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性案例:公正司法的指南针
▶ 在指导性案例的指引下,检察官孜孜以求,以一件件高质效案件,为人民至上、司法公正写下生动而温暖的注脚。
▶ 新时期检察指导性案例的发布主题覆盖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十大业务”, 愈发注重彰显检察工作新理念。
▶ 指导性案例直观地阐释司法政策、法律规定的精神和内涵,用恰当精准的笔墨展示检察环节履职情况,形成了中国特色检察工作的生动印记。
人民至上、司法公正的价值追求,体现在习近平法治思想里,体现在法治中国建设的每一步足迹里。对检察官来说,将人民至上的初心落实到行动,除了法条耳熟能详,更须将对良法善治的崇尚熔铸于内心、贯通于经手的每一起案件中。
“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明确要求,也是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最朴素的心愿。
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获得感,需要通过具体案例来增强;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效果,需要通过具体案例来检验。最高人民检察院从2010年起建立指导性案例制度,到现在已经发布24批。在指导性案例的指引下,检察官孜孜以求,以一件件高质效案件,为人民至上、司法公正写下生动而温暖的注脚。
知其厚重,前路愈发明晰
翻阅近两年来的最高检工作报告,一个鲜明的特点是以案例丈量检察履职的坚实足迹。而这些彰显检察初心的案例不是最高检“临时抱佛脚”征集的,而是案例指导工作常态化的“积淀”。
2019年最高检工作报告提及的“齐某强奸、猥亵儿童案”是最高检第十一批指导性案例中引发广泛关注的一起。“公共场所当众”这一从重处罚情节如何认定?最高检和最高法检委会、审委会分别深入讨论后达成共识,将其写入指导性案例要旨中。值得一提的是,张军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发表意见,对推动“两高”统一类似案件法律标准功不可没。
湖北省随州市检察院在抗诉一起量刑畸轻的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参照适用最高检第十一批指导性案例,提出“一审法院否定检察机关指控的‘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的从重量刑情节,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畸轻”,同时将 “齐某强奸、猥亵儿童案”提供给二审法院参考,法院最终认定检察机关抗诉理由成立。
知向何处则不惑于方向,明所从来则充足于动力。建立中国特色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案例指导制度,是我国司法改革的一项成果。指导性案例创立的初衷,就是为了推进法律适用标准的统一。
最高检历来重视案例指导工作,建立案例指导制度2009 年被正式提出。2010年7月颁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明确,指导性案例具有“应当参照”适用的效力。同年12月,最高检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标志着检察机关案例指导制度正式运行。
2018年10月,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将指导性案例在“人民检察院的职权”一章中予以规定,并将其与制定司法解释并列。这就以立法的形式确认巩固了多年来最高检开展指导性案例工作的实践成果。
“发布指导性案例,旨在推动各级检察院以一种‘解剖麻雀’的工匠精神,将案例放在显微镜和聚光灯下,像直接办案一样关注案件中的细节,分析案件涉及到的法、理、情等因素,从而提炼可操作的司法规则、总结有价值的办案经验。”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综合指导处处长张杰表示。
截至2020年12月22日,最高检共发布24批93件指导性案例。从发布频次看,自2010年发布第一批起,截至2017年底,最高检共发布9批38件指导性案例;2018年3月至今不到三年的时间里,共发布15批55件指导性案例。这意味着,2018年以来平均每年发布的案例批次为此前每年的4倍多。
除第一批发布时尚处于初步探索阶段外,其他各批次指导性案例均围绕一定主题发布,紧贴社会民生,且通常与当时检察机关的重点工作,最新刑事政策及法律制定、修改,司法解释发布等有关,真正做到了“民有所呼,我有所应”。
未成年人保护、正当防卫、网络犯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犯罪、公开听证、非公经济立案监督……新时期检察指导性案例的发布主题覆盖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十大业务”。仔细分析可发现,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相关主题发布频次、数量明显上升,涉及内容愈发注重彰显检察工作新理念,无一例外都是为适应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美好生活的向往而编研。
