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以“深入贯彻中共中央《意见》,推动健全行刑衔接机制”为主题的新闻发布会,发布人民检察院行刑衔接工作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2017年12月至2018年年底,戚某某先后招聘陈某某等39名工人在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某地从事木工施工。工程全部完工后,戚某某以工程尚未完成为由,拖欠工人工资约200余万元。2018年12月、2019年1月,接到多名工人投诉后,湛江市赤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两次向戚某某发送《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限期整改,戚某某拒绝签收和支付。2019年1月,赤坎区检察院在主动走访社保局时发现该案线索,经核实案情,于1月14日建议社保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次日,社保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并将有关材料抄送检察机关。2019年2月,赤坎区检察院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对戚某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审查起诉期间,检察机关督促犯罪嫌疑人戚某某支付了大部分欠薪,与39名被害人达成和解。2019年5月,赤坎区检察院对被告人戚某某依法提起公诉并提出从轻量刑建议。同年7月,赤坎区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一审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戚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检察履职情况】
1.落实衔接机制主动走访发现线索,督促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湛江市赤坎区“两法衔接”联席会议纪要》中确立了相关单位案件协助、监督配合工作机制。赤坎区检察院积极落实,不定期主动走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座谈中发现本案线索。之后检察官通过查阅案卷、与社保人员沟通交流等方式详细核查了本案涉案数额。赤坎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之后立即向社保部门提出检察意见,建议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办案团队讨论分析案情,研究帮助工人讨薪的方案。
2.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加强工作配合。公安机关立案后,赤坎区检察院介入侦查,并根据与社保部门、公安机关沟通联系情况,分析研判本案难点,在批准逮捕的同时制作继续侦查提纲,引导公安机关收集劳务用工合同、工资薪酬表等证据,扎实认定涉案金额。
工人交谅解书。
3.善用释法说理,化解社会风险。经侦查核实后,本案涉案金额200余万元,被害人39名。鉴于被害人数量较多、情绪较大,赤坎区检察院高度重视,指派检察官从批准逮捕后即开展释法说理,一方面对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阐释法律规定,帮助其认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同时告知其及时支付拖欠工资可以在量刑时从轻处罚;另一方面,耐心说服稳定被害人情绪。截止起诉前,督促犯罪嫌疑人戚某某支付拖欠工资约178万余元,取得了39名被害人的谅解,余25万元工资欠款未偿付。赤坎区检察院根据案件情况向法院提出了六个月到一年的幅度刑量刑建议,法院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典型意义】
依法维护工人合法权益,不仅关系到广大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也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举措。检察机关通过不定期走访等方式加强与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沟通交流,及时发现案件线索。检察机关在依法查办恶意欠薪、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犯罪行为的同时,耐心释法说理,督促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在起诉前支付绝大部分欠薪,促成和解,为弱势群体提供实实在在的权益保护。检察机关在办案的同时实现了息诉罢访,最大程度化解了社会矛盾,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例二
江苏肖某某等生产、销售
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基本案情】
