外,与本《意见》同步发布的,还有一批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典型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编辑:张玉玲
2023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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插队处罚应当入法

在我国的新闻报道中,因为插队而引发纠纷甚至“血案”的情形屡见不鲜,后果触目惊心,对此,只要看看如下报道标题就能清楚:“河南一男子加油站插队被阻止,冲动拿刀行凶,2017年他被判处死刑”;“广西市民因指责插队被捅2刀,保安见义勇为被捅身亡引发全城感动”;“江西武功山景区爆发惊险打斗!游客插队引发争执”;“两对父子插队‘混战’
2023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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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林翰虐待案一审宣判,主审法官回应案件五大焦点!

备受关注的牟林翰虐待案于6月15日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最终以虐待罪判处被告人牟林翰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同时判决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蔡某某(陈某某之母)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3万余元。宣判后,围绕公众关注的焦点问题,本案的主审法官回答了《法治日报》记者的提问。一、问:被告人牟林翰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答:法院认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实牟林翰实施了积极追求或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的教唆行为;从牟林翰联系、寻找、救治陈某某的过程来看,均显示牟林翰并不希望或放任陈某某死亡结果的出现,也不存在故意拖延救治的行为。
2023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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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不是清水衙门

张军参加最高法办公厅第一党支部党员大会
2023年4月27日
自由知乎 自由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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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鸭脖的“绝味”与“纯味”之争,胜负已定!

炎热的夏季,卤味配酒,快乐我有。咦,怎么感觉哪里不太一样,仔细一看,居然不是“绝味”而是“纯味”。相似的店铺包装和logo,一字之差的品牌名,这样真的没问题吗?近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基本案情2008年,绝味公司首次注册成立,其后分别申请注册了5款商标。到2019年12月,“绝味”已成为全国范围内有影响力的餐饮品牌之一,市场份额位列业内前茅。2022年,绝味公司发现在湖南、贵州、广东、云南、四川等地出现多家名为“纯味”的店铺,不仅门店的装修风格与绝味近似,连使用的商标相似度都很高——均为手握红辣椒的鸭子与文字组合,其官方网站还将门店照片与商标置于显著位置宣传。绝味公司认为纯味公司此举已经构成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将其诉至法院。
2023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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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部新法给了她最新的保护!

2023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在校未成年女生王小荷(化名),与江常(化名)曾是男女朋友关系。双方分手后,江常多次通过网络平台发布涉及王小荷的隐私信息,并对王小荷进行侮辱,致使王小荷名誉受损,并产生严重精神损害。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王小荷及其法定代理人向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提起名誉权纠纷诉讼。崇州法院判决江常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并支付王小荷精神损害赔偿。鉴于江常曾经的行为,基于王小荷的申请,2023年1月1日,崇州法院依据当天开始施行的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发出四川省首份“保障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江常继续纠缠、骚扰王小荷,妨碍王小荷的正常生活、学习;禁止江常泄露、传播王小荷的隐私和个人信息。那么,妇女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依据是什么,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人身保护令的主体范围是什么……案件主办法官、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崇阳人民法庭庭长谢奎,重点结合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对有关问题作了解答。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编辑:逯璐
2023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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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套新机制,输出能力强!

“三库四链一平台”是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推出的司法工作新机制。它们具体都代表什么呢?这套司法新机制发挥出怎样的作用呢?“三库”建设,献精准服务之策“你们企业,这个季度经营情况怎样?运营过程中又遇到什么新的困难?”2022年7月,武侯区法院分管商事审判的高文副院长带队走访调研辖区某重点企业,了解企业经营情况及司法需求。院领导与链主企业、庭长与辖区街道所属重点企业对接,这是武侯区法院精准服务“三库”建设中的重要一环。所谓“三库”建设指的是武侯区法院建立了司法服务项目库、数据库和人才库,将辖区294家企业纳入重点关注名单,并派遣16个基层法治指导员担任“服务专员”,从企业合规、纠纷应对等方面给予企业全链条指导。在具体方法上,先是“走出去”“请进来”,对辖区内链主企业开展“法治体检”和精准“画像”,然后由低效资产盘活、城市有机更新及资产保全处置三大工作专班,通过“研数+研法”,为企业提供更为精准的服务方案。“四链”赋能,行专业服务之事武侯区法院建设了“三个一体保护”司法协同创新赋能格局,打造“创新链”。即川渝一体保护,承办2022川渝知识产权保护研讨会,共商川渝两地知识产权保护大计;平台一体保护,武侯区法院携手市、区网信办、融媒体中心,共同营造激励创新创业的市场环境;区域一体保护,构建大司法区知识产权一体保护格局,联合区检察院、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签署知识产权协同保护框架协议。除了“创新链”以外,武侯区法院还充分发挥在医疗、破产、行政审判领域的专业优势。延长“供应链”,依托“诸葛问诊”品牌,发挥医疗纠纷化解前沿阵地作用,推动医疗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集优“要素链”,塑造“诸葛破立”品牌,发挥破产审判“积极拯救”和“及时出清”功能,促进危困企业“腾笼换鸟”;进阶“价值链”,发挥“诸葛在行”品牌优势,解决中心城区产业发展中行政纠纷难题,推进企业合规发展,提高城市治理效能。“一平台”集优,求全域服务之效“一揽子”智慧诉讼服务平台是武侯区法院推出的集法院网站、微信公众号、微信小程序等平台于一身的网络诉讼服务体系,为企业提供网上咨询、立案、交费、证据交换、庭审、送达等全流程服务。同时,该服务平台还提供“解纷菜单式服务”,企业可以根据需要选择劳动、物业等4个纠纷联调中心或者四川天府国际商事调解中心等16家调解组织,获得优质的诉前调解服务。武侯区法院构建“三库四链一平台”司法工作新机制,持续输出“精准、专业、全域”司法服务,让法治成为了高质量发展亮丽底色。来源: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编辑:王紫暄
2022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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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促进消费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法发〔2022〕3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促进消费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2022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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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真是我们的贴心人!

“感谢法官为我们讨回了工钱,讨回了公道,你们真是我们的贴心人!”一位农民工领到拖欠的工资后,激动地对执行人员讲道。这是怎么一回事呢?日前,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发现某企业拖欠18名农民工工资,共计68万余元。对于农民工来,拖欠的工资不仅是他们辛苦打拼的“血汗钱”,更是很多家庭的“救命钱”,万分重要。在这种情况下,盱眙县人民法院不敢懈怠,立即展开行动,在网上司法拍卖该企业资产之后,派出执行人员积极与申请人沟通,优先支付了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并且监督该企业将工资集中发放到农民工手中。一直以来,盱眙县人民法院都极为重视涉农民工工资和其他涉民生案件,曾经开展专项执行行动,一上午就拘传被执行人6人,执结案件12件,达成和解协议3件,执行到位金额23.2万元,用实际行动为广大农民工解决问题,保障其合法权益。对此,很多农民工朋友都感激不已,而盱眙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赵学雷则表示:“群众的事就是我们的事。”来源: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编辑:王紫暄
2022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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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解决方案太给力了!

“这个解决方案太给力了,仅三天就帮我们解决了难题!”拿到调解书被诉企业负责人感谢道。这是怎么一回事呢?原来被诉企业受疫情影响,资金回笼较慢,未及时偿还欠款,原告公司向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东双沟人民法庭申请采取保全强制措施。在得知这个情况后,东双沟法庭特别重视,派法官严银走访调查,发现该企业有良好的生产经营历史,且工厂仍在生产,企业仍在运行,如果采取强制措施,可能导致“办一个案子,垮掉一个企业”的结果。为此,严银与双方进行了沟通,向原告公司告知其被告企业生产现状,提出分期偿还这一条双赢的路子。经组织双方当事人反复协商,最终达成分期还款的调解协议,原告公司也自愿申请解除保全强制措施。一直以来,东双沟法庭十分注重中小微企业发展,曾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80余次,帮助企业解决问题50余个。对此,洪泽法院院长李玲说道:“通过让众多涉企纠纷止于未诉,可以为中小微企业解忧纾困,助力各类市场主体平稳健康发展。”来源: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东双沟人民法庭编辑:王紫暄
2022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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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带货后买家退货退款,能从主播工资中扣除吗?

伴随互联网经济快速发展,网络购物已成消费主流。直播带货使得主播这一新型劳动群体进入大众视野,由此产生的争议纠纷也日益增多。近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主播追索工资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依法判决供应链管理公司支付工资6612元,并驳回其要求主播赔偿的诉讼请求。2020年2月,刘某与供应链管理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刘某在公司开设的淘宝账户进行直播带货,劳务报酬由“出场费”加上“直播出货金额结算的提成”计算,按月支付。刘某每天按照公司提供的排班表自行上网直播销售,产品价格由公司确定,其直播使用的工作室以及工具均由公司提供。同年7月,刘某为追索5月至6月期间公司结欠的工资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其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获支持。“刘某在6月突然提出不再为公司直播带货,其单方终止直播的行为给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供应链管理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认为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而是民事合作关系,于是起诉请求判决公司无须支付工资,且要求刘某对公司经济损失进行赔偿。法院审理后认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八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明确,人民法院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要根据用工事实认定企业和劳动者的关系。本案中,刘某从事的平台直播销售工作是供应链管理公司主要业务组成部分,其工作场所、劳动工具等均由公司提供,双方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情况,刘某的工资、工作内容和直播时间均由公司安排,由此可知,刘某在工作过程中听从公司安排,接受公司日常管理,双方之间具有人身依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成立要件。审理期间,供应链管理公司辩称,刘某直播期间产生的退货退款应从其工资中予以扣除。法院对此认为,一般情况下,劳动者只要在用人单位的安排下,按照约定完成工作,就有权要求按劳动取得报酬。本案中,由于未有证据表明双方曾就发生退货退款须从刘某工资中扣除进行明确约定,以及公司此前在提成工资计算方法上亦不作相应扣除,于是法院未予支持供应链管理公司的主张。主审法官指出,假设确有退货退款不计算提成工资计算基数的条件设定与惯常做法,也需分析退货退款发生的原因应归咎于公司产品质量,还是主播的工作失误等,因为根据劳动法规则,用人单位商业风险不能转嫁劳动者,不宜径行从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中扣除。综上,法院最终依法作出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并要求其支付刘某工资6612元。法官说法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的,应保障劳动报酬取得权。本案中,网络主播与供应链管理公司订立的合同虽然名为《合作协议》,但主播依约使用公司提供的直播账户,按照其安排的直播场所、直播内容和直播时间完成直播任务,并由公司按照约定发放直播劳动报酬。直播带货虽然加入了网络、电商等元素,但不同于生产要素重构式的平台经营模式,其并未改变销售人员与公司之间所具有的人格从属性与经济从属性的特征。直播带货模式仅是将传统的实体店销售转为网店销售、当面交易转为网上交易,传统的劳动关系形成并未发生改变。因此,无论从合同约定内容还是合同履行实际,均能体现出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即网络主播刘某提供从属性劳动特质,法院判定双方之间构成劳动关系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亦符合劳动法基本理论。来源:人民法院报作者:王焕
2022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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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窗口“嘛都管”!