“从第十批起,最高检指导性案例进行了‘改版’, 更加注重通过对检察官履职过程的展现,突出检察机关运用证据指控证明犯罪的过程,再现庭审过程,还原案发真相,生动客观呈现办案过程,深刻阐释案例中蕴含的法、理、情,从法理情融合上使犯罪认定无可辩驳,指导作用愈加凸显。”张杰告诉记者。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检在第十批和第十三批指导性案例发布时,邀请案件承办人和作为检察建议对象的地方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新闻发布会,讲述办案细节与心得,成为引导实现“检察官教检察官”和展现“双赢多赢共赢”法律监督理念的范例。
在采访中,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陈璇表示,最高检对指导性案例的重视令他印象深刻。“在各类司法解释汗牛充栋的背景下,案例指导制度对于指导司法实践具有独特而难以替代的优势。”
毋庸置疑,指导性案例制度对于深入推进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意义。“检察指导性案例制度是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深层次问题的重要举措之一,有助于为检察官行使职权提供更为明确的指导,降低检察裁量的随意性,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院长熊秋红认为。
“现在最高检发布的指导性案件更加注重挖掘案例对于检察履职各环节的指导意义,在学习和参照指导性案例过程中应予以重点关注。”最高检第四检察厅主办检察官贝金欣说。
让正义鲜活在巷陌间
“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公平正义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法与时转则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引发广泛共鸣。
“法治不会一成不变,司法理念须与时俱进。”近日召开的全国检察机关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对习近平法治思想进行了重点学习。这也是检察机关指导性案例发布工作一以贯之的精神要义所在。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启动了以落实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检察官成为检察机关司法办案的主体,依法承担“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司法责任。指导性案例直观地阐释司法政策、法律规定的精神和内涵,用恰当精准的笔墨展示检察环节履职情况,与仅具有指导、参考或借鉴作用的参考性案例不同,形成了中国特色检察工作的生动印记。
2013年,航班“炸弹”事件(谎称航班有“炸弹”)频发,引发了一场民航业的“禽流感”。彼时,此类犯罪中“编造行为”与“故意传播行为”等认定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之一。最高检及时发布第三批指导性案例,提供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与量刑多个指导规则。
2016年5月,最高检以刑事法律监督为主题发布第七批指导性案例,均为近年来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包括第一起由最高检向最高法就刑法法条适用问题提出抗诉的“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司法机关勇于担当、有错必纠的为民情怀在字里行间彰显。
2018年可谓指导性案例成果丰硕的一年。中国改革开放整整40周年,党中央发出了改革开放再出发的动员令。现行宪法进行了第五次修改,被称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举措。这一年,最高检新一届党组认真谋划新时代检察工作创新发展思路,对加强案例指导工作提出一系列新部署。最高检提升发布频次,发布了4批13件指导性案例。
2018年接近尾声时,“昆山反杀案”主办检察官、江苏省苏州市检察院副检察长王勇被授予CCTV 2018年度法治人物。这堂让公平正义被人民群众看见的“法治公开课”,被烙印在了最高检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中,凸显了“法不能向不法让步”检察新理念。正如颁奖词所言,“你让正义不只书写在条文里,而是鲜活在了巷陌间。”
两个月后的2019年2月,发生在河北省涞源县的一起反杀案再次牵动公众的神经。从检35余年的河北省保定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彭少勇带领办案团队对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进行了仔细研读。
邪恶,是邪恶者的通行证吗?检察机关通过办理涞源反杀案再次给出了铿锵的答案——适用“特殊防卫”规定,认定为“行凶”;面对持刀入室、迫于无奈等境况,绝不能苛责防卫人。这是参照最高检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的一个范例。值得一提的是,其办案理念与今年“两高一部”发布的《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所蕴含的“以人民为中心”理念相契合。
