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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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检察机关刑事检察工作会议在福州召开

全国检察机关刑事检察工作会议在福州召开全面加强新时代新征程刑事检察工作切实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安定人民安宁应勇讲话
11月20日 下午 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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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党组第三轮巡视完成进驻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统一部署,最高检党组第三轮巡视分别对福建、辽宁、宁夏等3个省级检察院党组和最高检6个直属单位党组织开展为期两个月的常规巡视。10月16日,最高检党组召开巡视动员部署会,其后开展了为期一天半的巡前培训。近日,五个巡视组完成巡视进驻。10月21日、22日,五个巡视组分别召开巡视进驻动员会。会前,巡视组向被巡视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传达了应勇检察长在巡视动员部署会上的讲话精神,通报了巡视工作安排。会上,各巡视组组长作动员讲话,对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巡视工作决策部署和最高检党组、省(自治区)党委工作要求,扎实做好本轮巡视工作提出要求。各巡视组组长指出,巡视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党的自我革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性制度安排;要深刻领悟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贯彻《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落实最高检党组和省(自治区)党委巡视工作部署;要落实政治巡视要求,紧密围绕检察工作特点和监督重点,更加突出问题导向,强化政治监督;要强化政治担当,坚持同题共答,高质量完成好本轮巡视任务。被巡视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表示,将深入学习贯彻中央巡视工作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应勇检察长讲话精神和省(自治区)党委要求,以接受巡视监督为契机,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坦诚主动接受监督,全力做好支持配合,坚决落实巡视工作要求和工作纪律,以履职尽责的实际行动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福建、辽宁、宁夏等省(自治区)党委巡视办主任出席巡视进驻动员会并提出工作要求。来源:检察日报·要闻版记者:刘亭亭编辑:王昱璇
10月24日 上午 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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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环境侵权,还是普通侵权?最高检抗诉促改判

84岁的万海鹏曾经陷入过绝望境地——自己种植的100余亩苗木、10万余株名优树苗,皆因煤矿开采导致地下水位下降而几近枯萎死亡;提起诉讼后,历经三级法院审理,最终判决的赔偿额与自己遭受的损失相比,明显入不敷出。万海鹏抱着试试看的心态申请监督后,历经陕西省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接力监督,案件得以改判,十余年的诉讼就此画上了句号。“法院判决的赔偿金已经全部执行到位了。”如今,虽然已过耄耋之年,但万海鹏依旧精神矍铄。面对近日前来回访的检察官,他仍不住地感谢。煤矿开采导致灌溉水源枯竭苗木基地遭受损失陕西榆林,地处毛乌素沙地边缘,由于历史上长期人为垦殖和气候演变,沙害严重。受风沙侵袭压埋,榆林城曾被迫三次南迁。2000年3月,年届六十的万海鹏从艺术馆退休,在榆林市小纪汗镇昌汗界村创办了“大漠之星”苗木基地。基地共6块苗圃,占地120余亩,地上陆续种植了侧柏、樟子松、红花槐、沙地柏、金丝柳、漳河柳等树苗。在万海鹏的悉心照料下,苗木长势良好,在春夏时节,基地绿意盎然,周边村民时不时到附近驻足游玩。然而,正当万海鹏为苗木的长势欣喜不已时,却发现基地所在区域的地下水取水越来越困难,苗木灌溉受到严重影响。到了2008年,情况更加严峻,不少多管井干枯。万海鹏曾先后两次斥资打深水井,但因地下水位下降太严重,两次均以失败告终。随着情况的恶化,曾经郁郁葱葱、长势良好的苗木因缺水逐渐长势不良、干枯甚至死亡。万海鹏回忆说:“当时大家都认为这与附近陕西某煤矿公司的煤矿开采有关,但没有权威说法,谁也不敢妄下定论。”直到2012年,榆林市水务局发布的《地下水通报》让万海鹏找到了“权威说法”。这份通报显示,昌汗界村地下水位下降的主要原因是某煤矿公司的开采行为导致大量地下水被排入沙漠,几乎造成全部农灌井枯竭。万海鹏决定找这家煤矿公司讨说法。然而,经过与煤矿公司漫长的协商,他始终未能摆脱取水难的困境,也未能就苗木损失赔偿问题与该公司达成一致意见。就在该公司的开采行为导致地下水位持续下降的同时,万海鹏还注意到,就在离他的苗圃基地不远的地方,两条因煤矿开采需要而建的排污渠里,已经排出了大量污水……眼看十年辛苦付诸东流,万海鹏决定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权益。拿起法律武器维权官司打到最高法仍未息诉2013年,万海鹏向榆林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他认为,某煤矿公司的开采行为导致地下水位急剧下降、多管井干枯,进而导致其苗木基地的106亩苗木旱死,故请求法院判令该公司赔偿其直接、间接经济损失合计1895万余元,并判令该公司承担诉讼费。某煤矿公司则认为,其开采煤矿经过了合法的审批程序,不存在违法行为,应受法律保护。万海鹏种植的苗木死亡,主要是其对苗木不浇灌所致,属于其自身问题。“公司已经按照政府规定缴纳了煤矿开采环境治理补偿费,并且修建了灌溉渠道保障灌溉用水。退一步讲,即使煤矿开采对万海鹏的苗木基地造成了影响,也属于补偿费处理范围。”某煤矿公司在庭审中指出,该公司与昌汗界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协议,约定煤矿排出的废水经处理后全部供给村民浇灌土地,万海鹏完全可以利用煤矿的排水浇灌苗木,并且其基地周围的树木均长势良好,足以说明其损失是自身管理不善造成的,与公司的生产活动没有因果关系。对此,万海鹏则主张,该煤矿公司排出的水是污水,不能灌溉苗木。为查明苗木死亡与采矿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一审中,榆林市中级法院委托河北农业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意见显示,造成万海鹏苗木死亡、生长不良的主要原因是干旱。对于损失数额的评估,该司法鉴定中心采取了现有损失和应有损失的“两分法”。所谓现有损失,指的是基于现有苗木数量的损失,而应有损失,则是在参考万海鹏的阐述与现场测量的基础上得出的价值评估,是指苗木在正常管理、正常生长情况下的数量与现存数量之间的差值。经计算,现有损失被预估为284万余元至389万余元,应有损失被预估为970余万元至1343万余元。因果关系是确定某煤矿公司赔偿责任的关键所在。但苗木因干旱致死是否与某煤矿公司的开采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鉴定意见并没有明确。因此,榆林市中级法院驳回了万海鹏的诉讼请求。万海鹏不服,向陕西省高级法院提起上诉。他认为,多份证据足以证明损害后果与某煤矿公司开采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司法鉴定意见,苗木损失是因干旱造成的,而干旱的主要原因就是地下水位严重下降。陕西省高级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注意到榆林市水务局的一份文件——昌汗界村地下水位检测数据。该数据显示:2010年12月,昌汗界村地下水位的平均值为12.91米,2011年12月为22.47米,2012年12月为24.13米,2013年12月为24.04米,2014年12月为25.32米。“某煤矿公司虽然向政府部门缴纳了环境治理补偿费,但该费用应属于煤矿公司的行政责任,并不影响其对侵权责任的承担。”二审法院认为,案涉苗木的死亡有两个影响因素,即地下水位下降和灌溉管理不力。其中,地下水位下降所占原因比例较大,而当地地下水位下降主要由煤矿开采导致。因此,某煤矿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最终,陕西省高级法院在鉴定意见预估的苗木现有损失基础上酌定某煤矿公司承担180万元赔偿金。而对于万海鹏主张的“应有损失”,法院并未支持。与此同时,对于万海鹏“本案属于环境侵权责任纠纷”的主张,陕西省高级法院认为,地下水位下降到什么程度才构成生态破坏,目前业内并无统一标准,万海鹏在诉讼中也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因此,万海鹏关于本案“应以环境侵权责任纠纷”进行审理的理由不能成立。“这就意味着,案件属于普通的侵权责任纠纷,不适用环境侵权责任纠纷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西南政法大学生态法学院副教授周骁然向记者解释,如果不属于环境侵权责任纠纷,万海鹏就要对采矿行为与造成其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而在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下,万海鹏仅承担初步责任,某煤矿公司则需要就不承担责任、减轻责任及不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形承担举证责任。因不服二审判决,万海鹏向最高法提出再审申请。2016年3月8日,最高法驳回了万海鹏的再审申请。“本案中,某煤矿公司采煤导致地下水位下降而造成的损害,属于生态破坏行为造成的损害,故本案应当被确定为环境侵权责任纠纷。”虽然承认该案为环境侵权责任纠纷,但最高法并未对赔偿数额进行调整,而是酌定某煤矿公司承担180万元的损失并无不当,予以维持。“环境侵权责任纠纷作为环境司法领域的典型类型,其本身具有原因多样、致害过程隐蔽、利益侵害持续以及因果关系复杂等特征。”周骁然指出,我国生态环境领域立法客观存在裁判规范供给不足的情况,加之对这类案件事实的认定,涉及大量环境科学等专业知识,往往导致在对这类案件的纠纷类型确定、因果关系判定、赔偿数额计算等方面,司法实践面临诸多困难和争议。最高检抗诉促改判当事人拿到1100万元赔偿金万海鹏为苗圃经营投入了大量心血,也在诉讼中投入了大量精力和财力。“单是一审的诉讼费用、鉴定费用,就已达到40余万元,为此还背上了外债。”作为父亲的委托代理人,万海鹏的儿子万喜说。其实,在刚打官司时,万海鹏并没有十足的把握——2011年左右,因某煤矿公司煤矿开采规模的扩张,其煤矿探矿区与城市中心城区近一半面积重叠,榆林市也曾陷入“城市保卫战”的困境之中。在这种情况下,个人想要从诉讼中实现权益,难度可想而知。抱着最后的希望和试试看的心态,2018年,万海鹏向陕西省检察院申请监督。“本案为典型的环境侵权责任纠纷。”陕西省检察院民事检察部检察官刘杰经审查认为,万海鹏作为环境侵权的受害人,已就损害事实、某煤矿公司破坏环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初步因果关系承担了举证责任,而某煤矿公司作为加害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采矿行为与万海鹏苗木损失之间无因果关系,应当对万海鹏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在具体的赔偿数额上,鉴定意见关于应有苗木的数量及应有损失的计算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和可信度,法院原生效判决只以现有苗木损失来确定赔偿数额依据不足。2019年6月,陕西省检察院向最高检提请抗诉。最高检审查后,向最高法提出抗诉。“万海鹏种植的苗木死亡,是一个持续的、渐进的过程。生效判决仅仅认定万海鹏现有苗木损失,缺乏依据;生效判决以万海鹏种植密度较大、病虫害防治等管理措施不到位等为由,减轻某煤矿公司的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2022年12月14日,最高法采纳了最高检的抗诉意见,依法作出改判:撤销原一审、二审判决,判令某煤矿公司赔偿万海鹏1100万元。树立新时代环境资源办案理念是办好此类案件的重要保证谈及案件的办理过程,该案承办人、最高检民事检察厅二级高级检察官李萍从司法理念、法律适用、事实认定等三方面向记者进行了分析。“该案属于典型的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应当适用环境侵权归责原则并进行举证责任和损失认定。”李萍介绍说,树立新时代环境资源办案理念是办好此类案件的重要保证,否则容易出现认识偏差,难以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在法律适用上,应注意深刻领悟具体法律条文中的法治精神,从而准确适用法律进行案由认定、举证责任分配和损失认定;在案件事实方面,应注意从事物的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来分析苗木死亡的原因及损失承担。劳动日志、鉴定意见等证据显示万海鹏在现有条件下,已经尽其最大努力对苗圃实施了妥善的经营管理,某煤矿公司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存在相应减责事由,法院减轻某煤矿公司的赔偿责任,依据不足。“在赔偿数额的计算过程中,不仅应当涵盖现有财产损失,也应涵盖基于现有财产损失可合理推算的、因侵权行为长期持续所导致的过往财产损失。”在周骁然看来,最高检对此案的抗诉释放了积极信号——进一步明确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的裁判规则,发挥了检察机关在推动完善生态环境领域案件司法裁判规则中的积极作用;切实保障了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公正司法维护了法律权威;通过民事诉讼监督实践,切实体现出检察机关发挥“四大检察”职能作用、服务美丽中国建设的积极意义。据了解,在最高检抗诉之前,某煤矿公司已经在省、市两级政府的协调下,置换至另一处距离市区更远的区域,原昌汗界村的煤矿厂区如今也面目一新,一座充满着文艺气息的文化创意产业园拔地而起。走在煤矿开采的原址,站立于诸多的艺术雕塑之中,很少有人会注意到,多年前,这里曾经上演过生态环境权益与煤矿开采利用之间的激烈冲突。“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好的民生福祉。”历尽诉讼波折后,万海鹏对这句话的意义理解得尤为深刻。他也深深知道,呵护“绿水青山”,检察机关值得托付。(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来源:检察日报·民生周刊记者:于潇编辑:樊悦池
10月23日 下午 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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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余人参训!聚焦基层检察院发展瓶颈问题

2024年全国检察机关基层检察院建设高级研修班开班10月22日,2024年全国检察机关基层检察院建设高级研修班在国家检察官学院香山校区开班。据悉,参训的100余名学员由各省、市级检察院基层检察院建设工作相关负责人及部分基层检察院检察长组成,旨在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及大检察官研讨班要求,群策群力攻克基层检察院发展瓶颈问题,推动新时代基层检察院建设高质量发展。培训邀请了多名系统内外专家学者进行专题辅导,并通过主题研讨、实践教学、品牌经验交流、党日活动等形式,引导学员更新司法理念,提升自身理论素养、业务能力、工作水平和作风建设。本次培训还将对12个“一院一品”建设优秀成果进行经验介绍,引领带动全国基层检察院以“一院一品”先进经验学习为抓手创建本院品牌,积极创先争优。“希望以此次培训为契机,把新时代基层检察院建设的新思路、新理念、新方法贯通融入到基层检察工作的全过程、各领域,推动基层检察院建设迈上新台阶、展现新作为。”最高检政治部相关负责人表示,检察工作的重心在基层,各基层检察院要坚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基本价值追求,求真务实、担当实干,共同答好“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基层检察答卷。来源:检察日报·要闻版记者:郭荣荣编辑:王昱璇
10月23日 上午 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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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题共答、同向发力,携手加强检察权运行制约监督

最高检党组与驻院纪检监察组专题会商全面从严管党治检
10月22日 下午 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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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民主党派“益心为公”志愿者参与辅助长江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办案典型案例

最高检发布民主党派“益心为公”志愿者参与辅助长江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办案典型案例将“民主智慧”转化为公益诉讼检察高质效动能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益心为公”志愿者提报公益诉讼线索近万条10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11件民主党派“益心为公”志愿者参与辅助长江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办案典型案例,总结推广各地的典型经验,彰显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益心为公”志愿者参与辅助长江生态环境保护的履职成效。为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司法实践中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引导公众广泛有序有效参与检察公益诉讼,2021年以来,最高检部署建设“益心为公”志愿者检察云平台,在中央统战部和各民主党派中央的大力支持下,各地民主党派成员纷纷加入“益心为公”志愿者队伍,辅助检察公益诉讼办案。特别是在长江生态环境保护中加强民主监督和检察监督的协同,围绕重点领域污染治理、生物多样性保护、保障长江流域自然资源安全等方面,辅助办理了一批有影响力、效果突出的案件,共同为美丽中国建设作出积极贡献。据统计,截至2024年9月底,全国检察机关共招募注册“益心为公”志愿者9.4万人,其中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3.2万人,这些志愿者在参与辅助检察公益诉讼办案过程中,共提报线索9645条,参与案件咨询3874人次,参加听证4604人次,参与跟踪观察16887人次。此次发布的11件典型案例中,志愿者涵盖民革、民盟、民建、民进、农工党、致公党、九三学社、台盟等8个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案件类型涉及城市污水排放治理、长江滩涂保护、大气污染整治等领域。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借助各党派相关领域志愿者的专业知识背景和专门技术资源,开展线索评估、调查取证,助力快速查明案件事实,准确认定公益损害,修复评估落实到位,构建完善“检察监督+民主监督”的履职新模式,真正将“民主智慧”转化为公益诉讼检察高质效动能。检察机关邀请志愿者辅助办案的同时,自觉接受民主监督。此外,检察机关加强与人大、政协、行政机关、民主党派的工作协同、履职协作,整合多方资源,推动民主党派“嵌入式”辅助公益诉讼检察办案,凝聚护航长江生态环境保护的强大合力。最高检公益诉讼检察厅负责人表示,下一步,最高检将紧紧围绕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家重大战略决策部署,与中央统战部、各民主党派中央共同研究拓展深化的思路措施。同时,主动将“益心为公”志愿者工作融入国家健全志愿服务体系的大局,进一步创新中国特色的公益司法保护新样态,助推实现中国式现代化。关于印发《民主党派“益心为公”志愿者参与辅助长江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办案典型案例》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为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各民主党派中央和无党派人士开展长江生态环境保护民主监督的重要政治任务,进一步发挥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等“益心为公”志愿者作用,在司法实践中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共同做好长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更好助推美丽中国建设、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大局,最高人民检察院选编了“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城市生活污水直排行政公益诉讼案”等11件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等“益心为公”志愿者参与辅助长江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办案典型案例。现印发你们,供各地参考借鉴。最高人民检察院2024年10月9日民主党派“益心为公”志愿者参与辅助长江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办案典型案例目录1.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城市生活污水直排行政公益诉讼案
10月22日 上午 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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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联合印发《办理污染环境犯罪案件证据指引》