近日,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在诉讼服务大厅1号窗口设置“兜底办”窗口,安排法官轮值,切实解决群众急难愁盼干警工作难题及诉讼服务工作中的所有问题。一、办急事现阶段,未央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每天接待群众超过500人次,诉讼服务工作更是事无巨细,当事人可能无法依据窗口名称对应到自身需要办理的事项,如开具“无诉讼证明”、寻求法律援助等特殊事项。“兜底办”窗口以名为意,即不论什么事情、什么需要、什么问题,都能帮群众找到解决途径,简而言之,就是“嘛都管”。二、办难事“兜底办”窗口不仅能解决群众遇到的问题,更能解决干警遇到的难题。诉讼服务中心干警整体年轻、有活力,但也存在缺少审判经验、随机应变能力有待提升等问题,难免会在引导、接待、办理诉讼服务事项中碰到解决不了、解决不好的事情,此时,就可以直接引导当事人前往“兜底办”窗口解决。该窗口以新的方式发挥“传帮带”作用,助力提升干警综合能力,努力把诉讼服务中心打造成未央法院的“金色名片”。三、能办成事“兜底办”窗口要求值班法官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用工作经验打开诉讼服务“新通道”,以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担当意识集中解决办不了、很难办的各种“疑难杂症”。同时,也要认识到“兜底办”窗口不是万能钥匙,并以此为契机,不断总结现象背后的共性问题,完善制度、形成机制,补齐短板、提高效率,真正让群众“能办成”的事情越来越多。来源: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编辑:张立叶
2022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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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详细立案方法,拿捏了

欢迎大家“对号入座”1234所以你是哪种立案人呢?快来认领吧来源:四川省绵阳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编辑:段茜茜
2022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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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家法院诉源治理有绝招!

一个目标,两种力量,三个环节这是云南省临沧市双江县人民法院探索出的诉源治理路径它们具体都代表什么?这条治理路径又能发挥怎样的作用?锁定一个目标近年来,临沧市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紧扣“中华民族一家亲,同心共筑中国梦”的要求和“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将诉源治理作为市域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依托“无讼村(社区)”创建工作,将各职能部门、行业部门、基层社会治理力量纳入到诉源治理机制中,多元解纷、协调联动、形成合力。发挥两种力量利用法院自身力量,培养少数民族政法干部,不断提升少数民族政法干部素质;强化法治在维护民族团结中的作用,比如:在民族村寨建立双语少数民族法官联络点,为少数民族群众提供普法宣传以及咨询服务,并且推行“法官+村民自治”矛盾纠纷调处机制,推进纠纷化解,共建和谐美丽的多民族家园。发挥人民调解在诉源治理中的积极作用,一方面成立调解中心以凝聚多元解纷力量;另一方面通过召开调解工作培训会的形式,交流工作经验,邀请法官对调解笔录及调解协议制作进行培训,促进诉调对接工作的良性发展。把握三个环节在源头预防环节,由“注重办案”转向“参与治理”,以“百场培训、千场普法”活动为契机,通过法治讲座、巡回审判、命案防控宣讲等方式,开展普法活动,引导群众树立法治观念。突出调解前置环节,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通过“委派调解+司法确认”的模式,使纠纷以更简便方式在庭外化解;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及“无讼临沧”小程序作用,为民众提供高效的解决方案,将纠纷化解在“云”端。在诉中化解环节,坚持调解优先,邀请公安、司法、乡(镇)政府和村组干部,多方联动开展工作,推动案件解决。而对涉少数民族群众纠纷案件,则选派少数民族法官审理,并吸纳少数民族特邀调解员、人民陪审员通过法理并用,情俗相融方式调解纠纷,从而加强民族团结,让各民族真正“像石榴籽那样紧紧抱在一起。”来源:云南省临沧市双江县人民法院编辑:王紫暄
2022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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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于可以躺着“摸鱼”了!

“这下我终于实现了躺在床上管理鱼塘的愿望。”老高激动地对承办法官说。法院做了什么让老高如此激动?又是什么“高科技”让老高实现在床上管理鱼塘的愿望?养殖户为鱼塘装上“智慧大脑”几年前,老高在竹镇大泉村承包了十几亩农场从事鱼类养殖。为了提高效益,老高与南京某科技公司签订了承揽合同,为自家鱼塘装上“智慧大脑”。鱼塘的“智慧大脑”指的是鱼塘配有自动识别功能的监测传感器,可以对水文信息进行实时采集,还能通过手机客户端远程控制换水、增氧、增温、喂料等设备运行,预警异常情况,它的设置可以有效提升劳动生产效率,同时为养殖户带来便捷,让养殖户真正实现躺着“摸鱼”的愿望。不过该设备安装完毕后,总价24万元的合同,老高仅支付10万元后,就拒绝支付剩余款项。在多次交涉未果情况下,某科技公司一纸诉状将老高诉至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未付尾款,双方各有苦衷第一次庭前会议中,老高满腹委屈,向法院列举了设备存在的种种问题及导致的损失。老高鱼塘监控系统经常掉线,鱼塘上的无线网信号时有时无,手机也无法收到水产环境采集的数据,而且就在前几天,因设备不能使用,还导致了塘内大量鲈鱼死亡。科技公司我们安装的设备没有问题,通过了区农业农村局的验收,是因被告在设备安装完毕后,对农场进行了改建,损坏了埋在地下的电缆和光纤,导致网络数据无法传输。另外,鱼的死亡可能是因为天气炎热温度过高,和设备没关系。在法官对老高鱼塘内水产环境信息采集系统经过一番实地勘验后,确认该系统不能使用原因是老高在某科技公司安装好该套设备之后,自主改造过鱼塘,导致该套设备的电路和网络无法接通,且老高没有下载该套系统的专用APP进行链接。而死鱼问题不能确认死因,也无法确认是否与该设备有直接关系。一方是迫切希望收到尾款的某科技公司,一方是希望智慧鱼塘能正常使用的老高。为了解决双方的难题,法官在勘验后就地组织双方调解。由于双方前期矛盾极大,两名法官进行了分工,分别对原、被告采取“背对背”调解方式。她们将双方当事人分开,结合争议焦点就实际情况提出相应调解建议。经过法官们耐心调解,双方当事人逐渐放下心中芥蒂,面对面地协商解决纠纷的方法。最终,双方达成初步协议:扣减某科技公司部分费用,让老高找在场的第三方替代铺设电线和网线,保证在下次勘验前该套设备能正常使用。法官鱼塘旁开庭解纠纷半个月后,张琼和彭飞再次来到老高的鱼塘。这一次主要是勘验该套设备改造后的效果。在法官的组织下,老高现场调试无线APP系统,经过改造,该套系统使用没有问题,双方对设备验收进行了确认。法官就地布置简易的“法庭”,在鱼塘边组织双方进行第二次调解。对于该套设备的使用双方已没有异议,但就应付金额又出现较大争议。老高认为设备将近两年无法正常使用,还多花了几万块重整网络和监控系统,这些损失应理应由原告承担。科技公司认为损失不是设备原因造成,网络系统不包含在双方合同范围内,金额坚决不能让步。经过法官几个小时耐心地说理,最终双方各自退让一步,现场签署了调解协议。签下调解书的时候,某科技公司的负责人说道:“终于把拖了几年的事情解决了,很感谢你们!”老高也感慨:“两年多没用的设备终于能用了,钱花得也心甘情愿,感谢法院帮我实现了躺在床上管理鱼塘的愿望。”来源: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编辑:王紫暄
2022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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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内太忙了,没时间去法院,怎么办?

周内太忙了,没时间去法院,怎么办?别急,“周末法庭”了解一下,周末诉讼“不打烊”~“没想到通过手机就能把欠我们十个人洋芋钱的事情解决,而且还是在周末时间,法院这么做真是暖人心!”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市德厚镇以奈村的村民宋某感慨地向承办法官说道。为满足人民群众司法需求,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开远市人民法院推出“周末法庭”,即利用周末时间线上或线下开庭,灵活安排庭审时间,解决当事人无法在工作时间出庭参加诉讼的问题,保障当事人诉讼权益。10月29日,开远市法院东山法庭利用周末时间,通过“云上法庭”远程调解10起合同纠纷,为当事人提供了便捷高效的司法服务。家住开远中和营村的张某,多年从事洋芋收购和销售。2021年5月,张某经朋友介绍,到文山市德厚镇以奈村向10户村民收购洋芋,村民们将自家种植的洋芋交付给张某后,张某未足额向村民支付洋芋款,该10户村民遂向开远市法院起诉,要求张某支付货款共计13万余元。法院调解开远市法院东山法庭法官接到诉状后,第一时间电话联系张某,张某表示,认可欠付货款的事实,但自己只有周末有时间来处理。为减少当事人诉累,快速化解当事人纠纷,承办法官决定利用周末在线视频调解该10起案件。周六上午,经过法官居中主持调解,最终促使当事人间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了调解协议。至此,这批纠纷在周末以“互联网+调解”的模式成功化解。
2022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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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毅就中美元首会晤向媒体介绍情况并答问