2017年至2018年10月间,肖某某等在未取得食品生产、销售许可的情况下,在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某冷冻厂房内,将死因不明的螃蟹加工成蟹黄蟹肉,并进行分销。之后,涉案蟹肉及蟹制品被某酒店制作成“蟹黄鱼翅”等菜品供众多不特定消费者食用。2018年10月初,苏州市相城区市场监管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案件线索后向检察机关咨询。同年10月30日,检察机关经审查认定该案涉嫌犯罪,建议区市场监管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当日,相城区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公安机关在涉案厂房内查获大量死蟹及蟹制品,总重约2.86吨。同日,市场监管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将有关材料抄送检察机关。12月7日,相城区检察院对主要犯罪嫌疑人肖某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12月29日,检察机关对肖某某、刘某某等人提起公诉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19年2月,法院一审依法判处被告人肖某某等人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拘役不等刑罚,并处九万元至两千元不等罚金;对部分被告人适用缓刑,并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同时判处肖某某等被告人共计承担惩罚性赔偿金39.09万元,在全国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检察履职情况】
苏州市相城区检察院与该区市场监管部门建立食品药品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协作机制。
1.与行政执法机关建立协作机制,就案件定性等问题提供咨询。2018年8月,苏州市相城区检察院与区市场监管部门建立了食品药品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协作机制,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在查办重大、复杂案件时,可以邀请检察机关介入,就线索研判、案件定性等提供协助。2018年10月初,收到区市场监管部门商请协助的邀请后,相城区检察院立即抽调办案骨干成立专家组。检察官经多次与执法人员共同对线索研判,认定涉案窝点确实存在加工死蟹制品的行为,且持续时间较长。针对市场监管部门对上述行为是否涉嫌犯罪存有疑问,办案检察官查阅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鲜、冻动物性水产品)》,走访养殖户、营养学家并听取意见,经对照“两高”《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条款,认定该行为涉嫌食品安全犯罪。
2.督促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积极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2018年10月30日,相城区检察院向市场监督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建议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相城区检察院派员介入了公安机关对涉案窝点的侦查取证,就如何分类封存、称重、抽样送检等提出意见,并建议对扣押查封全程录像,对查获的死蟹制品进行鉴定。在侦查过程中,针对公安机关扣押的多部涉案手机,检察官建议严格按照程序制作电子物证勘验报告,通过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印证核查涉案金额,确定公共利益受损程度。
肖某某等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开庭。
3.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检察长带头办案。相城区检察院针对本案组成了由检察长和刑检部门、公益诉讼部门检察官组成的办案组。办案组对案件证据深入分析后认定,窝点加工死蟹食品持续时间较久,且分销流入市场供给不特定消费者食用,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对该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18年12月29日,相城区检察院以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依法对肖某某等五名被告人提起公诉,并附带提起民事公益诉讼。2019年1月29日,相城区检察院检察长担任公诉人和公益诉讼起诉人出席一审法庭。庭审中,针对死蟹制品的危害性、公益诉讼诉求的依据等争议焦点,检察官进行了有针对性答辩并发表出庭意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政执法机关、大闸蟹养殖户等60余人观摩本案庭审,庭上检察官通过举证、示证、法庭辩论等方式,现场释法说理,达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4.做好案件后续工作,实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统一。案后,针对死蟹回收规范性文件缺失、部门职能不明的情况,相城区检察院建议区城市管理部门完善死蟹等水产回收机制,设置死蟹集中回收点、引进科技设备粉碎再利用。此外,该院还联合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印发宣传册,依托“两微一端”、门户网站平台,以多种方式对大闸蟹养殖户、经销商等重点人群宣传死蟹危害性、法律法规、典型案例、定点投放等知识,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与相关行政执法机关通过建立信息共享、调查协作等工作机制加强配合,保障了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检察机关寓监督于支持,充分体现双赢、多赢、共赢理念,多次主动协调行政执法机关、公安部门,保证了案件顺利移送。检察长带头办案,在庭审中释法说理,起到了良好的示范效应。同时通过新闻宣传、提出建议等多种方式,积极推动民生领域制度建设,进一步扩大了检察履职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
