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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竟冒充父亲参加网上开庭?罚!

广州互联网法院 人民法院报 2021-04-25

近日,广州互联网法院在审理原告张明(化名)诉被告李大伟(化名)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时,查明案外人李小伟(化名)冒充其父亲李大伟参与线上庭审。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广州互联网法院决定对李小伟罚款 1000 元。


法官对李小伟宣读罚款决定


经营网店惹纠纷

儿子竟冒充父亲参与庭审


原告张明于2017年10月21日通过某电商平台在被告李大伟开设的网店购买了天贵星EX模型(美版),约定2018年6月发货。后被告以货物长期被海关扣留为由,拒绝发货。后双方沟通无果,原告遂将被告诉至广州互联网法院,诉请被告当面交付案涉模型。


2019年5月6日,案外人李小伟使用被告身份证原件和手机号码1852024****在广州互联网法院诉讼平台上注册了专用帐号,并进行了实名认证。庭审当天,李小伟在未提交任何委托授权材料的情况下,使用上述专用账号登录广州互联网法院诉讼平台,冒充被告参加了在线庭审。

后经庭审录像自动比对,系统提示发现并非李大伟本人。法院拟对李小伟进行处罚,遂通知被告及李小伟前往广州互联网法院参加听证。


法院查明“非本人”

父子双双提交《悔过书》


听证当天,法官对李小伟不尊重法庭、扰乱民事诉讼、不遵守在线庭审规则的行为进行了训诫,李小伟承认替父参加诉讼的事实,并表示:


• 账号1852024****是我在使用,我是第一次参加网上开庭,不了解诉讼规则;


• 庭审当天,父亲李大伟在云南,不方便上网参加庭审;


• 案涉店铺虽然用我父亲的名字注册,但实际由我经营。我清楚店铺的运营情况,为了尽快解决问题,所以我决定顶替父亲参加庭审。


经查明,案涉淘宝店铺R****确实以被告的身份注册,实际经营者为李小伟。听证当天,李大伟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及追认函》,委托李小伟在本案中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并对李小伟参加该案诉讼的行为予以追认。同时李大伟还对李小伟假借其名义与原告张明达成的调解协议予以认可,同意按照协议履行相关义务。李大伟还对李小伟冒充其参加诉讼的行为进行了批评。

李小伟称其认识到“冒名”开庭的行为是错误的,对法院拟作处罚的决定没有异议。父子两人向法庭分别提交了亲手书写并签名的《悔过书》,对上述行为表示真诚悔过,承诺今后不再出现类似行为。


“隔空”庭审虽便利

司法严肃不可戏


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认为,李小伟冒充当事人参加诉讼活动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妨害了人民法院正常审理案件。为惩罚教育行为人,维护在线庭审秩序,倡导诚信诉讼,应当对李小伟给予罚款处罚。


鉴于李小伟虽实施了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但其与被告系父子关系,被告事后对李小伟的无权代理行为和与原告张明达成的调解协议均予以追认,且李小伟亦能真诚悔过。综合考虑上述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及诉讼标的额等因素,广州互联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明明是父子俩都犯了错
为什么只处罚儿子呢?

该案主审法官曹钰表示,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不得在庭审中作虚假陈述。李小伟在回答法官询问时谎称自己是李大伟本人,属于冒充他人参加诉讼,违反了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李大伟作为民事诉讼案件当事人,放任他人在庭审活动中冒充自己,亦属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违法行为,但鉴于其事后能够书写《悔过书》表明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承诺今后不再出现类似行为,认错态度较好,同时也采取了追认代理行为、批评教育子女等措施防止出现严重后果,本院在对李大伟进行严肃批评教育后,不再处以其他处罚。


互联网法院突破了传统庭审模式的空间局限,采取在线方式审理案件,最大限度为当事人提供诉讼便利,但在“隔空”庭审的模式下,如何保障司法的严肃性和仪式感?对此,广州互联网法院制定并公布了关于在线庭审的相关规范,确保在线庭审不因足不出户的便民体验而削弱诉讼活动的规范性和权威性。



来源:广州互联网法院

编辑:吴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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