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发布新规,让公平正义可触可感可信!
10月20日上午,最高检召开以“检察听证 让公平正义可触可感可信”为主题的新闻发布会。
10月20日上午,最高检召开以“检察听证 让公平正义可触可感可信”为主题的新闻发布会,发布《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并通报有关情况,发布人民检察院听证工作典型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
什么是检察听证?
检察听证是检察机关在案件审查过程中,通过组织召开听证会的形式,广泛听取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人士中邀请的听证员以及案件当事人、辩护人、相关办案人员等其他听证会参加人意见的活动。
检察听证案件
已覆盖“四大检察”“十大业务”
最高检办公厅副主任、新闻发言人肖玮表示,目前,检察听证案件已覆盖“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北京、安徽等地已实现了检察听证工作三级院全覆盖,一些地方还制定完善相关制度机制。发布《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就是想将这项工作的成熟经验尽快在全国推开,让检察听证成为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治理、落实司法为民、提升检察公信的有力抓手,实现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有机统一。
为什么要开展检察听证?
最高检检委会副部级专职委员万春在发布会上介绍,开展检察听证,
➤ 一是为了更好地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开展检察听证,是检察机关践行党的群众路线的有效途径,可以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体现了以公开促公正、用听证赢公信的理念,是检察机关落实“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要求的积极探索。
➤ 二是为了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以往检察机关在审查办理案件时,主要以书面审查为主。而听证这种方式,更有利于检察机关全面听取各方意见,既包括各方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的意见,也包括相关办案人员的意见,尤其是听证员独立发表的客观、中立的第三方意见,能够帮助检察机关更加客观准确地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依法公正地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
➤ 三是为了更好地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一方面,听证有利于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以“看得见”“听得到”的法治形式,真正赢得人们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另一方面,听证能够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消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及社会公众对司法办案的疑虑,解开当事人心结,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最高检对13件案件组织听证会
万春在发布会上介绍,今年1月至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对13件案件组织了听证会,地方三级检察院对16354件案件组织了听证会。其中,基层检察院14359件,占87.8%;省级检察院、市级检察院1995件,占12.2%。
➤ 在组织的听证会中,公开听证13970件,占85.4%,主要集中在拟不起诉案件、刑事申诉案件、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和公益诉讼案件。
➤ 不公开听证2384件,占14.6%,主要集中在审查逮捕案件、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
1月至9月,地方三级检察院共邀请听证员36850人次参加听证会,其中包括人大代表8917人次,占24.2%;政协委员6376人次,占17.3%。多数听证员同意检察机关初步处理意见的12858件,占听证案件总数的78.6%。
多地已实现检察听证工作
三级院全覆盖
云南、山东、贵州、上海、江苏等地开展检察听证的案件数居全国前列。北京、天津、上海、安徽、福建、重庆、贵州、宁夏等地已实现检察听证工作三级检察院全覆盖。其中,安徽在今年6月就已实现三级检察院“四大检察”全覆盖。
安徽省检察院副检察长盛大友在答问时介绍,安徽已经做到了“各级检察院、各业务条线听证”的全覆盖。一是注重省市检察院和各级检察长的示范引领;二是注重公开听证的规范化;三是注重听证效果的优质化。安徽省825件公开听证案中,涉及民营经济的占到了五分之一。
建立中国检察听证网
便于群众监督参与
万春介绍,疫情期间,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贵州等地检察机关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积极开展在线“云听证”,开发完善听证小程序,推进听证工作。为方便人民群众对检察听证工作的参与、支持和监督,最高检专门建立了中国检察听证网,网址是:jctz.12309.gov.cn,并于今年6月9日完成首播。目前,江苏、浙江、山东、内蒙古、四川等5个省、自治区已进行了34个案件的检察听证网络直播,观看直播18000多人次。
下一步,检察机关将通过专题讲座、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现场观摩等形式,对检察官进行培训指导,更新司法办案理念,提升检察官办案能力;完善设施,加强检察听证室和听证网建设,便利公众参与;坚持“应听尽听”,各级检察院检察长带头示范,做到全国检察机关听证审查工作全覆盖。
检察机关可以
依当事人申请组织听证
万春介绍,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听证”借用了行政法规定的“听证”称谓,两者在功能定位、启动方式等方面存在区别。
行政听证是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的一种方式,一般是行政机关应当事人请求被动进行的。
检察听证是检察机关审查案件的一种方式,是依照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相关诉讼法和刑事诉讼规则、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等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落实司法公开要求,在审查案件过程中听取听证员和其他听证参加人意见的活动。检察机关组织听证可以是主动的,也可以依当事人申请进行。
检察听证和行政听证也有共同点,都体现了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审慎作出处理决定的理念。
公开听证的案件
公民可以申请旁听
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高景峰在答记者问时表示,《检察听证规定》对公开听证和不公开听证作了界定。
➤ 公开听证的案件一般是诉讼程序终结的案件,包括拟不起诉案件、刑事申诉案件、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等。公益诉讼案件虽然不属于诉讼程序终结案件,但因为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为了让公众更好的了解案件办理情况,一般也公开听证。
➤ 不公开听证的案件一般是尚处于侦查阶段的案件,包括审查逮捕案件、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等。不公开听证主要是为了防止对案件侦办带来影响。如果案件当事人是未成年人的,从切实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出发,听证会一般也不公开举行。
最高检检委会副部级专职委员万春在介绍《检察听证规定》主要内容时表示,两者区别在于,公开听证的案件,公民可以申请旁听。
担任听证员的条件
➤ 年满二十三周岁的中国公民
➤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 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 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此外,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了不得担任听证员的情形,比如受过刑事处罚的,被开除公职的,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以及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
听证员的意见是检察院
依法处理案件的重要参考
万春在答记者问时表示,在听证会上,听证员有其独立的地位,既不同于维护自身权益的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也不同于了解案件情况的证人。听证员受检察机关的邀请参加听证会,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可以保证其意见的中立和客观。
关于听证员意见的效力,《检察听证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听证员的意见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案件的重要参考。检察官拟不采纳听证员多数意见的,应当向检察长报告并获同意后作出决定。这样既尊重了听证员的意见,又可以保证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检察权。
文字/编辑:丁靓
图片:钟心宇
视频:田昊 张凯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