2011年6月到11月间,被告人刘某某在未取得许可证,也无专业施工资质的情况下,在北京市密云区石城镇某河道内盗采砂石,涉案砂石料价格为1279734.6元,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2019年5月,密云区检察院在与区水务局日常工作沟通联系中发现案件线索。之后,区水务部门开展调查并邀请检察机关就案件定性提供咨询。密云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上述行为涉嫌犯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密云水库管理处和水库综合执法大队提出检察意见,建议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次日,密云水库管理处、密云水库综合执法大队向密云公安分局移送案件,并将相关材料抄送密云区检察院。同年10月29日,密云区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批准逮捕;同年12月26日,公安机关移送密云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由于案情复杂,为查清案件事实确保起诉质量,经依法退回补充侦查,2020年6月,密云区检察院以非法采矿罪提起公诉。2020年9月密云区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罚金十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1279734.6元予以没收。2020年11月,北京市第三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加强与行政执法机关日常工作互动,凝聚合力共同守护环境安全。密云区检察院与区水务局建立了日常沟通联系机制,为行政执法机关在工作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2019年5月,密云区检察院在解答盗采行为执法权相关问题的过程中发现案件线索。在水务部门对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密云区检察院在证据收集、数额认定等方面提供咨询意见供水务部门参考。最终,行政执法机关查实,刘某某借工程之机,盗采河道内砂石共计1279734.6元,经鉴定,所采砂石为建筑用砂矿产资源。鉴于上述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密云区检察院提出检察意见,建议水务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专业化办案组承办,确保案件质量。密云区检察院指定由本院生态环境资源办案组承办此案,捕诉一体,严格把握证据标准。疫情期间,办案组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启动自行补充侦查,补充完善证人证言20余份,夯实了案件证据,节约了司法资源。上述证据在一审、二审中均被法庭采信。3.案后延伸职能,有针对性地提出工作机制完善建议。密云区检察院结合本案发现的问题,主动与区水务局等单位召开座谈会进行沟通说明,会上提出完善审批程序方面建章立制的建议。2020年12月,区水务局对检察院提出的建议予以书面反馈,表示将完善审批制度,并进一步健全与相关部门的执法沟通衔接机制。密云区检察院与区水务部门通过建立联系机制,为相关行政执法机关日常工作中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并注意在咨询过程中发现案件线索,督促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充分体现了专业化办案模式的优点,同时依法自行补充侦查,确保案件质量。案例四
上海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015年至2018年间,被不起诉单位上海R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R公司”)、上海T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T公司”)实际经营人姜某在无实际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让他人为R公司、T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R公司收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2份,价税合计人民币628万余元,涉及税款人民币87万余元;T公司收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价税合计人民币50万余元,涉及税款人民币7万余元,均已申报抵扣。2020年7月13日,经电话通知,姜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20年7月21日,R公司、T公司向税务机关补缴全部税款及相应滞纳金。2020年11月27日,上海市金山区检察院对R公司、T公司进行企业刑事合规考察,确认两家企业按期完成刑事合规整改。2021年2月5日,金山区检察院经公开听证,对R公司、T公司以犯罪情节轻微为由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日,金山区检察院分别向R公司、T公司注册地国家税务局制发《检察意见书》,通报案情,建议对其予以行政处罚。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姜某已另案处理,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1.调查取证,综合评估涉案企业刑事追究必要性。金山区检察院受理案件后,通过走访涉案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税务局、市场监管局等单位,全面了解涉案企业经营状况,查实两家涉案企业主要从事高科技软件开发应用,案发前经营状况良好,如被刑事追究,将很难再与国际先进技术团队开展合作,易造成经营困难。金山区检察院综合该案公司实际经营人姜某自首、认罪认罚、到案后补缴全部税款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决定分案处理R公司、T公司及其实际经营人姜某,对涉案企业进一步考察评估,对姜某作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提起公诉。2.制发检察建议,助推企业刑事合规建设。2020年12月18日,金山区检察院向R公司、T公司制发检察建议,并上门公开宣告,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落实整改,建立健全刑事合规制度。2021年1月27日,R公司、T公司函告整改情况后,检察机关派员上门考察回访,确认两家公司已按照检察建议,落实了向律师事务所咨询、建立项目管理流程等整改措施,制定了较为完善的企业合规制度并遵照执行,有效降低了再犯可能性。
