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诈骗团伙转移资金?退赔全部损失!
近日,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检察院在办理裴某、周某、刘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一案中,三人均表示认罪认罚,共计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百万余元。
2020年8月,被害人罗某加入一个微信投资炒股群,经群内“热心网友”推荐,开始在某平台上申购数字货币,在向平台提供的账号转入100余万元后,发现“投资申购”的百万余元均不能提现,平台亦无法正常使用,罗某发现被骗后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今年1月,公安机关以裴某、周某等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移送荆州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审查认定,2019年10月至案发前,裴某、周某、刘某以购买虚拟货币的方式,多次通过某数字资产交易平台帮助诈骗团伙转移资金。罗某被诈骗的百万余元,均通过多级账户转入三人使用的银行卡内,三人明知他人转入的资金系违法犯罪所得,仍予以转移,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审查起诉阶段,承办检察官积极履行检察机关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主导责任,充分向三名被告人阐明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原则。经检察官释法说理,刘某当场表示认罪认罚,并主动退赔被害人罗某数万元,取得其谅解。结合刘某的涉案数额、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等因素,检察机关最终依法对刘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因裴某、周某涉案数额属于情节严重情形,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虽然两人均表示认罪,但对于量刑依然有所担忧。承办检察官积极鼓励二人退赔挽损,并向其解释认罪认罚与否面临的刑期差异。最终,周某希望主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在律师的见证下,当即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案件审查结束后,荆州区检察院以裴某、周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并综合犯罪数额、情节等,对自愿认罪认罚的周某和未认罪认罚的裴某提出不同的量刑建议。庭审中,检察官用相互印证的证据链、有理有据的公诉意见有力证实了裴某的犯罪事实。在庭审的最后阶段,裴某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庭审结束后,裴某、周某的家属代为赔偿罗某全部损失共计近百万元,并取得罗某的谅解。
随后,检察官依法调整了量刑建议,并被法院采纳。最终,法院作出判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裴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罚金10万元;周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罚金2万元。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蒋长顺 彭静静
编辑:丁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