同样参照最高检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的,还有福建赵宇案。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检察院以检察担当与坚守,让公众再一次见证了“看得见的正义”。
对指导性案例密切关注的,不只是办案检察官。近期,陈璇出版的《正当防卫:理念、学说与制度适用》一书,就是结合有关指导性案例,对正当防卫提出了一系列富有创见的理论。该书编辑葛晓湄认为,这也从侧面反映出在指导性案例的“催化”下,正当防卫条款在理论和实践层面正进一步被激活。
开阔视野下探索的起点
“习近平法治思想中‘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也制约着公权力。”在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秦前红看来,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强调“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正是“以人民为中心”理念对行政权力的制约。
依法行政是法治政府建设的核心。2018年12月,最高检发布的第十三批指导性案例,其中两起涉及行政公益诉讼。“这两起案例主要针对法治政府建设和公益诉讼制度构建中的突出问题。在经过两年试点、三年全面推开后,公益诉讼实践积累了一定经验。”最高检第八检察厅副厅长徐全兵告诉记者,目前,正在筹备的新一批指导性案例更侧重于公益诉讼构建中的问题,关注点更为精细具体。
2020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听取了最高检关于人民检察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情况的报告,并给予充分肯定。12月8日,最高检以“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主题发布第二十二批指导性案例。
“与此前最高检发布的实体法案例不同,该批指导性案例侧重于细化刑事诉讼法对认罪认罚案件办理有关规定的具体指导。”最高检第一检察厅二级高级检察官曹红虹说,指导性案例不是摆设,应作为检察官办案实践的“教科书”。
12月14日,最高检以“检察机关依法履职促进社会治理”为主题下发第二十三批指导性案例。案例涉及科技创新、生态环境保护、未成年人保护等社会治理的重要领域,旨在督促完善社会治理机制,有效促进社会治理创新。
8天后的12月22日,最高检以“涉非公经济立案监督”为主题发布第二十四批指导性案例。发布频次增加,指导性案例的质量何以保证?最高检第十检察厅主办检察官赵景川以其中一起监督撤案案件的审查过程,向记者讲述了为避免疏漏,他们如何细致阅卷、如何要求管辖地办案机关进一步核查等。“可以说,对每一个证据、每一个细节都吹毛求疵,甚至要鸡蛋里面挑骨头。”
如果时间可以定格,这仅是10年间指导性案例筛选、编研中的一个片段。正是这样践行“求极致”标准的一丝不苟,才使得每一起案例都经得起时间的检验。
在发布指导性案例的同时,最高检还积极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先后发布了多批次典型案例,如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典型案例、涉民营企业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典型案例等。
“检察机关案例指导制度涉及的案例,包括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两类。典型案例对办理类似案件同样具有指导、警示意义。”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李文峰认为,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对于数量和质量的侧重点应有所区别。“对于指导性案例而言,要像制定司法解释那样确保案例质量。典型案例则更为及时灵活,主要针对实践问题发布。对于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均应在办案中予以参照。
一批批案例的印发,不是对阶段性成果的宣扬,而是对案例指导制度在实际运行阶段如何构建、完善进行探索的起点。那么,系统内外有关人士对“出版”指导性案例这本“教科书”的最高检,又有哪些期待和建议?
王勇、贝金欣建议加强指导性案例针对性,进一步直面实践中的各类“痛点”“难点”。陈璇提出,在指导性案例遴选、发掘过程中,应充分发挥学者的作用。李文峰建议,在指导性案例提炼的法律适用规则已经较为成熟前提下,建议及时将其上升为司法解释或者规范性文件。
“为民”“善治”,是最高检党组多次强调的核心问题。句句叮嘱,实实在在,又有着开阔的时代视野。
“时代不同了,工作要求不同了,案例要多发”“要抓紧建立检察机关自己的案例库,形成长效机制”“要着手起草相关‘意见’‘办法’,让各地检察机关在案例的发现、培养、遴选、编研、发布方面,都有规可循”。在2020年的一次最高检党组会上,张军检察长如是强调。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史兆琨
编辑:薛永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