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来了!中央政法机关应当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这些问题线索
记者从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获悉,中央纪委办公厅与中央政法委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国家安全部办公厅、司法部办公厅近日联合印发意见,进一步规范中央政法机关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问题线索等工作。这是以党内监督为主导,推动各类监督贯通协调的新举措。
《意见》共九条,对中央政法机关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问题线索的范围、标准、具体方式、对接部门和工作要求等作出规定。
《意见》明确,除了党员、监察对象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应当按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外,中央政法机关掌握的有关材料中反映的情况对纪检监察机关开展工作有一定参考价值的,也应当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了解掌握。比如,中央政法委在政治督察、执法司法监督、纪律作风督察巡查等工作中发现的领导干部本人或者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亲属请托说情、插手具体案件办理,干预执法司法、妨碍司法公正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发现的行使公权力的机关懒政、怠政或者存在违规违纪违法问题,可能涉及领导干部不当履职的情况;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刑事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职责,以及诉讼监督工作中发现相关办案机关存在违规违纪违法问题,可能涉及领导干部不当履职的情况;公安部在政治督察、警务督察、受理核查群众举报投诉等工作中发现的领导干部不严格执行、有意规避“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或者利用职权干预案件正常办理、打探案情,指使、授意职能部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明显畸轻畸重、超出合理限度的情况等。
《意见》明确建立专门的协调联系机制。中央政法机关分别确定责任部门,与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加强日常沟通联络,抓好移送问题线索和相关情况工作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