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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稿|于海:培育中的公民社会的特征与党的领导方式的转变(下)

于海 乡愁经济
2024-08-31


泉州古城社区营造启动仪式暨“社造宣言”宣读。该培育计划由政府领导,社会组织承办,公职人员、专业者、热心群众组成的“三合一团队”自发参与。图片来源:黄晓娜摄。


自序

此文写于十五年前,材料或许老旧,观点尚未失去锋芒。那时我刚从加拿大回来,在加一年,住在本地人家里,参加每周的社区活动,旁听社区服务中心理事会的月度会议,去养老院充当志愿者,遍访各种社会组织,本文第一部分关于公民社会的看似抽象的学理梳理,实在有着我对加国公民社会的现场观察和参与经验。我在报告的最后部分,对中国公民社会的前景做了这样的断言和设想,”尽管党会认可自由主义的市场社会方案,但不会同意一个自由主义的公民社会方案。如果公民社会的要素,如多元主义,基层民主诉求,体制外社会精英群的崛起等将不可避免地随市场经济和现代化过程发展出来,党合理的选择是包容公民社会的机制,在中国建立一种国家与公民社会有机联系的模式”。今天,公民社会一词多少成为敏感词,但若换成“多元参与与共享的社会治理”的流行语,十五年前的用心还能见容于今日的社区建设或社区营造实践吗?


内容提要

本文分两部分,其一是介绍西方公民社会理论;其二是讨论中国公民社会的培育发展问题。西方公民社会理论分古典传统和当代理论。古典理论中介绍三个最重要的传统,分别代表了三种不同的观点。洛克强调社会先于国家独立于国家,国家只是社会的工具,突出市民社会的自主性;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独立于国家但本身不自足,需要国家的支持,否则会使自身陷于崩溃,故国家不仅不是社会的工具,而是高于社会;托克维尔则把市民社会定义为介于国家与个人之间的活跃的公民社团生活领域,明确提出一个社会中间结构观点。当代理论我们提到三个观点。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是指介于私人领域和公共权威之间的一个领域,借助公共领域公民将政治权威转变为理性权威,他忧虑这一自由主义的公共领域模式在当代福利国家已见式微;普特南把活跃的公民社团生活视为民主运作的基础,这样他就回到了托克维尔,他的贡献是用社会资本理论重新发掘了托克维尔的洞见。还有一种重要的当代观点是某种程度地回应黑格尔,强调既需要有强大的公民社会,也要有强大的国家,没有后者,也就没有前者。

第二部分讨论中国公民社会的发育问题。这部分又分若干专题。首先我们论证改革开放前中国没有公民社会,其论据一是西方的经验,二是对当时中国社会性质的分析,我们的论点是1)中国没有独立和自主的社会空间;2)国家垄断一切资源;3)身份等级社会和再分配社会;4)国家直接面对个人管理社会的结构;5)国家是唯一的利益主体,不存在不同利益主体的分化。接下来我们描述改革开放给中国社会造成的变化,主要有1)出现了自主的社会;2)出现了有产者社会;3)单位化社会变为原子化社会;4)社会的意识形态的变化等。这些变化产生了以下问题:社会治理的覆盖面;利益表达、秩序与观念整合等。第三个专题讨论中国公民社会发展的若干问题。我们提出培育中国公民社会的三点理由:需要发展一个健康的自我组织的民间社会;需要发现利益表达机制;需要一个沟通国家与个人的中间结构。关于中国公民社会的特征,有两点值得格外重视,第一是这是一个党/国家领导的公民社会(party/state-lead-civil society);第二,中国的公民社会呈现市场强社会弱的特点,草根民主尚根基浅。最后一个专题集中于党对中国公民社会的选择和培育。在明确市场社会是党的自觉选择的同时,我们指出公民社会的因素与党的政治传统有张力。我们探讨“野无遗贤”的包容机制和在中国发展社团主义的前景和境遇,这是一种将民间精英和经济精英纳入现有政治结构中的合作方式。最后设想党建与社区发展及公民社会的发展的连接力量,可以充分发挥党的价值优势和组织优势,可以参考西方教会在西方公民社会的作用。



