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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特殊时期,办理涉企案件尽可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陈国庆2月26日在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检察机关办理涉企案件凡是符合条件的都尽可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陈国庆介绍,检察机关主要立足检察职能,依法履行批捕、起诉和诉讼监督的职责,为复工复产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 在办理涉企业的案件中,对可能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的涉案财物,原则上不予查封、扣押和冻结。
→ 对有自首,立功表现,积极认罪悔罪,没有太大社会危害性的经营者,一般依法不采取羁押性强制措施。
→ 对于处于侦查、起诉和审判阶段的在押企业经营者,及时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
→ 对羁押当中需要处理企业紧急事务的,根据案件办理情况,尽量允许其通过适当方式进行处理。
→ 对疫情防控相关的公益诉讼案件,涉及到口罩、防护服等重要医疗防护物资产品生产经营者的,准确把握法律监督和支持复工复产并重的原则,积极延伸办案职能。
陈国庆表示,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对于涉嫌犯罪的企业经营者和员工自愿认罪、真诚悔罪、积极赔偿,并且取得谅解、达成和解、社会危害性也不大的案件,检察机关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或者依法向法院提出轻缓的量刑建议。凡是符合条件的都尽可能地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文字:戴佳 编辑:罗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