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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火车站前抢孩子,获刑一年半(附视频)

在人流密集的火车站,一女子趁孩子家人不备,抱起2岁大的幼女就要逃跑,幸好孩子的家人当场发现制止并立即报警才没有酿成悲剧。


6月2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认定被告人谯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拐骗儿童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该案由上海静安法院副院长丁德宏独任审判,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副检察长俞蕾出庭支持公诉,辩护人出庭为被告人辩护,被告人谯某某以远程在线方式参加审判。


案情回顾


2019年12月16日17时38分许,被告人谯某某(女,1979年生)在铁路上海站东南出口旁的肯德基餐厅门口,趁2岁幼女佳佳(化名)的同行监护人不备,强行将佳佳抱起并欲逃离现场,后被佳佳的母亲与祖母当场制止并扭送至公安机关。经司法精神医学鉴定,本案中被告人谯某某被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有受审能力。



法庭审理


上海静安法院认为,被告人谯某某拐骗年仅两周岁的幼儿,使其脱离监护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已构成拐骗儿童罪。被告人谯某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且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该案承办法官、上海静安法院副院长丁德宏表示,拐骗儿童罪,是指拐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其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一般来讲是以蒙骗、利诱为手段,对象多为学龄前儿童,也有偷盗婴幼儿的情况,其目的通常是自己或者送他人收养。而拐卖儿童罪,则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拐骗儿童罪的行为人不以出卖儿童为目的。


本案中,被告人谯某某称抱走2周岁的幼儿是为了自己收养,也无证据表明其有出卖幼儿牟利的目的,故其行为构成拐骗儿童罪。由于被告人谯某某系犯罪未遂,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通讯员:范婷婷 |视频合成:赵炜烽| 编辑:吴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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