培育中的公民社会的特征与党的领导方式的转变(下)


四、培育中的中国公民社会

4.1  为什么要培育和发展公民社会

中国的社会转型为培育中国的公民社会创造了条件,例如自主的社会空间,和独立的市场,都已经是古典意义的civil society。但公民社会并非一个发展过程的自发产物,社会的自组织,活跃的公民生活,沟通国家与市场的中间结构等都需要自上而下的支持和自下而上的参与才能造就的。它需要积极的实践,也需要理性的认知。这里我们要为培育中国公民社会提出理由,中国需要公民社会吗?为什么?答案若是肯定,它是怎样的公民社会?


4.1.1  公民社会的意涵

从我们前面谈论的西方的经验和理念,公民社会的核心意涵是,1)社会的自我组织。

这种自我组织的前提是国家与社会的分离,社会有其自主活动的空间,而不能被国家所吞没;2)活跃的公民参与和社团生活,这是发育公民道德,培养民主精神,发挥公民潜能和发展社会合作的有效途径;3)沟通和平衡国家与个人、国家与市场的社会中间结构;4)国家与社会的良性互动关系。下面我们将说明上述意义的公民社会是转型的中国应该致力的目标。


4.1.2  培育中国公民社会的理由

中国社会二十多年的变革,若用一条轨迹来描绘的话,就是从无社会的党-国家总体性体制,到出现体制外社会,到构建党/国家领导的公民社会(Party/state-lead-civil society)。既不是不要体制放任社会,也不是将社会重新纳入体制。


1、需要发育公民社会,是因为有了民间社会

这个民间社会的发展可能有多种前途,无政府社会、原子化社会、黑社会等都有可能,所有这些都不是好的前途,但却并非没有可能。以黑社会为例,从社会学的观点看,黑社会不一定是风高月黑杀人放火,在有利益为人们所追求的地方,只要那里出现政府秩序的真空,就有可能冒出黑社会,即由民间的强势力利用各种非法的手段打造出某种霸道的秩序。黑社会是公共秩序付诸阙如时的某种替代,在国家与社会高度一体化的体制中,殊难有黑社会成长的条件与空间,只有在社会有了自主空间的地方才会产生黑社会的问题,这可以解释为什么这些年某些地方的黑社会会滋生发展的原因。通常人们认为,在搞活开放的社会形势下,是公权力不彰使黑势力坐大,这是对的但不够全面,黑社会的存在也恰恰表明社会的弱小,在一个有着丰富公民传统和广泛公民参与的社群中同样殊难有黑社会滋生的土壤。

培育公民社会是党-国家-社会总体性体制解体后党必须选择的战略,它的政治学涵义是在党和国家退出的社会领域中培育与公共法权秩序相容的社会自运行秩序;其社会学涵义是发展充分保障公民参与、合作和发展的社会自组织结构。公民社会是最好前途的民间社会,公民社会做大了做强了,也就做实了国家长治久安的基础。这也为我们前文提出的治理覆盖问题展开了新思路。国家法权秩序当然要全社会覆盖,但在原有的管道网络发生中断、脱落和失效的转型时代需要建构新的网络,公民社会就是可以承载和落实国家秩序的网络之一。另一方面,这一公民社会本身将提供非国家法权的秩序:社会自我组织、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秩序,一种社会对自身的秩序覆盖。这也就是“小政府,大社会”的社会之“大”的真正意涵。唯一要补充的是这里的“小”绝不意味着“弱”,因为在弱势政府下,造成的不是“大社会”,而“乱社会”。


2、需要公民社会,是因为多元利益主体社会中利益表达的需要

多元利益主体在一个资源、资讯有限的社会中如何表达、实现自己的利益;当不同利益的价值发生冲突如何和平地合理地协调解决它们的冲突,这是转型的中国社会面临的大问题。中国社会已经发生深刻分化,这种分化带来的利益表达、维护、伸张、谈判和争端解决在我们现有的政治结构中是有制度性安排的,近一两年来中国政治一个最令人注目的发展是越来越多的中国新社会阶层的代表走上政治舞台,就是一例。