11月14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印度尼西亚巴厘岛同美国总统拜登举行会晤。会晤结束后,国务委员兼外长王毅向媒体介绍情况并回答了提问。一、习近平主席刚才同美国总统拜登举行了会晤,国际社会对此高度关注。你能否简要介绍一下会晤主要情况?答:今天下午,由美方提议,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同美国总统拜登在巴厘岛举行了面对面会晤。两国元首就事关中美关系以及世界和平发展前景的重大问题进行了坦诚、深入、建设性、战略性沟通。中方已经发布了会晤新闻稿。我愿进一步介绍有关情况:一是意义重大。会晤创下了三个“首次”:这是中美元首三年来首次面对面会晤,是拜登总统执政后两位领导人首次面对面会晤,也是中美各自完成今年国内重大议程后两国最高领导人的首次互动。二是沟通深入。两位领导人相识已久,这段时间多次通话和视频会晤,每次都是长时间深入沟通。本次会晤既是迄今交往的延续,也预示着一个新的起点。会晤持续了三个多小时,超过事先商定的时长,而且使用的是同传。两位元首的交流全面、深入、坦诚,富有建设性和战略性。三是内容丰富。两国元首在会晤中谈到了各自内外政策、中美关系、台湾问题、各领域对话与合作、重大国际地区问题等五方面议题,可以说覆盖了两国关系最重要的方面和当前最紧迫的地区和全球性问题。四是引领未来。元首外交是中美关系的“指南针”和“定盘星”,对两国关系发展发挥着不可替代的战略引领作用。当前中美关系面临严重困难局面,处于何去何从的关键节点。两国元首在会晤中既把舵定向,又做出规划部署。习近平主席介绍了中共二十大的主要成果和重大意义,强调中国党和政府的内外政策公开透明,战略意图光明磊落,保持高度连续性和稳定性。习主席表示,中美关系不应该是你输我赢、你兴我衰的零和博弈,21世纪的世界必须避免重蹈“冷战”的覆辙。两国应该正确看待对方内外政策和战略意图,确立对话而非对抗、双赢而非零和的交往基调。拜登总统介绍了美国中期选举的情况,表示美方尊重中国的体制,不寻求改变中国的制度,不寻求打“新冷战”,不寻求强化同盟关系反对中国,无意同中国冲突,无意围堵中国。两国元首都重视中美关系的世界性意义,都强调确立中美关系指导原则的重要性,都希望推动双边关系止跌回稳,都同意加强沟通交流、推进务实合作。这为今后一个时期中美关系的发展明确了方向,将有利于推动两国关系逐步重回健康稳定的正轨。二、各方都关心中美关系的走向。这次会晤能否实现中美关系的稳定,或者按照美方的说法,为中美关系“建立地基”?答:这次元首会晤不仅具有重大现实指导意义,而且将对下阶段乃至更长时期的中美关系产生重要深远影响。一是明确了一个方向,就是要防止中美关系脱轨失控,找到两个大国正确相处之道。习近平主席指出,当前中美关系面临的局面不符合两国和两国人民根本利益,也不符合国际社会期待。双方应本着对历史、对世界、对人民负责的态度,确保中美关系沿着正确航向前行,不偏航、不失速,更不能相撞。拜登总统在会晤时表示,一个稳定和发展的中国符合美国和世界的利益。美中应向世界展示,双方能够管控分歧,避免由于误判或激烈竞争导致滑向冲突对抗。二是确定了一个框架,就是要共同探讨确立中美关系指导原则,或者说战略性框架。习近平主席表示,中美这么两个大国,没有一些大的原则性共识是不行的。有了原则,才有方向,有了方向,才能妥处分歧、拓展合作。中方提出中美应坚持相互尊重、和平共处、合作共赢,就是基于这一考虑。拜登总统也多次重申“四不一无意”等重要表态。两国元首一致认同确立中美关系指导原则的重要性,就此进行了建设性探讨,责成双方工作团队跟进磋商,争取在迄今已有共识基础上尽快达成一致。三是启动了一个进程,就是要将两国元首重要共识落到实处,管控和稳定中美关系。元首外交是外交的最高形式,中美元首巴厘岛会晤对双边关系的战略引领体现在方方面面,既包括会晤前的一系列重要准备,也包括会晤后的跟进和落实。管控和稳定中美关系是一个持续不间断的进程,是进行时,不是过去时也没有完成时。双方团队将按照两国元首确定的工作重点,保持对话沟通,管控矛盾分歧,推动交往合作,为中美关系增添正能量、装上安全阀,为动荡变革的世界注入稳定性和确定性。必须指出,中方有自己长期坚守的原则和底线,有必须坚定维护的正当合法利益,不会屈服于任何霸权霸凌。美方应该把拜登总统的积极表态切实体现到具体的政策和行动中,停止对华遏制打压,停止干涉中国内政,停止损害中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同中方相向而行,共同搭建有利于中美关系健康稳定发展的“四梁八柱”,共同夯实中美关系行稳致远的“坚实地基”。三、台湾问题肯定是这次会晤的一个重点。能否介绍一下两位领导人围绕台湾问题的沟通?答: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台湾问题是中国的内部事务。之所以中美之间要讨论台湾问题,是因为美国干涉了中国内政。我们的要求十分清晰明了,就是停止干涉中国内政,尊重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这次会晤当中,习近平主席向拜登总统介绍了过去几百年来台湾被外部势力殖民和侵略的历史,强调中国反对“台独”、维护领土完整,就是要守护住祖祖辈辈属于中国的土地。任何人想把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都违背中国的民族大义,中国人民必将同仇敌忾,绝不会答应。习主席指出,中方将坚持“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基本方针,以最大诚意、尽最大努力争取和平统一的前景。但如果出现《反分裂国家法》规定的三种严重情况,中方必将依法行事。中国是最希望台海和平稳定的,而“台独”同台海和平稳定水火不容,要想维护台海和平稳定,就应当坚决反对和遏阻“台独”。习主席强调,台湾问题是中国核心利益中的核心,是中美关系政治基础中的基础,是美国不能也不应逾越的红线。中方要求美方言行一致,恪守一个中国政策和中美三个联合公报规定,履行“不支持‘台独’”的承诺,停止虚化掏空一中政策,约束制止“台独”分裂言行,不要让局势发展到不可收拾的地步。拜登总统表示,美方坚持一个中国政策,不支持“台独”,不支持“两个中国”或“一中一台”,不寻求把台湾问题作为工具遏制中国。四、中美是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国际社会普遍希望中美共同应对各种全球性挑战。中美在双多边合作方面取得哪些进展?答:中美关系发展的历史表明,中美合则两利,斗则俱伤。在世纪疫情和百年变局交织、人类社会面临前所未有挑战的大背景下,中美作为两个大国,在双多边领域加强合作,同各国一道共克时艰,不仅符合中美两国利益,也是国际社会的普遍期待。会晤中,习近平主席表示,中美合作对两国和世界都是好事。中美有差异和分歧,分歧不应成为中美关系发展的障碍,差异应是两国交流合作的动力。合作需要好的氛围和稳定的关系,不能是单方面拉单子,要照顾双方关切,要有取有予。无论中美关系如何,两国在国际事务中履行大国责任的意愿不能降低。习近平主席指出,中美双方应努力使合作清单越拉越长,不要越缩越短。两国元首同意,双方团队可以就宏观经济政策、两国经贸等问题进行对话,共同努力推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二十七次缔约方大会取得积极成果。协调落实在公共卫生、农业领域形成的两份合作文件,鼓励支持开展中美人文交流,扩大各领域人员往来,持续开展中美联合工作组磋商,解决更多具体问题。事实一再说明,不能简单用竞争定义全部的中美关系,合作始终是中美两国的最好选择。中美合作有利于各方,开辟的是中美双赢、世界共赢的未来。五、双方还就哪些重要和共同关切的问题交换了意见?答:习近平主席就美方以及国际社会关心的一系列重大问题阐明了中方立场,亮明了中国态度。关于民主人权问题。习近平主席指出,自由、民主、人权是人类的共同追求,也是中国共产党的一贯追求。美国有美国式民主,中国有中国式民主,都符合各自的国情。中国全过程人民民主是基于中国国情和历史文化,体现了人民意愿。对双方存在的具体分歧,可以进行探讨,前提是平等交流。把本国定义为民主,把别国定义为威权,这本身就是不民主的表现。所谓“民主对抗威权”是个伪命题,不是当今世界的特点,更不符合时代发展的潮流。关于制度道路问题。习近平主席表示,美国搞的是资本主义,中国搞的是社会主义,双方走的是不同的路。这种不同从双方打交道的第一天起就已经存在,今后还会继续存在。中美相处很重要一条就是承认这种不同,尊重这种不同。中国共产党领导和中国社会主义制度,得到14亿人民拥护和支持,是中国发展和稳定的根本保障。企图颠覆中国共产党领导和中国社会主义制度,那就踩了底线、越了红线,动摇了两国关系的根基。关于经贸问题。习近平主席指出,中美经贸关系的本质是互惠互利,打贸易战、科技战,人为“筑墙设垒”,强推“脱钩断链”,完全违反市场经济原则,破坏国际贸易规则,只会损人不利己。中国将坚定不移把改革开放进行下去,把发展进步的基点放在自己身上。中国有自强不息的光荣传统,一切打压和遏制只会激发中国人民的意志和热情。如果美方在“脱钩”这个问题上一条道走到黑,最终将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六、当前,国际社会高度关注乌克兰危机和朝鲜半岛问题。请问双方在这个问题上进行了怎样互动?答:两国元首就包括乌克兰问题、朝鲜半岛核问题在内的国际地区问题深入交换了意见。关于乌克兰问题,习主席重申了中方处理乌克兰问题的“四个应该”,阐明了中方应对乌克兰局势最新演变的“四个共同”。强调开展对话谈判,和平解决危机是当务之急,核武器用不得、核战争打不得,应防止亚欧大陆出现核危机,还应共同努力确保全球产业链供应链稳定,避免出现更大规模人道主义危机,中方始终站在和平的一边,将继续劝和促谈。在朝鲜半岛核问题上,习近平主席阐述了中方的既定立场,强调应正视半岛问题的症结所在,坚持均衡解决各自关切尤其是朝方的合理关切。七、你刚才介绍了此次会晤的重要意义以及达成的共识。接下来双方有哪些后续安排?答:此次会晤中,两国元首同意继续保持经常性联系,同时责成两国外交安全团队持续开展战略沟通,跟进他们讨论的重大问题,落实他们达成的共识。美方表示美国务卿布林肯希尽早访华,跟进会晤后续工作。中方对此表示欢迎。两国财金、经贸团队也将围绕宏观经济政策、中美经贸关系等问题进行沟通与协调。总之,这次会晤达到了深入沟通、明确意图、划清红线、防止冲突、指明方向、探讨合作的预期目的。来源:新华社编辑:段茜茜
2022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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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力,给力,真给力!”

“太感谢法院了,拖欠一年多的工资终于拿到手了,这下心里踏实了!”一声声来自群众的真挚感谢,一张张洋溢喜悦的质朴脸庞,这是送来锦旗表示感谢执行案款发放的现场场景。11月8日上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涉及146名农民工欠薪的重大涉民生执行案件集中发放案款,及时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兑现成“真金白银”。周某、王某等146名申请执行人原是北京市某园林公司的员工,主要从事种植、维护苗圃等工作。从2020年开始,该公司经营不善,濒临破产,大量工程款项无法回款,对农民工的工资也一拖再拖。周某、王某等人将该公司起诉至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仲裁委调解后,公司仍未支付工资款。无奈下,146名农民工向顺义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行执行程序后,顺义法院第一时间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同时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找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却始终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考虑到公司存在“大量工程款项无法回款”的情形,而农民工们在一线工作可能掌握相关信息,于是执行法官与申请执行人展开深入交流,抚平其焦虑情绪,并引导其协助法官找寻财产线索。顺义法院执行局法官助理方鸿博走访调查。“大爷,您好好回想一下,这几年您都在哪里种植过苗圃?”在法官的耐心引导下,农民工们提供了大量线索,法官收集汇总后,逐一向各单位进行排查。通过走访调查,法官确定被执行公司在顺义马坡镇辖区、牛栏山镇辖区等多个项目地点均存在未结的工程补贴款。经过多次与合同相对方沟通协调,各合同主体将应发放给北京市某园林公司的工程补贴款直接划拨至法院账户,最终执行到位金额共计570余万元。在执行案款发放现场,执行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逐一核对劳动者代表的身份信息,为其办理领款手续,发放过程有条不紊。“法院的同志,给力,给力,真给力!三个月就把我们100多人的钱都要回来了”“收到这笔钱,这个冬天就有着落了!”申请执行人在收到执行款后,个个喜笑颜开,对顺义法院的执行力度和速度给予高度评价,并送来锦旗表示感谢。申请执行人代表有序等待。申请执行人填写领款材料。法官助理清点钱款。发放执行案款。申请执行人送来锦旗表示感谢。“农民工是城市的建设者,也是一个个家庭的希望。顺义法院始终把涉民生案件作为践行司法为民、服务大局、促进稳定的一项重点工作,努力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让农民工把劳动所得稳稳地揣在自己的手中,努力为他们带来法治温暖。”顺义法院执行局副局长牛佳雯说。来源: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编辑:张立叶
2022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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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大爷在“玩”一种很新的东西

来源: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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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30年后,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有哪些亮点及重点?

10月30日上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前共9章、61条,经过本次修订,增至10章、共86条,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10月27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等。栗战书委员长主持。新华社记者
2022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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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迟被查!

据北京市纪委监委消息: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原党组书记、院长宿迟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编辑:杨书培
2022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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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185号“闫佳琳诉浙江喜来登度假村有限公司平等就业权纠纷案”点评——保障平等就业权:从案由到案例的司法努力

