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发布“检察为民办实事”——行政检察与民同行系列典型案例(第二批)
聚焦群众住房利益,
最高检发布“检察为民办实事”
——行政检察与民同行系列典型案例
(第二批)
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守护百姓“安居梦”
“检察为民办实事”——
行政检察与民同行系列典型案例
(第二批)
实现安居梦,是人民群众的基本需求。住房问题,一头连着百姓,一头连着经济社会发展,既是关系千家万户基本生活保障的民生问题,也是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国之大计。今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切实落实党史学习教育和检察队伍教育整顿要求,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办好检察为民实事,依法维护人民群众住房方面的合法权益,努力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此次发布的4件典型案例,检察机关围绕房屋所有权登记、房屋征收拆迁等事关群众住房利益的问题,解民忧破难题,用心用情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
01
沈某乙诉浙江省某县人民政府、某县房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检察监督案
【基本案情】
浙江某县某镇11、12号相邻房屋在1952年被确权为沈某甲所有,登记面积分别为43.96、25.3平方米。而后沈某甲将11号房屋转让给沈某乙、12号房屋转让给章某某。某县房产管理局于1990年就11号房屋向沈某乙颁发第03776号房屋所有权证(33.26平方米,沈某乙未予领取)、就12号房屋向章某某颁发第03640号房屋所有权证(34.61平方米)。2010年11月24日,沈某乙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第03640号房屋所有权证扩大了12号房屋面积,侵害其对11号房屋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决行政机关撤销该房屋所有权证。某县法院于2011年3月28日以沈某乙与行政机关对12号房屋权属登记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行政行为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主体不适格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沈某乙不服一审裁定,向某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和申请再审,均未获支持。沈某乙向某县检察院申请监督。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
针对行政机关颁发的12号房屋所有权证是否与沈某乙存在利害关系这一争议焦点,某县检察院进行了调查核实:一是调取原始档案进行比对,发现涉案相邻两房屋在1952年至1990年之间未扩建、改建,在1990年房屋所有权档案中南墙界无邻居签字指界。二是无人机拍摄全景图像,结合地面上留下的条石痕迹(涉案房屋因大火于2006年烧毁),证实涉案房屋整体结构与1952年所有权证附图及某镇规划图一致,没有发生过变化。三是利用全国检察机关民事行政专家咨询网,对争议焦点所涉法律问题进行咨询,专家认为根据相关证据可以证明行政机关的颁证行为与沈某乙存在利害关系,沈某乙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综合各种证据,某县检察院认为沈某乙所有的11号房屋与章某某所有的12号房屋为相邻户,1990年房产证颁发虚增12号房屋面积,导致11号房屋面积相应减少,沈某乙的利益受损。行政机关的颁证行为与沈某乙存在利害关系,法院以主体不适格裁定驳回沈某乙起诉确实存在错误。
本案沈某乙实质诉求是为了解决其房屋所有权登记面积减少、行政机关颁证错误的问题。根据查明的事实,行政机关在登记房屋面积时确实存在错误,需要通过再审程序予以纠正。某县检察院向某县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2021年4月30日,某县法院采纳再审检察建议,判决撤销原行政裁定、撤销行政机关就12号房屋作出的第03640号房屋所有权证。11号、12号房屋所有权证的后续问题,行政机关依程序作出了处理。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针对行政机关错误的房屋颁证行为和法院以主体不适格为由的错误裁定,从当事人的实质诉求出发,在法院未进行实体审理,当事人房屋面积是否减少未得到认定的情况下,开展深入细致的调查核实,查明案件事实,并加强智慧借助,厘清法律适用难点,依法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监督法院启动再审程序,纠正其原来的错误裁定,撤销行政机关的错误房屋登记行为,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一起持续10余年的行政争议画上了句号。
02
王某等41人诉辽宁省某市人民政府履行会议纪要职责检察监督案
【基本案情】
王某等41名申请人系某小区居民,与某单位因新建建筑影响采光权产生纠纷。2011年8月19日,某市人民政府为解决纠纷作出《关于解决某单位干部住宅挡光信访问题的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主要内容为:对受挡光影响的三栋楼141户房屋进行回购作为政府公共租赁住房,同时为某单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该建筑建设完成。但有关部门对案涉房屋一直未予回购。2014年4月26日,某市人民政府作出“关于解决某小区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主要内容为:由于某单位住宅不属于公益项目,市政府决定取消对某小区被遮挡住宅回购的决定。
