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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飙车身亡,家属索赔,法院这样判
四名男子一同饮酒后,竟相约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飙车。飙车过程中,一辆车出了事故,驾驶员死亡,乘客受伤。
谁该为驾驶员的死亡买单?
日前,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生命权纠纷案。
酒后飙车,一人死亡
2019年2月24日凌晨,机新线温岭市新河镇下章村路段,一辆轿车撞开道路护栏后驶出路外。车上有两名男子,驾驶员叶某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乘客陈某受了伤。
如此惨烈的车祸,源于一场酒局。
当晚,叶某、陈某、廖某甲和廖某乙在新河长屿一家烧烤店吃夜宵,4人都喝了酒,并且喝得不少,整整有三四箱啤酒下肚。
酒意正酣,叶某提议回家换辆轿车开出来转两圈,同行的3人均表示同意。
之后,叶某和廖某乙都开来了各自的轿车,在横淋线楼岙村路段会合,陈某坐在叶某车上,廖某甲坐在廖某乙车上。他们以桥头处为起始点,陈某喊起步口令,并拍摄两车同步竞驶的视频。
叶某和廖某乙驾驶车辆,在横淋线、机新线等道路进行竞技,追求刺激。午夜的道路少有行人车辆,他们更无所顾忌地踩下了油门。行驶至机新线下章村东处时,两车行驶平均速度已达约140千米/小时,远超该路段的规定限速。
酒后惺忪的意识,加之过高的车速,最终酿成了惨剧。叶某驾驶车辆行驶至机新线下章村路段时,发生了交通事故。
死者家属诉求六成损失赔偿
2020年4月,叶某的家属将陈某、廖某甲和廖某乙诉至温岭法院,要求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近90万元。
叶某家属认为,叶某的死亡结果是各被告共同参与、共同作用、共同过错下造成的,各被告均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考虑到死者叶某自身有过错,要求三被告对原告方的各项经济损失按照60%比例予以承担赔付。
三名被告认为,根据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本次事故发生是叶某自身行为所致,因此他们的行为与叶某的死亡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廖某乙辩称,叶某对事故发生存在主要过错,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廖某甲辩称,在两车竞速过程中,他因醉酒在副驾上睡着了,事发后被廖某乙叫醒,其认为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陈某则辩称,当时是受叶某邀请喝酒的,回家换车也是由叶某提议的,开车的时候叶某亦没有系安全带,才导致死亡的后果,其不同意赔偿。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叶某与三被告相聚饮酒后,经叶某提议,由其驾驶车辆在事故地段与被告廖某乙驾驶车辆追逐竞驶,叶某作为完全民事责任行为能力人,理应知晓酒后超速竞驶车辆的违法性及可能产生的后果,仍提议并为之,是导致其死亡的最主要原因,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
三被告作为事发前共同饮酒的参与者,明知叶某处于醉酒状态,不仅未尽提醒、劝阻等注意义务,反而积极响应参与其所提议的竞驶危险行为,故饮酒、追逐竞速行为与本案事故发生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三被告对叶某的死亡有一定过错,其行为已构成侵权。
最后,经法院审查,原告方的合理损失为145万余元,酌定对本案损害结果由叶某自担75%责任,被告廖某乙承担16%责任,被告陈某承担5%责任,被告廖某甲承担4%责任。
法官提示
忙碌工作之余,适度相约是可以的,但在饭局、酒桌上,同伴之间要尽到互相提醒、劝阻的义务,为自己和他人的健康负责。
身体摆在第一位,喝酒莫贪杯,酒后不开车。清清爽爽每一天,遵纪守法好生活。
来源:温岭法院 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编辑:陶羽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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