据报道今年全国人大和政协“两会”热点中,民营企业家进入中国政坛的人数比例增加,引起了各界关注。中国的民营企业家乘中共“十六大”思想大解放的东风,进入国家权力通道和参政议政的殿堂。中共中央统战部部长刘延东就第十届全国政协委员的推荐提名情况和建议名单做说明时指出,新一届全国政协委员中,要适当增加安排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适当安排其他新的社会阶层的代表人士。法律专家认为,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不要担心市场中出现的“新贵”进入权力通道。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之间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去年十一月召开的中共“十六大”,首次出现了私营企业主成为“党代表”。去年十一月,全国工商联第九届委员会产生的新执委中,非公有经济人士首次超过半数。在新当选的二十二名全国工商联副主席中,民营企业家的人数由上届的两个增加为七个。去岁末今年初,中国各省市召开的“两会”引人注目,人们把目光集中在各级政治通道中出现的非公有制经济代表身上。浙江省传化集团董事长徐冠巨以浙江省工商联会长的身份当选浙江省政协副主席。重庆市力帆实业集团董事长尹明善当选为市政协副主席。在浙江推荐的全国人大代表中就有十四位民营企业集团的董事长。徐冠巨等民营企业家进入中国权力圈,被称为“徐冠巨现象”。专家评析道:中国民营企业家本身经济实力不断强大,同时,中国的政治环境也日渐理性和健康,因此,他们应有的政治理性势当回归。

民间经济精英进入国家权力通道算不算中国公民社会建设的道路是有争论的,无论如何,它有利于利益表达和实现的民主机制是毫无疑问的。上述的进展引出本节关注的一个问题是,如果说国家高层政治开放的是精英民主的话,这种精英民主的有效和健康运作,是需要发育公民社会的草根民主的,公民社会能够为更为广泛、普遍的利益表达和实现提供理性的空间。通俗地说,中国的政治发展,不仅要老板有说话的地方,合法争取自己利益的场所,更应让广大民众有表达、争取和维护自身利益的管道和机会。这种参与不能只是狭义的政治参与,而应是广义的,即包括活跃的公民生活,社区参与和社团活动等社会参与在内的广泛的公民参与。这种参与不仅是培养民主参与能力、公民道德、合作意识的途径,也是合理表达、争取、协调和维护各利益主体之利益的途径。公民社会为这种利益表达提供的一种有效的机制是社会团体实践。

举例来说,我国企业与国外企业若发生贸易争端时,可以依靠WTO的争端解决机制,诉诸法律程序。但我们可以合理设想,企业单枪匹马或借助中国行业协会哪一个对结局更有利?这个例子可以推广到一般利益纠纷的情况中,在多数情况下,但当事者诸方力量对比不对称时,结局通常会不利于弱势的一方。消费者个人与商家理会常会遭到种种磨难,而民工也是最容易被拖欠工资的。而当民工的利益总要通过媒体来呼吁,那就总有多少无奈。

发展公民社会,在某种意义上就是有许许多多的公民组织,不管是出于道义、出于慈善、还是有直接和间接的利益关怀,能够使这类事件不可能如此大范围发生,发生时能与责任人或法人有效地交涉和谈判,如能给予民工经常性的帮助和支持等。事实上强势的利益主体的利益表达和实现机制不是问题,他们占有各种资源的优势,他们更容易接近国家权力系统并在此系统中直接为自己表达和争取利益。正是普通的弱的利益主体,往往无力无由无法有效地表达争取和实现自己的利益,当自己的利益遭到侵害时也最没有能力予以维护。但即便是弱势群体,他们的利益是不能被长期罔顾的,在走投无路的逼迫下,他们会挺而走险,或个别地越轨或犯法,或积聚为群而形成更大的能量。社会变革时期下层民众常常成为牺牲的群体,故激进力量也容易在下层积聚形成,这种力量往往具有破坏性,因为他们难以在现有体制内找到表达、维护和争取自己合法利益的支持,越过体制破坏体制就成为自然的选择。中国的黑社会中相当多的成员是城市贫民和民工,这不是偶然的。下层民众和弱势群体的利益一定不仅要有充分的法律保障,也要有公民社会的机制。因此在国家法律支持和保证的利益秩序外,需要一个植根于社会最广泛的基础之上的利益表达空间,同理,法律秩序的有效有赖于它,而它本身也在不断地自运行地生产民间利益秩序。