很多就业歧视并非出自个体的主观恶意,而仅是在群体印象与偏见认知基础上形成的社会行为。从经济理性的角度来看,歧视往往会被作为高效筛选的工具而正当化。这使得就业歧视成为常见的社会现象,难以治理。《就业促进法》明确了平等就业权、规定了公平就业的行为规范,但是平等就业权受到侵害的司法救济仍然是非常困难的。最高人民法院将平等就业权纠纷列入一般人格权纠纷中,从案由规定上畅通了保障平等就业权的司法途径,这是法律实施的一个重大进步。但是,从司法实践来看,平等就业权的司法保障仍存在问题。在此背景下,指导案例185号的发布彰显了从案由到案例的司法努力。正确解读指导案例185号,将有助于保障平等就业权,有助于在司法实践中形成统一的裁判尺度,有助于形成公平的就业环境。一、招聘应聘中的歧视问题指导案例185号的社会背景是大量存在的就业歧视现象。最为直接、最为明显的就业歧视是在招聘广告中列举的限制性别、地域、户籍、年龄的条件。《就业促进法》颁布实施后,招聘单位在招聘广告中设定歧视条件的情形有所减少。这可能是因为法律明确了劳动者不受歧视的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平等就业的观念已经深入人心。现实中仍然存在着大量的较为隐蔽的就业歧视行为,例如,在招聘广告中没有设定歧视条件,但是在简历筛选、面试等后续招聘过程中仍存在歧视行为。这种隐藏的招聘歧视不容易被发现,但是其对应聘者的损害可能更大,毕竟在看似公平的招聘过程中,应聘者需在竞争中投入精力和财力,产生相应的成本。指导案例185号就是对这种较为隐蔽的就业歧视的回应。招聘过程中隐蔽歧视行为是较难发现的,这意味着从招聘条件的公平到招聘过程的公平将是一个长期而艰难的过程,这也是公平就业权纠纷案比较少的一个原因。在很多情况下,应聘者难以感知歧视行为的存在。例如,招聘单位并没有在招聘条件中限定性别为男性,但是在简历筛选中几乎没有考虑女应聘者的简历,此时女应聘者的公平就业权是难以得到保障的,主要是单个劳动者很难感知到歧视行为的存在,缺乏进行司法救济的证据条件。指导案例185号为禁止这种隐蔽的直接歧视行为提供了指引,有助于在此类案例中保障劳动者的就业平等权,也有助于引导就业市场的规范发展,减少招聘应聘中的歧视现象。二、招聘中地域歧视的认定地域歧视是基于地域差异而进行的不合理区别对待。指导案例明确了禁止地域歧视的法律依据和法理基础,从而为法律上禁止单位以地域标签对劳动者进行归类提供了规范基础。地域歧视不是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的就业歧视类型。从法律适用的角度来讲,单位是可以为限定地域条件寻找理由的。例如,单位招聘条件限定为本地人,理由可能是容易开展业务、本地人就业优先等等。指导案例185号扩展解释了《就业促进法》第三条“等”的含义,认为就业歧视不限于明确规定的民族、种族、性别和宗教信仰这四种事由,就业歧视的判断标准是工作内在要求判断,而工作内在要求判断又进一步区分为自获因素选择和先赋因素选择。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的专业、学历、工作经验、工作技能以及职业资格等与工作内在要求有密切联系的选择为自获因素选择,不属于就业歧视;用人单位基于劳动者的性别、户籍、身份、地域、年龄、外貌、民族、种族、宗教等与工作内在要求没有必然联系的选择为先赋因素选择,属于就业歧视。地域因素是先赋因素,与工作内在要求无必然联系,因此根据地域进行选择属于就业歧视。这不仅明确了地域歧视是一般性的就业歧视,单位不得在招聘过程中设定地域限制、以地域标准进行选择,而且塑造了认定就业歧视的判断规则,即工作内在要求标准。这意味着单位招聘劳动者的评判标准只能是与工作内在要求有密切联系的因素,而一旦涉及无必然联系的先赋因素就会构成就业歧视。《就业促进法》禁止就业歧视,却没有明确劳动者受到歧视所能够获得的救济。《就业促进法》第62条仅明确劳动者的诉权,但没有明确实体权利;第86条仅明确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民事责任,却属于引致条款,需要寻“法”。指导案例185号肯定了地域歧视对私权的侵害,为寻“法”提供了法理基础,其逻辑基础是建构地域歧视与人格尊严之间的内在联系。就业歧视是侵犯平等就业权的行为,平等就业权体现了人格独立与自由,侵犯平等就业权就是侵犯人格尊严,就业歧视会让劳动者产生受辱感,会对人的精神健康造成损害。由此,地域歧视是侵犯人格尊严的侵权行为,劳动者在受到侵害时可寻求民事侵权救济,获得精神损害赔偿、赔礼道歉、维权损失赔偿等。三、平等就业权纠纷指导案例的现实意义在就业歧视案例较少,就业歧视难以得到法律救济的背景下,指导案例185号为受歧视的劳动者提供了明确的救济途径,预计会出现不少依据该指导案例寻求法律救济的案例。倘若如此,并因而在就业招聘中形成平等的社会环境,则指导案例185号至少会有如下现实意义:其一,形成地域歧视禁忌的职场规范。地域歧视与户籍歧视、口音歧视有着密切联系,是日常生活中一种常见的偏见。本案例涉及的“河南人”歧视就是一种地域歧视。地域歧视是一种偏见,仍由其发展,会造成地域群体的割裂,进而产生诸多的不良后果。例如,对某地方的口音,有人觉得很好听,而有人则听不惯,但是口音一般并不影响工作。如果因口音而进行不同对待,则必然会造成地域不平等。指导案例会引导职场行为中减少地域歧视,形成职场禁忌。地域歧视的原因和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有的地域歧视是非常隐蔽的。在本案中,单位主张地域是工作人员的备注,并不觉得备注具有歧视的性质。事实上,看似为了便利而进行的备注恰恰是一种根深蒂固的歧视。指导案例虽然没有涉及备注行为的性质,但是指导案例引导形成的地域歧视禁忌必将深刻影响职场行为。地域标签行为会很容易成为侵犯人格权的行为,进而导致单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其二,增强受歧视者的权益意识。社会生活中,不同的劳动者对地域歧视的感受是不同的,而且多数劳动者并不会因此遭受直接的财产损失。地域歧视所造成的损害主要是社会损失,是对特定地域群体的潜在损失。个体在面临地域歧视的情况下还可能归责于地域身份,所产生的受辱感也常常与此密切关联。因此,受歧视者所受的伤害是通过集体传导而来的。根治地域歧视的关键在于纠正地域偏见。然而,从目前的法律救济途径来看,集体利益的救济途径是不畅通的,歧视行为人所面临的社会责任也是不明确的,受歧视者的权益意识也因此而被弱化。指导案例通过救济私权的途径打开了权益觉醒之门。从指导案例的案情来看,该案的受歧视者能够获得救济是不容易的,将来的类似案例中劳动者也可能会面临着恶意诉讼的责难。从保护劳动者人格权,进而改善职场环境的角度出发,指导案例的精神应得充分肯定,这就需要在将来的案例中默认劳动者受歧视后所遭受的精神损害,进而增强受歧视者个体的权益意识。其三,通过工作内在要求标准重塑求职简历的内容。工作内在要求标准与《劳动合同法》第九条后半句的精神是一致的。《劳动合同法》第九条后半句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这为招聘过程中劳动者提供个人信息提供了界限。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精神和指导案例185号的工作内在要求标准,劳动者的简历信息应限于与工作内在要求密切相关的信息。然而,实践中的简历内容是非常丰富的,不仅包含诸多的天赋信息,还包括丰富的自获信息,往往超过了工作内在要求的信息范围。内容丰富的求职简历属于见怪不怪的社会常识,求职者希望因此获得竞争优势,招聘者希望因此获得额外发现,招聘应聘双方均希望简历的内容范围多多益善。例如,在女性就业受歧视的背景下,有个案简历内容含有“已婚、已二胎”,以此表明不会因生育而给单位造成负担。指导案例无意规范简历内容,但通过工作内在要求标准引导了简历的发展方向。歧视因素在简历内容中的消失将是职场禁忌和个人隐私的必然结果。倘若地域成为职场禁忌、个人隐私,招聘者无意知晓劳动者的籍贯,应聘者也无意告知,那么简历中的天赋信息中将会逐渐没有籍贯这一项内容。综上,指导案例185号是《就业促进法》实施后禁止隐蔽的直接就业歧视的一个典型案例,是在私法上救济受歧视劳动者的重要进步。该案例明确了认定地域歧视的法律依据和法理基础,为受歧视的个体寻求法律救济提供了途径。这看似是司法上的细微努力,却必将在职场环境中产生持续的微妙变化而最终实现平等就业的新均衡。如此,通过人格权理论救济受歧视者的司法实践将是平等就业权保障的重要支点,指导案例185号将是促进平等就业的重要起点。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作者:李海明(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2022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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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珠海香洲区法院——建好智慧网 办好民生事

聚焦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紧盯审判实践“痛点堵点”,推进智慧法院建设,珠海香洲区法院——
2022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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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通报全国法院文化建设特色项目评选结果

7月9日,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暨全国法院文化建设工作会议在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马世忠在会上通报“全国法院文化建设特色项目”评选结果。通报指出,为进一步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重要论述,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的战略部署,不断推动新时代人民法院文化繁荣发展,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上半年组织开展了全国法院文化建设特色项目评选推介活动,经过层层评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典’亮法治星空”英模文化引领工程等50个项目获评全国法院文化建设特色项目。通报指出,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重要论述,紧密结合执法办案工作推进文化建设,人民法院文化建设取得了长足进步,对做好人民法院工作发挥了重要的价值引领、精神激励和文化支撑作用。评选活动开展以来,各级人民法院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各高级人民法院经广泛征集、逐级遴选,共推荐参评项目111个。最高人民法院严格按照评选标准和评选程序,组织专门力量进行评阅。通报指出,获评的50个全国法院文化建设特色项目是近年来全国法院推进新时代人民法院文化建设的实践成果,涵盖了强化理论武装、传承优良传统、弘扬英模精神、融入审判执行、繁荣文化成果、扩大文化辐射等方面,时代精神鲜明,文化特质突出,法院特色浓郁,实际成效明显,对于各级人民法院进一步加强文化建设具有较强的示范引领作用和启发借鉴意义。希望荣获“全国法院文化建设特色项目”的单位珍惜荣誉、再接再厉,积极发挥模范表率作用,在法院文化建设中再创佳绩,为人民司法事业再立新功。通报强调,各级人民法院要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围绕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大力加强新时代人民法院文化建设工作,着眼服务审判、服务干警、服务法治建设,学习借鉴全国法院文化建设特色项目经验做法,准确把握新时代人民法院文化建设的特点规律,积极探索加强法院文化建设的新思路、新举措、新方法,不断增强法院文化的传播力、引导力、影响力,为推进新时代人民法院工作高质量发展、服务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坚强思想保证和强大精神力量,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全国法院文化建设特色项目名单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典’亮法治星空”英模文化引领工程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法院天平艺术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津法允公”法治文化教育基地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动漫说法》普法课堂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三化”特色法院文化建设项目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三晋法治文化展室项目内蒙古自治区包头铁路运输法院:“鹿小法”普法文创项目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英模助我成长文化工程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激发新活力·展现新作为”周分享活动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百姓与法》融媒体普法项目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众开放日·司法零距离”法治文化辐射工程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邹碧华精神引领工程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至正剧社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法院文艺创作精品“出圈”工程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科技赋能法治文化传播矩阵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龙泉司法档案博物馆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沈家本文化园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六尺巷文化融合工程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七星法治文化街区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映刺桐”宋元法律文化展馆江西省南昌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六青”法院青年文化引领工程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法院初心文化基地山东省青岛海事法院:“书香法院”文化建设项目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东岳法院文学创作项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弘扬英模精神特色项目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革命老区特色涉军维权文化阵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政法先锋”文化建设项目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大学之城·法官在线”司法文化项目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集先智库”典型引领工程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守善崇法·唯实求新”文化引领工程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诗文·歌曲·微视频·教材四原创”活动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香山法雨”粤港澳司法文化交流融合项目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边疆民族地区多元解纷特色文化项目海南省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创新”系列文化项目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从心认识你”身边的榜样人物采风项目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经纬讲习”文化讲堂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泸法麒麟”法治人才培养文化项目四川省四川天府新区人民法院:“梦溪”法治文化社团孵化工程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法治教育政治生活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法院博物馆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中级人民法院:新旧西藏司法制度对比展览室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马锡五审判方式”传承工程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红色法院”文化建设项目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中国法院中华民族共同体法治文化陈列馆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法苑”文化阵地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家事审判“和”文化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贺兰雪”青年理论学习读书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立德树人主阵地·法治教育会客厅”法治教育展馆中国人民解放军济南军事法院:山东军法史展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守护明天”法治宣传教育培训基地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记者:刘婧丨编辑:逯璐
2022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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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中国法院信息化蓝皮书发布 智慧法院让全民共享司法“数字红利”