3.公开听证,依法行使不起诉裁量权。在考察评估的基础上,2021年2月3日金山区院组织召开公开听证,邀请人民监督员、区工商联等有关人员评议,听证参与人员均同意对R公司、T公司不起诉。2021年2月5日,金山区人民检察院对R公司、T公司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向R公司、T公司释法说理,阐明其违法行为虽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仍需承担行政违法责任,要求涉案企业配合税务机关后续调查工作。4.提出检察意见,及时移送税务机关处理。在宣告不起诉前,金山区检察院主动与税务部门联系,向其通报案情,并就拟作出不起诉决定和行政处罚可行性等问题听取意见。2021年2月5日,金山区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同时,制发《检察意见书》,将案件移送税务部门。为减少重复取证、节约司法资源,检察机关一并向税务机关移送了银行流水记录等相关证据材料。5.跟踪回访,了解后续进展。金山区人民检察院移送案件后,多次联系税务机关,了解行政处罚进展。2021年3月底,税务部门回函告知,已正式立案并开展调查。之后,检察机关多次与税务部门召开专题协调会,就刑事案件证据标准与行政案件证据标准差别提供咨询。2021年9月,上海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法分别对涉案企业作出罚款处罚决定。检察机关运用检察建议对涉案企业刑事合规提出整改意见,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该案中检察机关注重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反向衔接,在拟作出不起诉决定时,同步对行政处罚必要性予以审查,及时提出检察意见,移送行政执法机关处理,避免“不刑不罚”。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在提出检察意见前后多次与行政执法机关沟通,统一执法认识。向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的同时同步移送相关证据材料,减少重复取证,提升质效。2010年8月,被不起诉人谈某某从雷某某处受让其位于重庆市南川区某地的山林。2012年9月至2016年9月,谈某某在未到林业主管部门办理用地手续的情况下,通过直接铲除地表植被的方式,先后修建了四条集材道。经鉴定,合计占用林地面积13.32亩。2017年11月16日,犯罪嫌疑人谈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非法占用农用地的犯罪事实。重庆在全市范围内实行集中办理环境资源案件,本案依法由涪陵区检察院管辖。2018年1月15日,公安机关将谈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案移送审查起诉;2018年7月6日,涪陵区检察院对谈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将谈某某移送林业部门处理。同年12月4日,南川区林业局对谈某某作出责令恢复原状以及罚款6.2万元的行政处罚。1.综合考虑各项因素,依法决定不起诉。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通过审查案卷证据、详细讯问犯罪嫌疑人,认定谈某某确在未办理占用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占用了林地进行非农建设,造成林地破坏;同时,谈某某主动投案,在侦查阶段即认罪悔罪,有能力并有意愿补植苗地,且已购买了部分苗木,被损坏的林地具有恢复可能,可以认定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2.主动沟通,及时移送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相应处理。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涪陵区检察院主动走访林业主管部门,通报案情,并就损害林地补植复绿、行政处罚措施等问题听取林业部门意见,提前为移送行政处罚做好准备。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同时,涪陵区检察院向南川区林业局提出检察意见向其移送案件,建议林业部门依法对谈某某违反林业、土地法规的行为给予行政罚款,并对谈某某在涉案林地上补植苗木、复植复绿情况予以督促。3.做好案件后续跟踪,提升办案效果。案件移送林业部门处理后,涪陵区检察院多次与南川区林业局沟通,及时跟进行政处罚实施及补植复绿情况。后来,南川区林业局对谈某某作出责令恢复原状以及罚款6.2万元的行政处罚。目前,受损用地已完成补植复绿工作。在依法查处破坏生态资源环境犯罪的同时,检察机关综合评估生态环境受损程度,引导违法犯罪行为人自愿修复受损生态环境,将其作为认罪悔罪和犯罪情节轻重的考量因素。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在拟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同时,就违法行为是否应当受到行政处罚,主动与林业主管部门沟通,听取林业部门意见。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依法以检察意见的形式将案件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做好跟踪督促,使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无缝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