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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2022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全文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检察机关以落实司法责任制为核心,扎实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取得重要进展。改革主体框架基本确立,符合司法规律的体制机制逐步形成,司法质量效率和司法公信力持续提升。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人民检察事业也进入新的历史时期,检察改革面临新的形势和新的任务。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发生历史性变化,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需求更高。特别是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实施,检察机关完成了空前而又深刻的职能、机构调整和人员转隶,如何把“转隶”变为“转机”,实现新时代检察工作创新发展,把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做实做好做强,实现法律监督工作的“双赢”“多赢”“共赢”,成为检察改革必须解决的重大课题。与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相比,检察工作、检察队伍仍然存在不少亟需解决的问题和亟需补强的短板,法律监督工作的不平衡、不协调、不充分与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不相适应,迫切需要通过改革,推动检察职能得到全面、充分履行,为人民群众提供更丰富、更优质的法治产品、检察产品。


党的十九大提出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并对今后一个时期的司法改革工作做了总体部署。落实好这一部署,我们必须解放思想、更新理念,自觉适应新时代新要求,按照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的总体要求,紧贴检察工作创新发展全局,在更高起点上谋划和推进改革,使检察改革真正成为新时代检察工作创新发展的强大动力,使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更加健全完善,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统领,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按照党中央确定的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全面落实十八大、十九大部署的司法体制改革任务,深化综合配套改革举措,保持改革工作的连续性和力度的持续性,在巩固中深化,在深化中巩固;增强改革措施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聚焦法律监督主业,提升检察公信力,推动新时代检察制度在继承中发展,在发展中创新,在改革中完善;提高检察机关维护国家政治安全能力、服务大局能力和法律监督能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总体目标


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领导,全面、充分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责,构建以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为主要内容的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体系,提升司法办案专业化、组织体系科学化、检察队伍职业化水平,构建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相符合,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相适应的新时代检察体制和工作机制。


——坚持党对检察改革的绝对领导,完善检察机关坚持党的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的工作制度,健全检察机关坚持党的领导制度体系。


——完善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健全符合宪法法律定位、符合深化依法治国实践要求、符合人民美好生活需要,各项法律监督职权全面、协调、充分发挥作用的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体系。


——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健全与司法责任制相适应的检察权运行监督制约机制,突出检察官在司法办案中的主体地位,形成与“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要求适应的检察权运行体系。


——加强检察官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健全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规范,形成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各归其位、各司其职、各行其道的检察人员分类管理体系。


——推动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健全和规范检察机关组织机构,落实省以下地方检察机关人财物统一管理改革要求,构建科学高效的检察组织体系。


——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培育双赢多赢共赢监督理念,全面提高检察队伍政治素质、业务素质、职业道德素质,推进检察工作与科技信息技术深度融合,完善检察人员专业能力专业素养提升体系。


(三)基本原则


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在党中央和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持党对检察工作和检察改革的绝对领导,确保党的方针政策在检察工作和检察改革中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坚持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坚持司法为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改革价值取向,始终站在人民的立场把握和处理检察改革的重大问题,广泛听取人民群众意见,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新期待新需求,把人民群众的满意度作为评判改革成效的标准。通过检察改革,为人民群众提供更丰富、更优质的法治产品、检察产品。


坚持检察机关宪法定位。全面、协调、平衡发展检察机关各项法律监督职能,提升办案质量和效率,提升专业素养和专业精神,提升法律监督能力和水平,把传统业务做优,把新增职能做好,把短板工作补强。牢固树立双赢多赢共赢的监督理念,实现法律监督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坚持遵循司法规律。既遵循司法活动一般规律,又尊重检察工作自身规律,全面把握不同层级检察机关职权运行、队伍管理和机构设置等方面的特点,从检察权不同于其他国家权力的特点和实际出发积极探索实践,推动检察制度创新。