三部门联合印发《办理污染环境犯罪案件证据指引》办案要坚持依法规范、全面客观、证据裁判三原则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下称“三部门”)联合印发《办理污染环境犯罪案件证据指引》(下称《指引》)。《指引》通过条目化的证据清单,引导公安机关规范、高效取证,进一步明确检察机关审查重点和方向,不断提升污染环境犯罪案件办案质效。《指引》指出,办理污染环境刑事案件需树立“全面客观”“依法规范”“证据裁判”三个原则,合法、科学、规范、全面、客观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将证据作为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基础,确保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相统一。《指引》明确,应重视收集审查犯罪客观方面的证据,查明污染物的具体种类,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排放、倾倒或者处置行为,且符合《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列明的“严重污染环境”“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同时强调,应注意判断环境污染与排放、倾倒、处置行为之间因果关系。《指引》要求,办理污染环境刑事案件还应收集、审查刑事责任能力相关证据,准确区分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查明行为人犯罪动机、目的及预谋情况等。存在主观罪过方面辩解时,应当重视收集、审查任职情况、职业经历、专业背景、培训经历、本人因同类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情况以及污染物种类、污染方式、资金流向等方面的证据,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判断。《指引》指出,要全面收集、审查证明污染环境犯罪嫌疑人法定、酌定量刑情节的证据,包括自首、共同犯罪地位作用、认罪认罚、修复生态环境等从宽情节的证据,以及前科劣迹等从重情节的证据,确保案件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三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各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生态环境部门要落实《指引》要求,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协作配合,形成惩治合力。生态环境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应妥善保存所收集的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涉嫌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及相关材料。公安机关侦办污染环境犯罪案件时要加强串并、研判,注重深挖彻查,依法收集、固定、完善相关证据,依法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不断提升办案质量。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要全面客观审查事实和证据,依法作出决定,进一步规范污染环境犯罪案件审查工作,提升案件办理质效。来源:检察日报社记者:史兆琨编辑:李文睿
10月21日 上午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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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勇与最高检新任职厅级领导干部集体谈话

应勇与新提任交流厅级领导干部集体谈话
10月17日 下午 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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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勇与第二批到最高检挂职锻炼的基层检察长座谈

应勇与第二批地方检察机关挂职锻炼干部座谈
10月17日 下午 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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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党组会、检委会研究部署加强检察管理、为基层减负工作

分析研判检察办案质效、研究加强检察管理
10月16日 下午 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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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党组第三轮巡视动员部署会在京召开

最高检党组第三轮巡视动员部署会召开应勇强调旗帜鲜明把“两个维护”作为根本任务以高质量系统内巡视促进高质效检察履职10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第三轮巡视动员部署会在京召开。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应勇出席会议并讲话。10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第三轮巡视动员部署会在京召开。最高检党组书记、检察长应勇出席会议并强调,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和关于巡视工作的重要论述,认真落实《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坚持政治巡视定位,始终把“两个维护”作为根本任务,把系统内巡视与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结合起来,与推进党纪学习教育常态化长效化结合起来,突出重点、精准发力,高质量完成系统内巡视任务,充分发挥巡视利剑作用,以高质量巡视促进高质效履职,持续推进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检察实践。去年以来,在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指导下,最高检党组分两轮对11个省级检察院党组开展巡视,精准发现并督促整改了一批突出问题,有力推动检察机关政治建设、业务建设、队伍建设不断取得新成效。在深入总结前两轮巡视工作经验基础上,经最高检党组研究,最高检党组第三轮巡视将分成5个巡视组,分别对福建省检察院、辽宁省检察院、宁夏回族自治区检察院党组以及最高检机关服务中心、国家检察官学院、检察日报社、中国检察出版社、检察理论研究所、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党组织开展巡视。“巡视是政治巡视,本质是政治监督,根本任务是‘两个维护’。”应勇指出,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始终高度重视巡视工作,从推进党的自我革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高度,对巡视工作作出一系列部署,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健全巡视巡察工作体制机制”作出明确要求,这些都为高质量推进系统内巡视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系统内巡视是党的政治监督要求在检察机关的具体实践,必须始终坚持政治巡视定位,旗帜鲜明把“两个维护”作为根本任务。持续推进政治监督具体化、精准化、常态化,督促被巡视检察机关党组织不断坚持和加强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以检察履职的实际行动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第三轮系统内巡视对象既有省级检察院党组,也有最高检直属单位党组织,职能不同、情况有别,必须有的放矢、精准发力。”应勇强调,要准确把握本轮系统内巡视特点,切实增强巡视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突出重点、巡视出威慑力。要透过具体业务工作、具体监督办案深入查找政治偏差,督促被巡视单位党组织进一步加强理论武装、提高政治能力,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动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检察机关落地见效。深入了解服务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情况,以实绩实效和人民群众满意度检验改革成效。要聚焦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主责主业,紧扣省级检察院和最高检直属单位的工作职责开展监督,既要发现问题、形成震慑,也要推动改革、促进发展。深入查找政治生态、管党治检、廉洁从检、纪律作风建设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紧盯“关键少数”,紧盯司法办案重点岗位、重点环节,紧盯纠治“四风”,督促健全全面从严治检体系。深入了解领导班子自身建设情况、选人用人和干部人才队伍建设情况、基层党建工作情况等,促进提升检察队伍建设水平。要继续加强对上次巡视和有关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推动健全巡视整改工作机制,切实做好巡视“后半篇文章”。“本轮巡视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必须以更高标准、更严要求扎实做好各环节工作。”应勇强调,要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统筹好上下级、内外部等各方面力量,扎实有序推进,确保高质量完成第三轮巡视任务。巡视省级检察院党组,要主动加强与省区市纪委监委、党委组织部、党委政法委及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深化协同配合。巡视最高检直属单位党组织,要加强与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最高检纪检监察组等协作联动。最高检巡视办要履行好统筹协调、指导督导职责。最高检机关各部门要充分用好巡视成果,从地方检察机关相关问题中审视自身问题和不足,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本条线工作。“做好巡视工作是巡视组和被巡视单位党组织的共同政治责任,要坚持同频共振、同向发力。”应勇强调,最高检巡视组要依规依纪依法履职,严格遵循巡视工作方案,全面、历史、辩证看待问题,确保巡视结果经得起检验。被巡视单位党组织要自觉接受巡视监督,坚决服从、全力配合巡视工作安排,为巡视组开展工作提供便利条件。要处理好接受巡视监督与做好日常工作的关系,以巡促干、以巡促治,确保高质量完成全年各项任务。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最高检纪检监察组全体同志,巡视组和巡视办全体同志等参加会议。最高检党组副书记、常务副检察长童建明主持会议,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滕继国宣布最高检党组第三轮巡视组组长授权任职和任务分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中央政法委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到会指导。最高检领导、检委会专职委员;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最高检纪检监察组全体同志,最高检机关各内设机构主要负责同志、机关纪委全体同志;巡视组和巡视办全体同志;被巡视省级检察院和最高检直属单位负责同志参加会议。来源:检察日报社文字记者:巩宸宇摄影记者:程丁编辑:李文睿
10月16日 下午 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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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社评:用心答好一体抓实业务管理案件管理质量管理新课题

“兵不在众,以治为胜。”科学管理是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今年初,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加快推进新时代检察业务管理现代化的意见》(下称《意见》)。为切实推动实现以高水平管理促进高质效办案,近期,最高检党组书记、检察长应勇多次强调,把检察管理从简单数据管理转向更加注重业务管理、案件管理、质量管理是一项新课题,需要各级检察机关、各业务条线共同研究探索。各级检察机关要深入学思践悟习近平法治思想,紧密结合贯彻落实最高检《意见》,进一步更新管理理念、聚焦管理重点、转变管理方式,自觉把简单的数据管理上升为业务管理,用心答好一体抓实业务管理、案件管理、质量管理新课题,引导广大检察官树立正确政绩观、遵循司法规律,在监督办案中努力做到“三个善于”,持续做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检察业务管理是检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察机关公正司法、加强自身建设的重要保障。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特别是进入新时代以来,党和人民赋予检察机关新的职责使命,不仅检察监督办案需要跟进、适应,检察业务管理同样需要与时俱进。要充分认识到推进检察业务管理现代化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党中央的新要求上来,统一到最高检党组的新部署上来。要立足检察机关的政治机关、法律监督机关和司法机关定位,始终坚持政治统领,把履行业务管理职责作为加强党的领导的具体手段,实现党的领导贯穿检察业务管理的全过程、各环节。要强化“大管理”格局意识,立足“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需求,加快推进检察业务管理理念、体系、机制、能力现代化,健全检察业务指导、管控、评价、制约监督体系,使检察业务管理跟上检察业务发展需要。“用志不分,乃凝于神。”“办案”是检察履职的主要方式,检察业务管理首先是对案件的管理,要把加强案件管理作为重中之重。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要“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检察机关加强案件管理,真正做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必须聚焦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进一步强化对检察权运行的制约监督,在更高层次上实现权力与责任的平衡、放权与管权的统一、管案与管人的结合。要紧盯不捕不诉、民事行政监督等容易出问题的重点环节,合理设置内部把关流程,给检察权运行“加把锁”。检察官是案件办理的主体。加强案件管理,必须把管案与管人有机结合,强化案件管理结果的运用,实现对“案”的评价和对“人”的考核同向发力、互促共进。要加强上级院对下级院办案的领导监督,压实检察长、检委会、部门负责人等对检察官履职办案的监督管理责任,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防止案件带“病”流转,确保司法公正。案件质量是检察工作的“生命线”。加强检察业务管理、案件管理,必须把质量管理贯穿始终,三者融合互促,一体推进。要聚焦“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进一步完善管理方式,促进检察办案在程序上更加规范、在结果上更加准确、在效果上更加优良。要下大决心调整、改变简单依赖对数据进行考核管理的惯性思维,取消一切不必要、不适当、不合理的考核,引导检察人员把精力放到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上。要处理好宏观管理与微观管理的关系,以新修订的《检察机关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为指引,把数据宏观分析功能与微观案件评查紧密结合起来,把“有质量的数量”和“有数量的质量”统筹在更加注重质量上。要更加重视业务数据的统计和分析作用,用好“三个结构比”这一宏观管理的抓手,及时把握检察履职办案的趋势性、动态性变化,与时俱进增强工作主动性,有针对性做优强项、补齐弱项,牵引检察工作整体向前。谋定后动,谋定快动。加快推动检察工作现代化,是全体检察人的共同责任。各级检察机关的办案部门、案管部门、检务督察部门都要找准责任,共同研究,协同发力,聚焦法律监督主责主业,聚焦高质效办案这个本职本源,切实做到真正做好业务管理、案件管理、质量管理,以高质量管理保障高质效办案,以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检察实践更好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来源:检察日报·要闻版编辑:刘钊颖
10月10日 上午 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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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党组会研究部署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纪律作风建设工作

最高检党组会研究部署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纪律作风建设等工作
10月9日 下午 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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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勇会见蒙古国驻华大使恩赫包勒德

10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在京会见蒙古国驻华大使恩赫包勒德一行。10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在京会见蒙古国驻华大使恩赫包勒德一行。应勇对恩赫包勒德一行到访表示欢迎。他说,中国和蒙古是山水相连的友好邻邦。今年是中蒙建交75周年、签署友好合作关系条约30周年、建立全面战略伙伴关系10周年。长期以来,在两国领导人战略擘画引领下,中蒙关系总体保持稳定发展势头,各领域交流合作不断走深走实。司法交流与合作是中蒙传统友谊的重要内容,也是中蒙全面战略伙伴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多年来,两国检察机关高层互访频繁、合作成果丰硕,为维护两国发展利益和地区稳定、丰富和发展中蒙全面战略伙伴关系提供了有力支持。应勇介绍了中共二十届三中全会有关情况和中国法治工作、检察改革有关情况。应勇说,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的宪法原则和治国理政基本方略。中国正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中共二十届三中全会对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作出部署。中国检察机关将认真贯彻中共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部署,依法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持续推进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检察实践,以检察工作现代化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中国最高检愿同蒙古总检察院一道,积极落实两国领导人重要共识,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两国检察机关友好合作关系,在生态环境治理、刑事司法协助、维护国家安全等方面加强交流合作,巩固深化边境地区检察合作机制,共同为两国和区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恩赫包勒德感谢应勇的热情会见,对中国全面深化改革和司法、检察工作取得的成就给予高度评价。他说,蒙方高度重视蒙中关系,坚持将发展对华友好合作关系作为外交政策首要方针。蒙古国驻华大使馆愿当好桥梁纽带,促进两国检察机关在深化边境地区检察机制、检察官交流培训、刑事司法协助等方面进一步加强务实合作,为促进蒙中友好和深化各领域合作作出更大贡献。来源:检察日报社文字记者:巩宸宇摄影记者:程丁编辑:吴鹏瑶
10月9日 下午 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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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社评:坚持以高质量纪律建设引领推动检察人员更好担当作为

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今年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全党深入开展了党纪学习教育。9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党组会暨机关党建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对检察机关开展党纪学习教育工作进行总结,强调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重要论述和巩固深化党纪学习教育成果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关于推进党纪学习教育常态化长效化的意见》,持续巩固深化党纪学习教育成果,推进党纪学习教育常态化长效化,把党纪学习教育成果转化为持续推进习近平法治思想检察实践的强大动力,坚持以高质量纪律建设引领推动检察人员更好干事创业、担当作为。山雄有脊,房固赖梁。严明党的纪律,首要的就是严明党的政治纪律。推进党纪学习教育常态化长效化,要进一步严明党的政治纪律,持续擦亮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鲜明政治底色。要坚持不懈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凝心铸魂,把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建设的重要思想、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和关于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重要论述,作为一项长期政治任务持续抓实,使讲政治、讲规矩成为检察人员的自觉修养。要准确把握新时代党的纪律建设的形势任务和阶段性特征,在全面建设、系统集成、常态长效上持续用力,全面加强检察机关纪律建设,以高质量纪律建设推动全面提升检察机关党的建设,把牢检察工作的正确政治方向。知纪于心,守纪于常。推进党纪学习教育常态化长效化,要坚持融入日常、抓在经常,进一步健全全面从严治检体系。加强纪律教育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一项基础性、经常性工作,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要求建立经常性和集中性相结合的纪律教育机制。各级检察机关要总结运用党纪学习教育形成的好经验好做法,常态化推进警示教育,持续抓好以案促学、以案促治。要把纪律教育贯穿干部成长全周期,紧盯“关键少数”、年轻干部、新提任干部等,加强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纵深推进全面从严治检离不开有力制度保障。要完善“四责协同”机制,坚持党性党风党纪一起抓、正风肃纪反腐相贯通、治病强身相结合,持续完善一体推进“三不腐”、防治“灯下黑”机制,狠抓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落实,驰而不息纠治“四风”,持续强化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循道而行,功成事遂。推进检察机关党纪学习教育常态化长效化,最终要体现到持续推进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检察实践上。要发挥党的纪律教育约束、保障激励作用,健全学思践悟习近平法治思想常态化机制,一体提升检察人员政治素质、业务素能、职业道德素养。要聚焦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深入推进检察业务管理现代化,把责任落实、责任认定、责任追究与业务管理、案件管理、质量管理紧密结合起来,引导广大检察官树立正确政绩观、坚持实事求是、遵循司法规律,真正做到严格依法办案、公正司法。要持续健全检察权运行制约监督机制,坚持严守纪律规矩与严格执行法律有机统一,通过制约监督确保检察权公正规范高效廉洁运行,真正让“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成为新时代检察履职办案的基本价值追求。纪严则清正,清正则心齐,心齐则事成。党纪学习教育不是一阵风,从严治检永远在路上。各级检察机关党组织要扛实主体责任,层层传导压力,充分发挥纪律建设对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推进党的事业的保障作用,持之以恒推进自我革命,以高质量纪律建设引领高质效履职办案,为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法治保障。来源:检察日报·要闻版编辑:刘子昌
9月26日 上午 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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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勇会见古巴总检察长奥赫达

