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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洗发水、牙膏……别以为小偷小摸就不会被处罚


有时

朋友间的默契就是

你一个眼神,我就懂了 

在云南,有三个“好友”

他们之间就有这种“默契”

接连5次实施盗窃

分工明确,相互配合

最终都被绳之以法










案情简况:

2019年10月24日,李某、张某到昆明某便利店内偷盗多瓶洗发水及多盒牙膏,张某在出便利店后被老板发现并当场抓获,李某携所盗物品逃离现场。经认定,被盗牙膏价值人民币330元。张某因此次盗窃被行政拘留十五日,而李某逃脱未被处罚。


2019年12月4日,李某、张某、成某到嵩明某超市,盗走19瓶洗发水。经认定,被盗洗发水共计价值人民币779元。

 


2019年12月5日,李某、张某、成某三人到嵩明杨桥某超市,盗走洗发水4瓶、牙膏10余盒。同日,三人又到嵩明某药店,盗走价值人民币494.4元的药品。


2019年12月8日,李某、张某、成某再次到昆明市某便利店,盗走多盒牙膏。


2020年1月14日,三人被抓捕归案。6月15日,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为什么要偷盗这些日用品?”

“我们想卖钱牟利”

“我只是被雇佣的司机,并不知道他们盗窃的事”

……

在法庭上,这三个“好友”的友谊完全崩塌,“默契”全无。


 










据查,三人短期内流窜、多次实施盗窃,李某此前还因类似盗窃行为被刑事处罚,但却不知悔改;张某因实施盗窃被行政处罚而不知收敛,成某明知实施盗窃违法依旧积极参与,均具有一定的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


嵩明法院认为:

被告人李某、张某、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三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



嵩明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二、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三、被告人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四、责令三被告人继续退赔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

不要以为小偷小摸就不会被惩罚

毁掉人的也许就是一时歪念












来源: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编辑:陶羽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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