坚持问题导向。结合当前检察工作和检察改革实际,进一步抓住司法责任制尚未全面落实、综合配套措施不到位、部分检察人员专业能力不足等影响改革效果、影响司法公信力、制约检察工作质量效率的瓶颈问题和关键环节,加强顶层设计、完善制度机制、强化规范统一,增强改革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检察机关坚持党的领导制度体系


1. 完善检察机关坚持党的领导工作制度。健全在检察工作中发挥党组领导核心作用、党组成员依照工作程序参与重要业务和重要决策等制度。严格执行检察机关党组向党委请示报告重大事项的规定,健全检察机关重大事项和办案工作党内请示报告制度,实现党对检察工作的领导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完善直辖市检察院党组对分院党组的领导体制和机制。完善系统内政治巡视、巡察制度。建立检察机关政治督察制度。加强检察机关基层党组织建设,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突出政治建设功能,优化组织设置,创新活动方式,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坚持在重大案件办案一线设立临时党组织。


2. 完善检察机关服务党和国家大局工作机制。坚持把检察工作主动融入到国家重大战略实施中,根据党和国家重大工作部署,突出工作重点,完善工作措施。完善和细化检察机关维护国家安全、服务保障打好“三大攻坚战”和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重点工作、保障“一带一路”建设等工作机制。


(二)健全完善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体系


3. 完善刑事立案和侦查活动法律监督机制。健全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工作机制,完善对扣押、冻结等侦查措施的监督机制。建立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对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制度。


4. 完善审查逮捕工作机制。全面科学把握逮捕条件,完善逮捕必要性审查机制,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建立有重大影响案件审查逮捕听证制度,健全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意见工作机制。完善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减少不必要的羁押。


5. 健全发挥检察机关审前程序作用工作机制。推动建立公安机关办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制度。明确退回补充侦查的条件,建立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引导和说理机制,明确补充侦查方向标准和要求;加强自行补充侦查工作,完善自行补充侦查工作机制;建立补充侦查反馈机制,对自行补充侦查的案件,及时向侦查机关反馈侦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强化对侦查机关的引导和监督作用。


6. 健全完善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犯罪指控体系。构建诉讼以审判为中心、审判以庭审为中心、庭审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新格局,完善证据收集、审查、判断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符合庭审和证据裁判要求、适应各类案件特点的证据收集、审查指引,深化书面审查与调查复核相结合的亲历性办案模式,确保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检验。建立健全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制度,完善对鉴定意见、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等技术性证据审查机制,发挥技术性证据审查对办案的支持作用。完善举证、质证和公诉意见当庭发表机制,提高揭示犯罪本质、运用证据证明犯罪的能力,充分运用刑事司法政策,引导法庭增强对指控犯罪的本质、危害性及证据证明意义的认同,更好发挥指控、证明犯罪的主动性和有效性。


7. 健全与多层次诉讼体系相适应的公诉模式。完善速裁程序、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相互衔接的多层次诉讼体系,在确保司法公正的前提下做到“简案快办”“繁案精办”,形成简易案件更加注重效率、疑难案件更加注重精准、敏感案件更加注重效果的公诉模式。推动完善庭前会议制度。健全认罪认罚案件办理机制,完善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标准,完善认罪认罚自愿性保障和合法性审查机制。严格起诉条件,依法适用不起诉,预防和杜绝“带病起诉”。完善不起诉公开审查机制。规范撤回起诉工作,对于符合撤回起诉条件的案件,依照规定撤回起诉,并作出不起诉决定。


8. 完善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机制。建立对监狱、看守所的巡回检察制度,把巡回检察与派驻检察结合起来,强化刑事执行检察力度和效果,保障被羁押人、服刑人员合法权益,维护监管秩序,促进监管场所把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完善刑事执行检察与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工作的衔接机制,驻所检察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发现有刑讯逼供等情形的,及时反馈负责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的办案人员。健全财产刑执行检察工作机制,推动建立与人民法院财产刑执行案件信息、执行信息共享机制。探索完善社区矫正检察机制。


9. 建立执法活动中非正常死亡在检察机关主持下鉴定的工作机制。对于公民在传唤、拘传、羁押、监所服刑、强制隔离戒毒、强制医疗期间死亡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在检察机关主持下,委托具有法医病理司法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进行死亡原因鉴定。