9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在京会见应邀来访的古巴共和国总检察长亚米拉·培尼亚·奥赫达一行。会谈后,应勇与奥赫达共同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古巴共和国总检察院2025—2026年合作计划》。9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在京会见应邀来访的古巴共和国总检察长亚米拉·培尼亚·奥赫达一行。应勇对奥赫达一行到访表示欢迎。他说,中国和古巴是好朋友、好同志、好兄弟。建交64年来,中古关系历经国际风云变幻考验,已成为社会主义国家团结合作、发展中国家真诚互助的典范。习近平主席同迪亚斯—卡内尔主席就推进中古命运共同体建设达成重要共识,为两国关系发展注入强劲动力。伴随两国关系高水平发展,两国检察机关高层互访不断,检察合作不断深化,建立了深厚的友谊。应勇介绍了中国法治领域改革和检察工作有关情况。应勇说,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的宪法原则和治国理政基本方略。中国正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和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司法机关,中国检察机关正在深入贯彻中共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运用法治力量服务全面深化改革,以检察工作现代化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中国最高检愿与古巴总检察院一道,落实好两国元首重要共识,进一步分享法治建设经验、检察改革经验,加强涉外法治问题研究,深化交流与合作,携手推动中古特殊友好关系不断巩固和深化,更好造福两国和两国人民。奥赫达感谢应勇的热情会见,对中国法治建设和检察工作取得的成绩予以高度评价。她说,古中两国都是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既是好友,更是兄弟。中国在法治、司法领域的改革对古巴具有重要借鉴意义。古巴总检察院愿进一步加强与中国最高检的友好交流和密切联系,学习借鉴中国检察改革经验,在打击腐败、检察官培训、信息化建设、社会风险防控等方面加强务实合作,更好维护两国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会谈后,应勇与奥赫达共同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古巴共和国总检察院2025—2026年合作计划》。最高检副检察长张雪樵,古巴驻华大使白诗德、古巴副总检察长卡拉巴洛参加会见。来源:检察日报社文字记者:巩宸宇摄影记者:程丁编辑:郑凯文
9月24日 下午 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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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勇会见俄罗斯副总检察长格罗多夫

9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在京会见俄罗斯联邦副总检察长彼得·格罗多夫一行。9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在京会见俄罗斯联邦副总检察长彼得·格罗多夫一行。应勇对格罗多夫一行到访表示欢迎。他说,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5周年,也是中俄建交75周年。75年来,中俄关系历经风雨,历久弥坚,政治互信不断增强,各领域合作务实推进,树立了大国之间、邻国之间相互尊重、坦诚相待、和睦共处、互利共赢的典范。今年5月,习近平主席与普京总统共同签署并发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在两国建交75周年之际关于深化新时代全面战略协作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在新的历史起点上为中俄关系发展作出顶层设计和战略部署。执法司法工作是两国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两国检察机关的交流与合作如同两国的友好关系一样,在双边多边检察合作、刑事司法协助、检察官交流培训等方面取得丰硕成果,助力两国新时代全面战略协作伙伴关系不断深化。应勇介绍了中共二十届三中全会有关情况。他说,全面深化改革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根本动力。中共二十届三中全会对进一步全面深化包括法治领域改革在内的各领域改革作出重大部署,要求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在法治轨道上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中国检察机关正深入落实中共二十届三中全会部署,进一步全面深化检察改革,努力以检察工作现代化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中国最高检愿同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院一道,在两国元首重要共识引领下,共同推进近年来签署的一系列合作文件的落实,共同分享改革经验、加强交流互鉴,更好服务两国现代化建设。格罗多夫首先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5周年表示祝贺。他说,俄中两国山水相连、传统友好,是新型大国关系的典范。两国检察机关始终保持传统友谊,也面临一些共同任务。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院希望持续深化与中国最高检的友好交流与务实合作,不断赋予两国执法司法合作新内涵、新成效。格罗多夫转达了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克拉斯诺夫对应勇的诚挚问候。应勇对此表示感谢,并请格罗多夫转达他对克拉斯诺夫总检察长的亲切问候。双方还就共同关心的投资者权益保护、深化检察改革、加强检察官培训等方面问题进行了务实、有益的交流。俄罗斯驻华大使伊戈尔·莫尔古洛夫参加会见。来源:检察日报社文字记者:巩宸宇摄影记者:程丁编辑:郑凯文
9月24日 下午 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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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党纪学习教育永远在路上

最高检召开党组会暨机关党建工作领导小组会议总结党纪学习教育、研究巩固深化党纪学习教育成果
9月24日 下午 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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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检察实务专家进校园”走进清华大学活动启动

最高检“检察实务专家进校园”走进清华大学启动仪式举行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根本遵循更好推动法学教育与法治实践相融互促
9月23日 下午 1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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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社评:着力解决影响“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深层次问题

小智治事,大智治制。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要“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专门作出部署。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应勇在国家检察官学院授课时,对检察机关完整、准确、全面做深做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作出科学阐释和全面部署,特别强调要健全“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保障机制,着力解决影响和制约高质效办案的深层次问题。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根本在人。办案就是办“人生”,来不得半点含糊。各级检察机关要高度重视人才强检建设,健全人才培养机制,坚定不移走好专业化发展之路。客观地说,与高质效办案的要求相比,目前检察人员的素质能力总体上还跟不上、不适应。最高检先后制定下发了《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队伍建设的意见》和《全国检察教育培训规划(2023-2027年)》,加快推进人才强检战略,更好服务检察工作现代化。各级检察机关要不折不扣抓好落实,加强政治与业务融合培训,一体提升检察人员政治素质、业务素能和职业道德素养,努力锻造一支过硬检察队伍。政治能力是第一位的能力。要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健全学思践悟习近平法治思想常态化机制,一体践行“十一个坚持”,以理论上的清醒确保政治上的坚定。专业素养是履职办案的基本能力。要不断完善专业素能培养体系,健全常态化培训机制,推动检察人员做到“三个善于”,着力提高正确运用法律政策的能力,努力成为运用法律政策的“能工巧匠”。职业良知是履职办案的内在要求。要始终践行司法为民宗旨,“把屁股端端地坐在老百姓的这一面”,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履职办案中做到不偏不倚、不枉不纵。纪律作风是履职办案的重要保障。要坚持用改革精神和严的标准管党治检,建立经常性和集中性相结合的纪律教育机制,巩固深化党纪学习教育成果,以高质量纪律建设推动检察人员更好干事创业、担当作为。木受绳则直,金就砺则利。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做到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还要靠制度来保障,让执法司法权在制度的笼子里运行。”做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要不断完善检察权运行制约监督机制,通过制约监督确保检察权公正规范高效廉洁运行。要加强上级院对下级院办案的领导监督,压实检察长、检委会、部门负责人等对检察官履职的监督管理责任。要紧盯不捕不诉、民事行政监督等容易出问题的重点环节,给检察权运行“加把锁”。做实反向审视工作,注重从控告申诉、判决无罪、撤回起诉等案件中反思检察履职的突出问题,补短板、强弱项,持续提升检察履职的整体质效。权力和责任一体两面,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要统筹落实最高检新修订的《关于人民检察院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把责任落实、责任认定、责任追究与业务管理、案件管理、质量管理紧密结合起来,健全司法责任认定和追究机制,实质性开展追责惩戒工作,倒逼和促进检察人员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每一个环节。管理是生产力,也激活战斗力。高质效案件是办出来的,也离不开科学管理。检察业务管理、案件管理、质量管理都要遵循司法工作规律,严格依法、实事求是,把“有质量的数量”和“有数量的质量”统筹在更加注重质量上。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和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司法机关,任何时候都要绷紧“依法办事”这根弦,在监督办案中树立正确政绩观、遵循司法规律。要重视业务数据的统计和分析作用,取消其考核功能。要切实按照最高检党组要求检视工作,下大决心纠正考核中唯数据、唯指标甚至跑偏走样、弄虚作假的问题,下大决心调整、改变简单依赖对数据进行考核管理的惯性思维,下大决心取消一切不必要、不适当、不合理的考核。要努力提高检察管理现代化水平,不断深化对“三个结构比”的理解、认识、运用,把数据宏观分析功能与微观案件评查紧密结合起来,把管理方式从过于注重数据管理调整到更加注重业务管理、案件管理、质量管理上来,引导广大检察人员把精力放到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上,放在夯实案件的每一个环节上,真正实现以高水平管理促进高质效办案,在持续推进习近平法治思想检察实践的创新发展中,更好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为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更有力的法治保障。来源:检察日报·要闻版编辑:刘子昌
9月23日 上午 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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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主持召开全面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

习近平主持召开全面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强调以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为动力开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新局面蔡奇丁薛祥出席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9月12日下午在甘肃省兰州市主持召开全面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他强调,要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牢牢把握重在保护、要在治理的战略要求,以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为动力,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坚持量水而行、节水优先,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坚持统筹谋划、协同推进,促进全流域生态保护上新台阶、绿色转型有新进展、高质量发展有新成效、人民群众生活有新改善,开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新局面。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办公厅主任蔡奇,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丁薛祥出席座谈会。座谈会上,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郑栅洁、甘肃省委书记胡昌升、陕西省委书记赵一德、河南省委书记楼阳生先后发言,就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汇报工作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参加座谈会的其他省区主要负责同志提交了书面发言。听取大家发言后,习近平发表了重要讲话。他指出,党中央提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以来,黄河流域生态环境质量稳步提升,水安全保障能力持续增强,能源粮食安全基础不断巩固,高质量发展亮点不少,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站到了更高起点上。同时也要看到,仍有不少难题需要进一步破解。习近平强调,要持续完善黄河流域生态大保护大协同格局,筑牢国家生态安全屏障。更加突出黄河治理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推动构建上下游贯通一体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深入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提升流域生态系统稳定性。强化“三北”工程联防联治,提升整体效果。加强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积极探索资源型地区转型发展新路径。持续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强重要支流和重点湖库治理,搞好沿河环湖地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强化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加快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大力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依法整治“散乱污”企业,有效管控风险源。实施支持绿色低碳发展的财税、金融、投资、价格政策和标准体系。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探索建立全流域、市场化、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习近平指出,要实施最严格的水资源保护利用制度,提高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严守水资源开发利用上限,细化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举措,健全覆盖全流域的取用水总量控制体系,科学配置干支流水资源。强化地下水水位管控,加大中下游地下水超采漏斗治理力度。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稳步优化调整“八七”分水方案。积极探索和规范推进水权交易,全面推行水资源费改税。实施节水行动,加快建设节水型社会。习近平强调,要完善防灾减灾体系,全力保障黄河安澜。健全水沙调节机制,完善以骨干水库等重大水利工程为主的调控体系。坚持干支流统防统治,推进干流重点河段、险工险段治理,保障重要堤防水库和基础设施安全。统筹推进黄河水利枢纽重大工程。加强灾害监测预警,强化预警和应急响应联动。加大查险排险力度,加强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和常态化、实战化协同动员演练。习近平指出,要推动发展方式全面绿色转型,建设特色优势现代产业体系。毫不放松抓好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生产,强化农业科技和装备支撑,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因地制宜发展特色优势农业。建设旱涝保收的高标准农田,抓好盐碱地综合改造利用,努力提高耕地质量。优化重大项目建设布局,最大程度降低对地表径流、地下水的影响。大力发展绿色低碳经济,有序推进大型风电光伏基地和电力外送通道规划建设,加快重点行业清洁能源替代。着力提高产业科技创新能力,推动重点行业节能降碳改造和设备更新,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集群,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鼓励区域内高校、科研院所等布局建设技术转移和产业化服务机制,提高产业链创新链协同水平。习近平强调,要全面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为高质量发展增添动力。深度参与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坚决破除各种形式的地方保护主义。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全面落实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政策举措。构建优势互补的区域经济布局和国土空间体系,特大城市要走内涵式发展之路,沿黄城市群要提升人口集聚和产业协作能力。完善交通、能源、水利等跨省区重大基础设施体系,推进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加强与其他区域战略的对接,促进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协调联动。积极参与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以高水平对外开放拓展发展空间。习近平指出,要统筹新型城镇化和乡村振兴,稳步增进民生福祉。引导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集约紧凑布局,提升县城产业和人口承载能力,减轻生态脆弱区的承载压力。更好发挥县城连接城市、带动乡村作用,率先在县域内实现城乡融合发展。分类推进村庄建设,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加强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保障。把就业摆在突出位置,城镇产业发展和乡村产业培育都要重视扩大就业容量。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防止规模性返贫致贫。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大政方针,深化民族团结进步创建,依法治理民族、宗教事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习近平强调,黄河流域是中华民族和中华文明的重要发祥地,要保护弘扬黄河文化,传承好历史文脉和民族根脉。加强对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的整体性、系统性保护,深入推进考古等工作。保护好红色文化资源,弘扬革命文化,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深入挖掘黄河文化的时代价值,充分展示中华民族自强不息、坚忍不拔的民族品格和奋斗精神。推动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建设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黄河文化旅游带。习近平指出,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中央区域协调发展领导小组要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中央有关部门要主动作为、加大支持力度,沿黄各省区党委和政府要担起主体责任,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齐心协力唱好新时代“黄河大合唱”,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作出更大贡献。习近平最后强调,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经济工作的部署和各项重大举措,抓好三季度末和四季度经济工作,努力完成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丁薛祥在讲话中表示,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不断迈上新台阶。坚持把大保护作为关键任务,深入推进环境污染防治,加快构建坚实稳固、支撑有力的国家生态安全屏障。精心做好“人水关系”这篇大文章,全方位贯彻“四水四定”原则,科学配置全流域水资源。根据主体功能定位,发挥各自比较优势,着力提高产业科技创新能力,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更好参与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拓展对内对外开放的广度和深度,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大动力和活力。何立峰、吴政隆、穆虹、姜信治出席座谈会,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有关省区负责同志参加座谈会。来源:新华社编辑:吴鹏瑶
9月12日 下午 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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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党组会传达学习贯彻全国教育大会精神

最高检党组会传达学习贯彻全国教育大会精神
9月10日 下午 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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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新时代检察传播创新事例

新时代检察传播创新事例目录事例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跨次元反诈普法事例二:河北省人民检察院“燕赵山海·公益检察”专项监督事例三:上海市人民检察院“青蓝杯”校园法治新媒体赛事事例四:江苏省淮安市检察机关“蚯蚓案”全媒体融合传播事例五:安徽省人民检察院“皖检之星”典型集群宣传事例六:福建省人民检察院《一起检阅》融媒传播事例七:河南省人民检察院“豫检故事”系列宣传事例八: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检察院“荆小检”AI主播事例九: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我是检察官》网络专题纪实宣传事例十: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检察院“旧居巷3号”红色文化传播事例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跨次元反诈普法【关键词】检察普法IP
9月9日 上午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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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文化建设的意见》