6月14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联合举办的2022年《法治蓝皮书·中国法院信息化发展报告》(以下简称蓝皮书)发布暨中国法院信息化研讨会在北京举行。蓝皮书对2021年中国智慧法院建设成效进行了综合评估。蓝皮书指出,2021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切实抓好“十四五”规划开局之年信息化建设的各项任务,优化智慧服务、智慧审判、智慧执行、智慧管理等信息系统,扎实推进司法数据中台和智慧法院大脑建设,推进人民法院在线运行,构建了中国特色、世界领先的互联网司法模式,为实现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提供坚强的科技支撑,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开局起步作出新的贡献,获得并保持世界领先地位。蓝皮书对人民法院的电子诉讼应用、一站式多元解纷平台建设、跨域立案服务等信息化成果进行了介绍。蓝皮书指出,全国法院不断优化网上立案、网上调解、网上开庭等功能,集成调解、诉讼服务、律师服务等功能,提升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能力,加快推进跨域立案、诉讼服务全覆盖,推动电子诉讼向移动端拓展。2021年,全国法院在线立案1143.9万件,全国法院在线开庭127.5万场。截至2021年底,人民法院调解平台汇聚全国法院调解案件2446.29万件,调解成功率62.88%。全国法院将跨域立案服务主体从中级法院、基层法院、海事法院拓展到全国四级法院,实现立案登记范畴内的案件类型全覆盖。蓝皮书显示,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进一步加大推进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力度,完善执行指挥管理平台功能,健全“一案双查”“异地执行协作”等项机制,推动了审判执行质效的大幅提升。据介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上海、贵州、新疆、云南、山东、北京、吉林、安徽、海南等地法院大数据管理和服务平台新收案件电子卷宗覆盖率均超过99%。全国法院形成了电子卷宗、电子档案的一体化共享调阅能力,文件可调阅率达95%。最高人民法院完善了执行指挥管理平台功能,健全“一案双查”工作机制,建设“异地执行协作”报备系统,建立异地执行向上一级法院和执行地法院备案制度。同时,升级改造了执行流程系统,进一步扩充执行查控系统协查部门。记者从会上了解到,人民法院还在司法数据中台和智慧法院大脑建设方面持续发力,充分运用信息论、控制论、博弈论,加强对人民法院审判执行的管理,解决反馈的突出问题,实现管理成效上下贯通、不打折扣。目前,智慧法院大脑平台基本框架已经构建完成。蓝皮书还对司法大数据参与社会治理方面的情况进行了介绍。蓝皮书显示,2021年,人民法院大数据管理和服务平台集中汇聚数据质量始终处于较高水平,除了在国家党政决策和立法层面形成的大数据辅助决策成果以外,基层法院探索服务基层社会治理的成果开始显现。基层治理司法指数和评估报告等为提升优化营商环境、助力市域社会治理提供参照。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记者:乔文心丨编辑:周蕤
2022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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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长期遭妻子家暴跟踪,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案情回顾李先生与柏女士于1997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李先生称与柏女士长期感情不和,柏女士经常骚扰、跟踪他并有偏激行为,且柏女士在烦扰过程中将他咬成轻微伤,李先生提交了相关的报警记录、公安机关的处理意见及就诊病历予以证实。李先生已不能忍受并非常担忧自己的人身安全,于2022年4月22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于当日受理后,经审查认为,李先生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当天便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民事裁定书,并将裁定书送达给双方当事人。为了让“人身安全保护令”切实有效产生法律效力,法院向申请人李先生所在的居民委员会及辖区派出所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并告知相关部门协助及时履行职能,救助、保护申请人的安全,将保护令的执行落到实处。被申请人柏女士对人身保护令民事裁定不服向该院提出复议申请。经复议,柏女士未能提交相关的证据证实其主张或反驳李先生的申请,该院依法驳回柏女士的复议申请。法官说法图片来源于网络在现实生活中,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主体多为女性,丈夫对妻子的家庭暴力在日常生活中较为常见,而在某些家庭中处于弱势一方的丈夫遭受妻子家庭暴力的现象却容易被社会忽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只要遭受了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都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主体没有性别的局限,当男性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其有权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来源:海城法院作者:王警芳
2022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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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当“甩手掌柜”,外公外婆起诉要求支付18万“带娃费”

为减轻年轻人的负担,现在老人帮子女带娃的现象较为普遍,特别是对于双职工家庭,有老人帮衬着实能省心不少。那么爷爷奶奶、外公外婆帮忙带孙辈的,是否可以要求支付“带孙费”呢?近日,浙江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智造新城人民法庭审结了这样一起“带孙费”案件,判决孩子爸爸向外公外婆支付10.5万元。
2022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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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依法惩处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