10. 健全刑事申诉案件受理、移送、复查机制。完善不服检察院处理决定刑事申诉案件复查工作机制,完善不服法院生效裁判刑事申诉案件复查工作机制,规范刑事再审案件出庭工作。健全纠防冤错案件工作机制。完善刑事申诉公开审查机制。深化重大刑事冤错案件异地审查工作机制。完善刑事申诉案件分析报告制度。完善申诉事项回复、督办机制,实现每一个申诉事项都有回复。完善国家赔偿监督机制和司法救助工作机制。


11. 健全控告检察工作机制。坚持“受理、办理”相分离的原则,完善群众控告、申诉、举报的审查分流、受理、办理机制,推进涉法涉诉信访法治化建设。完善检调对接、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等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机制,形成化解矛盾纠纷合力。建立巡回接访、带案下访工作机制,推动依法及时就地解决群众诉求。


12. 建立完善对司法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犯罪的侦查机制。对诉讼活动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由市地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市地级人民检察院也可以将案件交由基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或者由基层人民检察院协助侦查。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线索的,可以自行决定立案侦查,也可以将案件线索交由指定的省、市地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13. 健全以“精准化”为导向的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机制。完善抗诉、再审检察建议、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等多元化监督格局和四级院分工负责、各有侧重的工作格局,努力实现裁判结果监督、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和执行监督全面均衡发展。完善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发现和审查机制,规范办案流程。建立繁简分流的办案机制,提高办案效率。探索民事、行政诉讼类案监督工作机制。明确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标准,突出办理具有社会意义、有指导价值的典型案件,增强监督的精准性和监督效果。


14. 完善公益诉讼工作机制。全面贯彻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关于公益诉讼的规定,完善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诉前程序作用,建立健全诉前沟通机制,收到案件线索后,根据线索的来源、涉及问题的性质等因素,及时与政府部门进行沟通,需要进入诉前程序的,依法发出检察建议并努力协调促进落实。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需要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的,可以委托具备资质的机构进行鉴定,配合有关部门探索制定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收费“后付费”制度。健全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行使行政执法权的机关工作协调机制,建立行政执法与公益诉讼衔接平台,进一步规范公益诉讼办案流程和标准,构建配置科学、运行高效的公益诉讼检察机构职能体系。完善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督促起诉机制。


15. 完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机制。以全面综合司法保护为导向,规范“捕、诉、监、防”一体化办案工作机制,探索未成年人检察特殊业务案件化办理。深化涉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工作,探索建立罪错未成年人临界预防、家庭教育、分级处遇和保护处分制度,推行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询问、救助机制,建立健全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信息库和入职查询制度。促进“法治进校园”活动制度化,进一步推进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未成年人法治教育基地建设等工作。开展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推动专业化和社会化的有效衔接。


16. 建立专家委员会制度。对于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必要时可以邀请法学专家、专家型法官、律师以及有法律背景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评议、咨询和研判,促进提升检察官司法办案能力和水平,强化办案质量和效果。


17. 与有关行政机关、金融管理部门等开展干部交流,辅助检察官办理案件。对于涉及金融、经济、环保、食药等专业性较强领域的案件,探索引入相关行业具备专业知识的人员辅助检察人员办案,提供相关领域专业知识咨询。


18. 完善检察建议制度。完善检察建议的制作、审核、送达、反馈及质量、效果评估机制,增强检察建议的刚性、精准性和可操作性。建立检察建议跟踪制度,及时掌握每一个检察建议的采纳、落实情况以及未被采纳的原因,定期对检察建议总结分析,提高检察建议质量和效果。探索建立检察建议限期回复制度,试行检察建议公告、宣告制度。探索向党委、人大报告检察建议落实情况制度。建立向被建议机关的上级机关或主管部门抄送检察建议副本制度,增强检察建议的效果。


