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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上说谎,罚款两万元!

近日,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针对代理人虚假陈述行为,开出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实施后该院的首例“罚单”,原告代理人周文(化名)为自己不诚信的行为付出了沉重代价。



2020年5月,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原告重庆某房地产中介公司与被告王进(化名)的居间合同纠纷一案。


周文述称,王进与案外人刘军(化名)通过中介公司达成《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协议约定王进应当向中介公司支付服务费14000元,但王进尚未支付该笔费用。


在庭审中,被告王进的代理人当庭辩称,协议签订后,王进向该中介公司支付了部分服务费。后经王进与中介公司工作人员,即合同的经办人刘军沟通后,已经协议解除了居间协议,已支付的服务费8000元也由中介公司另一名员工朱亮退还给了王进,合同已经解除。


对此,原告代理人周文进行了反驳,他表示刘军不是中介公司正式职工,朱亮也并非原告的工作人员,朱亮收取和归还8000元是与被告有其他的经济往来,与本案无关。


王进随即出示了在“天眼查”网站上查找的证据,证据显示刘军现为该中介公司融汇分公司的负责人,而朱亮则为该公司岔路口店的法定代表人。法官多次询问周文,要求如实陈述两人的身份情况,周文仍坚称之前的说法。


庭审结束后,为查明案件事实,法院工作人员前往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实情况。通过调取的证据证实,签订合同时,刘军实际为中介公司的负责人。



同时,法院依法传唤刘军及中介公司现任负责人赵强(化名)来院接受询问。刘军和赵强均承认,签订合同时,刘军是公司负责人,朱亮是公司的工作人员,收取和退还的8000元是王进支付的部分服务费。


中介公司负责人赵强表示,其从未授意代理人周文否认刘军、朱亮工作人员的身份。



法院认为,诚实信用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当事人在诉讼中应当诚实、善意行使自身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如实陈述案件事实。


2020年5月1日新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当事人故意做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原告代理人周文对案件的关键事实故意做虚假陈述,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影响案件事实的查明,扰乱正常的诉讼秩序,妨害了法院对案件的公正审理,法院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周文作出罚款20000元的处罚决定。




来源: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编辑:鲁婧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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