3、所以需要公民社会,因为需要一个沟通国家与个体的中间结构

以上两点讨论都已多少涉及这一诉求。中国社会的一个重要变迁是从单位化向原子化的转变,这个中国社会带来的最大问题是没有中间结构。近代以来盛行的两种主要的意识形态,国家主义和个人主义都不能在个人和国家之间创造出富有意义的联系。任何一个都可能导致失范和异化,一个是因为国家丧失了位置,另一个则因为国家变得专横而全面侵入人们的生活。因此,两种意识形态都可能导致个人的无力感和缺少社会投入。在中国原有的一体化体制下,社会显得尤其无力,国家通过单位将个人全都纳入一种直接管理的秩序中,使社会失去任何自我组织和发展的能力。一旦社会独立出来,它最易于流于一盘散沙。面对今日这种原子化的局面,不难理解政府何以显得疲于应付而力不从心。

公民社会的重要性就在于它作为中介结构的作用:社团和社区本身是联结个人和国家的。法定服务和政府功能正是通过这样的中介组织,从而维持着经济和社会福利的底线,同时给予基层最大的自由,以增强其机构的活力。这样私域任由个人主义行事,而公域则把基本服务提供给所有的社会成员;与此同时,公民社会通过社团,社区这些中介组织,使个人得以分享有意义的社会结合,文化传统,物质的和精神的公共福利,并且作出自己的贡献。


4.2  中国公民社会的兴起的推动力

从我国改革背景看,中国公民社会的兴起来自多方面的推动力。

首先,它来自政府转变职能,体制改革的需要,是政府自上而下倡导自觉推动的。政府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实行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由原先包揽一切社会事务的全能政府转变为社会事务的宏观调控管理者、公共物品(安全,秩序,基本公共福利等)的保障者的“小政府”,将大量直接经营性,操作性,中介性的事务、职能剥离转移出来,还给市场,还给社会,而这客观上要求在国家退出的经济和社会空间中发育出一个自主的市场和自治的社会(社区),公民社会,即动员公民和社会各方力量主动参与社会各项公益事业的空间,就是发育一个配合“小政府”之政治体制改革的“大社会”的社会重组的必然选择。

其次,公民社会是社会资源有效配置的一种方式。国家放弃大包大揽的做法,因为国家既无力包揽一切,也无能力胜任一切。有限的公共资源及其分配的法定权利原则对国家公益能力的限制是刚性的,对富裕如瑞典,荷兰等西方国家是如此(七十年代以来西方福利国家普遍遭遇的危机就是明证),对中国这样一个发展中的穷国更是如此。在中国,国家的公益保障只能是最基本的。另一方面,在我国实行市场经济体制,在市场优胜劣汰逻辑的作用下,必然导致贫富分化,社会困难人群增加。这就要求一方面尽快建立和完善国家强制的社会保障体系,发展市场运作的商业保险机制,另一方面多方开发利用民间社会资源,以补充建制保障资源的不足,增进社会福利的改善。而民间资源向来是分散于社会成员手中的,必须通过适当的途径和组织,才能使之成为现实的可有效运用的资源,否则就只是潜在的资源,而公民活动与公民组织就是使社会分散潜在资源得以发挥公益作用的适当途径和组织,本文更将它视为是资源的公共配置(国家),市场配置之外的第三种独立的资源配置方式(社会自治方式);志愿性资源也构成为社会保障资源的一部分。