19. 创新检察案例指导制度。紧紧围绕检察环节审查运用证据、收集完善证据、非法证据排除、指控犯罪等重点环节,反映检察机关工作特点,凸显检察机关办案特色,创新典型案例选编和发布方式,强化典型案例指导意义。


20. 完善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进一步规范和落实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工作,强化列席审判委员会的质量和效果。建立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定期通报制度。


21. 拓展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工作途径。建立在检察工作中推广、运用、实践“枫桥经验”工作机制。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全面实施检察官以案释法及法律文书说理制度,深入开展送法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等活动,促进提升全民法治素养。结合办案建立类案分析机制,加强检察环节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建设,促进共治共享、平安和谐。


22. 健全与监察委员会工作衔接机制。完善检察机关对监察委员会移送案件的留置与强制措施转换、退回补充调查、自行补充侦查等工作机制。建立退回补充调查的沟通协调机制。健全案件线索移送与处置机制,对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公职人员违纪违法线索及时移送,形成监督合力。


(三)完善检察权运行体系


23. 科学设置办案组织和办案团队。加强以办案组织检察官为核心的办案团队建设,科学界定办案团队中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的职责,形成分工负责、运行有序的司法办案工作机制,突出检察官在司法办案中的主体地位。


24. 完善担任领导职务检察官办案制度。明确检察长、副检察长等担任领导职务检察官办理案件的内涵和要求。担任领导职务检察官每年应当办理一定数量的案件,提倡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敏感、新类型案件和在证据运用、法律适用方面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完善担任领导职务检察官办案数量的统计标准,建立担任领导职务检察官办案情况定期通报制度。


25. 规范检察官办案权限。总结制定各级检察院检察官司法办案权力清单经验,修改完善刑事诉讼规则、民事诉讼监督规则和行政诉讼监督规则,制定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办案规则,明确检察委员会、检察长、检察官在司法办案中负责和决定的事项,规范检察辅助人员职责权限。


26. 完善检察官承办案件确定机制。检察官承办案件,根据“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原则确定。除规定情形不宜纳入随机分案的以外,应当依托统一业务应用系统,自动随机确定承办案件的独任检察官或者检察官办案组,需要指定分案的,由检察长决定。


27. 完善检察官业绩评价机制。建立以办案数量、质量、效率和效果为基本内容的业绩评价标准体系和考评机制,并将业绩评价结果计入司法业绩档案,作为检察官绩效奖金分配、评先评优、等级晋升、交流任职、惩戒和退出员额的重要依据。业绩评价应坚持实事求是原则,科学合理设置考评指标体系,发挥检察官在检察辅助人员业绩考核评价中的作用。


28. 完善案件管理和监督机制。健全对司法办案活动的统一集中管理,强化流程监控等监督机制。完善案件质量评查机制,充分发挥案件质量评查结果的作用。建立健全横向纵向相结合、系统内外相结合的业务数据分析研判会商机制。


29. 完善司法责任认定和追究机制。落实《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有关规定,构建科学合理的司法责任认定和追究制度,研究出台错案责任追究办法。建立健全检察官惩戒制度,明确惩戒的条件和程序。


30. 深化检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完善法律文书和案件信息公开范围,发布典型案例,公开检察建议。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探索拓宽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完善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办案活动的外部监督机制,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和监督检察工作的渠道。


(四)完善检察人员分类管理体系


31. 完善检察官入额遴选和公开选拔检察官制度。细化和统一检察官遴选条件、标准和程序,明确禁止入额情形,在坚持政治标准的基础上,突出对办案能力、司法业绩、职业操守的考察,确保入额检察官的专业能力水平。完善从律师、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检察官制度,优化检察官队伍结构。探索区域内检察官跨院遴选制度。


32. 推动完善检察官遴选委员会制度。进一步明确检察官遴选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和工作职能、工作规则和程序,优化组织结构,建立委员专家库,适当增加基层资深检察官比例,推行入额人选社会公示制度,切实发挥遴选委员会专业把关作用。