2014年5月11日,王某等46名申请人诉至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某市人民政府履行《会议纪要》规定的回购职责。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某市人民政府不履行《会议纪要》违法。王某等人不服,提起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责令某市人民政府履行房屋回购的义务或依法对被遮光房屋的损失给予合理补偿。该判决未能执行。王某等41人向辽宁省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要求某市人民政府履行回购义务。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
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案涉《会议纪要》是某市人民政府为解决居民房屋遮光问题作出的行政允诺,构成某市政府的法定职责,法院依据诚信原则判决政府履行回购义务或对被遮光房屋损失给予合理补偿并无不当。因判决未能得到执行,案涉小区居民的合法权益历经多年未能解决,群体性信访风险较大。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决定组成由检察长包案、分管副检察长负责,省、市、县三级检察机关共同参与的化解专班,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检察长先后7次与市、区政府开展磋商,推动某市政府成立了由主管副市长负责的工作小组专门负责本案。最终促使争议双方同意以补偿方式解决争议。
为彻底解决案涉小区的矛盾纠纷,检察机关向行政机关提出应当考虑小区全部采光权受影响户的补偿,一揽子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方案,得到行政机关的采纳。在检察机关的推动下,行政机关聘请专业机构对案涉小区10栋楼,755户进行了测量,最终确认并形成补偿方案:1.对实测挡光的128户,按700元/平方米的标准进行补偿,包括因本案产生的诉讼费用等;2.对采光权受影响的627户,采取小区整体升级改造的隐性补偿方式,包括房屋本体、配套设施、环境整治、服务设施等。2021年4月30日,某市人民政府书面函复检察机关,补偿资金已拨付到位,补偿工作正在进行中。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长达10年的争议得到整体实质性化解。
【典型意义】
诚信政府建设是法治政府的重要基础,更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内在要求。行政允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行政机关要积极履行。检察机关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基于诚信政府建设要求,着眼于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针对困扰群众多年的房屋采光难题,由省级检察长包案化解,省市区三级检察机关上下联动,并统筹考虑未提起诉讼但采光权受影响的住房户利益,推动行政机关一揽子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
03
付某诉河南某县自然资源局及第三人房屋登记检察监督案
【基本案情】
2007年,徐某承包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村项目部承建某拆迁安置小区的部分工程项目。竣工后,新村项目部将一处房屋转让给徐某以抵扣工人工资款。付某得知余某的亲戚徐某欲出售该房屋,便请付某父亲为其购买。入住后,付某在交纳水电费时发现户主名字为余某,便多次催促徐某将户主名称变更为付某,并协助办理房产证,后未果。2017年12月,付某父亲在交纳办证费用后,从新村项目部领取到房屋所有权证,此时发现证书上记载的房屋权利人仍为余某,登记时间为2010年3月18日。
2018年5月,付某向县人民法院起诉县国土资源局及第三人,要求撤销余某的房屋所有权证。之后,县法院工作人员告知付某该案涉嫌刑事犯罪,付某撤回了起诉。同年11月,付某以其购买房屋被诈骗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认为不属于诈骗犯罪未立案,后付某多次信访无果。2019年2月,付某再次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某县自然资源局(原国土资源局机构改革后并入该局)撤销原县房地产管理所为余某办理的房屋所有权证。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的规定,裁定驳回起诉。付某不服,提起上诉和申请再审,均未获支持。付某向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
信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虽然法院以申请人撤销后重新起诉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但申请的诉求仍有正当性。为化解该起行政争议,检察机关进行了调查核实:调取涉案房屋登记档案和相关购房合同、票据等资料,对涉及该房屋民事和行政诉讼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听取付某及其父亲、徐某、新村项目部相关人员的意见,了解购房、付款、登记经过,并赴上海向余某当面核实案情;走访该房屋所在地的政府、房屋登记机关,查明土地性质、房屋开发背景,分析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查明,某县原房地产管理所在办理房屋登记过程中,未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办理登记的依据不足,对于申请登记的材料也未能依法履行查验义务,应当依法予以纠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检察机关召开公开听证会促争议化解。听证会上,县自然资源局负责人当场表示将依法撤销该房屋所有权证,付某当场撤回监督申请,检察机关依法向县自然资源局提出检察建议并公开宣告送达。