最后,公民社会是伴随我国城市社区建设的深入发展起来的。计划体制下,中国社会的结构力量和组织是国家和单位。几乎所有城市就业居民都被组织在作为政府延伸的单位中,一切基本生活需要的满足、发展机会、政治荣誉和社会地位的获得均依赖于纵向的单位。而非其居住的社区,其结果居民只知认同单位,而不知认同社区,离开了单位,人们不仅无生存之资,亦无合法社会身份。而社区实际上为那些没有正式单位的人留下的一块“保留地”,加上条块的分割架构,社区只是一块边缘化的“社会剩余地带”。从计划体制向市场体制的转型,给原有社会结构造成的最大变化之一是,无所不包的行政性体制外生长出市场结构,并由于市场的发育造成了体制外的个人活动空间和社会活动空间,从而开始发育出实质性的社区结构。人们在走向市场的同时,也在走回社区。专业化社会化的服务一旦从单位分离而迅速发展,其实现的场所将主要是在社区,社区不再是社会边缘地带,它成为居民重大利益之所在,成为人们满足需要,实现自我的重要场所。从这个意义上讲,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不仅是市场结构的塑造过程,也是社会结构,即社区的重组发育过程。

社区结构之不同于行政结构和市场结构,在于它既非等级权威式的,如政府科层结构,也非原子契约式的,如市场结构,而是由亲密的人际交往,深厚的感情,道德的承诺,及久远持续的传统联系等一切社群互动所形成的平面的共同体结构英国学者科勒说“社区是一种集体的结构;对一共同事业的参与;某种超越个体和私人关系网的社团感;以及特别地一种对社群存续休戚与共的义务和责任感。”(科勒:“美国的社区梦,一项未竟的议程”  载《社会学论坛》第3期,第169页)开展各种形式的志愿活动,乃是社区发展的题中之义。没有广泛的社区参与和社群联系,就难以形成整合分散住户的集体结构和超越孤立个体的社团感,就没有真正的社区;更遑论推进社区各项集体性的事业?而发展各种目标和形式的志愿团体开展各种志愿工作,正是发展社群交往和社区参与有效途径和方式。志愿性社团在庞大的科层组织,如政府,公司及其他大型功能组织,与个人间架起桥梁,使个人藉以进入社区建设和发展的过程中。社区共建组织在社区各种不同组织之间建立起沟通,合作,协调的结构,不仅整合了社区内的资源,也为社区组织参与社区建设提供了渠道。通过志愿服务和社区自治的实践,人们学习和实践公共道德,学习文明生活的规则,学习与他人友好相处之道,关心他们的共同利益,帮助公共机构实现有益的公共政策,并发挥监督政府的作用,这一切具有提高公民素质,发展社区共同体意识和发挥社区社会参与和政治参与作用等意义。


4.3  中国公民社会的特征

4.3.1  党/国家领导的公民社会(party/state-lead-civil society)

所以要再三强调这一术语,是因为中国的公民社会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国家核心的政治制度不改变的情况下发展起来的,因此它既不是洛克的自由主义模式,也不是今日社群主义的模式,而是产生于中国国情的模式。国家的强大固然造成了社会的弱小,但一个有活力有秩序的公民社会,在中国离开了强大国家的支持和培育,是断断不可能的。


4.3.2  市场强,社会弱

中国公民社会大大受益于中国的经济改革和市场转型,后者发展出自主性的民间社会和独立的市场社会,中国经济的自由度,和社会生活的自由度是相当高的,也就是说古典意义上的市民社会在中国已经有充分发展。与此相比,第三层意义上的公民社会,既有活跃的公民生活,积极的社团组织,广泛的政治参与的现代意义公民社会,在中国还比较弱。这方面无论从资源、合法性、影响力等方面看,还是从其实际的活动效果看都是如此。民间精英正在步入国家权力通道,但民间基层权力发育的进展显然与之不相配合。没有强大的国家,便没有强大的社会;同样,没有强大的社会,也没有强大的国家。