4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5个依法惩处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其中包括妨害传染病防治、入境人员不如实填报健康申明卡引起疫情传播严重危险、制作虚假核酸检测报告对外销售、疫苗接种过程中袭警、编造并故意传播虚假疫情信息等犯罪。当前,新型冠状病毒奥密克戎变异株给疫情防控带来新的挑战,疫情防控面临复杂性、艰巨性、反复性的严峻形势。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任务十分繁重。与此同时,拒不执行防疫措施、妨害公务、伪造核酸检测报告等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仍有发生。对此,全国法院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服务疫情防控大局,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加大对妨害疫情防控犯罪的惩处力度,有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经济社会发展,为坚决打赢常态化疫情防控这场攻坚战持久战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目录案例一:王某妨害传染病防治案——拒不执行防疫措施,引发疫情传播严重危险案例二:曹某妨害国境卫生检疫案——入境时不如实填报健康申明卡,引发疫情传播严重危险案例三:梁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案——伪造医院核酸检测电子专用章,制作虚假核酸检测报告对外销售案例四:黄某袭警案——疫苗接种过程中暴力袭击维持秩序的民警案例五:潘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案——编造并在信息网络上传播虚假疫情信息案例一:王某妨害传染病防治案——拒不执行防疫措施,引发疫情传播严重危险简要案情被告人王某与其亲属租住在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联庄村,私自开办“小饭桌”,为周边村镇的中小学生提供接送上下学及午餐、看管等经营服务。2020年12月底,顺义区多地被确定为新冠肺炎疫情中风险地区,当地政府按照上级要求采取疫情防控措施,要求村民非必要不前往人员聚集地区和场所,有发热症状需报告村委会。2021年1月初,“小饭桌”放假后,王某及其妻子马某先后出现发热等症状。二人未按疫情防控要求向村委会报告,自行到药店买药服用,并到私营诊所输液治疗三日。其间,王某还出入市场、饭店、药店、政务大厅等多处公共场所。同月8日上午,王某前往北京市昌平区某医院发热门诊就诊,在医护人员询问其是否到过顺义区的相关中风险地区、家中是否有其他发热人员等情况时,均未如实回答,致使医院未及时采取隔离诊疗措施。次日,王某被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例。王某确诊后,昌平、顺义两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多次对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密切接触者排查,王某隐瞒家中开办“小饭桌”、此前自行就医及与他人聚集等信息。经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确认,王某密切接触者共计927人,均被采取隔离措施;王某同住家属6人中,2人被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例,4人被确诊为无症状感染者;“小饭桌”的2名学生及1名学生亲属也被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例。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疫情预防、控制措施,引起新冠肺炎疫情传播严重危险,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王某在当地出现多起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疫情防控形势严峻的情况下仍实施多种妨碍疫情防控行为,在确诊后仍拒不配合流行病学调查,导致疾控部门未能第一时间对相关人员进行排查、隔离,情节恶劣,据此,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案例二:曹某妨害国境卫生检疫案——入境时不如实填报健康申明卡,引发疫情传播严重危险简要案情2021年4月,被告人曹某出境到某国期间出现发烧等症状,经购买感冒药服用体温恢复正常。后曹某得知其在该国入住的酒店有数人被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例。同月28日,曹某从该国返回,在入境口岸未如实填报健康申明卡,隐瞒其曾出现发热等新冠肺炎相关临床表现,其所住酒店存在多个新冠肺炎确诊病例,以及前往过某国多个疫情严重省市等信息。曹某回国后在集中隔离观察期间还违反隔离防疫要求,私自离开隔离房间与朋友接触。同月30日,曹某被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例。曹某的行为先后造成459人被集中或者延期隔离医学观察;另造成29名海关口岸工作人员居家隔离14天,严重影响口岸监管工作。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某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新冠肺炎疫情传播严重危险,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曹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有认罪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以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判处被告人曹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案例三:梁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案——伪造医院核酸检测电子专用章,制作虚假核酸检测报告对外销售简要案情2021年8月下旬,被告人梁某在经营某影音工作室期间,为牟取非法利益,伪造山西省岚县人民医院核酸检测电子专用章,用于制作虚假的核酸检测报告,并通过微信将伪造的核酸检测报告以每份5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用于应付疫情检查。2021年8月至10月底,梁某共为252人伪造核酸检测报告621份,非法获利3105元。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用于制作虚假核酸检测报告,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梁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认罪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被告人梁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案例四:黄某袭警案——疫苗接种过程中暴力袭击维持秩序的民警简要案情2021年5月19日上午,在重庆市万州区北山防疫站接种新冠病毒疫苗的群众为避雨纷纷涌入防疫站大厅,导致防疫站大厅人员拥挤,现场秩序混乱,疫苗接种工作无法正常开展。该站工作人员遂向万州区钟鼓楼派出所报警求助。钟鼓楼派出所接警后,派民警黎某某、辅警曾某某前往疫苗接种现场维持秩序。雨停后,黎某某、曾某某劝导现场群众到门诊外排队等候。被告人黄某不听劝导,拒不离开大厅,曾某某遂拉黄某左臂,欲让其离开防疫站大厅。黄某用雨伞击打曾某某头部,将其警帽击落在地。黎某某见状上前,欲夺取黄某手中雨伞,黄某又用雨伞击打黎某某头面部,致黎某某左眉弓外侧发际处受伤。黄某随即被黎某某、曾某某强行带出防疫站大厅,其间黄某不停用手抓挠黎某某和曾某某。经鉴定,黎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经构成袭警罪。黄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认罪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以袭警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案例五:潘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案——编造并在信息网络上传播虚假疫情信息简要案情2021年8月3日晚,被告人潘某为恐吓群友,在江苏省句容市编造“王某,男,22岁,镇江市润州区人,2021年8月2日晚上7点半于润州区光明新村小区出发至溧水周家山,途经句容市梅花小区拜访亲友(08:30),紧接来到帕提亚广场中心露天小吃摊(09:00-11:00),次日到溧水检查核酸检测两人均为阳性,已被隔离,若有与上述时间地点相符的群众,请积极自我居家隔离并尽快与地方医院取得联系”的虚假新冠疫情信息,并将上述信息制作成视频后发送至一个46人的QQ群。后该虚假信息被迅速传播扩散至204个微信群,涉众逾万人,造成群众恐慌,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案发后,潘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潘某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潘某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判处被告人潘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编辑:逯璐
2022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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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1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2021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一、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赖特斯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再23号民事判决书〕二、嘉兴市中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欣晨新技术有限公司与王龙集团有限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终1667号民事判决书〕三、台州市路桥吉利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区承融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与台州市路桥区东港汽车驾驶培训学校等、台州市路桥区浙东驾驶员培训服务有限公司横向垄断协议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1722号民事判决书〕四、江苏省金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亲耕田农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816号民事判决书〕五、周勤与无锡瑞之顺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5知初1122号民事判决书、(2020)苏05司惩1号决定书〕六、惠氏有限责任公司、惠氏(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与原广州惠氏宝贝母婴用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浙民终294号民事判决书〕七、中国杂技团有限公司与吴桥县桑园镇张硕杂技团等著作权权属及侵害著作权纠纷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民终2823号民事判决书〕八、济宁市罗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玩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9)粤73知民初207号民事判决书〕九、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青岛简易付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2民初2265号民事判决书〕十、梁永平、王正航等十五人侵犯著作权罪案〔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沪03刑初101号刑事判决书、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0刑初826号刑事判决书〕2021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一、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一)专利权权属、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1.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友拓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5971号民事裁定书〕2.阿斯利康有限公司与江苏奥赛康药业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388号民事裁定书〕3.上海凯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凯赛(金乡)生物材料有限公司与山东瀚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山东瀚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上海凯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1305号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知行终564号行政判决书〕4.VMI荷兰公司与萨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萨驰机械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苏民终1384号民事判决书〕5.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仕佳光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周天红等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案〔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鄂01知民初201号民事判决书〕(二)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6.华润(集团)有限公司、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与成都市金牛区华润灯饰商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再338号民事判决书〕7.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与肥城市华联商贸有限公司、肥城市华联商贸有限公司春秋古城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再3号民事判决书〕8.益海嘉里食品营销有限公司与天津丰美食用油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津民终1331号民事判决书〕9.绫致时装(天津)有限公司与博野县幻蝶雾语服装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冀知民终294号民事判决书〕10.吉林省长春皓月清真肉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平市铁西区亚萍牛羊肉摊床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吉01民初1713号民事判决书〕11.大自然家居(中国)有限公司与福建因尔心安木业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5民初60号民事判决书〕12.杭州王星记扇业有限公司与绍兴王星记扇厂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浙江省杭州铁路运输法院(2020)浙8601民初1746号民事判决书〕13.美盛农资(北京)有限公司与津港美禾辛化肥(天津)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鲁民终1160号民事判决书〕14.巴布豆(中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与泉州市巴布豆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豫知民终696号民事判决书〕15.吉尼斯世界纪录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与广州大明联合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粤民再208号民事判决书〕16.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与深圳金八马生活用纸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粤民终2977号民事判决书〕17.重庆久圣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沈阳久圣成经贸有限公司与重庆盛百利防水建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渝民终96号民事判决书〕18.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与田继民、白银百货大楼(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甘知民终9号民事判决书〕(三)著作权权属、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件19.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河南草庐蜂业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再355号民事判决书〕20.苏梦与荆门秀锦娱乐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再114号民事判决书〕21.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工程建设协会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1547号民事判决书〕22.刘迅与李文涵、朱毅侵害作品发表权纠纷案〔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黑民终365号民事判决书〕23.深圳市脸萌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看影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小影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杭州互联网法院(2020)浙0192民初8001号民事判决书〕24.深圳国瓷永丰源股份有限公司与景德镇智宇贸易有限公司、景德镇市亿翔陶瓷厂著作权权属及侵害著作权纠纷案〔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赣02知民初4号民事判决书〕25.广州市立峰音乐传播有限公司与波密县时空隧道休闲吧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案〔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1)藏知民终30号民事判决书〕26.吴妍与钟志燕著作权权属及侵害著作权纠纷案〔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宁01民初1604号民事判决书〕(四)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27.安徽金陵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安徽盛凯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再310号民事判决书〕28.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北京子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经纬智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63253号民事判决书〕29.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与新传在线(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1民初22016号民事判决书〕30.上海尔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再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等仿冒、虚假宣传和商业诋毁纠纷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20)沪73民终444号民事判决书〕31.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浙民终601号民事判决书〕32.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巴赫厨具有限公司、浙江中康厨具有限公司商业诋毁纠纷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浙民终250号民事判决书〕33.上海喜马拉雅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易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合肥市蜀山区丽视音电子产品经营部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01民初2516号民事判决书〕34.哈尔滨工业大学与福建哈工大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闽民终828号民事判决书〕35.腾讯科技(成都)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湖北省极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21)湘0105民初11329号民事判决书〕36.星辉海外有限公司与广州正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李力持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0)粤73民终2289号民事判决书〕37.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等与成都财智办公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01民初4310号民事判决书〕38.贵州双升制药有限公司与贵州长生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商业诋毁纠纷案〔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黔01民初1054号民事判决书〕39.新疆雪山果园食品有限公司与西安彩虹星球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商业诋毁纠纷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陕民终392号民事判决书〕(五)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40.深圳市星火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泰凌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集成电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终394号民事判决书〕41.湖南亚华种业科学研究院与张杨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2021)琼73知民初1号民事判决书〕(六)司法惩戒、行为保全案件42.东莞屹成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新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司法惩戒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司惩1号决定书〕43.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等与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天极魅客科技有限公司诉前行为保全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渝01行保1号民事裁定书〕二、知识产权行政案件44.上海游奇网络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完美世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行再254号行政判决书〕45.重庆市磁器口陈麻花食品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重庆市沙坪坝区互旺食品有限公司等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行再255号行政判决书〕46.四川新绿色药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广东一方制药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行终93号行政判决书〕47.江西米兰婚纱摄影有限责任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许凤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京行终6471号行政判决书〕48.北京慧能泰丰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瑞昶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8)京73行初3240号行政判决书〕三、知识产权刑事案件49.北京欣盛建达图书有限公司、北京宏瑞建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王成等十人侵犯著作权罪、吴学青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苏刑终75号刑事裁定书〕50.上海国芯集成电路设计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权罪案〔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1刑终716号刑事裁定书〕2021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简介一、涉“双飞人”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赖特斯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再23号民事判决书〕【案情摘要】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飞人公司)是“双飞人”注册商标权利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的花露水、化妆品等。同时,双飞人公司还是两个核定使用在爽水产品上的双飞人立体商标的权利人。法国利佳制药厂拥有指定使用在第3类商品上的“利佳”注册商标,广州赖特斯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赖特斯公司)独家代理在中国境内宣传、推广、分销和销售利佳薄荷水等“利佳”品牌化妆品。双飞人公司以赖特斯公司等生产、销售利佳薄荷水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同时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利佳薄荷水与“双飞人”商标核定使用的“双飞人爽水”属于相同商品。经对比,被诉侵权产品包装与双飞人公司的立体商标构成近似并可能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赖特斯公司侵害了双飞人公司的立体商标专用权。同时,赖特斯公司为实现商业目的,在产品宣传中强调其产品为“双飞人”产品(双飞人药水),构成对“双飞人”文字商标的侵权。此外,利佳薄荷水的包装装潢与双飞人公司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潢近似,赖特斯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赖斯特公司等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赖特斯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赖特斯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法国利佳制药厂自上世纪90年代起在中国大陆部分地区的报纸上刊登“双飞人药水”广告,持续时间较长、发行地域和发行量较大,可证明法国利佳制药厂在先使用的“双飞人药水”所采用的“蓝、白、红”包装有一定影响。双飞人公司明知“双飞人药水”存在于市场,却恶意申请注册与“双飞人药水”包装近似的立体商标并行使权利,其行为难言正当,赖特斯公司的在先使用抗辩成立。双飞人公司关于赖特斯公司构成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的主张均不能成立。最高人民法院遂判决撤销一审、二审判决,驳回双飞人公司的诉讼请求。【典型意义】本案涉及商标先用权抗辩的审查问题。先用权抗辩制度的目的,是保护善意的在先使用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其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标识的利益,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商标法领域的重要体现。再审判决有效保护了诚信经营带来的使用权益,是人民法院加强知识产权诉讼诚信体系建设的有益探索。二、“香兰素”侵害技术秘密案嘉兴市中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欣晨新技术有限公司与王龙集团有限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终1667号民事判决书〕【案情摘要】嘉兴市中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嘉兴中华化工公司)、上海欣晨新技术有限公司拥有使用乙醛酸法制备香兰素工艺的技术秘密。嘉兴中华化工公司基于该工艺一跃成为全球最大的香兰素制造商,占全球市场约60%的份额。王龙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王龙集团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等通过嘉兴中华化工公司香兰素车间副主任非法获取了该技术秘密,并使用该技术秘密工艺大规模生产香兰素产品,导致香兰素产品价格下滑、嘉兴中华化工公司的市场份额缩减。嘉兴中华化工公司等遂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定王龙集团公司等构成侵害部分技术秘密,判决其停止侵害、赔偿经济损失350万元,同时作出行为保全裁定,责令立即停止侵害涉案技术秘密。一审判决后,王龙集团公司继续实施侵权行为。双方当事人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王龙集团公司系其法定代表人为侵权而设立的企业,且其法定代表人积极参与侵权行为的实施,故王龙集团公司与其法定代表人构成共同侵害全部技术秘密,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权利人提供的经济损失数据,综合考虑涉案技术秘密商业价值大、侵权情节恶劣、被告拒不执行人民法院行为保全裁定等因素,改判王龙集团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等连带赔偿1.59亿元。【典型意义】该案是人民法院历史上生效判决确定赔偿数额最高的侵害商业秘密案件。该案裁判提高了侵权违法成本,切实保护了重要产业核心技术,对于在侵害技术秘密案件中认定损害赔偿具有参考意义。人民法院还依法将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推进了民事侵权救济与刑事犯罪责任追究的衔接,彰显了严格依法保护知识产权、严厉打击侵权行为的鲜明司法态度。三、“驾校联营”横向垄断协议案台州市路桥吉利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区承融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与台州市路桥区东港汽车驾驶培训学校等、台州市路桥区浙东驾驶员培训服务有限公司横向垄断协议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1722号民事判决书〕【案情摘要】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的十五家汽车驾驶培训单位签订联营协议及自律公约,约定共同出资设立联营公司即台州市路桥区浙东驾驶员培训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东公司),固定驾驶培训服务价格、限制驾驶培训机构间的教练车辆及教练员流动,涉案十五家驾培单位原先分散的辅助性服务(如报名、体检、制卡等)均由浙东公司统一在同一现场处理,浙东公司收取服务费850元。联营协议第三条具体约定了联营公司设立的注册资本与股本结构。涉案十五家驾培单位中的台州市路桥吉利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利公司)、台州市路桥区承融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融公司)以该十五家单位构成垄断经营为由,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联营协议及自律公约无效。一审法院认为,浙东公司统一处理原先分散的辅助性服务,可提高服务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其收取服务费850元并无不当,有关股本结构条款和服务收费条款可以依法适用反垄断豁免,故一审判决仅确认涉案联营协议及自律公约中构成横向垄断协议的条款无效。吉利公司等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改判确认联营协议中股本结构条款和服务收费条款无效。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达成垄断协议的经营者主张适用垄断豁免的,应当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符合有关法定情形,不得在缺乏证据支持的情况下仅仅依据一般性推测或者抽象推定垄断豁免抗辩成立。违反反垄断法关于横向垄断协议规定的合同条款,与横向垄断协议条款紧密联系的条款,以及服务于横向垄断协议行为实施的条款均应属无效,否则不足以消除和降低垄断行为风险。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确认涉案联营协议及自律公约全部无效。【典型意义】该案是典型的横向垄断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通过裁判澄清了横向垄断协议豁免事由的适用标准,阐明了违反反垄断法的横向垄断协议应归于无效的一般原则,且无效范围不限于横向垄断协议条款本身,还包括与之具有紧密关联、缺乏独立存在意义的条款和服务于横向垄断协议行为实施的条款。该案裁判有力维护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有利于从源头上制止垄断行为。四、涉“金粳818”植物新品种侵权案江苏省金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亲耕田农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816号民事判决书〕【案情摘要】江苏省金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地公司)为水稻新品种“金粳818”的独占实施被许可人,江苏亲耕田农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亲耕田公司)未经许可,以线下门店推广以及在微信群内发布“农业产业链信息匹配”线上宣传等方式,寻找潜在的交易者,收取会员费并向会员提供“金粳818”水稻种子交易信息,与买家商定交易价格、数量、交货时间,安排送货收款。金地公司认为亲耕田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诉至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法院认为,亲耕田公司并未直接销售涉案侵权种子,仅构成帮助侵权,判决亲耕田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及合理支出300万元。亲耕田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亲耕田公司在网络平台发布种子销售信息,与购买者协商确定种子包装方式、价款、数量、履行期限等交易要素,销售合同自合意达成时成立,亲耕田公司是交易组织者、决策者,应当认定其构成销售侵权而非帮助侵权;亲耕田公司发布和组织交易的种子远超农民自繁自用的合理规模,“农民自繁自用”不侵权抗辩不能成立。亲耕田公司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并销售白皮袋侵权种子,属于侵权行为情节严重,且拒不提供有关账簿,一审判决按照赔偿基数的二倍适用惩罚性赔偿正确,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典型意义】本案是打击种子套牌侵权的典型案件。裁判对于借助互联网信息平台组织销售白皮袋种子,以“农民”“种粮大户”等经营主体名义掩护实施的侵权行为进行了准确认定,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让侵权人付出沉重代价,体现了人民法院严格保护植物新品种权、促进农业科技创新的司法导向。五、侵害“排水板成型机”发明专利权及司法惩戒案周勤与无锡瑞之顺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5知初1122号民事判决书、(2020)苏05司惩1号决定书〕【案情摘要】周勤系“排水板成型机”的发明专利权人,因发现无锡瑞之顺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之顺公司)涉嫌侵权,向法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对被诉侵权产品进行现场拍照并制作笔录,明确告知瑞之顺公司不得破坏或者转移保全证据,瑞之顺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后周勤以瑞之顺公司侵害其专利权为由诉至法院。案件审理过程中,瑞之顺公司在未告知法院的情形下擅自转移诉前保全产品并导致该产品灭失。一审法院认为,诉前保全证据系本案关键证据,瑞之顺公司擅自转移并导致证据灭失,直接影响本案侵权判断,遂认定被诉侵权行为构成侵害专利权并全额支持原告的赔偿请求。同时,一审法院对瑞之顺公司擅自转移诉前保全证据并导致证据灭失、严重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给予司法惩戒,罚款20万元。瑞之顺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典型意义】本案是人民法院着力破解“举证难”、提升知识产权审判质效和司法公信力的案例。该案明确了掌握证据一方的举证义务,以及证明妨碍和妨害证据保全的法律后果,对于依法适当减轻权利人举证负担,引导当事人积极、主动、全面、诚实提供证据,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六、涉“惠氏”商标惩罚性赔偿案惠氏有限责任公司、惠氏(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与原广州惠氏宝贝母婴用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浙民终294号民事判决书〕【案情摘要】惠氏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惠氏公司)是“惠氏”“Wyeth”等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惠氏(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氏上海公司)经许可在中国使用上述商标并进行维权。原广州惠氏宝贝母婴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广州惠氏公司)长期大规模生产、销售带有“惠氏”“Wyeth”“惠氏小狮子”标识的母婴洗护产品等商品,并通过抢注、受让等方式在洗护用品等类别上获得“惠氏”“Wyeth”等商标,在宣传推广中明示或暗示与惠氏公司具有关联关系,并与其他被告以共同经营网上店铺等方式,实施线上线下侵权行为,获利巨大。惠氏公司、惠氏上海公司以原广州惠氏公司等为被告,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定侵权成立,判决全额支持了惠氏公司、惠氏上海公司的诉讼请求。各被告均不服,提起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惠氏公司、惠氏上海公司明确请求适用惩罚性赔偿,根据在案证据可证明的原广州惠氏公司侵权获利情况,按照赔偿基数的3倍计算,惠氏公司、惠氏上海公司提出的3000万元的诉讼请求应予全额支持。二审法院当庭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典型意义】本案是人民法院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典型案例。本案通过依法判处惩罚性赔偿,显著提高侵权违法成本,让侵权者得不偿失,让遭受侵权者得到充分救济,让“侵犯知识产权就是盗取他人财产”观念深入人心。七、“空竹”杂技作品著作权权属及侵权案中国杂技团有限公司与吴桥县桑园镇张硕杂技团等著作权权属及侵害著作权纠纷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民终2823号民事判决书〕【案情摘要】中国杂技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杂技团)认为,吴桥县桑园镇张硕杂技团(以下简称张硕杂技团)等表演、传播《俏花旦》节目的行为侵害其著作权,遂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定,根据合同约定,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中国杂技团享有《俏花旦-集体空竹》除署名权外的著作权。张硕杂技团的演出行为等构成侵害著作权,故判令其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张硕杂技团不服,提起上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认为,《俏花旦-集体空竹》中的形体动作编排设计体现了创作者的个性化选择,属于具备独创性的表达,构成著作权法规定的杂技作品。张硕杂技团表演的《俏花旦》在开场部分的走位、动作衔接安排,以及多次出现的标志性集体动作等编排设计方面,与《俏花旦-集体空竹》的独创性表达部分等构成实质性相似,侵害中国杂技团杂技作品的著作权,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典型意义】本案是人民法院加强涉传统文化著作权保护的典型案例。保护传统文化,就是保护民族瑰宝。本案依法保护杂技艺术作品,有利于激发文化创意活力、促进文化产业繁荣。八、涉开源软件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案济宁市罗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玩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9)粤73知民初207号民事判决书〕【案情摘要】济宁市罗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盒公司)的股东罗迪在Github网站上传了其开发的VirtualApp软件(以下简称涉案软件)初始源代码并适用GPLV3开源许可协议。广州市玩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玩友公司)开发了四款被诉侵权的微信视频美颜相机APP并上传于各平台供用户下载,但并未提供源代码。用户可免费试用半小时,之后需支付会员费使用。罗盒公司认为四款被诉侵权软件中的沙盒分身功能与涉案软件构成实质性相似,玩友公司不提供开源代码且收取会员费的行为违反限制商业使用条款和GPLV3开源许可协议,侵害其涉案软件著作权,遂诉至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被诉侵权软件的下载无需付费,玩友公司收取会员费仅用于运营维护和技术支持,该行为并不违反GPLV3开源许可协议的规定。但是,使用涉案开源软件开发的商业软件依约需公开其全部源代码,玩友公司未向用户提供被诉侵权软件源代码下载,违反了GPLV3开源许可协议的约定,玩友公司复制、发布涉案软件源代码的行为侵害了涉案软件著作权。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依法判令玩友公司停止提供含有沙盒分身功能源代码的四款软件的下载、安装和运营服务,并赔偿罗盒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共计50万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典型意义】本案是涉及开源代码软件著作权保护的新类型案件。人民法院对开源软件的诉讼主体资格、开源协议许可的撤销、限制商业使用条款等问题进行了积极探索。九、“刷单炒信”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青岛简易付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2民初2265号民事判决书〕【案情摘要】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汉涛公司)是大众点评平台的经营者。青岛简易付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简易付公司)通过微信公众号“铁鱼霸王餐”与商户订立广告服务合同,在多个微信群发布任务,组织人员对大众点评的特定商户进行点赞、上门好评、人工店铺收藏、增加店铺访客量和浏览量。上海汉涛公司以青岛简易付公司等实施的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法院认为,青岛简易付公司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刷单炒信,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的商业宣传,违背了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及商业道德,造成了大众点评平台的相关数据失实,影响了上海汉涛公司的信用评价体系,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审法院判令青岛简易付公司停止刷单炒信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30万元。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均未上诉。【典型意义】本案涉及互联网平台“刷单炒信”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本案判决积极回应实践需求,通过制止“刷单炒信”等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形成崇尚、保护和促进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十、“人人影视字幕组”侵犯著作权罪案梁永平、王正航等十五人侵犯著作权罪案〔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沪03刑初101号刑事判决书、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0刑初826号刑事判决书〕【案情摘要】自2018年起,被告人梁永平先后成立武汉链世界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快译星科技有限公司,指使被告人王正航聘用被告人万萌军等人作为技术、运营人员,开发、运营“人人影视字幕组”网站及Android、IOS、Windows、MacOSX、TV等客户端;被告人梁永平又聘用被告人谢明洪等人组织翻译人员,从境外网站下载未经授权的影视作品,翻译、制作、上传至相关服务器,通过所经营的“人人影视字幕组”网站及相关客户端对用户提供免费在线观看和下载。经鉴定及审计,“人人影视字幕组”网站及相关客户端内共有未授权影视作品32824部,会员数量共计683万余人。自2018年1月至案发,上述各渠道非法经营数额总计人民币1200余万元。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梁永平、王正航等十五名被告人结伙,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他人作品,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处主犯被告人梁永平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王正航等十四名从犯一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一审判决后,十五名被告人均未上诉。【典型意义】本案影视作品众多且权利人分散,判决阐述了如何认定“未经授权”及未经授权影视作品的数量等法律适用问题,有力打击了侵犯著作权的犯罪行为。依法追究组织者及主要参与者的刑事责任,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编辑:逯璐
2022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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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FT作品擅用动漫IP原图标价899元,“元宇宙”交易平台应该担责吗?

