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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血压患者在浴场消费10多个小时后猝死,经营者被告上法庭

唐墨华 陆元君 人民法院报 2021-03-13

近年来,集吃、喝、玩、乐、宿于一体的温泉会所逐渐成为时尚的休闲娱乐方式。然而,这类消费模式对于中老年及患有心血管疾病的人来说,存在诱发脑出血等急症的危险。如果顾客因自身疾病在场所内发病甚至死亡,经营者是否需要担责?近日,上海市浦东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基本案情


被告系一家集洗浴、餐饮、健身、美容、观影、KTV于一体的综合型温泉会所。该会所人均消费150元,最长可以消费20个小时,消费者可在各个消费区域内自由选择消费项目。该会所在浴室入口处以较小的字体提示:高血压、心脏病等不适宜洗浴人群请勿入内。该会所工作日的主要消费群体为中老年人。


2017年11月29日上午7时,魏某乘坐被告的专车到达会所,进行了餐饮、健身、游泳等活动。当晚20时,魏某至服务台结账时,突发脑溢血,被送至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原告主张,魏某在被告的经营场所内消费时死亡,被告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告辩称,魏某系因自身高血压引发脑溢血而死亡。被告已经在其经营场所提示了高血压人群不得入内。魏某也在短时间内被送往医院救治,被告已尽到了合理的提示和救助义务,对魏某的死亡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在于被告对魏某的死亡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首先,被告是综合性娱乐场所,消费者只要支付150元,就可以在场所连续消费20个小时。被告主要的消费者是中老年人,患有心血管疾病比例较高,在较为封闭的场所中进行长时间、高强度的消费,容易诱发脑出血等危及生命的急症。因此,被告作为场所的经营者和消费规则的设定者,应充分考虑到该消费规则所带来的风险,对中老年消费者给予特殊的关注和提示。


被告虽然在浴室入口处悬挂了“高血压等不适宜洗浴桑拿人群请勿入内”的提示,但该提示字迹较小且不醒目,正常情况下不易引起消费者的注意。被告也未举证证明其已通过口头告知、一对一提示等方式向消费者询问健康状况并告知相应风险。


被告明知其消费群体主要为中老年人,也明知经营的消费项目不适宜高血压、心脏病患者,却未尽到一个善良管理人的告知和提示义务,存在一定的过错。



其次,魏某病发倒地后,被告的工作人员以魏某身边有朋友为由拒绝拨打120,被告的行为明显缺少对消费者的人文关怀,也一定程度上拖延了魏某的抢救时间。



综合上述原因,法院认定被告作为娱乐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于魏某的死亡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当然,魏某作为成年人,对自己的健康状况及身体承受能力应有必要的认识,魏某因自身的疾病以及对自己身体承受能力的不当认识导致突发脑出血的后果,应承担主要责任。


综上,浦东法院作出判决: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72423.95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案件评析


自助型综合性娱乐场所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


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所负有的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保护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娱乐场所的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不仅包括对内部和外部不安全因素的消除和防范义务,还包括对不安全因素提示、说明、劝告以及对正在发生的危险的协助义务。


本案中,魏某在被告处消费过程中因自身高血压引发脑溢血而死亡,被告对于魏某的死亡是否存在责任,关键在于被告是否对消费者不宜进入其场所消费的因素以显著的方式进行了提示说明,是否对消费过程中可能引发脑溢血等风险采取合理的措施予以了防范,以及是否在消费者突发疾病后予以及时的救助,即被告是否尽到了风险提示说明和防范、救助义务。


自助型综合性娱乐场所安全保障义务的判断标准


法律之所以设定安全保障义务,是因为与其他人相比,经营者对其场所和经营活动更具控制力,对实际情况更为了解,对潜在的危险更具预见性,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险发生的成本也更低。但对安全隐患的防范和注意义务,不应由经营者一人承担,而是由经营者和消费者分担,故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限定在合理范围之内。


对于合理界限的判断,实践中存在四种标准:法定标准、行业标准、约定标准和善良管理人标准。如法律规范对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有明确规定的,应该按照法定标准。如无上述明文规定,可参照行业内的同类经营者应达到的通常注意义务标准。若合同双方对安全保障义务有约定的,因充分考虑合同的约定。如无法定、行业及约定标准的情况下,安全保障义务人应承担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


如何认定善良管理人?


可综合考量如下因素:


1、安全保障义务人是否盈利,公益性组织的安全保障义务一般应限定在社会公众所能预见的范围即一般注意义务。而经营性主体则要求在善良管理人标准下尽到最大的谨慎与勤勉。


2、时空因素,如经营场所的设置属于封闭式或全天营业,则经营者应充分考量到封闭性空间和过长时间消费带来的健康风险,并采取合理的措施予以防范。


3、消费者的情况,经营场所主要消费对象包括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等自我保护能力较弱群体的,经营者应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


4、风险预见的可能性,应结合经营者的从业能力、专业知识、危险发生的原因予以认定。


本案中,被告是自助型综合性浴场,根据《沐浴业管理办法》的规定,沐浴场所应在显著的位置警示高血压患者不宜就浴。但被告并未通过在服务台等处设置醒目的提示牌、服务员在登记入场时逐一告知、让消费者填写健康表等方式提示患有高血压等疾病的消费者不得入内消费。而仅在沐浴室门口以较小的字体设置了高血压请勿入内的提示,明显缺乏显著性,正常情况下无法引起消费者的注意。故被告对于患有高血压疾病的魏某进入其场所消费存在一定的过错,应认定为未尽到提示说明义务。


该浴场所有娱乐活动均处在封闭的环境中,且消费者付费后最长可连续自助消费20个小时,包括桑拿、游泳、唱歌、跳舞等强度较大的活动项目,工作日的主要消费群体为对危险的感知能力较弱的中老年人,被告作为场所的经营者和消费规则的制定者应对经营环境和消费群体易引发脑溢血等急症存在预见的可能性,但本案的被告未在场所内放置血压仪等监测血压状况的设备,未采取及时开窗通风、对消费时间过长的老年消费者予以善意提示等方式防范危险的发生。在魏某突发疾病后,被告也未及时拨打120对其进行救助,延误了治疗的时间。故应认定被告对于魏某的死亡未尽到风险防范和救助义务。


自助型综合性娱乐场所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的免除与减轻


安全保障义务以过错责任原则为归责原则,安全保障义务人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如受害人存在自身过错,则应免除或减轻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责任。


本案中,魏某长期患有高血压,作为一名成年人,应该对自己的健康状况及身体承受能力有必要的认识。但魏某自身未尽到注意义务,长时间在闷热封闭的环境进行强度较高的活动,导致突发脑出血的发生,故魏某自身存在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仅承担次要责任。


来源:浦东法院

者:唐墨华 陆元君 | 编辑:冼小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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