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报警、监控模糊,交通事故“私了”两年后打官司……
王某驾驶小轿车与驾驶二轮电动车的陈某发生碰撞,导致陈某受伤。但两人选择“私了”,均没有及时报警,交警部门未对事故作出责任认定。
两年后,陈某才起诉王某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案情回放
2018年7月3日,王某驾驶小轿车在村内道路自北往南行驶,与驾驶二轮电动车自东向西行驶的陈某相撞,导致王某轿车一侧的车门刮擦,陈某则当场摔倒在地受伤。因为两人是邻居,为免伤了和气决定私了,因此,事故发生后均未及时报警,交警部门也未对本次事故作出责任认定。
陈某受伤后就医,经诊断为S5椎体骨折,休养了一段时间。然而,事故发生一年多之后,由于骶尾部一直疼痛,陈某又住院治疗,出院诊断为:第5腰椎滑脱伴椎弓崩裂,腰椎椎管狭窄症,S5椎体陈旧性骨折。
2019年9月18日,陈某将王某及其轿车投保的保险公司一起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经济损失12万元。
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要求对陈某住院期间治疗的第5腰椎滑脱伴椎弓崩裂和腰椎椎管狭窄症与交通事故因果关系申请司法鉴定。
事故发生后,是王某要求私下协商,所以没有报警,王某要对没有事故认定书负全部责任。
而且,事故发生前,我的身体一直很健康,是事故导致腰部受伤。
王某:
交通事故当时是陈某的电动车碰上我的车门,事故责任应该在陈某。
我想要报警,但是陈某说没什么大碍不需要报警,这才导致没有事故责任认定书。
法院判决
综上,导致此次事故无法定责的原因在于王某,根据事故事实及过错程度,确认由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判决由保险公司直接赔付原告30386元,王某赔偿原告632元。
法院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没有上诉。
法官说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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