33. 健全和完善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推进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化、常态化,市地级以上检察院检察官一般从下一级检察院遴选产生,市地级检察院检察官助理初任检察官应当到基层检察院任职,省级以上检察院检察官助理初任检察官一般到基层检察院任职。完善检察官逐级遴选程序,优化遴选方式,确保遴选检察官的政治素质、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


34. 建立检察官员额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在中央规定的范围内,严格控制检察官员额比例。综合考虑办案数量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人口数量等因素,遵循以案定额和依职能定额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员额统筹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在省域总额范围内明确辖区各检察院员额控制的具体比例,确保员额向人均办案量大且案多人少矛盾突出的地区、单位倾斜,向基层一线倾斜。建立健全员额检察官退出机制,明确退出的条件和程序。


35. 全面实施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管理。制定实施检察官等级晋升办法,建立统一的按期晋升和择优选升相结合的检察官等级晋升制度。完善特别选升的范围、限额、条件和程序,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一线办案岗位检察官,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报经省级党委组织部审批同意后进行特别选升。


36. 完善编制内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检察官助理职务序列,按规定组织检察官助理职务晋升。探索实行检察辅助人员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使用和所在部门管理、动态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使用模式。按照公务员管理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检察技术人员和司法警察管理、使用和交流制度。完善司法行政人员管理制度,落实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拓宽司法行政人员职业发展通道。根据工作需要,各类检察人员按规定进行交流转任。


37. 完善落实检察人员职业保障。进一步健全符合司法人员职业特点的工资收入保障体系,落实国家关于检察官工资制度的规定。细化落实与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等级相应的生活待遇。研究探索检察官退休制度,明确退休的条件、程序与待遇标准。完善检察辅助人员职业保障政策。完善落实检察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检察官调离、免职、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等处分。完善检察人员申诉控告制度,健全检察人员合法权益因履行职务受到侵害的保障救济机制和不实举报澄清机制。


38. 推行符合检察人员职业特点的司法人才储备、招录和法科学生实习制度。探索实行符合司法人员职业特点的招录制度。完善检察官到政法院校、科研机构兼职担任教授,法学专家到检察院挂职担任检察官制度。探索建立引进法律专业人才到检察机关工作的“绿色通道”。探索检察机关与党政部门、其他执法司法机关、重点企业互派干部任职、挂职交流制度。建立法律、法学专业学生到检察院实习助理的常态化制度。


(五)完善检察机关组织管理体系


39. 深化内设机构改革。坚持优化协同高效,全面优化检察职能配置,全面落实法律监督,整合司法资源,构建符合司法规律、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检察机关内设机构体系。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案件类型组建专业化刑事办案机构,实行捕诉一体办案机制;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司法需求,分设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机构;检察业务机构内设立检察官办案组。地方检察机关参照落实,业务机构名称统一称为“部”。基层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数量按照中央有关规定执行。 


40. 健全法律监督机构。深化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改革。健全对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知识产权法院、互联网法院、金融法院等的法律监督机制。


41. 有序推进省级以下地方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改革。完善省级以下地方检察院检察官统一由省级检察院提名、管理并按法定程序任免的机制,完善省级以下地方检察院政法专项编制统一管理制度。完善市地级、基层检察院检察长由省级党委(党委组织部)管理、其他领导人员可委托当地市地级党委管理制度。因地制宜推进建立省级以下地方检察院财物统一管理机制。


42. 完善和规范派出、派驻机构管理。严格规范派出检察院、派驻检察室的职能定位、职责权限和设置标准。明确派出主体,完善审批程序和管理制度。


(六)完善法律监督专业能力专业素养提升体系


43. 健全加强思想政治与职业道德建设机制。在干部选拔任用、检察官遴选、等级晋升工作中加强政治把关,完善政审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检察官入职晋级宣誓制度。弘扬新时代检察职业精神,大力培育践行“忠诚、为民、担当、公正、廉洁”的检察职业道德,完善检察职业道德考核评价机制,把职业道德素质作为检察人员招录、任免的重要标准。建立检察纪念章制度、检察职业荣誉制度。


