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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通知

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

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2018年7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依法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议》要求,现就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为依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司法保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切实增强保障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使命感和责任感


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聚焦人民群众感受最直接、要求最迫切的突出环境问题,深刻阐述了生态兴则文明兴、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山水林田湖草是生命共同体、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建设美丽中国全民行动、共谋全球生态文明建设等一系列新思想新理念新观点,对生态文明建设进行了顶层设计和全面部署,是我们保护生态环境、推动绿色发展、建设美丽中国的强大思想武器。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肩负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决议》、确保生态环境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重要职责和使命。依法参与和保障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既是旗帜鲜明讲政治,以实际行动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的必然要求,也是积极主动顾大局,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必然要求。


各级检察机关要切实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方向指引和根本遵循,充分发挥惩治、监督、保护、教育、预防等职能作用,确保保护生态环境“最严密的法治”依法有效运行,推动保护生态环境“最严格的制度”进一步完善,为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二、切实履行刑事检察职能,从严惩处影响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破坏生态环境刑事犯罪


《决议》要求,“依法严惩重罚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各级检察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始终坚持“严”字当头,加强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工作,强化刑事诉讼法律监督,形成高压态势。


要以“零容忍”态度坚决惩治非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排放超标污染物的犯罪,以及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干扰自动检测、破坏环境质量检测系统的犯罪,无证为他人处置危险废物、故意提供虚假环境影响评价意见等环境污染犯罪。


要依法严厉惩处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案事件背后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职务犯罪。


要深化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督促行政执法机关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监督侦查机关及时立案查处,切实防止和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降格处理等问题,真正让法律成为不可触碰的高压线。


要加强生态环境案件刑事侦查活动监督,引导侦查取证,有效解决收集固定证据不及时、不合法,侦查质量不高等问题。


要加强生态环境案件刑事审判监督,对于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错误、严重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裁判的,依法提出抗诉;对于量刑畸轻的,不仅个案依法抗诉,还要通过检察建议,要求审判机关注意防止此类问题,切实防止生态环境刑事案件量刑不当、罚不当罪。加强生态环境案件刑事执行监督,强化对刑罚执行、刑事强制措施执行的监督,保证刑罚的惩罚、教育和预防效果的落实。


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坚持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对于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危害后果严重、情节恶劣的,从严惩处;对于危害后果较轻、积极修复生态环境,确有悔罪表现的,或者初犯、偶犯,应当从宽处理。


三、充分发挥民事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作用,不断加大办理涉生态环境保护案件力度


《决议》要求:“完善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环境污染问题的重要制度设计,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


各级检察机关要积极实践、探索,把完善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作为新时代检察工作“转型升级”的强大驱动力,不辜负党中央的期望和重托。


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各项部署,持续聚焦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等领域的重点、难点问题,不断加大公益诉讼办案力度。


要认真贯彻落实《决议》,结合本地实际,重点关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结构性污染问题突出、监督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防治措施执行不够有力、执法监督和司法保障有待加强、法律责任不落实等主要问题;重点关注协同打赢蓝天保卫战、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渤海综合治理、长江保护修复、水源地保护、农业农村污染治理等七场标志性重大战役,加强与环境行政监管机关的协调配合,形成行政执法与检察监督保护生态环境的有效衔接。


要加强对涉污染防治民事、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既有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又依法支持人民法院的合法裁判,维护司法权威。


四、坚持严格依法办案,提升服务保障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护生态环境的质量和效果


《决议》要求:“要严格执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确保有权必有责、有责必担当、失责必追究。”


各级检察机关要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为打好“三大攻坚战”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要求,牢固树立案件质量是司法活动生命线的理念,坚持严格依法办案,严守罪刑法定、疑罪从无、证据裁判规则,加强证据审查把关,夯实案件质量基础。


要准确把握罪与非罪标准,严把事实关、证据关和法律适用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要充分调查收集证据材料,全面查清环境污染违法事实,准确把握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和违法履行职责情况,做到依法监督、准确监督、有效监督。


要注意听取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意见,防止就案办案,机械司法。


要探索生态修复法治方式,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建立生态环境刑事案件修复工作机制,教育引导犯罪行为人自愿履行生态修复义务,并根据被告人修复生态情况提出量刑处理意见,实现惩罚犯罪与保护生态有机结合。


要依法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诉前程序作用,对于涉及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履行职权的情形,可以通过约谈、走访、诉前圆桌会议、听证等形式,积极推动行政机关主动履职纠错,及时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


要建立健全风险评估预警处置机制,对重大敏感案件,做好风险评估和预警,研究制定处置预案;加强对所办案件的分析研判,研究提出指导性意见,通过沟通协调形成共识;运用好案例指导,注重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指导司法实践,统一司法尺度和标准。


五、注重运用系统思维,形成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护生态环境的合力


《决议》要求:“要在党的领导下,广泛动员各方力量,群策群力,群防群治,打一场污染防治攻坚的人民战争。”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需要各相关部门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分工协作、共同发力。


各级检察机关要践行双赢多赢共赢理念,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不断增强环境治理保护合力。


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平台,积极推进与相关行政机关建立、完善信息交流、案件通报、联席会议等机制,在线索发现、调查取证、专业鉴定、技术支持等方面加强协作,共同研究办案中的疑难复杂问题。


要结合办案,深入剖析环保领域违法犯罪特点规律和深层次原因,以及环境治理中的问题隐患,查找制度缺陷和监管漏洞,综合运用专题报告、信息简报、综合通报等方式,及时向党委、政府和主管、监管部门提出风险预警及建议。


要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协调,凝聚改革共识,通过办案实践推动检察公益诉讼制度进一步丰富和完善。积极与监察机关沟通协调,围绕检察监督职能和国家监察职能的衔接,建立职务犯罪案件工作衔接及线索“双向”移送工作机制。继续加强与环保协会等社会组织的沟通联系,在法律咨询、证据收集等方面提供专业支持和帮助,形成相关职能部门、社会公益组织、司法机关同心合力保护生态环境的格局。


六、加强组织领导,更好地保障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栗战书委员长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的报告》中指出,司法保障作用发挥不充分是法律实施中存在的一个主要问题。


各级检察机关要坚持问题导向,加强组织领导,着力解决法律监督职能发挥不平衡、不全面、不充分等突出问题,更好地保障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要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切实落实领导责任,将参与和保障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点任务,健全检察长负总责、分管副检察长具体抓的有效工作机制。


各级检察院党组和检察委员会要对参与和保障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具体措施、相关办案机制、法律政策把握等进行专门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业务部门负责人要带头办理环境污染重大复杂案件。


各级检察机关要以“主动监督、智慧履责、铁面司法”为基本遵循,不断提升检察监督能力和水平,推动构建精准化打击、多元化监督、专业化办案、社会化治理、法治化服务相结合,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检察协调发力的综合治理体系,坚决助力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8年7月22日 


(编辑:罗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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