4.3.3  体制内生长社团组织的模式

公民社会中主要的公民组织,如行业协会、慈善基金会、志愿者组织等大多是从体制内生长起来的,如上海、北京、广州等地的行业协会是从政府的某些部门转变过来的,其干部也主要来自政府部门,其主要负责人仍然由政府主管部门任命;再如上海慈善基金会,其会长和副会长多为上海的现职的党政领导人,其工作机构的主要干部则来自政府主管局。体制内生长的另一种含义指大多数志愿者组织是依托原有组织架构创造出来的,完全由民间自发形成的志愿团体甚少。


五、党对中国公民社会的选择和培育

5.1  市场社会是党的自觉选择

中国的市场社会(古典意义上的市民社会)是党主导的经济体制改革的产物,国有资产和国企仍然在这一市场体制中占据核心地位,这就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主要之点。市场社会是党执政的经济力量源泉,一个有活力有效率又有序的市场社会必定是为党自觉谋求和选择的。市场社会的核心问题是自由:自由创业、自由竞争、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以及保证这些自由的公平原则。因此不存在党要不要市民社会的问题,党不会放弃创造、规范市场秩序的责任,这也正是执政党必须承担的公共责任和必须提供的公益品。


5.2  公民社会的因素与党的政治传统有张力

发育中的中国公民社会也是党领导的现代化过程的产物。现代化过程导致更大的社会分化和结构分化,这种分化是社会政治多元主义的潜在基础;现代化过程也导致更高的教育和知识水平,后者导致民众对政府更高的期望和对政治和公共事务的更强的理解与参与能力;现代化过程改变了社会分层的机制,使有知识、有能力的人才脱颖而出,成为强有力的经济精英、文化精英和社会精英,他们有利益表达的愿望并日益有能力在政治领域实施自己的主张。但与市场社会是为党自觉选择和乐见的情况不同,包括政治多元主义、民众自主参与的民主诉求和体制外的社会精英等因素的公民社会(萌芽),第一是与党的一元政治领导、国家和单位动员的民众参与及体制内的精英合作等政治传统是不一致的,甚至是对立的,如一元与多元的对立;第二,这些因素组合成怎样的公民社会,对党的领导会构成怎样的影响和挑战,党和国家有无能力影响它,都是不明确的。公民社会的核心问题是民主问题。因此党和公民社会之间并不是亲和关系,而多少是一种张力关系。但所有上述因素会伴随现代化的过程和改革开放的过程持续地产生,不以人的意志而转移,包括党的意志。因此只有正视,而无从回避。并且这些因素确实可有多种的组合,形成多种可能的公民社会,但不是任何形式的公民社会都绝对适合中国的发展和国情的。这样,党就将面临两项不同但有联系的任务,第一如何改变和调整党的领导方式,以应对中国公民社会成长的现实;第二如何作出富有远见的选择,来正面培育符合中国发展最大利益的公民社会。


5.3   “野无遗贤”的包容机制

西方的公民社会理论,无论其间的分别有多少,在下列一点是一致的:即公民社会是与国家相分离的领域,是国家在很大程度上不能或没有满足其公民需要或要求而做出反应的领域。在美国、英国这些多党竞争的自由主义政体下,奉行国家对市场和社会越少干预越好的自由主义信条,国家对公民社会的发展多少也是放任的,也就是说,国家没有作任何特别努力将所有的公民团体和创设包括进来。这样公民社会就成为一块替代性的包容空间,民众寻求在公民社会中解决他们的问题。因此包容的负担更多地落在公民社会的身上而非国家的身上,这就加剧了公民社会与国家的分离。