听证会结束后,县自然资源局书面回复,已对错误登记的房屋所有权证进行注销,今后将严格按照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2021年5月,在党史学习教育和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期间,检察机关对该案进行了回访,付某表示,感谢检察机关千里奔波为其解决了困扰多年的揪心事。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坚持把人民群众满意作为办案的根本标准,对于虽然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但行政行为存在违法情形、申请人诉求正当的案件,以求极致的精神加强调查核实,组织公开听证,针对行政行为的违法问题依法提出检察建议,促使行政机关主动纠正错误的房屋登记,用心用情办好人民群众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真正将人民为中心的检察监督理念落到实处。
04
田某、张某诉山东省济南市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强制拆除行为违法检察监督案
【基本案情】
田某的配偶张洪某为济南市某区中医院原职工,2006年因病去世,田某一直居住在该医院分配的房屋内16年。张某的父母为某区粮食局下属单位原职工,居住在单位分配的房屋内,2004年因车祸去世时作为独生女的张某20岁,大学在读,无独立生活能力,张某在该房屋内居住了35年。
2018年,某区人民政府决定对田某和张某居住房屋所在片区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2018年9月,区粮食局、区中医院分别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补偿形式为货币补偿。田某、张某未得到任何补偿。2019年1月4日,拆迁队将田某、张某的居住房屋拆除。田某、张某无其他房屋,田某寄居在亲属家中,张某租房居住,均靠打工为生。
2019年5月31日,田某、张某分别起诉至某区法院,请求确认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区住建局)强制拆除行为违法。2019年8月21日,区法院以田某、张某与本案的拆除行为无利害关系为由,裁定驳回田某、张某的起诉。田某、张某不服,提出上诉、申请再审,均未获支持。田某、张某向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
2021年1月18日,济南市人民检察院受理田某、张某的监督申请。经审查认为,法院裁定认定田某、张某与该案房屋拆除行为无利害关系不当。
根据《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规定,被征收房屋属于单位自管住宅公房的,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被征收人未与承租人达成解除租赁协议但符合房屋承租规定的,应当对被征收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原租赁关系不变。《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直管公房经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房政字〔2018〕72号)规定,原承租人去世的,其配偶可持相关材料向公房经营单位申请承租人自然变更,原承租人已死亡且无符合自然变更条件的当事人,在申请变更直管公房内实际居住的原承租人子女可以向经营管理单位申请直管公房使用权变更。自管公房承租关系的认定可参照直管公房承租关系的认定。根据上述规定,田某、张某享有居住利益,二人的合法居住权利应得到适当保障。法院认定田某、张某与该案房屋拆除行为无利害关系不当。
检察机关通过询问田某、张某,了解到二人诉讼目的是作为承租人被安置。检察机关审查认为田某、张某诉求合法合理,经与产权单位初步沟通,两家产权单位均存在和解意愿。办案人员数十次与田某、张某及区住建局、产权单位协商。2021年5月18日,在市检察院见证下双方签订和解协议,协议约定由区粮食局、区中医院分别为二人各提供一套建筑面积71平方米的保障性住房,二人以公房租赁价格缴纳房租。田某、张某向市检察院提交撤回监督申请书,市检察院依法作出终结审查决定。同时,市检察院向区中医院、区粮食局送达检察建议,指出两单位在处理本案纠纷中存在的问题,从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做好息诉罢访工作方面提出了改进工作的具体建议。区中医院、区粮食局均予以采纳并回复。
【典型意义】
人民检察院办理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类监督案件中,聚焦人民法院以当事人与拆迁安置行为无利害关系导致的诉讼程序空转,认真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紧紧围绕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公房承租权的合法合理诉求,积极与多方当事人沟通协调,促使达成和解协议,使行政争议得到实质性化解。
往期回顾
作者:徐日丹 刘亭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