4月20日,杭州互联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奇策公司与被告某科技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并当庭宣判,判决被告立即删除涉案平台上发布的“胖虎打疫苗”
2022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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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薅羊毛”到底“刑不刑”?

当下,很多互联网平台会用优惠券、消费津贴等方式吸引顾客消费。“薅羊毛”,本是指消费者通过参加商家提供的各种福利活动,使自己购买到优惠价格的商品,以达到省钱的目的。但是,有些羊毛不仅不能薅,甚至薅了还有可能触犯法律。4月18日,有部分网友发现,在饿了么外卖平台上的瑞幸椰云套餐价格异常,只要不到5元,甚至有网友只花了0.01元便下单了该套餐,一时间大量网友涌入,趁机薅了一波羊毛。然而,相关门店随后进入了闭店状态,并取消了大部分尚未完成的订单。对此,瑞幸咖啡官方发布道歉信,称由于饿了么后台价格配置问题,导致瑞幸椰云套餐价格短时间内出现错误,门店受到大量异常订单积压。为确保正常运营,公司已经紧急取消了饿了么平台异常订单,饿了么门店暂时闭店。至于被取消订单的小伙伴,目前官方还在考虑做用户补偿并另行通知。很快,#瑞幸咖啡道歉信#的话题冲上热搜,#瑞幸取消bug订单合理吗#也引发了网友的热烈讨论。应如何看待“薅羊毛”的行为?用户利用漏洞“薅羊毛”是否违法?“薅羊毛”的法律边界又在哪里?很多网友对此表示困惑。知名法律博主@谈典看法
2022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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触目惊心!买卖900万余条个人信息

近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结北京市首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人李某因买卖900万余条个人信息,被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提起侵害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1万元;此外,判处李某赔偿公民个人信息损失106859.84元,删除存储信息,并在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李某表示服从判决,并主动履行民事赔偿义务,该判决现已生效。李某自2018年开始自学暗网技术,在参与网络赌博输了不少钱财之后,便想尽快赚钱翻本。在浏览暗网论坛时,李某看到有人出售、收购公民个人信息,于是马上开始了行动。李某使用虚拟货币在卖家处购得了个人信息,自己分类梳理后,再卖给收购的人赚取差价。第一次得手后,李某认为这是一条致富捷径,便继续从事这项违法买卖。经查,从李某涉案笔记本电脑中批量查获的公民个人信息共计900万余条,其违法所得10万余元。法院审理后认为,自然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李某非法获取并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法院遂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1万元。同时,李某的行为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不仅应承担刑事责任,亦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法院依法判决李某赔偿公民个人信息损失106859.84元,并删除其非法持有的公民个人信息数据,在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法官说法■我国刑法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21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施行,为维护公民信息权益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同时也明确将个人信息保护纳入检察公益诉讼法定领域。当行为人非法获取并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侵害到不特定公民的个人信息和隐私等权利,且危害不特定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时,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经法院依法审理后,此时的行为人不仅应承担刑事责任,亦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来源:人民法院报作者:耿若诗
2022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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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发布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司法解释(附全文)

今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12号,以下简称《解释》)。《解释》于2021年12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6次会议、2022年2月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八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4月9日起施行。《解释》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针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从司法环节发力,依法惩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解释》主要明确了如下问题:一是调整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涉及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等罪名。以往司法解释按照涉案动物的数量对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了规定,实践反映存在不能完全适应案件复杂情况的问题。鉴此,《解释》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不再唯数量论,而改以价值作为基本定罪量刑标准,以更好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二是全链条惩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当前,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形成“捕捞/猎捕-收购-贩卖”的利益链条。司法实践中,不仅要惩治前端的非法捕捞、猎捕环节,也要惩治后续的销赃环节。基于此,《解释》明确,收购、贩卖非法捕捞的水产品或者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解释》还明确了《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三是明确了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案件的处理规则。当前,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科研水平提高,不少野生动物的人工繁育得到突破,一些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已经形成了稳定的、完全不依赖野外资源的人工繁育种群。在刑事追究上,不宜将涉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案件与涉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野生动物的案件同等对待。鉴此,《解释》规定,涉案动物系人工繁育,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所涉案件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从宽处理:(1)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2)人工繁育技术成熟、已成规模,作为宠物买卖、运输的。下一步,“两高”将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严格贯彻执行刑法和司法解释规定,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依法惩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有力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1年12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6次会议、2022年2月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八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4月9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
2022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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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抗美援朝“冰雕连”英烈,“大V”罗昌平当庭认罪悔罪!