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文化建设的意见文化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灵魂。检察文化是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过程中创造、发展和形成的,体现检察职业特点的精神内核、品质特征、规则制度、行为方式、媒介载体等精神成果和物质成果的总和,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察人员共有的精神家园。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文化思想,加强新时代检察文化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文化思想,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把建设检察文化作为新时代新征程检察工作的战略性、基础性工作和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重要内容,统筹落实充分运用法治力量服务文化强国建设和加强检察机关自身文化建设的“双重责任”,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大力弘扬“忠诚、为民、担当、公正、廉洁”的新时代检察精神,着力推进文化润检、文化强检,为检察工作现代化提供坚强思想保证、强大精神力量、有利文化条件。新时代检察文化建设坚持以下原则:坚持党的文化领导权;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法安天下、德润人心;坚持固本培元、守正创新;坚持检察人员主体地位。二、坚持和加强党对检察文化工作的全面领导(一)持续用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头脑。坚持不懈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凝心铸魂,一体学思践悟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文化思想,在真学真信真用、深化内化转化上下功夫。深刻阐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显著优势、鲜明特色,增强理论研究宣传吸引力实效性,推动检察人员进一步坚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和检察制度的自信。(二)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坚决反对和抵制西方“宪政”“三权鼎立”“司法独立”等错误观点思潮。落实主管主办和属地管理责任,守好建强“报刊网微端屏书”等意识形态阵地,加强检察自媒体账号管理。(三)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深入挖掘、汲取民为邦本、礼法并用、以和为贵、明德慎罚、执法如山等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精华,有效激活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基因,推动在检察实践中实现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加强法治文物、检察文物的保护管理利用,阐释时代价值,赓续检察文脉。(四)深化新时代检察文化理论研究。重点加强对检察文化基本内涵、功能作用、发展规律等基础性问题理论研究,加强对检察文化实践中重要措施、经验做法理论提炼,加强对检察职业道德建设的时代要求、评价体系、监督机制理论论证,为检察文化发展提供坚强理论支撑。三、大力培育弘扬新时代检察精神(五)把握新时代检察文化建设的核心。不断紧固检察职业共同体赖以维系的精神纽带,把大力培育弘扬“忠诚、为民、担当、公正、廉洁”的新时代检察精神作为新时代检察文化建设的根本任务,通过教育引导、舆论宣传、文化熏陶、实践养成、制度保障,内化为检察人员的价值追求,外化为检察人员的自觉行动。(六)坚守忠诚的政治品格。毫不动摇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从政治上着眼、从法治上着力,把讲政治落实到监督办案、司法为民全过程,充分展现检察人员赤胆忠心、矢志不渝、坚持真理、坚守理想的政治品格,让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成为新时代新征程检察机关的鲜明政治底色。(七)坚守为民的价值目标。把为人民司法、让人民满意作为一切检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持续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守护社会公共利益,充分展现检察人员情系民生、一心为公、解民之忧、护民安民的职业宗旨,持续做实人民群众可感受、能体验、得实惠的检察为民。(八)坚守担当的职业使命。牢记时代责任和人民重托,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勇于开展自我监督,自觉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充分展现检察人员恪尽职守、爱岗敬业、无私无畏、崇法护法的职业使命,让求真务实、担当实干成为新时代新征程检察人员的鲜明履职特征。(九)坚守公正的核心特质。把维护公平正义作为检察工作的根本使命,深入践行新时代检察工作新理念,始终秉持客观公正立场,高质效办好每一起案件,既做犯罪的追诉者,又做无辜的保护者,更做正义的捍卫者,充分展现检察人员公正司法、刚直不阿、明察秋毫、不偏不倚的核心特质,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十)坚守廉洁的基本操守。把廉洁从检作为检察人员立身之本、从业之基,自觉正己修身,严守党纪国法,严格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新时代政法干警“十个严禁”等工作纪律,杜绝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充分展现检察人员淡泊名利、清正廉洁、不徇私情、接受监督的基本操守,以自身正、自身净确保自身硬。四、巩固壮大奋进新时代的检察主流思想舆论(十一)做大做强检察主流思想舆论。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价值取向,加强正面宣传,讲好“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检察实践”故事,提高检察新闻舆论传播力、引导力、影响力、公信力。强化主题宣传,优化议题设置,深入开展“新时代检察宣传周”“新时代法律监督工作巡礼”“新时代检察故事汇”等活动,形成规模效应。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以高质效新闻发布扩大检察主流舆论场。加快新闻内容生产和传播方式迭代升级,推动优质检察新闻二次传播、跨界传播。(十二)推进检察全媒体传播体系建设。坚持导向为魂、移动为先、内容为王、创新为要,统筹《检察日报》、正义网、最高检新媒体等融合传播渠道,集聚中央和地方各类媒体资源,加快打造检察全媒体传播生态链,构建适应全媒体生产传播工作机制和评价体系,更好推动“主力军全面挺进主战场”。深入实施检察全媒体品牌培育计划,深化“走近一线检察官”“新媒体走基层看检察”等网络宣传活动,不断增强检察全媒体传播效应。(十三)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加强宪法、民法典等宣传教育,采取多种形式释法说理,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充分挖掘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蕴含的法治价值理念,深化检察官讲述办案故事效果,不断促进提升全社会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重视加强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持续深化法治副校长、法治进校园等工作,创新普法形式,发挥未成年人法治教育实践基地作用。(十四)加强检察英模人物培树。优化新时代检察英模人物发现、挖掘、培养、宣传、学习机制。注重时代内涵,突出忠诚底色、清廉本色、专业亮色,让检察英模人物成为“有形的正能量”“鲜活的价值观”。注重遵循规律,面向基层一线,分级培育、分类选树、分层宣传,广泛树立可敬可亲可信的检察榜样。(十五)加强检察公共关系建设。建立完善与媒体、机关、学校及社会各界的联系合作机制,增进全社会对检察工作和检察文化的了解认同。深化和规范检务公开,围绕重大主题、重点工作、重要节点,广泛开展检察开放日等活动,不断扩大检察文化影响力。加强国际传播能力建设,深化国际人文交流和司法合作,办好最高检英文官方网站,讲好中国法治故事,展示中国检察形象。(十六)加强涉检舆论引导和舆情处置。完善涉检舆论引导机制和舆情应对协同机制,推进新闻宣传和网络舆论一体化管理。既避免因司法办案不规范引发舆情,更避免因应对处置不当引发更大舆情。健全落实舆情通报、案例分析、会商协调等工作制度,发挥涉检舆情典型案例反向审视作用,不断提升舆情风险防控处置能力。(十七)构建一体化检察文化工作格局。深化“最高检统筹、省级院督导、市级院融通、县区院协同”工作格局,实现分级管理、各担其责、积极履职、一体推进。最高检加强统筹,注重顶层设计、组织发动、宏观协调;省级院强化督导,完善机制,分类指导,促进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地市级院注重融通,承上启下,整合资源,实现融合发展;县级院积极协同,确保专人负责,倡导人人有责。五、丰富深化检察文化建设内容载体(十八)弘扬红色检察文化。贯彻落实《党史学习教育工作条例》,推动党史、人民检察史学习教育常态化长效化。从实际、实用、实效出发,统筹用好各类检察文化资源,因地制宜建好用好检察博物馆、陈列馆、院史馆、图书室等文化活动场所,以红色检察文化传承为纽带,加强沉浸式互动式体验式教育熏陶。(十九)营造清朗网络检察文化。认真落实《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网络法治工作的意见》,积极参与网络文化治理,促进营造清朗网络空间。加强优质网络内容生产传播,丰富检察短视频、网络短剧、网络动漫等网络文化产品供给。引导检察人员严格遵守网络行为规范,善于融合法言法语、网言网语唱响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发扬斗争精神,坚决抵制不良网络传播行为和网络活动。(二十)培育发展特色检察文化。坚持个性化、差异化、多元化发展,将地域特征、人文历史、乡风民俗等独特元素有机融入检察文化建设,促进地方检察文化百花齐放。坚持检察文化建设与业务建设、队伍建设统筹推进,紧密结合不同业务特点,聚焦优秀办案团队锻造、先进工作机制总结、精品案例故事提炼,打造彰显公平正义的检察特色文化。(二十一)丰富活跃基层检察文化。立足本地实际,用好地域资源,建设布置体现检察特色、富有文化底蕴的庭院基地、长廊橱窗、电子荧屏、标识格言等。办好文学笔会、文化创作、文艺演出、文体竞赛,广泛开展文化沙龙、书香检察、法治讲堂、读书会等文化活动,培养扎根基层、活跃基层的检察业余文艺骨干。(二十二)打造优秀检察文化品牌。聚焦“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和新时代检察精神,加强检察文化品牌培育。持续开展全国检察机关优秀文化品牌征集展示活动,集中呈现新时代新征程检察文化建设成果。注重品牌示范引领,开展优秀检察文化品牌交流互鉴,辐射带动检察文化高质量发展。(二十三)加强检察机关精神文明建设。主动参与文明培育、文明实践、文明创建活动。积极参加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等评选活动,推动检察机关融入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建设,组织发布新时代检察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创新事例,加大检察系统精神文明单位创建力度。以全国道德模范评选表彰为载体,加强检察系统道德模范学习宣传。促进文明礼仪、文明习惯、文明行为养成,持续提升检察人员文明素养。注重检察人员家庭家教家风建设,推动形成社会主义家庭文明新风尚。六、繁荣发展新时代检察文艺(二十四)创作无愧于时代的优秀检察文艺作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依托社会优质文化资源,打造具有时代意义、法治内涵、检察特质、观众口碑的检察文艺精品力作。倡导“小成本、大情怀、正能量”,主动邀请文艺工作者深入基层一线、走进检察生活,创作更多有筋骨、有道德、有温度的法治文艺作品。面向基层,持续开展微电影微视频微动漫展播等活动,灵活组织检察文艺创作培训研讨,着力提升检察人员文艺素养。(二十五)创新检察文艺作品生产管理机制。探索建立覆盖全流程的检察文艺精品创作组织体系。加强与各级文联、作协等联系,建设完善检察文艺智库,培育壮大检察文艺骨干队伍。严格检察题材文艺作品审读把关,加强对重点检察文艺创作项目扶持引导。(二十六)丰富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充分利用节假日、庆典、纪念日等时机,突出检察人员主体地位,组织文学、书画、摄影、音乐、舞蹈、戏剧等检察文艺活动,开展各类有益身心健康的群众性体育活动,丰富检察人员文化生活。七、强化组织保障把文化建设纳入检察工作发展总体布局和各级检察院党组重要议事日程,形成党组集中统一领导、宣传文化部门组织协调、业务综合部门履职尽责、广大检察人员积极参与的工作格局。构建科学合理的检察文化工作综合评价激励机制。建立新时代检察文化研究中心,建设完善检察文化人才库,加强检察文化人才培养。及时总结推广检察文化建设优秀事例。做好西部地区、革命老区、民族地区等检察文化支持援建工作。积极推动数字赋能,加快发展新型检察文化业态,打造检察融媒体应用系统,推进检察融媒体中心建设,实现检察文化建设纵向融合、横向融通、总体推进。编辑:张苏茜
9月9日 上午 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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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社评:完整准确全面做深做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

凡益之道,与时偕行。2023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对标习近平总书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重要要求,提出要让“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成为新时代新征程检察履职办案的基本价值追求。如何使这一理念真正成为全体检察人的自觉行动?9月6日,最高检党组书记、检察长应勇来到国家检察官学院沙河校区授课,对如何完整、准确、全面理解把握和做深做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进行了全面深入的分析解读,强调要从政治责任、法理基础、实践导向上深入理解认识,系统把握、一体落实实体、程序、效果要求,用心用情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办好案件的每一个环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知者行之始。思想认识到位,才能确保行动上的自觉。“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关于公正司法的原则性、基础性要求。新时代新征程,最高检党组坚持以科学思想引领指导实践,提出“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这根本源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习近平法治思想检察实践的重要方面。从政治责任看,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做到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本质上是讲政治的具体化、实践化,是从政治上着眼、从法治上着力的有机统一,是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必然要求,是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的基本载体和重要抓手。从法理基础看,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着眼于办案质量优、效率高、效果佳,是统筹实体公正、程序公正、社会公正的综合把握,体现质量、效率、效果有机统一。“办案”是检察履职的主要方式。从实践导向看,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案件的每一个环节,是检察机关聚焦法律监督主责主业、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重要使命,是检察履职办案的基本标准、基本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自觉从政治责任、法理基础、实践导向上不断深化对“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理解认识,在实体上、程序上、效果上一体落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要求,努力以个案高质效促进法律监督整体高质效。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在实体上确保实现公平正义,要落实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实现法理情有机统一。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和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司法机关,检察机关任何时候都要绷紧“依法办事”这根弦,在监督办案中遵循司法规律,坚持做到“三个善于”。要准确把握证据与事实的关系,在对全案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基础上,加强关键证据审查,注重排除非法证据、补正瑕疵证据、补强客观证据,从而对案件事实作出准确判断。要准确把握形式审查和实质判断的关系,着力厘清实质法律争点,明确案件争议的焦点有哪些,准确认定实质法律关系,明确案件中起主导和支配作用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什么,真正解决实质法律问题,明确办理案件最终应该解决也必须解决的问题是什么。要准确把握法律规范和法治精神的关系。准确适用法律是实现实体公正的关键所在,只有将法律规范放在政治、社会、历史、文化等背景下领悟理解,才能准确适用法律,进而实现高质效办案。法治是规则之治,也是程序之治。在程序上让公平正义更好更快实现,要兼顾“更好”与“更快”。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都是司法公正的重要组成部分,二者相互依存、不可偏废。一方面,要注重程序保障作用,在检察履职办案的全过程、各环节,都要严格依照程序法规定,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基本诉讼权利,监督纠正程序违法行为,由程序公正保障实体公正。另一方面,要注重提升司法效率,坚决杜绝自身办案拖沓、效率不高的问题,又要依法监督其他执法司法机关严格遵守办案期限,协同其健全案件快速办理机制,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提高办案效率。人民是最终的评判者。做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最终要体现为在效果上让人民群众可感受、能感受、感受到公平正义。“可感受”是前提,“能感受”是关键,“感受到”是结果。不仅要在实体上、程序上实现公平正义,还要让人民群众发自内心地认可、接受,让公正司法与老百姓心中的那杆“秤”同频共振。这就要求在检察履职办案中,准确把握社会心态、群众情绪,加强释法说理。要做优做实听证工作,坚持“应听证尽听证”,更加重视听证的必要性、实效性、便利性,把听证的质量、效率、效果统一到更加注重质量上来,努力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大道至简,实干为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重在“高质效”、关键在“办好”、难在“每一个”。完整准确全面持续做深做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一个很高要求,也是一道“必答题”。我们要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不断提升队伍素能,完善检察权运行制约监督机制,改进检察业务管理,真正把“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要求践行于每一个案件、案件的每一个环节之中,求真务实、担当实干,持续推进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检察实践,以检察工作现代化更好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来源:检察日报·要闻版编辑:石佳
9月9日 上午 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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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勇为国家检察官学院2024年秋季学期首批班次授课

应勇为国家检察官学院2024年秋季学期首批班次授课并看望慰问教职员工
9月6日 下午 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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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社评:让检察工作进一步回归到高质效办案本职本源上来

秉纲而目自张,执本而末自从。做好一切工作,最为关键的就是要准确把握其本职、本源。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应勇在海南省检察机关调研时明确指出,检察机关的主责主业是法律监督,履行职责的基本方式是办案,要让检察工作进一步回归到高质效办案这个本职、本源上来。怎样进一步回归高质效办案这个本职、本源?应勇检察长给出了检察履职的“三大法宝”:严格依法、实事求是、遵循规律。各级检察机关和全体检察人员要在检察履职中用好这“三大法宝”,紧紧围绕高质效办案这个本职、本源凝心聚力,以高质效办案实绩更好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打铁必须自身硬。进一步回归高质效办案这个本职、本源,要在检察履职办案中坚持严格依法。作为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司法机关、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自身履职办案首先就要做到严格依法。要坚持严格依法办案,坚持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落实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善于从纷繁复杂的法律事实中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善于从具体法律条文中深刻领悟法治精神,善于在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中实现公平正义,用足用好调查核实权,以亲历性保障准确性、实效性,以法律事实最大限度还原客观真实,确保所有检察办案都遵循法律规定和法治精神,确保案件处理结论经得起法律、历史和人民的检验。要坚持严格依法履职,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既将宪法、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职权运用充分,也要恪守职能边界,不脱离检察职能,不超越检察职权。要坚持严格依法推进改革,按照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要求,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深化各项检察改革,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实事求是,是我们党的基本思想方法、工作方法、领导方法。进一步回归高质效办案这个本职、本源,要在检察履职办案中坚持实事求是。要以实事求是的态度做好“四大检察”各项工作。比如,刑事检察工作要全面准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该严则严、当宽则宽、罚当其罪。在依法推进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过程中,要坚持打早打小、打准打实,不降格、不拔高。在行政检察工作中,要规范办理行刑反向衔接案件,坚持实事求是、依法监督,严格把握“可处罚性”原则,提升检察意见的准确性。要以实事求是的态度深化对“三个结构比”的理解、认识、运用。从履职结构比的发展变化中,把握“四大检察”案件总体态势,有针对性做优强项、补齐弱项;从案件结构比的发展变化中,审视监督职责履行情况,提升检察履职整体效能;从案源结构比的发展变化中,精准拓宽法律监督线索渠道,与时俱进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循道而行,方能致远。进一步回归高质效办案这个本职、本源,要在检察履职办案中遵循司法规律。要深化司法规律研究,树立正确政绩观,优化检察业务管理,坚决防治形式主义,下决心纠正不同程度存在的唯数据、唯指标问题,取消一切不必要、不适当、不合理的考核,把管理方式从过于注重数据管理调整到更加注重业务管理、案件管理、质量管理上来,以高水平管理促进高质效办案。要深化司法规律研究,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以司法责任制的全面准确落实倒逼、促进检察人员高质效办案。要深化司法规律研究,完善检察权运行制约监督机制,加强上级院对下级院办案的领导监督,紧盯不捕不诉、民事行政监督等容易出问题的重点环节,给检察权运行“加把锁”,以勇于自我监督促进高质效办案。要深化司法规律研究,持之以恒推进全面从严治检,常态化开展纪律教育,不断提升检察人员政治素养、业务素能和职业道德素质,为高质效办案提供坚强队伍保障。检察履职严格依法才是好,实事求是才是好,遵循规律才是好。全体检察人员要牢牢把握检察履职办案的“三大法宝”,把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与学思践悟习近平法治思想紧密结合起来,让检察工作进一步回归到高质效办案这个本职、本源上来,在进一步全面深化检察改革、加快推进检察工作现代化上展现新作为,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作出更大贡献。来源:检察日报·要闻版编辑:王昱璇
9月2日 上午 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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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印发《关于规范办理行政再审检察建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印发《关于规范办理行政再审检察建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强化行政再审检察建议促司法公正依法行政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关于规范办理行政再审检察建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行政再审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对生效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进行法律监督的重要方式。记者采访了解到,2018年至2023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提出行政再审检察建议1488件,法院采纳率持续上升。但实践中,行政再审检察建议适用范围、法院审查程序、启动再审标准、检察机关诉讼地位、再审审理方式等仍不够完善。对此,《意见》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相关要求,通过14条内容规范法院、检察院办理行政再审检察建议案件程序,提升法律监督质效和司法公信力。《意见》指出,检察院发现同级法院生效行政判决、裁定有行政诉讼法第9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调解书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情形的,可以向同级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再审检察建议书应当载明案件相关情况、监督意见,并列明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存在行政诉讼法第9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117条规定的情形。《意见》要求,法院对行政再审检察建议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在三个月内审查完毕。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依照相关审批程序延长审查期限。法院对行政再审检察建议案件,一般采取审查检察院移交的案件材料、调阅原审案件卷宗等方式进行书面审查。经审查,案件可能启动再审或者存在其他确有必要情形的,应当询问当事人。法院已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的,不影响法院受理同级检察院提出的再审检察建议。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案件,同级法院已经裁定再审但尚未审结的,法院应当将再审检察建议并入再审案件一并审理,并函告检察院。案件已被上级法院裁定再审但尚未审结的,同级法院可以将再审检察建议书及检察案件材料报送上级法院,并告知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检察院。《意见》还明确了相关案件材料移送,法院决定不予再审或采纳再审检察建议启动再审的反馈期限,检察院派员出席再审法庭的情形与任务,法院、检察院应当建立常态化工作联系机制等。最高人民法院
8月30日 上午 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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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调研组在海南调研

