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次,真的吵死了
基本到这一步
也就偃旗息鼓相安无事了
但某小区的上下楼邻居
却因为噪音问题发生争吵
甚至真的“吵死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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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楼住户曹某(化名)一家与二楼住户汪某(化名)夫妇,十年来因为噪音问题矛盾不断。汪某感到楼上吵闹时,便会开启震楼器以示警告。
某日晚11点左右,汪某夫妇已入睡,又被楼上声响吵醒,十分生气,遂至窗边大喊“这么晚了,还要不要睡觉,跑去死啊!”然而楼上依然吵闹,于是汪某开启了震楼器。
被震楼器震动之后,曹某的儿子曹小某(化名)气冲冲地下楼,用锤子砸汪某家门旁的墙,砸了一会,汪某开门,双方发生争吵。汪某看到曹小某手中的锤子,便回屋拿了一把刀继续吵。
随后,曹某的妻子、女儿和儿媳妇陆续下楼,站在汪某家门口,双方继续争吵。曹某本人也出来,站在楼梯上,参与其中。争吵了一会,两个邻居前来劝架。
不一会儿,邻居发现曹某不对劲,便向曹小某示意。此时曹某慢慢向后倒,其家人将曹某抬到汪某家门口走廊的平地上,采取了急救措施,并叫救护车将曹某送往医院急救,然而曹某还是不治身亡。
医院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载明曹某七年前曾因急性心肌梗死,做过冠状动脉支架置入手术,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
曹某家人悲痛万分,将汪某夫妇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汪某夫妇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合计70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汪某夫妇的行为与曹某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判决汪某夫妇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19万余元,并酌情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共计20万余元。
汪某夫妇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
曹某心脏病发作死亡是在双方争吵之时,并无证据证明汪某开启震楼器产生的震动或噪音诱发了曹某心脏病发并导致死亡。
汪某夫妇与曹某并不存在肢体冲突,无证据证明其特别针对曹某进行言语辱骂,故汪某夫妇并不存在侵害曹某生命权、健康权的故意。
汪某夫妇对曹某的健康状况并不详知,不存在应当对曹某履行人身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定情形,对曹某因争吵诱发疾病死亡无法预见,故不存在过失。
因此,汪某夫妇的行为与曹某的死亡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构成对曹某的生命权、健康权的侵权,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汪某夫妇使用震楼器处理邻里噪音纠纷的行为确有过错,是导致双方争吵的重要原因,而双方的争吵行为也是导致曹某发病的诱因。
二审法院判决
基于公平原则,汪某夫妇应当给予曹某家人一定的经济补偿。综合考虑双方引发争吵的具体行为及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酌定由汪某夫妇给予曹某家人补偿款35000元。
来源: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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