罗昌平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一审三亚开庭2022年3月30日,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罗昌平涉嫌犯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10月6日9时38分,被告人罗昌平在三亚市住处用手机观看抖音上的《长津湖》电影和长津湖战役纪录片视频后,为博取关注,使用新浪微博账号“罗昌平”发布帖文,侮辱在抗美援朝长津湖战役中牺牲的中国人民志愿军“冰雕连”英烈,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引发公众强烈愤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检察机关提请以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追究罗昌平的刑事责任,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罗昌平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危害和影响及公益损害赔偿等民事侵权责任。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罗昌平及其辩护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代理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罗昌平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该案将择期宣判。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代表等旁听了庭审。来源:三亚城郊法院编辑:冼小堤
2022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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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通报首届“人民法院改革创新奖”评选结果(附名单)

记者1月16日从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获悉,为全面总结人民法院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取得的重大成效,挖掘、提炼、培育和推介一批创新性、标杆性经验举措,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举办了首届“人民法院改革创新奖”评选活动,通过层层评选,北京互联网法院等8家法院形成的改革举措获首届“人民法院改革创新奖”。最高人民法院通报指出,评选活动自2021年7月正式启动以来,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高度重视,严格依照评选条件,积极组织推选、审核把关,确保优中选优。经过层层遴选,31个高级人民法院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共向最高人民法院推荐报送了125项改革举措。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制定实施方案,坚持基层导向、强化专业把关、注重社会参与、主动接受监督,突出强调评选工作正确方向、评选结果符合司法规律、改革举措可复制可推广,确保评选活动的客观性、公正性、权威性。通报指出,经最高人民法院改革牵头部门初评,中央有关单位、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及专家学者复评,网络公开投票,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批准,决定授予北京互联网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等8家法院形成的改革举措首届“人民法院改革创新奖”。获奖法院要以本次评选活动为契机,继续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工作作风,继续弘扬不畏艰难、敢于争先的精神风貌,进一步做好相关改革举措的探索完善、总结提升和宣传推广工作,全面推进各项改革任务落地见效,全面提升审判质量、效率和司法公信力。通报强调,各级人民法院要以获奖法院为榜样,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以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为指引,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党对司法改革工作的绝对领导,遵循司法规律,依法推进改革,加强科技运用,进一步完善改革实施机制,推出系统集成、务实管用、亲民利民的改革举措,切实解决好人民法院在办案模式、管理体制、运行机制上的堵点难点问题,积极营造改革创新的良好氛围,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加快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据悉,这是人民法院历史上首次专门针对司法改革领域开展的优秀业务成果评选,也是对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推进司法改革工作成果的一次集中全面展示。(记者:孙航)首届“人民法院改革创新奖”评选结果公告为总结宣传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推进司法改革取得的经验,生动展示人民法院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取得的重大成效,挖掘、提炼、培育和推介一批创新性、标杆性改革举措,进一步推动司法改革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纵深挺进,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正式启动了首届“人民法院改革创新奖”评选活动。自评选活动公告发布之日起,截至2021年8月31日,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共筛选报送了125项改革举措。经初评、复评、网络投票,并经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批准,决定授予北京互联网法院等8家法院的改革举措首届“人民法院改革创新奖”(具体名单附后)。全国法院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以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为指引,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脚踏实地、锐意进取,勇于探索、改革创新,不断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推动人民法院工作高质量发展,在新征程上书写人民司法事业新篇章。在此谨对社会各界对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工作长期以来的关注和支持表示衷心感谢!附:首届“人民法院改革创新奖”名单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1月17日首届“人民法院改革创新奖”名单(点击题目可查看改革举措具体内容)“一统领四依托三闭环”创新升级“e版权诉源共治体系”
2022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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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司法政策

1月6日,由人民法院报编辑部评选出的2021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司法政策发布。本次评选从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的高度和角度切入,以关注社会热点、回应人民群众关切、满足司法实践需求为主要参考标准。考虑到有些司法政策可归于一类,本次评选在60余件司法政策中挑选出21件,归纳为十大政策类别,并以单列分类的形式推出。获评的十大司法政策包括以下十大类:以公正裁判引领社会风尚、提高未成年人审判专业水平、切实维护司法廉洁司法公正、保障刑事诉讼法准确有效实施、加强环境资源和生态保护、服务保障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加大力度惩治虚假诉讼、健全完善互联网司法新模式、保护人民群众“人脸”安全、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应人民法院报特别邀请,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莫纪宏,北京师范大学宋英辉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卞建林教授、熊秋红教授、王进喜教授,上海财经大学王树义教授,中国科学院大学闫文军教授,北京大学车浩教授、吴洪淇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刘俊海教授等十位知名专家,立足各自研究领域,对十大司法政策作出了精彩点评。(人民法院报记者
2022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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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案件

1月5日,由人民法院报编辑部评选出的2021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案件发布。本次评选的包括刑事、民事在内的十个案件均为人民法院报2021年所报道的具有重大影响力、社会广泛关注、审判结果具有重大意义或者对公序良俗有重要示范引领作用的案件。评选出的十大案件包括:阻挠住宅加装电梯施工案,超市拿鸡蛋被拦猝死案,“云南绿孔雀”公益诉讼案,全国首例个人破产重整案,人脸识别纠纷第一案,全国首例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集体诉讼案,全国首例高空抛物罪案,赖小民受贿、贪污、重婚案,仇子明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案以及“香兰素”技术秘密侵权案。应人民法院报邀请,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肖建华、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林灿铃、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龙卫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徐阳光、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祁建建为上述2021年度十大案件作了精彩点评。(人民法院报记者
2022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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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表彰全国法院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附名单)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决定,授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等197个集体“全国法院先进集体”称号,授予王亚茹等195名同志、追授冯国生等3名同志“全国法院先进个人”称号。决定指出,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恪尽职守、勤奋工作,砥砺奋进、攻坚克难,为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作出突出贡献,涌现出一大批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希望受到表彰的集体和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永葆“闯”的精神、“创”的劲头、“干”的作风,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开拓新局面、创造新业绩。决定号召,各级人民法院和全体法院干警要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中汲取奋进的智慧和力量,大力弘扬伟大建党精神,以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为榜样,不忘初心、牢记使命,锐意进取、拼搏奉献,在新时代新征程上奋力推进人民法院工作高质量发展,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新的更大贡献,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路聪)全国法院先进集体名单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第一庭房山区人民法院河北人民法庭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和平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南开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支队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保护审判庭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河北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大石庙人民法庭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执行局黄骅市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安平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太原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行局平定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左权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法官管理处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支队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凌海市人民法院石山人民法庭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辽河人民法院欢喜岭人民法庭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丰满人民法庭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珲春市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财务装备管理处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干部科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关党委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政治部集贤县人民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铁人人民法庭宝泉岭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诺敏河人民法院建兴人民法庭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商事审判庭(破产审判庭)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虹口区人民法院金融审判庭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中共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关委员会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汤山人民法庭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家事少年审判庭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少年及家事审判庭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破产法庭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永康市人民法院龙山人民法庭松阳县人民法院古市人民法庭宁波知识产权法庭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法警支队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濉溪县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青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枞阳县人民法院会宫人民法庭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上杭县人民法院古田人民法庭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处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芦溪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余干县人民法院九龙人民法庭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庭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政治部组织人事处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信息宣传处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政治部教育培训处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滕州市人民法院家事少年审判庭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大窑人民法庭平邑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南曹人民法庭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濮阳县人民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西峡县人民法院双龙人民法庭夏邑县人民法院会亭人民法庭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第一庭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大冶市人民法院殷祖人民法庭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立案庭郧西县人民法院香口人民法庭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城南人民法庭宣恩县人民法院李家河人民法庭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新闻信息网络处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政治部宣传教育处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第一庭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茶陵县人民法院腰陂人民法庭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家事审判庭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阳春市人民法院潭水人民法庭广宁县人民法院新楼人民法庭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北海海事法院执行局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北流市人民法院附城人民法庭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审判第一庭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庭(重庆破产法庭)沙坪坝区人民法院陈家桥人民法庭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法官管理处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富顺县人民法院富世人民法庭盐边县人民法院渔门人民法庭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审判庭南部县人民法院南隆人民法庭万源市人民法院白沙人民法庭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室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一庭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断桥人民法庭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五庭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政治部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司法警察支队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立案庭施甸县人民法院姚关人民法庭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林芝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科尼木县人民法院吞巴人民法庭尼玛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札达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室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故市人民法庭子洲县人民法院裴家湾人民法庭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西安铁路运输法院行政审判第二庭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政治部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司法行政装备处甘肃省法官学院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玉树市人民法院三江源生态法庭格尔木市人民法院立案庭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隆德县人民法院沙塘人民法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第一庭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政治部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国家赔偿委员会办公室)托克逊县人民法院综合办公室(司法警察大队)于田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解放军南部战区军事法院审判监督庭西部战区第一军事法院立案庭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中级人民法院政治部第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全国法院先进个人名单北京市王亚茹(女)丰台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助理杜
2022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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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度全国法院“十佳百优” 新媒体账号作品揭晓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宣传处)94.《【远离赌博】玛曲县人民法院首部藏歌弹唱法制宣传片正式上线啦!!!》(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玛曲县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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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院系统2021年度优秀案例分析评选活动获奖名单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全国法院系统2021年度优秀案例分析评选结果的通报法办〔2021〕5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促进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高质量发展,推动产生更多优秀案例,提高裁判文书质量,由最高人民法院主办,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承办的全国法院系统2021年度优秀案例分析评选活动已全部完成。自2021年5月印发《全国法院系统2021年度优秀案例分析评选活动征稿通知》以来,共收到由各高级人民法院初评并推选的优秀案例3792篇,涉及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各个领域。为保证评审工作公平、公正,体现评选质量和水平,我院专门制定《全国法院系统2021年度优秀案例分析评选活动复评和终评工作方案》,邀请高校教授、我院相关业务部门领导、业务骨干20余人,组成民事一、民事二、刑事、行政、商事、知识产权等六个评审组,每组4-5名评审专家,将参评案例审判人员、案例分析编写者匿名后,由各专业组评审打分,根据得分高低确定名次及奖项。为确保获奖案例质量,我院又专门组织召开终评会议,邀请各业务庭室领导、高级法官和业务骨干,对拟获一等奖案例从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性、代表性、新颖性以及说理论证、格式规范等方面进行集体评议。经复评、终评,最终评选出获奖案例547篇,其中一等奖20篇、二等奖108篇、三等奖209篇、优秀奖210篇。同时,根据各高级人民法院报送的案例数量和获奖情况,按照报送数量和获奖数量各占50%的比例,确定出上海、浙江等6家高级人民法院为先进组织单位;确定刘晓虹、张瀮元等35名同志为先进组织个人。为激励先进,推动各级人民法院和广大法官更加关注案例和裁判文书,以更多精力和更大智慧研究案例、撰写文书,决定对聂晓昕、王燕等547篇案例的撰写人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等6家先进组织单位,以及刘晓虹、张瀮元等35名先进组织个人予以表彰。现将评选及表彰结果予以公布(详见获奖名单,各等级获奖案例排名不分先后)。全国各级人民法院要以此次优秀案例评选为契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努力挖掘司法案例中的法律精髓,进一步统一法律适用,提升裁判文书质量,加强司法经验学习交流,繁荣应用法学研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2021年12月8日全国法院系统2021年度优秀案例分析评选活动获奖名单
2021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