应勇强调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
8月29日 下午 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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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跨省看守所交叉巡回检察正式启动

8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2024年跨省看守所交叉巡回检察动员部署会在山西省太原市召开,这标志着2024年跨省看守所交叉巡回检察正式启动。据了解,启动本轮跨省看守所交叉巡回检察,是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大检察官研讨班部署,落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要求的重要举措,更是以点带面推动看守所监管执法和派驻检察监督规范化、法治化的重要手段。最高检组织湖北、海南、吉林、新疆、北京等地检察干警组成五个巡回检察组,分别对山西、内蒙古、重庆、甘肃、安徽五地相关看守所开展巡回检察。至此跨省看守所交叉巡回检察实现参与省份全覆盖。记者获悉,巡回检察重在发现问题,重点把握看守所监管执法、羁押期限、超容量关押、留所服刑等情况,注重对在押人员合法权益保障的监督。与此同时,巡回检察要对派驻检察工作情况进行检查,促进派驻检察正确履职。公安部监所管理局派员出席部署动员会。全国人大代表白琦瑞、吕春祥,人民监督员姚伟华、邢晓瑞受邀参会。来源:检察日报·要闻版记者:单鸽编辑:陆青
8月29日 上午 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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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三个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在社会治理中派上大用场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必须更好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创造更加公平、更有活力的市场环境,优化资源配置,既“放得活”又“管得住”,更好维护市场秩序、弥补市场失灵。检察机关围绕党和国家中心工作,持续运用大数据手段,立足检察职能,打击新类型犯罪,助推黑灰产业、监管边缘地带问题治理,以法治之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取得了良好效果。8月28日,《检察日报·数字检察》选取北京、内蒙古、浙江三地检察机关在推动“幌子公司”治理、企业信用惩戒监督、消防技术服务行业整治等方面进行的履职实践,呈现检察机关在服务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构建背景下的检察担当。跑出“幌子公司”治理加速度“不法分子为提高违规销售药品的可信度和权威性,注册成立的‘幌子公司’(指相关案件所涉及的公司、企业等市场主体系为进行违法犯罪而设立,或者设立后以实施违法犯罪为主要经营活动)名称中含有‘中医院’字样,然后再以‘祖传秘方’为噱头,违规销售药品,具有较强迷惑性,严重危害群众的生命健康,扰乱市场秩序。”近日,北京市延庆区检察院检察官宋慧耿谈及该院办理的一起妨害药品管理案时说道。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以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成立“幌子公司”,这些公司有的沦为贷款中介虚构经营业务违规申请经营贷款的工具,有的成为骗取政府补贴的“马甲”。该案中,注册公司名称中含有的“中医院”字样,成为不法分子违规销售药品的“天然广告”。2020年11月,陈某(已殁)在北京某地注册成立北京民心堂中医院,通过微信销售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便生产的“雪山追风散(雪莲花)”和“雪莲追风散”。后其妻子陈某玲在陈某去世后继续销售上述违规产品,销售金额达40余万元。案发后,经北京市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其所售产品均含有化学药物成分。北京市延庆区检察院检察官讨论涉“幌子公司”犯罪案件案情。“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后,我们发现该‘中医院’除了网售违规产品外,并未在注册地开展任何正常经营活动。”宋慧耿告诉记者,2023年9月27日,经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陈某玲因犯妨害药品管理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然而,办案组却发现注册名为“北京民心堂中医院”的“幌子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仍显示处于存续阶段,有被其他不法分子再次利用实施犯罪的风险。针对上述情况,检察机关及时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沟通协商,于2023年11月8日移送行政处罚线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于今年1月26日对涉案公司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及时清理了违法违规的市场主体。“北京民心堂中医院”被清理了,但宋慧耿的履职脚步并没有就此停止。因为办案中,相关人员曾供述其是通过中介代办的注册手续,方便快捷。那么,类似虚假市场主体登记的企业是否同样存在?办案组能否高效地把这些异常企业线索筛查出来并移送给行政机关?带着这些疑问,宋慧耿想到了北京市检察机关正在推广适用的“幌子公司”监管治理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原来,北京市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政策便利注册“幌子公司”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但由于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的数据壁垒,各行政主管部门并不掌握刑事案件中涉市场主体的违法行为线索,导致部分“幌子公司”未被及时列为异常或注销,甚至刑事案件终结后仍处于存续状态,同时部分涉案公司的行政许可资质,在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被刑事处罚后仍持续有效。为助力行政机关在市场经济改革背景下及时、精准清理整治违法市场主体,北京市检察院指导东城区检察院设计搭建了“幌子公司”监管治理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对已决案件开展类案检索。截至今年6月,全市检察机关依托该模型共筛查“幌子公司”等异常市场主体监督线索1000余条,推动200余个市场主体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有了这个模型,检察机关能够从裁判文书网和检察业务应用系统数据中筛选出辖区内利用公司从事违法犯罪的刑事案件,再提取法律文书中的公司信息与行政机关掌握的企业备案登记信息、行政许可公示信息等进行比对,筛查出行政主管部门未及时清理整治的市场主体。”宋慧耿说,延庆区检察院应用该模型对涉案企业注册地址、人员关联的企业进行筛查,发现了异常企业线索,并向市场监管部门制发通报函,推动延庆区市场监管局注销3家问题企业、将3家问题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据了解,不仅是延庆区检察院,自该模型在北京市检察机关推广应用以来,许多检察院都聚焦“幌子公司”行政处罚监督这一“小切口”,努力在市场经济改革大背景下展现检察担当。朝阳区检察院调取2013年以来相关刑事案件7500余件,列明疑似“幌子公司”明细并逐案回溯、再次核实,并在实践中对模型迭代升级,扩展至市场主体执业资格场景监督;丰台区检察院在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中,针对异地注册的“幌子公司”,加强京津冀检察联动协作,形成打击治理合力,打通监管治理“最后一公里”;平谷区检察院针对“一址多照”(即一个注册地址存续多家营业执照)情况进行数据比对碰撞和精准监督,推动50家符合清户吊销条件的异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目前,“幌子公司”监管治理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已经走出北京,在天津、山西、湖北、河南、四川、新疆等地20余个检察机关推广适用。填补信用惩戒信息公示漏洞“公司被行政处罚的信息不用公示,省去了不少麻烦。检察机关的监督很到位!”今年5月,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某企业因提供了不真实统计资料被行政机关予以警告,并在相关信用公示平台进行为期一年的公示。公示期间,企业经营难免受到诸多限制,企业负责人一筹莫展。令企业负责人意外的是,公示信息很快就被取消了。原来,按照《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被处以警告、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信息,不予公示。其他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为三个月,最长公示期为三年。公示期满后,企业需要向相关行政机关提供修复申请书等材料,并制定信用修复计划。行政机关按照规定,及时撤销公示到期信息、解除相关管理措施等,并监督企业按照计划进行修复。达拉特旗检察院利用自主研发的涉企行政处罚监督模型排查发现,该企业被处以警告,按规定不应公示行政处罚信息,该院遂于5月16日向行政机关制发检察建议,督促撤销企业公示信息并规范信用信息公示工作。该模型的研发源于该院开展的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专项活动。2023年4月,该院在推进该专项活动中,发现某企业由于迟迟没有结束信用惩戒期,发展受到严重影响。经调查,2022年3月,该企业因露天堆放粉状煤炭且未密闭贮存,被生态环境部门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整改。生态环境部门未依法及时在行政处罚后履行公示职责,导致该企业2023年4月仍处于行政处罚信用惩戒期内,在向税务机关申请适用税收优惠政策时被拒。“处罚信息公示是对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监管的有力约束,也是对行政管理部门执法透明度、规范度的监督。”办案检察官郅芯颖介绍道,“行政执法单位应该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保障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修复权利,让企业不再受负面信用所累。”基于此,该院于2023年4月10日向生态环境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积极整改,并排查企业信用主体合法权益因不当公示受到损害的情况及可能存在的隐患风险,依法及时履行职责,规范信用信息工作。生态环境部门收到检察建议后立即展开排查整改,及时修复该企业行政处罚信用惩戒公示信息,让企业享受到了150余万元的税收优惠政策,政府招投标项目也恢复了正常。“检察机关不仅帮助我们挽回了损失,还从法律角度为企业‘把脉问诊’,为我们依法经营提供了指引。”企业发展终于走上了正轨,该企业负责人感慨不已。虽然案子办结了,但办案检察官并没有就此停止监督的“步伐”,在“通过个案看整体”的思路下,大家又“冒出”了核查全旗涉企行政处罚信息的想法。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检察院检察人员对数字模型进行研讨完善。海量的数据如何核查?面对这一难题,2023年4月,该院依托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平台、行政处罚信息公开网站调取涉企行政处罚信息,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调取涉企行政处罚公示信息,创建了涉企行政处罚监督模型。“自2023年5月模型投入使用以来,我们运用模型摸排线索1500余条,经过比对、分析,最终发现全旗存在异常线索463条,及时向行政机关制发检察建议13件。检察建议制发后,相关问题均已完成整改,行政机关还自行排查并整改问题19条。”通过数据建模“揪出”了全旗在该领域存在的问题线索,郅芯颖的笑容里带着满满的成就感。很快,该模型就在鄂尔多斯市检察系统推广,办理案件25件。经过一年多的推广应用,涉企信用惩戒信息公示异常问题线索数量较去年同期下降92.81%,区域法治化营商环境得到进一步优化。6月28日,该模型在全国检察机关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管理平台上架并推广。为推动源头治理,该院督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各公示信息成员单位召开联席会议,深入交流整改落实情况。同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反映问题、提出建议,督促人社局、发改委、市场监督管理局等29家参会单位高度重视信用信息公示工作,推动政府督察办对上述成员单位进行常态化专项督查。此外,该院还联合达拉特旗政府印发相关规定,健全完善涉企领域府检联动机制。“我院将以‘三个善于’为引领,聚焦诚信建设,透过个案问题寻找普遍现象,运用大数据赋能构建类案监督模型,为企业发展经营营造公平、公正、透明、稳定的法治化营商环境,进一步彰显司法公信力。”该院副检察长周晓霞说道。消防安全领域监管升级“模型迭代后,能直接锁定异常项目,相比过去排查异常人员、异常机构更为高效精准。”近日,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检察院检察长高翔告诉记者,消防安全一直是百姓关心的热点,一年前,该院研发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立案监督模型,被消防监管部门称为“监督神器”。经过一年的运行,模型功能再次升级,为消防安全领域监管提供了更有力的支持。今年5月,该模型在全国检察机关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管理平台上架。研发该模型的契机始于一起个案。2023年4月,该院在办理一起火灾事故案时发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存在出具虚假报告、注册工程师挂证等行业乱象。为了破除监管盲区,该院组织研发数字模型,并在浙江省大数据法律监督平台上线运行,汇集了覆盖全省11个地市的500余条监督线索,促成浙江省检察院向省消防救援总队送达检察建议,开展消防技术服务行业联动治理“蓝光”专项行动,推动全省发现问题195处,办理行政处罚145起,查处不具备从业条件或违规从业的机构61家,其中4家涉嫌犯罪的机构被移送刑事处理。今年1月,该院检察官在回访中得知,该检察建议促使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对浙江省消防技术服务管理系统进行了一次改良升级,在信息抓取、验证规则等方面都进行了改进,发现问题的敏感度更高,同时与其他行政部门打通信息共享渠道,督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名、实地、实质性地开展服务,实现消防技术服务行业的监管从对机构、人员管理逐步转化为对执业过程的管理。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检察院检察官利用数字模型进行线索分析。与此同时,该院对模型也进行了优化,使其在处理省消防救援总队提供的数据时适配度更高,排查监督线索能力更强。“那些曾经靠‘换马甲’逃避监管的非法机构,就算以新注册公司名义承接业务,只要项目存在异常就会被模型抓取,相关人员也无所遁形。”高翔说。模型迭代后,筛选出浙江省范围内相关线索710条,这些线索被分级处理后,移送到各地检察院或省消防救援总队。以临平区为例,该院接收到杭州市检察院分流下发的线索后,立即会同区消防救援大队开展实地核查,一边督促消除安全隐患,一边联动该院未检、公益诉讼检察等部门共同履职。在核查线索过程中,该院结合未检部门开展的校外培训机构业态治理工作,将教培机构数据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数据进行碰撞,从中发现了融合履职的监督点。“临平区检察院办理的案例中,区人大也有参与部分工作,办案成果最终能在社会治理中发挥作用。”杭州市人大代表朱红芬对临平区“人大+检察”合力监督提升消防治理能力的成效给予肯定。在发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行业乱象后,该院联合区人大常委会,召集多个主管部门座谈磋商、实地走访和专项调研,分析消防安全生产治理的难点堵点,推动辖区消防安全“体检”。2023年11月,临平区检察院与临平区消防救援大队联合印发《关于加强消防安全领域行政执法与检察监督协作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明确涉消防安全犯罪案件的衔接标准、监督流程。在此基础上,临平区检察院充分总结个案办理和“蓝光”行动推进中的经验,于今年初制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核查取证要点》,明确虚假文件定义及实地核查、行政处罚注意事项,凝聚严惩消防中介弄虚作假行为的共识,形成行刑共治合力。“小区的维保服务合理价格在每平方米5角到6角不等,但行业在以低价恶性竞争的时候,甚至有过1角的价格,像我们这样的老牌企业根本没法正常做了。但去年以来,市场环境好了很多,我们也可以把精力投入到人员、技术和服务质量提高上。”该院在走访临平区某消防科技企业时,企业负责人向检察官这样表示。通过数字化手段、标准化机制,促进中介服务机构诚实守信、依法履责,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消防安全风险,让消防技术服务行业既“放得活”又“管得住”,这是浙江省三级检察机关和消防部门共同的心愿。据悉,今年上半年,该院在落实杭州市检察院部署的“护航平安
8月28日 下午 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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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举行三中全会精神专题辅导报告会

最高检举行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扩大)学习暨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专题辅导报告会把学习贯彻全会精神成效转化为以检察工作现代化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实绩应勇主持并讲话
8月27日 下午 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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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公益诉讼技术支持典型案例

最高检发布公益诉讼技术支持典型案例以技术为支撑赋能高质效办案记者8月26日从最高人民检察院了解到,最高检近日发布一批公益诉讼技术支持典型案例。据悉,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最高检党组提出的“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要求,进一步引导各级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技术支撑检察办案作用,提升检察办案质效,最高检公益诉讼检察厅、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共同选编该批典型案例。据悉,这批典型案例公开的共8件,其中行政公益诉讼技术支持典型案例共5件,分别为:上海市静安区检察院整治光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案;江苏省苏州市检察机关保护大运河、太浦河流域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检察院整治砖瓦轮窑淘汰退出行政公益诉讼案;广东省肇庆市检察院星湖国家湿地公园污水溯源治理行政公益诉讼案;浙江省江山市检察院抗(抑)菌制剂类消毒产品违规添加禁用物质行政公益诉讼案。民事公益诉讼技术支持典型案例共3件,分别为: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检察院诉某公司等倾倒固体废物填埋河道破坏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检察院诉胡某某等人非法采砂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北京市门头沟区检察院诉王某甲、高某某等人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记者注意到,该批典型案例中利用到多种检察技术,如在行政公益诉讼技术支持典型案例二中,检察机关运用卫星遥感技术精准发现污染区域,运用无人机等技术手段辅助调查取证,利用水质快速检测污染物浓度,与卫星遥感数据相互印证,形成较为严密证据链条;行政公益诉讼技术支持典型案例五中,检察机关借助快速检测、实验室检验等手段,对涉案产品进行针对性分析,发现案件线索,并为办案提供关键证据;民事公益诉讼技术支持典型案例二中,检察机关采用物化探技术核算偷采砂石总量,通过技术性证据审查对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合理性把关,借助类案数据分析深挖涉案人员违法行为,全面查清违法事实,准确认定环境损害赔偿数额,依法追究行为人责任。据悉,最高检已下发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认真组织学习该批典型案例,并以此为契机,不断推进检察技术与公益诉讼的深度融合,全面提升办案专业化、规范化水平,高质效办好每一起案件,让公平正义可感可触,助力推进检察工作现代化。在公益诉讼办案实践中,各地检察机关针对生态环境、食品药品领域技术问题复杂、专业性强的特点,积极探索实践,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在业务与技术融合办案方面创造了不少值得借鉴的经验做法。为深入贯彻落实好“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要求,进一步引导各级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技术支撑作用,最高检公益诉讼检察厅、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共同选编一批行政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技术支持典型案例,推动各级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检察部门与技术部门进一步加强协作配合,保障案件高质效办理,更好地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行政公益诉讼技术支持典型案例案例一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整治光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案【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
8月26日 上午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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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社评:精准做深做实检察为民