44. 健全检察人员职业培训制度。建立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新入职培训制度。坚持和完善检察人员任职培训制度,初任检察官、晋升检察官等级应当参加培训。完善专业培训机制,分层分类开展技能培训、岗位练兵和业务竞赛,着力培育各项专业能力,加强对办理互联网、金融、知识产权等新领域、新类型案件的培训。健全检察业务专家制度,深化各类检察人才库建设,完善检察官教检察官制度。优化“检答网”建设管理与应用,不断加强政治性极强的检察业务交流和工作指导。


45. 健全加强纪律作风建设机制。统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建立健全与检察权运行新机制相适应的廉政风险防控体系。健全规范检务督察制度,整合监督力量,形成巡视巡察和检务督察联动的监督网络。完善岗位职权利益回避制度,规范检察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完善纪律规矩经常性教育机制,引导检察官养成纪律自觉。


46. 健全运用科技手段提升司法办案、检察管理与服务能力机制。深化检察改革与现代科技的结合,推进智慧检务工程,全面构建应用层、支撑层、数据层有机结合的新时代智慧检察生态。完善运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检察办公系统、队伍管理系统、检务保障系统等检察信息化成果。依托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统筹研发运用智能辅助办案和管理系统,完善类案分析、结果比对、办案瑕疵提示、超期预警等功能,促进法律统一适用。推广语音识别、文本信息智能提取、智能辅助阅卷等技术,健全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技术保障和运行管理机制,提高语音同步转录、文书自动生成、智能纠错能力,减少人力投入。推广远程视频提讯和数字化出庭等应用,提高办案效能。推进跨部门大数据办案平台建设,促进与其他政法机关案件信息网上流转和业务协同办理。整合检察互联网平台,构建融检察服务、检务公开、检察宣传、监督评议于一体的12309检察服务公共平台,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便捷的“一站式”服务。


三、组织实施


加强组织领导。检察机关主要负责同志是落实改革任务的第一责任人,要亲力亲为、以上率下抓落实。分管负责同志与职能部门要勇于担当,把改革具体任务抓紧抓实抓好,合力推动改革落地见效。省级检察院要健全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及其工作机构,发挥好统筹协调、组织实施、督察指导作用。及时向党委和政法委请示报告,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争取各方面支持,解决工作衔接和改革推进中的问题。


深化调查研究。大兴调查研究之风,把调查研究贯穿于检察改革的各个环节,敏锐发现问题,捕捉基层首创意识和成功经验。改进调查研究方式,坚持问题导向,深入研究检察改革推进和落实中的难点和短板,增强调研的针对性。要加强检察基础理论研究和检察改革实证研究,深化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内涵、本质、功能和特征的认识。


狠抓督察落实。将落实作为抓改革的重中之重,推动每一项改革任务取得实效。完善改革评估机制和督察工作机制,加大改革督察力度,推动督察工作拓点扩面,落实督察常态化机制,提高改进问题、解决问题的力度和效率。对改革中不作为的,要抓住典型进行严肃问责。


严肃改革纪律。要不折不扣地按照中央改革部署和最高检统一安排推进改革。中央和最高检有明确要求的,要严格遵照执行;中央和最高检明令禁止的,不得擅自突破或者固执己见。经授权试点的,要在授权的范围内进行。对涉及基本职能配置、机构改革、人事管理等改革过程中的重要、敏感问题,要及时向上级检察机关直至最高检请示报告。


强化思想工作。坚持思想工作与检察改革同步推进、同步落实,及时回应和解答干警在改革中遇到的思想困惑。要区分不同情况开展思想工作,需要进行改革政策解读的,要准确解读改革政策,防止误读走偏,造成不良影响;需要进行思想疏导的,要及时发现、抓早抓小,通过点对面、点对点等不同方式进行疏导,防止扩散扩大。要把思想工作与改革宣传结合起来,通过总结宣传改革经验和成效,引导全体检察人员理解改革、支持改革、推动改革。


(编辑:罗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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