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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党史中的检察档案⑬】开创检察机关由国家权力机关选举产生的先河
1947年6月,关东行政公署颁布了《关东各级司法机关暂行组织条例草案》。条例草案特别规定,关东高等法院首席检察官由关东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至下届关东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后止,可连选连任。首席检察官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开创了检察机关由国家权力机关选举产生的先河。条例草案还规定,各级检察机关不受其他机关及审判机关之干涉,独立行使其职权,只服从上级检察机关首长之命令。高等法院首席检察官秉承人民之意旨,与法院院长共同领导关东地区之司法工作,任免司法人员。各级地方法院检察官,受上级检察官之监督。这些规定表明,从建立人民检察制度之初,我们党就坚定支持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这也是维护法制统一正确实施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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