治国有常,利民为本。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抓改革、促发展,归根到底就是为了让人民过上更好的日子。”《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下称《决定》)对健全保障和改善民生制度体系作出重要部署,提出“完善基本公共服务制度体系,加强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不断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各级检察机关要按照大检察官研讨班“更加有力服务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要求,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精准对接《决定》在民生领域的各项改革部署,以高质效检察履职做深做实人民群众可感受、能体验、得实惠的检察为民。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精准对接《决定》在民生领域的改革部署,必须深刻领悟贯穿其中的人民情怀。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不断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决定》以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制定了一系列民生所急、民心所向的改革举措,充分彰显了我们党坚定的人民立场、真挚的为民情怀。各级检察机关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就要牢记为民初心,始终把为民司法、为民谋利作为检察履职的宗旨和目标,把精准对接《决定》在民生领域中的改革部署与自觉践行检察为民有机结合起来,一丝不苟地将“以人民为中心”贯穿检察履职始终。“事必有法,然后可成。”精准对接民生领域改革部署,必须找好着力点、突破口。《决定》加大民生领域改革力度,在就业、社会保障、医药卫生、特殊群体权益保障等民生领域作出一系列重要部署,为检察工作精准对接、持续跟进明确了目标,划定了重点。当前,各地各部门正在全力推进《决定》各项改革部署的贯彻落实,检察机关也在纵深推进“检护民生”专项行动。各级检察机关要站在“国之大者”的高度,以纵深推进“检护民生”专项行动为抓手,对照《决定》明确的重点部署,紧密结合地方实际情况和群众具体诉求,一项一项研究贯彻落实的具体举措,制订任务清单,从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抓起,一步一步推进,一个一个解决。在履职过程中,要时刻关注各地在落实改革部署中遇到的堵点难点问题,主动发现制约改革举措深化推进的普遍性、深层次问题,立足“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坚持一体履职、综合履职,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加强执法司法合作,深化行刑有效衔接,协同有关部门同向发力,攻坚克难,确保《决定》在民生领域的各项改革部署真正落到实处,取得实效。民生无小事,枝叶总关情。精准对接《决定》在民生领域的改革部署,要于大处着眼,更要于细微处发力,坚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民生案件。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往往就体现在那些看似不起眼的“小事”“小案”上。检察机关要深入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多站在群众的角度想事、干事,紧盯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民生“小事”“小案”,以人民满意为最高标准,高质效办好每一件“小事”、每一个“小案”。要坚持把“三个善于”的理念和要求贯彻到检察履职的全过程、各环节,让每一个案件的办理都符合法治要求、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基本认知,在为民解忧、为民谋利的履职办案中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眼前、就在身边。要把解决眼前问题与长远问题有机结合起来,扎实开展涉检信访矛盾源头治理,完善司法救济保护制度,进一步丰富和健全便民利民机制,写好民生“大文章”,厚植党的执政根基。中国式现代化,民生为大。让我们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精准对接《决定》在民生领域的改革部署,以更高质效检察履职更加有力服务保障和改善民生,把民生底线兜实兜牢,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凝聚磅礴力量。来源:检察日报·要闻版编辑:陆青
8月26日 上午 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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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依法惩治骗取出口退税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依法惩治骗取出口退税犯罪典型案例全链条从严惩治犯罪依法维护国家税收安全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了“依法惩治骗取出口退税犯罪典型案例”。近年来,不法分子以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出口退税,严重危害国家税收征管秩序,不仅破坏外贸出口秩序,而且造成大量国家税款损失,严重破坏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为规范税收秩序、营造良好贸易营商环境,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部署开展打击虚开骗税专项行动,依法从严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犯罪,查办了一批骗取出口退税犯罪案件,惩处了一批骗取出口退税犯罪分子,形成了有力震慑效应;同时,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与有关部门建立了常态化打击虚开骗税违法犯罪工作机制,形成执法司法工作合力,提高了打击质效。这批典型案例即是前一阶段打击成效的具体体现。这批典型案例包括S公司等企业、何某斌等人骗取出口退税、陈某江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黄某鹏等人骗取出口退税,非法经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案,卢某锋、林某等7人骗取出口退税、贺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胡某粮等7人骗取出口退税案。这4个案例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体现了对于骗取出口退税犯罪从严打击。对于骗取出口退税犯罪企业被判处巨额罚金,对于罪行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依法判处无期徒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是体现了对骗取出口退税犯罪全链条打击。既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犯罪,也注重查处和打击为骗取出口退税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非法经营等辅助型犯罪;对于骗取出口退税的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法数罪并罚。三是体现了准确认定犯罪。扎实调取固定证据,依法准确认定骗取出口退税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主从犯以及犯罪数额,把好事实关、证据关、法律适用关、程序关,确保办案质量。四是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准确区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根据罪行程度不同依法分类处理,严厉打击罪行严重的少数,宽缓处理从犯。对于具有坦白、自首、立功、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等从轻、减轻情节的,依法落实从宽政策。这批典型案例,对于推动各地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办理骗取出口退税犯罪案件,正确适用法律和刑事政策,具有较强的示范、引领作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继续加大查办骗取出口退税犯罪及相关犯罪力度,始终保持对骗取出口退税犯罪的依法严惩态势,维护国家税收和对外贸易正常秩序,助力营造公平、和谐、有序、可预期的营商环境。依法惩治骗取出口退税犯罪典型案例案例一S公司等企业、何某斌等人骗取出口退税,陈某江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关键词】骗取出口退税
8月23日 上午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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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邀请部分全国人大代表视察黑龙江检察工作

8月20日,应最高人民检察院邀请,山西、江西、广西、贵州、云南、黑龙江等6省区的31位全国人大代表围绕“检察护企”主题,对黑龙江省检察机关高质效履行检察职能,助力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开展为期5天的视察工作。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精神,今年2月,最高检部署开展“检察护企”专项行动,明确了依法平等保护各类经营主体的一揽子检察举措,旨在助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依法平等保护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更加有力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全国人大代表视察黑龙江检察工作见面会现场。20日上午,全国人大代表视察黑龙江检察工作汇报会在哈尔滨召开。黑龙江省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刘永志致辞并全面介绍了近年来黑龙江省检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三次视察黑龙江的重要指示精神以及发挥检察职能助力经济社会发展总体工作情况。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陈远飞受人大领导委托到会致辞。代表们视察黑龙江省检察院数字检察中心。代表们观看黑龙江检察机关开展“检察护企”专项行动工作成果展示。随后,代表们视察了省检察院数字检察中心、12309检察服务中心及两个平台建设运行情况,专门听取了“检察护企”专项行动情况汇报,全面了解检察机关护航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司法实践。代表们还参观了北大荒博物馆,领悟“自力更生、艰苦创业、勇于开拓、甘于奉献”的北大荒精神。接下来几天,代表们还将以实地参观、现场考察、观摩交流和面对面座谈等形式,深入牡丹江、宁安等地检察机关视察、指导检察机关护航企业发展、保护生态环境及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等工作,并提出意见建议。应邀参加此次视察活动的全国人大代表分别是:马通贵、王雅丽、双少敏、李慧、胡占军、盛更红、于集华、王安维、王花萍、刘文峰、闵卫东、钟敏、汤建伟、陈家科、罗朝阳、钟灿、黄花春、黄超、李世瑶、杜薇、张顺勇、周敬余、赵子铱、兰兰、李志娟、李玲、陈衍刚、高巍、黄春球、陈雨佳、聂守军。相关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和省级检察院工作人员,最高检经济犯罪检察厅有关人员陪同视察。来源:检察日报·要闻版作者:韩兵
8月22日 上午 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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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长牙齿”的硬措施保护耕地!最高检自然资源部联合发布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检察院、自然资源部联合发布土地执法查处领域违法建(构)筑物没收处置行政非诉执行监督典型案例加强协作配合畅通违法建(构)筑物处置“出口”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自然资源部联合发布土地执法查处领域违法建(构)筑物没收处置行政非诉执行监督典型案例。记者采访了解到,检察机关在履职中发现,土地执法查处领域目前仍面临违法建筑物处置“出口”不畅难题。实践中,因涉及当事人切身利益,导致违法建筑物没收难、移交难、处置难,有的甚至仍由违法行为人继续占用、使用和获取收益。最高检行政检察厅有关负责人介绍说,为此,需进一步强化主体责任,明确和规范接收与处置程序,在做好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具有可利用价值等评估的基础上,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实施拆除,不宜拆除的依法予以没收,对符合条件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类进行处置,确保职权到位、责任到位、执法到位。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以“长牙齿”的硬措施保护耕地,最高检、自然资源部在2023年联合发布土地执法查处领域行政非诉执行监督典型案例的基础上,再次选编4件土地执法查处领域违法建(构)筑物没收处置行政非诉执行监督典型案例,进一步推动行政检察与自然资源行政执法衔接工作机制落地见效。这4件典型案例分别是:四川省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非法占地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案,广西某市某区某投资公司非法占地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案,河北省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某分局申请强制执行张某退还土地、没收违法建筑物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案,黑龙江省某市某县非法占地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案。记者还了解到,2022年3月,最高检、自然资源部联合印发《关于建立行政检察与自然资源行政执法衔接工作机制的意见》,共同推进土地执法查处领域协作配合。下一步,两部门将持续推动建立健全线索移送、信息共享、案情通报等常态化联络机制,完善制度建设和顶层设计,共同推动土地违法问题更好解决,切实守住耕地红线和粮食安全。最高人民检察院
8月22日 上午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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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邀请部分全国人大代表视察吉林检察工作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强化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等部署要求,主动接受人大代表监督,推动未成年人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祖国花朵”健康成长的殷切期待,8月19日,应最高人民检察院邀请,河南、湖北、西藏、宁夏、新疆、吉林等6省区的34位全国人大代表走进吉林省检察机关,围绕“深化‘四大检察’综合履职,加强未成年人全面司法保护”主题,对吉林省检察机关持续推动检察工作现代化履职情况,开展为期5天的视察。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认真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坚持“预防就是保护,惩治也是挽救”理念,持续加大对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工作力度,依法严厉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深化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综合履职,加强未成年人全面综合司法保护,连续五年发布《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同时,聚焦人大代表关心关切的校园欺凌治理,学生心理健康和法治教育,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落实等方面工作,主动融入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保护,促推“六大保护”形成合力,共同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全国人大代表视察吉林检察工作见面会现场。19日上午,全国人大代表视察吉林检察工作见面会在长春召开。吉林省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尹伊君致辞并全面介绍了近年来吉林省检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三次视察吉林的重要指示精神,服务经济社会全面振兴发展的履职亮点。代表们参观吉林检察展馆。代表们实地考察长春市宽城区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随后,代表们参观了吉林检察展馆,深入了解吉林省检察机关的发展历程和队伍建设风貌,实地考察了长春市宽城区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观看了宽城区检察院拍摄的未成年人检察题材微电影《桔色阳光》。代表们还深入一汽红旗文化展馆,全面了解检察机关护航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司法实践。随后几天,代表们还将深入吉林市、敦化市、和龙市、延吉市、珲春市等地检察机关了解检察工作情况,并提出意见建议。应邀参加此次视察活动的全国人大代表分别是:宁建华、司富春、祁兴磊、李灵、李翠利、张全收、万红梅、马丹、付胜利、李静、张幼萍、董振兴、扎西尼玛、尼珍、次仁措姆、李保平、马丽、陈燕、米娜瓦尔·艾比布拉、吴文秀、闵晓青、郑育峰、居来提·库尔班、偌尔布亚·斯依提、马秀娟、王廷双、王金杰、白玉晶、白景阳、朱亚波、李文辉、杨永修、徐艳茹、韩凤香。相关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最高检未成年人检察厅有关人员陪同视察。来源:检察日报·要闻版吉林省检察院微信公众号记者:王浩淼编辑:刘钊颖
8月21日 上午 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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暑期反诈剪纸动画来了~看看说的是你吗?

暑假来啦,又到了“神兽出笼”的季节~如果您家里有个喜欢打游戏、网购、追星、看直播、网络交友的小朋友,那可要像“子涵姐姐”一样,多一分警觉,小心家人被骗哦。来看看这部剪纸动画有没有在“演”你?来源:检察日报正义网微信公众号正义网络传媒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品策划:徐晴子
8月20日 上午 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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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好检察系统学习贯彻三中全会精神排头兵,走好践行“两个维护”第一方阵

最高检党组会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就中央和国家机关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推动机关党建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研究贯彻落实举措
8月19日 下午 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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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两高”发布最新司法解释明确洗钱犯罪认定标准图为新闻发布会现场。8月19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解释》自2024年8月20日起施行。《解释》共13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自洗钱”“他洗钱”犯罪的认定标准,以及“他洗钱”犯罪主观认识的审查认定标准。二是明确洗钱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三是明确“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七种具体情形。四是明确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等罪的竞合处罚原则。五是明确罚金数额标准。六是明确从宽处罚的标准。▶《解释》明确,洗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且具有多次实施洗钱行为;拒不配合财物追缴,致使赃款赃物无法追缴;造成损失二百五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解释》将通过“虚拟资产”交易列为洗钱方式之一。明确通过“虚拟资产”交易、金融资产兑换方式,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据介绍,最高检自2020年部署推进反洗钱工作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反洗钱工作措施有力,成效明显。2023年共起诉洗钱罪2971人,是2019年起诉洗钱罪人数的近20倍。2024年上半年起诉洗钱罪1391人,同比上升28.4%,对洗钱犯罪的打击力度持续加大。各级检察机关在开展反洗钱工作过程中积累形成了不少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一是建立“一案双查”机制,提高办案质效。例如,广东创设洗钱案件“三必三有”工作法,提升办案人员发现洗钱犯罪线索意识;吉林、江西、山东、宁夏等省级检察院单独或者联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洗钱工作督导。二是加强协作配合,形成惩治洗钱犯罪合力。最高检会同国家监察委员会、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在办理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中加强反洗钱协作配合的意见》;北京市检察院联合人民银行北京分行建立反洗钱检察人员轮值协查机制,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洗钱犯罪的金融情报线索;浙江、福建、河南、湖北等省检察院积极会同相关部门切实加强反洗钱领域行刑衔接。三是助力反洗钱法治体系建设,开展法治教育。最高检积极参与反洗钱法草案的起草制定工作。发布两批共11件惩治洗钱犯罪典型案例,推动对洗钱犯罪法律适用问题形成共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3年3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80次会议、2024年3月2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8月20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
8月19日 下午 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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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同服务保障国家水安全典型案例

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同服务保障国家水安全典型案例1.四川检察机关督促保护世界灌溉工程遗产通济堰水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8月19日 上午 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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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印发《关于办理财务造假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解答》