中国是共产党一党主导执政的国家,在以往不曾也不可能有与国家相分离的公民社会;在今日公民社会随市场社会逐步发育出来,依然不会放任一个渐行渐远的公民社会,因为党可能不仅无法影响它甚至它还可能与党闹独立搞对抗。如果说多党制的竞争性政治不可避免朝野的对抗,一党独大的国家则必然谋求与社会的结盟,确切说与社会各阶层和各种力量的合作格局。因此尽管党会认可自由主义的市场社会方案,但不会同意一个自由主义的公民社会方案。如果公民社会的要素,如多元主义,基层民主诉求,体制外社会精英群的崛起等将不可避免地随市场经济和现代化过程发展出来,党合理的选择是包容公民社会的机制,在中国建立一种国家与公民社会有机联系的模式。其办法一是扩大执政的基础,将新经济体的精英和其他社会精英吸纳到原有的政治组织和权力架构中来,如吸收其进入共产党,安排其进入各级人大和政协等,在体制内创造政治多元主义的平台,使分化的社会群体的精英人物在体制内实现其利益表达的愿望,这是传统中国“野无遗贤”的包容机制,也是党的统一战线的传统与时俱进的转变,是党今天正在执行的方略,其本质上是精英主义的,对来自公民社会中下层的诉求没有足够的回应机制。其二是在原有权力架构外,创设新的合作机制,在今日的社会学与政治学的文献中称之为社团主义(corporatism)。


5.4  社团主义

社团主义源自西方,其原则是社会中主要的利益集团可以得到参与国家结构的机会。它在第二次大战后的流行首先归因于福利国家的同步增长,国家扩大了其公共福利的供给。为了管理这种经济体制,国家必须将社会中那些影响国家计划成功或失败的集团纳入自己的决策结构中,其中,工会与资方组织尤为重要。社团主义容易成为“一党独大”国家中执政党的政策首选,通过与公民社会中某些主要部分的广泛联盟,达成某种“社会团结”的形式。这种联盟是由国家和处于主导地位的政党居间斡旋和组织的。在瑞典的例子中,它包括社会民主党、商界和劳工阶层;在日本的例子中,这涉及到自由民主党、国家官僚机构和大商人。中国共产党采用社团主义,应在原有政治参与和整合结构外,创设新的合作机制,其关键是这种合作体制的平等性和互惠性原则。党和国家公机构并不一定谋求在所有的合作关系都充当老大,这就好比国有资本并不一定要谋求在所有的合资企业中都充当第一出资人,在许多情形下,只作一般的股东,让海内外私人资本去经营,自己满足于享有投资利润也许比国资直接经营更合理。党在这种新型的合作机制中以平等的一方参与公民社会的发育和运作,有助于公民社会组织的成熟,自主能力和责任感的提升,有助于培养信任和产生互惠,发展党-国家与社会的良性互动关系。例如党和国家可以大力支持民间环保组织,在环境志愿行动中让他们唱主角;吸收环保志愿者领袖参与国家环境政策的决策过程;通过竞争招标将政府环保项目发给民间环境组织运作等。在这样的合作机制下,党和国家是作为公民社会的一种推动力量和建构力量,同时又让公民社会的真正主体发挥重要作用。而我们知道,环境保护的最深厚资源蕴藏于民众之中,没有一个有环境自觉和广泛参与的公民社会,任何环境政策和措施都难以为继。


5.5  党建与公民社会

党有两个优势资源:价值资源和组织资源。虽然左的意识形态在社会生活中大大失效,但党所拥有的道德优游、道义优势、价值优势都仍然在民众中有声望;党员身份仍然是好的正面的象征。而六千万党员巨大组织资源与此象征性价值性资源一道构成了党在构建基层公民社会时最重要的优势条件。西方公民社会的极重要的精神性组织性力量是教会,遍布社区的教会构成了最广泛的网络。中国公民社会的基础也在社区,其骨干性力量应当是党员及其他们可发挥的先进模范作用。我曾就党建提过设想:基层党建是否可以同时发展社团品格。事实上,党政分离的真正场所是在基层,而非高层。党组织在基层应该非科层化,走社区化,社群化道路;党员的社会功能应该加强,这是政党的力量的来源。党员在中国公民社会的构建中应该发挥巨大作用,成为志愿者领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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