依法严惩财务造假犯罪维护资本市场健康发展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助推完善市场经济基础制度,依法从严惩治欺诈发行、违规信息披露等财务造假犯罪,最高人民检察院经济犯罪检察厅于近日印发《关于办理财务造假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解答》(下称《解答》),明确财务造假犯罪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重点问题。《解答》共4部分15条,就办理财务造假犯罪案件总体要求,欺诈发行证券罪构成要件的把握及立案追诉标准的适用,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构成要件的把握及立案追诉标准的适用,中介组织及其人员犯罪认定等问题提出明确意见。《解答》坚持零容忍要求,坚持“严”的主基调,强调全链条追诉实施欺诈发行证券,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犯罪的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人员,为财务造假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中介组织,以及其他配合上市公司实施财务造假犯罪的单位和个人。明确“情节特别严重”升档情节的把握标准,充分发挥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升档法定刑的震慑作用。明确对于欺诈发行证券后,在持续经营阶段又实施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犯罪的,以及为欺诈发行证券向金融监管单位或人员行贿,又构成行贿犯罪的,均数罪并罚。《解答》要求,对立案追诉标准要准确理解适用。两罪多项标准没有先后适用顺序,符合多项标准的必须全部查明;“直接经济损失”的认定可以参照民事判决或者依法委托专门机构出具测算报告;详细规定了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营业收入、利润以及未按照规定披露重大事项涉及数额占比的计算标准和方法。《解答》明确,对公司、企业违反规定在账目上作跨期确认的,伪造财务数据后又实施虚假平账行为的,违规不披露重要信息违法行为有继续状态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层级多、链条长,涉及的公司、企业人员较多的,坚持分层分类处理;对中介组织及其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关于办理财务造假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解答财务造假犯罪主要涉及欺诈发行证券与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以及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等几种犯罪。现就实践中遇到的一些问题,解答如下。一、总体问题(一)如何认定公司、企业的信息披露义务欺诈发行证券罪与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是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在证券发行、持续经营等不同阶段实施的隐瞒重要事实、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信息披露犯罪。发行不同的证券、在不同的阶段,信息披露义务主体和披露义务均有差别,准确认定公司、企业是否为信息披露义务主体及其披露义务是认定本罪的前提条件,对此应当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根据上述法律制定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作出判断。1.关于证券发行人在发行上市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证券发行人在发行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应当依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监管规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依法作出认定。需要注意的是,发行股票,既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也包括公司上市后公开发行股票、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债券,既包括上市公司发行债券,也包括非上市公司、企业发行债券;既包括公开发行债券,也包括非公开发行债券;既包括发行仅还本付息的信用类债券,也包括发行可转换为本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存托凭证,既包括境外公司在境内发行存托凭证并上市,也包括境内公司在境外发行存托凭证并上市。发行不同类型的证券,信息披露主体及义务存在差异,应当精准适用行政规定,依法作出认定。2.关于证券发行人持续经营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1)公司股票发行后,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对公司经营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件等负有定期披露义务和临时披露义务,应当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依法作出认定。(2)债券发行后,发行人在债券存续期内负有定期披露义务和临时披露义务,应当依据《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依法作出认定。(3)境外公司在境内发行存托凭证并在境内交易所上市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对境外公司经营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件等负有定期披露和临时披露义务,应当依据《证券法》《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监管规定》《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上市后持续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等,依法作出认定。3.关于具体事项的披露义务。对于重大诉讼、仲裁、担保、关联交易等具体事项的披露义务,可以根据上市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具体事项信息披露指引等,依法作出认定。(二)罪数问题1.关于欺诈发行证券罪与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罪数问题。公司、企业利用相同的虚假财务数据,先后实施欺诈发行证券行为与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行为,属于实施了两个违法行为,分别构成犯罪的,应当同时以欺诈发行证券罪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2.关于欺诈发行证券罪与行贿犯罪的罪数问题。《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立案追诉标准”)第五条第八项规定,为欺诈发行证券向负有金融监管职责的单位或者人员行贿,应当立案追诉。本项规定应作如下理解:具有客观行贿事实即符合本罪的立案追诉条件,行贿行为同时构成犯罪的,应当数罪并罚。(三)多项立案追诉标准是否有先后适用顺序,符合多项标准的是否必须全部查明1.立案追诉标准规定的多项标准是并列适用的关系,在适用上有准确选择的要求,但没有优先、劣后之分,达到其中一项标准的就应予立案追诉。其中,第十项兜底条款在适用上虽应慎重把握,但与同条款的其他规定仍属并列适用关系。2.财务造假犯罪由于财务指标互相关联,犯罪行为往往同时符合几种追诉标准,对此从法律和道理上讲,应当依法全部查明,以便全面评价犯罪情节和危害后果。(四)如何认定“直接经济损失”立案追诉标准对欺诈发行证券罪与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均规定“造成投资者(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10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对此,相关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已有生效判决的,可以参照民事判决对直接经济损失作出认定;直接经济损失数额难以准确计算的,应当依法委托专门机构出具测算报告后予以审查认定。(五)如何把握“情节特别严重”的升档标准立案追诉标准规定的定罪量刑情节大致可以分为数额、比例及其他情形三种。对于数额,可按司法实践通行的五倍关系把握刑罚升档标准。对于立案追诉标准规定的比例、其他情形的升档标准,因不同造假主体的规模体量差异较大,可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并结合常情常理,在个案当中积极探索,积累认定经验。(六)关于支持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的问题财务造假犯罪危害严重,应当坚持刑事、行政、民事立体化追责。检察机关支持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有关方面提出复制材料等协助请求的,应当依法配合。(七)公司、企业违反规定在账目上作跨期确认,但涉案交易真实存在的,如何处理公司、企业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等的规定,跨期确认收入、跨期确认成本以及跨期确认应当计入当期利得或损失等情形,属于财务造假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案交易真实存在的,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八)涉案人员的分层分类处理问题财务造假犯罪层级多、链条长,涉及的公司、企业人员也较多,对此应坚持分层分类处理。1.公司、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实施或组织实施财务造假行为,或者签字确认明知虚假的信息披露文件的,应当以欺诈发行证券罪或者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上述人员是否明知,应当根据其对公司、企业的控制权、决策权以及具体管理职责等,综合认定。2.公司、企业体系内的中层负责人或者一般工作人员,在财务造假行为中负有部分组织责任或者积极参与起较大作用的,应当以欺诈发行证券罪或者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受单位领导指派或者奉命参与实施一定犯罪行为的人员,作用不大的,一般不宜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3.单位或个人通过签订虚假交易合同、资金空转等手段,配合公司、企业实施财务造假行为,构成合同诈骗、虚开发票、逃税等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成立财务造假犯罪共犯的,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单位或个人专门为公司、企业提供财务造假“一条龙”服务的,应当从严打击。二、关于欺诈发行证券罪的问题(九)本罪规定的债券有哪些本罪规定的公司、企业债券,是指公司、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既包括在交易所市场发行的债券,也包括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的债券。在办案过程中,遇到新类型或不常见的债券,可在征求主管部门意见后,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原理,按照“还本付息”这一债券的共同属性,依法作出认定。(十)本罪立案追诉标准第二至四项规定的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营业收入、利润的占比,是按照发行文件披露的几个会计年度的总和计算,还是按照不同会计年度分别计算发行股票或债券对企业财务指标有不同的要求,可以分为对最近几年每年财务指标的要求、对最近几年平均财务指标的要求和对最近一期财务指标的要求,发行文件对相应的财务指标均应作全面披露。根据立案追诉标准第二至四项的规定,比例计算的分子是“虚增或者虚减的资产、营业收入、利润”,分母是“当期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总额、利润总额”,发行文件中虚假披露的是最近几年每年财务指标的,分子、分母按照不同会计年度数据分别计算;虚假披露的是最近几年平均财务指标的,分子、分母按照披露的最近几个会计年度绝对金额的总数计算;虚假披露的是最近一期或者期末财务指标的,分子、分母按照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数据计算。(十一)本罪立案追诉标准第五项“隐瞒或者编造的重大诉讼、仲裁、担保、关联交易以及其他重大事项所涉及的数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的累计数额达到最近一期披露的净资产50%以上的”,不同类型重大事项是单独计算还是合并计算,最近一期披露的净资产是指哪一期该项以重大事项违规披露数额与净资产的比例为立案追诉标准,分子、分母的计算应注意:1.分子:为隐瞒或者编造重大事项的数额,采用“先并后合”的方法计算。“先并”指重大诉讼、担保、仲裁、关联交易以及其他重大事项所涉及的数额应当合并计算,“后合”指任意连续十二个月未按照规定披露的重大事项所涉及的数额应当累计计算,可跨不同会计年度。2.分母:为最近一期披露的净资产,“最近一期”指发行文件披露当期。发行上市阶段要求披露的信息是为了让投资者了解公司、企业发行时经营状况,为投资决策提供参考,重大事项对投资者决策的影响也应体现为对发行当时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因此以重大事项所涉数额占发行当期净资产的比例认定情节严重程度。三、关于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问题(十二)本罪立案追诉标准第五项“未按照规定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担保、关联交易以及其他重大事项所涉及的数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的累计数额达到最近一期披露的净资产50%以上”如何理解,是否应当按照临时披露义务、定期披露义务分别计算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的规定,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对重大诉讼、仲裁、担保、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负有临时报告、定期报告双重信息披露义务。因此,对于临时披露重大事项违规比例、定期披露重大事项违规比例应当分别计算,其中一个比例达到该项标准的就应当立案追诉。1.关于临时披露重大事项违规比例的计算。发生可能对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公司、企业应当及时披露。对于违反该临时披露义务的,违规比例计算方法为:分子采用“先并后合”的方法,先将未按规定披露的重大诉讼、担保、仲裁、关联交易以及其他重大事项所涉及的数额合并计算,后将任意连续十二个月未按照规定披露的重大事项所涉及的数额累计计算,可跨不同会计年度;分母采用连续十二个月最后一笔未按照规定披露重大事项往前最近一期年度报告披露的净资产。需要注意的是,关于分子,对于单笔重大事项未达临时披露标准,多笔重大事项累计达到临时披露标准的(按照交易所业务规则,诉讼、仲裁、担保、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按不同类型分别累计至一定数额的应当临时披露),以累计至披露标准的当次应当披露的数额计入分子。关于分母,由于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重大事项是否应当临时披露,一般以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数额的比例为标准,因此分母选取经审计的年度报告,不选取中期报告。2.关于定期披露重大事项违规比例的计算。定期披露文件应当对当期的诉讼、仲裁、担保、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进行完整披露。对于违反该定期披露义务的,违规比例计算方法为:分子采用当期披露文件未按规定披露的诉讼、仲裁、担保、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所涉及的合并数额;分母采用当期披露文件披露的净资产。(十三)本罪的追诉时效问题1.伪造财务数据后又实施虚假平账行为的,该虚假平账行为是财务造假行为的一部分,追诉期限从虚假平账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2.公司、企业违规不披露重要信息,违法行为有继续状态的,继续状态结束之日为行为终了之日,追诉期限从该日起计算。四、关于中介组织及其人员犯罪的问题(十四)关于定罪问题中介组织及其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追究刑事责任,其同时参与财务造假行为成立财务造假犯罪共犯的,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中介组织及其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五)关于严重不负责任的认定问题办理中介组织及其人员犯罪案件,如何认定严重不负责任是经常遇到的问题。所谓严重不负责任,一般指不遵守规定或能为而不为,不同性质的中介组织因职责各异而有不同的判断标准。以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人员为例,目前既有案例的认定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未按审计准则履行必需的审计程序;一般审计人员能够正常发现的问题而未发现;未开展审计工作而直接签字确认审计结论等。实际办案不能囿于既往认定情形,具体认定标准要保持必要的开放性,以制衡越来越隐蔽的犯罪手法和行为人越来越强的反侦查能力;同时还应注意到,严重不负责任背后往往隐藏有利益关联或利益输送行为,对此应当坚持深挖彻查、全面打击。来源:检察日报社记者:孙风娟编辑:吴鹏瑶
8月16日 上午 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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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最高检发布一批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以检察履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在第二个全国生态日来临之际,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高质效办好每一个公益诉讼案件
8月15日 上午 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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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控非法收受财物8.13亿余元,孙志刚受贿案一审开庭

2024年8月14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第十三届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贵州省委原书记孙志刚受贿一案。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起诉指控:2002年下半年至2023年8月,被告人孙志刚利用担任湖北省委常委、秘书长,安徽省委常委、副省长,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主任,贵州省委副书记、省长,贵州省委书记,贵州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第十三届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推进项目、认购股份、承揽工程、房地产开发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8.13亿余元。检察机关提请以受贿罪追究孙志刚的刑事责任。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孙志刚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孙志刚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庭审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及各界群众二十余人旁听了庭审。新闻回顾贵州省委原书记孙志刚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孙志刚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孙志刚决定逮捕天津检察机关依法对孙志刚涉嫌受贿案提起公诉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记者:奚丹霓
8月14日 下午 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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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全国妇联中国关工委联合发布第三批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全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典型案例

最高检全国妇联中国关工委联合发布第三批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全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典型案例推动司法保护与家庭保护深度融合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8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联合发布第三批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全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典型案例,推广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工作模式和经验做法,引导各级检察机关、妇联组织、关工委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优化工作方法,推动司法保护与家庭保护深度融合,更好预防和阻止未成年人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或遭受不法分子侵害,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此次发布的6起典型案例分别为郭某某遗弃案,马某某、丁某某盗窃案,隋某某故意伤害案,文某甲抚养费纠纷支持起诉案,侯某被故意伤害案及李某贩卖毒品案。这其中既包括故意伤害、盗窃等刑事案件,也包括抚养费纠纷等民事案件;既通过家庭教育指导、督促监护等举措帮助罪错未成年人顺利回归家庭、社会,也着力解决未成年被害人失管、失教等问题。本批典型案例呈现出三个鲜明特点:一是此次选编案例注重对涉案未成年人家庭情况的调查评估与分类施策。二是以合作联动为基础,汇聚专业力量凝聚保护合力。三是在高质效办好个案的基础上,注重长效工作机制建设,逐步细化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培养专业化人才队伍,同时将家庭教育指导和督促监护、关护帮教、临界预防、被害人综合救助、控辍保学等工作相结合,实现对涉案未成年人权益的全方位保护。据了解,自2021年5月31日最高检、全国妇联、中国关工委联合印发《关于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全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意见》以来,检察机关大力促推家庭保护责任落实。2023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共向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涉案未成年人监护人制发“督促监护令”7.2万人;对于不适合继续担任监护人的,依法支持相关个人或者单位提起变更、撤销监护人资格诉讼;联合妇联、关工委等部门建立家庭教育指导中心、工作站,链接专业力量,组建指导团队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最高检未成年人检察厅负责人表示,家庭教育指导是推动未成年人家庭保护责任落实的重要举措,必须高度重视、持续推进。下一步,检察机关将持续监督、支持、推动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强化监护人监护意识,提升家庭教育能力,为未成年人撑起家庭“保护伞”。案例一郭某某遗弃案——部门联动解决监护困境,助推家庭教育责任落实一、基本案情2017年9月,郭某某、田某某结婚并育有一女郭某彤,因田某某长期在外务工,郭某彤自出生后随父亲郭某某生活。2021年8月,郭某某、田某某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并约定郭某彤归郭某某抚养。同年10月22日,郭某某因生活拮据一时冲动将郭某彤(3周岁)遗弃至某村委会,直接赴外地务工后无法联系。2022年8月23日,郭某某因涉嫌遗弃罪被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二、做法与成效(一)联合开展走访评估,找出监护问题症结。为了解郭某某犯罪成因,偃师区检察院到郭某某居住地进行调查,并对监护情况进行评估。经了解,郭某某无稳定职业,投资失败欠下债务,因离婚致心情抑郁,加之长期独自抚养郭某彤,在生活、心理的双重压力下产生逃避抚养义务,遗弃郭某彤,外出务工挣钱的想法。调查发现,案发前郭某彤与母亲感情疏离,与父亲有较好的亲子关系基础,案发后郭某某认罪悔罪,有继续抚养郭某彤的意愿。经与妇联、团委会商评估,该案具备通过家庭教育指导改变郭某某监护行为的可能,决定对郭某某启动家庭教育指导工作。
8月13日 上午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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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负责人向12309求助,6年未解决的难题该如何破?

帮企业连解两个“紧箍咒”安徽巢湖:提升侦查监督质效破解企业发展桎梏“我没有想到,检察机关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就解决了困扰我6年的难题,现在我终于能轻装上阵,带领企业再次走上正轨。”近日,安徽省巢湖市检察院办案检察官就一起涉企案件开展回访时,刘某说。刘某是外省两家民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2018年,刘某和其经营的企业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800万元涉案资金也被依法扣押。此后,由于案件长期悬而未决,企业陷入困境。无奈之下,刘某向检察机关反映情况,希望得到帮助。该案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护企”专项行动小组交办、安徽省检察院督办,由巢湖市检察院承办。短时间内,检察机关便监督公安机关依法妥善处理刑事案件问题,随后又协调多方解决刘某企业的民事诉讼执行问题,连着解开两个困扰企业的“紧箍咒”,把企业从“泥潭”中拉了出来。企业负责人向12309求助刘某经营两家铸造企业,2012年成立后效益一直不错。但因贪图一时之利,刘某动起了歪心思,利用其中一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17年9月,巢湖市公安局在办案时发现刘某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线索,遂于2018年4月立案侦查,并扣押了该企业800万元资金。资金是企业的血液,企业大量“失血”,经营难免举步维艰。刘某追悔莫及,但只能强撑着经营,盼着案件尽快办结。然而这一等就是6年,案件始终没有结果。“企业已经到了崩溃的边缘,再等下去只有倒闭一条路,工人们也要面临失业。”刘某多次找到公安机关办案部门,但没有得到准确的答复,于是决定向检察机关寻求帮助。刘某在12309检察服务热线平台上写下了自己的诉求:案件的久拖不决、企业资金的长期扣押给企业正常经营和发展带来严重阻碍,希望检察机关能够进行监督。今年4月,巢湖市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收到刘某反映的问题和材料后,发现这是一起涉企刑事案件,且可能存在侦查监督线索,遂第一时间移交该院刑事检察部门办理。厘清“挂案”原因纠正久拖不决案件办案检察官立即与刘某取得联系,向其了解案情,耐心听取诉求。“案件在2018年就已立案,为何长期‘挂案’?为何直到2022年才对刘某采取强制措施?为何今年案件还没有移送检察机关?”带着这些问题,巢湖市检察院依法启动监督程序,有针对性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办案检察官从巢湖市公安局了解到,案发时刘某为外省某地人大代表,按照法律规定,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必须获得当地人大常委会的许可。2018年立案后,巢湖市公安局曾委托刘某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当地人大常委会许可,但未获许可,因此案件一直处于侦查状态。直至刘某人大代表身份终止后,2022年,公安机关才对其采取强制措施。2023年2月,公安机关决定对刘某取保候审,后又于今年2月决定对其监视居住。其间,公安机关对刘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出现分歧,导致案件悬而未决。那么,刘某的行为到底是否涉嫌犯罪?办案检察官立刻调阅案件卷宗,提出进一步侦查意见。根据意见,公安机关及时补充相关证据材料。检察机关经审查、研判后认为,因司法解释变更及本案事实证据问题,刘某及企业的行为已不涉嫌犯罪。鉴于此,巢湖市检察院监督公安机关作出终止侦查的处理决定,并督促其尽快处理扣押款。今年5月21日,公安机关作出终止侦查决定,并于同日解除对刘某的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多方协调促成民事执行和解公安机关在作出终止侦查决定后,应立即退还所扣押的800万元。但这时,公安机关却收到一份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对扣押的款项协助执行。了解这一新情况后,巢湖市检察院检察官兵分两路——一路向刘某核实情况,另一路前往执行法院了解情况。原来,刘某被刑事立案后,因存在合同纠纷,安徽一家炉料企业将刘某的铸造企业告上了法庭。经审理,法院判决刘某的企业向炉料企业支付款项近900万元。目前案件正在强制执行阶段,刘某也因此被法院采取“限高”执行措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此时,刘某提出了另一个诉求:法院对自己及企业采取的执行措施犹如“紧箍咒”,给经营带来了极大的不便,希望检察机关能够协调解决执行问题。面对突然出现的情况,办案检察官没有一推了之,而是积极解决。但刘某的铸造企业被执行款近900万元,即使被扣押返还的800万元全部被用于执行,法院对刘某及其企业的执行措施也不会解除,企业经营的“紧箍咒”仍然存在,怎么办?为此,巢湖市检察院积极协调公安机关、执行法院及民事诉讼双方。今年6月5日,检察机关组织炉料企业负责人和刘某进行协商,通过释法说理与沟通引导,双方表示可以和解,一致同意由巢湖市公安局直接将800万元交付炉料企业。6月6日,在巢湖市检察院的见证下,双方当事人在法院签订执行和解协议。同日,炉料企业向执行法院申请解除对刘某及其企业的强制执行措施,法院随即依法解除了相关执行措施。来源:检察日报·要闻版记者:吴贻伙编辑:
8月10日 上午 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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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检察护企”专项行动主要举措及阶段性成效的通报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对各类经营主体依法平等保护,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自2024年2月至12月开展“检察护企”专项行动。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在最高检的统筹指导下,各地检察机关认真落实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要求,以高质效办理涉企案件为中心,结合实际创造性开展工作,扎实推进各项重点任务,护企工作取得新成效。一、总体工作情况检察机关开展“检察护企”专项行动,聚焦重点任务,依法平等保护各类经营主体,运用法治方式稳定社会预期、提振市场信心。上半年起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6.2万人,同比上升36.5%。起诉民营企业关键岗位人员职务侵占、挪用资金、受贿等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涉企犯罪5827人,同比上升41.1%。检察机关护航新质生产力加快发展。起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8894人,同比上升45.5%;办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1837件,同比上升74%;办理知识产权领域公益诉讼480件。二、主要举措和成效(一)强化领导指导,持续压紧压实工作责任最高检下发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后,各地检察机关聚焦专项行动工作重点,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制定工作方案。落实最高检关于把“检察护企”专项行动作为“一把手工程”的要求,大多数省级院检察长亲自担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长,定期听取工作汇报,组织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最高检切实加强督促指导,于3月、6月分别组织召开全国检察机关“检察护企”专题培训会议、专项行动推进会,进一步明确专项行动重点工作方向、提出具体要求。最高检派调研组深入9省市详细了解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就发现的突出问题向各省级院检察长制发工作提示函、向各省级院下发工作通知,持续促进专项行动走深走实。(二)加强机制建设,着力整治趋利性执法司法最高检对收集到的各类可能涉及趋利性执法司法的1300余条线索逐条分析研判,将核查筛选出的24件重点案件,分三批交相关省级院办理。这些案件既包括防止国有资产损失,也涉及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体现对各类经营主体的依法平等保护。案件督办中发现跨区域抓捕、违规适用强制措施过程中造成死亡、以及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严重损害企业、企业家合法权益行为,检察机关在交办督办中有力发挥法律监督作用,不仅对个案问题及时纠错,更主动从个案办理中发现相关类案问题,为研究提出解决方案提供有力抓手。对跟踪审查中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5件交办案件,最高检派出工作组分赴江西、云南、甘肃、内蒙古等地现场阅卷、督导办理。最高检有力推动,重点案件涉及的省检察院党组高度重视,交办督办工作进展顺利,部分案件已经得到纠正,问题得到解决,取得良好效果。比如,第一批交办案件中,安徽检察机关及时监督公安机关对一起因司法解释变化不构成犯罪案件终止侦查,扣押的800万元已返还当事人。各地检察机关在专项行动中也积极摸排、监督涉企趋利性执法司法问题,努力保护好各类经营主体合法权益。(三)“四大检察”同向发力,提升涉企办案监督质效一是聚焦重点领域高质效办案。在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中,依法惩治涉企非法高利放贷、欺行霸市、强迫交易等涉黑恶犯罪。最高检对涉及矿产资源企业的云南张某某等人涉黑案、涉及玉器企业经营的河南符某某等人涉恶案进行督办。强化对危险化学品、矿山、建筑施工等重点行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的法律监督,督促涉案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排除风险隐患。依法查办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重庆检察机关深挖虚假诉讼、违法执行等背后的涉企司法渎职行为,对某法官滥用职权、枉法裁判造成涉案企业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立案侦查。持续加大对关键核心技术、新兴产业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最高检指导上海检察机关对一起非法获取某公司芯片核心技术,造成3亿余元人民币损失的案件,以侵犯商业秘密罪提起公诉。二是针对影响营商环境突出问题强化法律监督。加大对涉企虚假诉讼案件的监督力度,运用信息化手段全面审查案件事实,通过数据引领、重点审查等方式全面排查虚假诉讼案件线索,提升企业信心和“安全感”。强化民事执行活动监督,着力纠正违法行为,盘活企业资产,激发企业活力。推动涉企罚款系统治理,落实“过罚相当”原则。福建省检察院会同省高级法院、省市场监管部门、司法厅研究会商形成会议纪要,统一小作坊、小餐饮、小摊贩“三小”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减轻处罚裁量标准。积极探索反垄断领域公益诉讼,聚焦违法违规骗取套取、截留挪用各类助企补贴等情形加强监督履职。(四)坚持依法平等保护各类经营主体,精准对接企业需求在开展专项行动过程中坚持问需企业,“有呼即应、无事不扰”。最高检赴全国工商联、国家发改委走访调研,就整治趋利性执法司法、民营经济促进法等重点问题座谈交流、发现线索、凝聚共识。天津市检察院制定《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机关服务国资安全与国企发展调研服务的工作方案》,由市院检察长、副检察长、专职检委及各分院检察长分别带队赴部分驻津央企、重点国有企业开展调研、服务。江苏省检察院联合省国资委组织开展国企领域职务犯罪警示教育活动,加强检企良性互动,提升国有企业廉洁建设质效。上海检察机关深入辖区产业园区了解企业生产经营和法治需求,从金融创新、知识产权、网络安全、犯罪预防等多方面提供法律服务。三、下步工作重点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主动对接《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的部署要求,坚持和落实“两个毫不动摇”,持续深化“检察护企”专项行动,全面履行各项检察职能,依法服务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强产权司法保护,防止和纠正利用行政、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健全依法甄别纠正涉企冤错案件机制,持续做实对各类经营主体依法平等保护,以法治力量稳定社会预期、提振发展信心。加强督促指导、统筹推进,强化检察机关纵向贯通、横向联动,加强与其他执法司法机关的协作配合,进一步凝聚解决涉企突出问题合力,切实将“护”融入高质效的司法办案之中,将“实”贯穿于专项行动始终,持续推进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检察实践,以更优检察履职服务营造良好的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编辑:刘畅
8月8日 上午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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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之力,护企前行

全国检察机关“检察护企”专项行动半年观察——以法之力,护企前行时间是最忠实的记录者,也是最客观的见证者。距离今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启动“检察护企”专项行动,时间已经过去半年。前不久举行的大检察官研讨班专题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研究部署进一步全面深化检察改革、加快推进检察工作现代化。其中,“检察护企”专项行动在会上被多次提及。船到中流,更须奋楫。回望过去半年,专项行动的成效早已写在每一个高质效办理的涉企案件中;展望接下来的几个月,更要以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大检察官研讨班部署要求为指引,推动“检察护企”专项行动持续走深走实。有呼即应、无事不扰“最新传销企业名单,你听说过几个?”“你常买的产品竟来自传销公司!”…………如此“提神醒脑”的文字,均来自一篇篇网络“黑稿”。2022年,黄某某注册一家文化传媒公司,雇用专职写手杜撰“黑稿”,通过污蔑企业涉嫌传销,迫使企业“拿钱消灾”。为达到目的,黄某某的公司不仅每日搜索各类企业负面信息,将其“加工”后发到各类自媒体平台,而且还雇佣水军刷阅读量,形成声势。“随意拼凑一篇网稿不需要什么成本,加上关联自媒体很多,到处转发影响巨大,公司跳到黄河也洗不清,还不如花点小钱让他们停止抹黑算了。”面对“无事家中坐、锅从天上来”,一些被敲诈企业无奈选择“破财消灾”。就这样,自2017年4月至2023年5月,黄某某与韩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利用“打传防骗”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平台发布、转载其捏造、拼凑的文章,传播全国多地21家小微民营企业从事传销活动的不实负面消息,非法获利共计55万余元。检察机关在审查该案时发现,黄某某收取赃款的账户之一是其妻子吕某某提供的。进一步调查发现,吕某某事先明知黄某某实施敲诈勒索犯罪行为,仍提供自己的银行账户等帮助黄某某收取赃款12万元,遂依法对吕某某予以追诉。今年2月,重庆市涪陵区检察院以敲诈勒索罪对黄某某、吕某某依法提起公诉。最终,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指控意见和量刑建议,依法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判处吕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同时责令二人退赔企业全部损失,二人当庭认罪悔罪。“‘黑稿’敲诈的是企业,污染的是营商环境。对待这种‘网暴’企业的违法犯罪行为,必须要依法严惩。”涪陵区检察院检察长陈荣鹏表示。为了更好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今年以来,检察机关以“检察护企”专项行动为抓手,依法严惩各类破坏营商环境犯罪。一组数据可以说明检察机关“护企”的力度:今年上半年,检察机关起诉扰乱市场秩序犯罪2万余人,同比上升52.7%。数据的背后,是不断压紧压实的工作责任——浙江、四川、辽宁等地成立以省级检察院检察长任组长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把“检察护企”专项行动作为“一把手工程”抓紧抓好。最高检加强督促指导,先后于今年3月、6月分别组织召开全国检察机关“检察护企”专题培训会议、专项行动推进会,进一步明确重点工作方向、提出具体要求。为促进专项行动走深走实,最高检派出调研组深入9省市详细了解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就发现的突出问题向各省级检察院检察长制发工作提示函、向各省级检察院下发工作通知。“有呼即应、无事不扰”,是“检察护企”专项行动最为企业家称道之处。记者了解到,在专项行动开始之初,最高检公益诉讼检察厅有人提出,可以针对企业可能存在的某种潜在风险问题进行预防性公益诉讼。最终,厅里经过研究认为,这一问题不具有代表性和普遍性,对企业健康发展尚不构成不良影响,开展预防性公益诉讼可能对企业正常经营构成干扰,暂时不开展这项工作。在专项行动推进过程中,上海检察机关应企业所需,深入辖区产业园区了解企业生产经营和法治需求,从金融创新、知识产权、网络安全、犯罪预防等多方面提供法律服务。“四大检察”齐发力一天,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地区检察院急匆匆进来一位男士。他是某科技创新企业的代表,来这里只为一件事——申请立案监督。他说,该公司创始人之一、公司股东郭某有侵犯公司商业秘密的嫌疑,但因证据不足,公安机关未立案。在全面梳理证据材料、实地走访企业、召开公检联席会议研讨之后,张江地区检察院认为郭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对该案启动立案监督程序。公安机关立案后,该院依法介入引导侦查,全程跟踪案件进展。“私自复制、下载上传公司核心技术信息,是为了在和公司离职谈判的时候增加话语权,也为我以后出去找工作增加砝码。”郭某最终认罪。前不久,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依法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办案的同时,检察机关也与法院一起积极促使双方化解矛盾,推动权利人企业与被告人一揽子解决双方股权争议。被告人郭某作出了赔偿,权利人企业也表示谅解。针对该公司存在的高层管理人员监管、离职员工泄密风险预防等制度漏洞,检察机关也以制发检察建议的方式及时提出完善建议,帮助权利人健全商业秘密保护体系。商业秘密是企业尤其是高新技术企业重要的知识产权,关乎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在开展“检察护企”专项行动中,检察机关不断深化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护航新质生产力加快发展。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检察机关聚焦高新技术、关键核心技术等领域起诉侵犯商业秘密类犯罪38件87人,同比分别上升90%和42.6%。记者了解到,“检察护企”专项行动中,检察机关聚焦重点领域,坚持“四大检察”同向发力,不断提升涉企办案监督质效。——在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中,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涉企非法高利放贷、欺行霸市、强迫交易等涉黑恶犯罪;——加大对涉企虚假诉讼案件的监督,注重运用信息化手段全面审查案件事实,通过数据引领、重点审查等方式全面排查虚假诉讼案件线索,提升企业信心和“安全感”;——强化民事执行活动监督,着力纠正明显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的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行为,盘活企业资产,激发企业活力;——推动涉企罚款系统治理,落实“过罚相当”原则。如针对涉企行政处罚中“小过重罚”等行政处罚不当的难题,福建省检察院会同省高级法院、市场监督管理局、司法厅研究会商形成会议纪要,统一小作坊、小餐饮、小摊贩“三小”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减轻处罚裁量标准。——积极探索反垄断领域公益诉讼,聚焦违法违规骗取套取、截留挪用各类助企补贴等情形加强监督履职。据统计,今年上半年,检察机关办理涉企民事检察监督案件8843件、涉企行政检察监督案件9000余件,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1.9亿元。整治趋利性执法司法“作为与本地大型企业发生纠纷的外地企业,非常感谢山东检察机关能公平公正地帮我们解决问题,更帮我们解除了被冻结的资金。”今年3月,福建A公司负责人向山东某地检察院吐露肺腑之言。当时,该院提前介入一起跨省合同诈骗案。在准确厘清法律关系后,该院提出检察监督意见,在监督撤案的同时,督促公安机关解除了对A公司高达1.1亿余元的巨额资金冻结。随后,多名民警也因插手经济纠纷、违规办案被处分。防止和纠正利用行政、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是“检察护企”专项行动的重点内容之一。记者了解到,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最高检对收集到的各类可能涉及趋利性执法司法的1300余条线索逐条分析研判,并将其中核查筛选出的24件重点案件,分三批交相关省级检察院办理。“这些案件既包括防止国有资产损失的,也涉及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体现了对各类经营主体的依法平等保护。”最高检经济犯罪检察厅副厅长张建忠告诉记者,在交办督办中,检察机关不仅对个案问题及时纠错,更主动从个案办理中发现、提炼类案问题,为下一步研究深层次解决方案提供抓手。记者采访了解到,这24件重点案件中,已有一些案件得到纠正,问题得到解决,取得良好效果。例如,安徽检察机关及时监督公安机关对一起因司法解释变化从而不构成犯罪的案件终止侦查,扣押的800万元也已返还当事人。“要主动融入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强检察政策与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充分运用法治之力稳定社会预期、提振市场信心、推动高质量发展。”大检察官研讨班指出,检察机关要坚持和落实“两个毫不动摇”,持续做实对各类经营主体一视同仁对待、依法平等保护。“检察护企”,重在“护”、要在“实”。在专项行动的持续深化中,检察机关正以实际行动将“护”融入高质效的司法办案中,将“实”贯穿于办案的每一个环节,维护企业权益,服务企业发展。来源:检察日报社记者:孙风娟编辑:刘畅
8月8日 上午 10:00
社会

受贿1.08亿余元,陈如桂一审被判无期徒刑

2024年8月6日上午,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陈如桂受贿一案,对被告人陈如桂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经审理查明:2003年至2022年,被告人陈如桂利用担任广州市建委主任、市建设工委书记,广州市政府党组成员、秘书长,广州市委常委、副市长,广州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中山市委书记,深圳市委副书记、市长,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项目推进、企业经营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08亿余元。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如桂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陈如桂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其部分受贿系未遂,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已全部追缴,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新闻回顾陈如桂接受审查调查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陈如桂决定逮捕广西检察机关依法对陈如桂涉嫌受贿案提起公诉陈如桂受贿案一审开庭来源:人民日报客户端记者:魏哲哲编辑:刘畅
8月6日 下午 5: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