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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保解读!中外法律如何看待“疫情”与“不可抗力”

福建信保 中国信保福建分公司 2022-09-21





      在2020年1月31日,世界卫生组织(简称“世卫组织”)将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列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PHEIC)后,针对“能否接收来自中国的信件或包裹”这一海外消费者最关心的问题,世卫组织在Twitter上已明确回复来自中国的信件和包裹是安全的。对此,我国商务部副部长王炳南在2月3日国务院新闻发布会上也再次强调世卫组织的上述观点,并重申世卫组织不建议其他国家对中国进行贸易限制,在当前全球经贸下行压力加大的背景下,稳定全球贸易更需要国际社会共同的努力。






一、各国对人员入境和货物进口限制的规定应尊重世贸或世卫规则





      虽然世卫组织不建议其他国家针对新冠疫情采取限制性措施,但各国仍有权且有可能自行制定国内法或相关措施从审慎角度防止疫情,包括对人员入境和货物进口进行限制。


      为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根据国家移民管理局2月4日最新发布的消息,已有93个有关国家或地区相继采取入境管制措施,这些措施与防控人员流动直接相关,例如朝鲜、俄罗斯暂时关闭相关地区中朝、中俄边境口岸;美国、德国、瑞士、法国、英国等国家和地区的航空公司考虑暂时取消本国往返中国的航线;美国对中国的旅游警示升至最高级,曾到访中国的外国人(美国公民和永久居民的直系亲属除外)将被暂时禁止入境等。


       与货物流转直接相关的规定更侧重于国际贸易所依据的SPS协议规定。在世界贸易组织(简称“WTO”)的一揽子协议中,各成员就《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SPS协议)达成共识,为防止货物贸易导致突发不可控的疫情事件,允许成员对进口贸易采取临时、必要的措施。但任何进口成员不得采取缺乏足够证据的过度措施,或依此达到隐含的贸易保护目的,成员采取的措施应是“必需的”、“有科学依据的”、“无差别的”、“符合SPS协议的”。也就是说,各国应尊重世卫组织的建议,结合WTO相关法律采取合理有科学依据的对应措施



二、中外法律如何看待“疫情”与“不可抗力”






(一)中国法的有关规定





 1、此次疫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

由于我国内地31个省区市均已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且贸促会已宣布能够为相关企业就此次疫情提供遭受不可抗力的证明,根据《民法总则》和《合同法》的规定,结合我国法院在非典时期出台的相关判例,目前疫情已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属于不可抗力


2、不可抗力如何认定

在中国法下,发生不可抗力不可以当然免责,不可抗力免责需要满足以下要求:(1)发生不可抗力的事件应该在合同正常履行期间;(2)仅在不可抗力影响范围内可免责;(3)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及时履行通知义务和提供构成不可抗力的证明;(4)合同相对方(债务人)尽到了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


3、不可抗力的法律效果

发生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法院一般会按以下原则判决:(1)暂时不能履行的,可由当事人延期履行;(2)部分不能履行的,可由当事人变更合同后继续履行;(3)对于全部不能履行的合同,或者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法院应当判决合同解除。






(二)部分外国法的有关规定


       由于各国法律中的“不可抗力”制度存在差异,在买卖双方就是否遭受不可抗力及能否主张免责存在争议的情况下,最终仍应按照贸易合同约定适用的法律规则分析判断。根据海外追偿渠道的反馈,福建信保对部分国别“不可抗力”的相关法律规定梳理如下:


1. 美国

       

       美国各个州对“不可抗力”的定义和适用的法律法规都有所不同。但必须指出的是,根据大多数州的现有法律的定义,尚未明确将病毒传染或疫情定义为“不可抗力因素”。只有在案件经过诉讼后才可得出结论,且每个案例都需要根据实际案情进行审查(结合具体的贸易合同,美国州管辖权和案例法)。另外,“不可抗力”的应用是双向的:出口企业可以以“不可抗力”为由免除货物延误的责任,而买方同样可以以“不可抗力”为由拒绝接受货物的所有权。
       虽然中国贸促会可协助出口企业出具“不可抗力”证明,但如前所述,美国多数州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不可抗力”证明难以完全保护出口企业的权益。若出口企业希望运用“不可抗力”条款保护自身权益,很重要的一点,必须将相关内容在贸易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且必须概述“不可抗力”的类型,例如:自然灾害,战争,流行疾病等。同时,由于本次疫情造成的货物出运延误,出口企业需立即通知买方,并就延误情况及生产运输进度与买方保持良好、清晰的沟通,并保留所有书面沟通记录,才能更好地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 印度


       根据1872年印度政府颁布的《印度合同法》第56条规定,对于当事方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违约责任可予以免除。另外,上述合同法约定了“不可抗力”的具体类型,包括标的物的销毁;外部环境的突变情况;一方当事人的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政府或法律的干预;战争等。为应用“不可抗力”条款免除合同责任,出口企业需向印度买方提供“不可抗力”的事实证明


3. 泰国


       泰国的合同法规定,贸易双方可在贸易合同中约定发生以下特定事件的情况下可使用不可抗力条款,例如自然灾害,流行疾病,恐怖袭击,行业罢工等。但是否可以应用“不可抗力”条款免除当事方的责任,则需个案个议。出口企业需要提供“不可抗力”的事实证明以及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无法正常履行贸易合同的相关证明








        从上述国别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来看,外国法对于“疫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以及合同双方能否据此免除违约责任,在认定时存在一定差异。其中,美国、泰国对“不可抗力”的适用更为严格,普遍采取“个案个议”原则,故建议出口企业在贸易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可抗力”条款,并在疫情发生后及时获取“不可抗力”的事实证明,以及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无法正常履行贸易合同的相关证明,立即通知买方,与买方进行良好协商;印度在认定时条件相对宽松,故建议出口企业及时获取“不可抗力”的事实证明,并与买方据理力争,以有效保障自身权益。







三、对出口企业的风险提示及应对措施


       鉴于各国法律中的“不可抗力”制度存在一定差异,在实际运用时可能产生不同效果,福建信保建议出口企业主动作为,积极采取多种方式关注风险变化,及多种措施进行最大程度减损,并与信保公司充分联动,切实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1


排查在手订单,关注履约风险

考虑到疫情防控形势不断升级,企业生产、经营及对买方的履约可能受到不同程度影响,建议出口企业主动排查在手订单,如因疫情影响导致无法履行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的,应积极向国内外买方以书面形式发出终止或延期履行合同的通知,并附上相关政府机构发布的不可抗力证明、春节延长假期通知等证明文件,以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最大限度保障自身权益;


2


谋划替代方案,最大程度减损

如涉及物流仓储受阻,建议出口企业及时更换运输方式和仓储地点,尽量争取时间,避免迟出运,同时积极关注国内港口、机场等重要交货地点的运营情况;如涉及目的国或货物流经的第三国海关政策变动,建议出口企业及时与买方沟通协商,采取更换交货地点、直供终端、延期履约、第三方代售等方式,最大程度降低损失;


3


跟踪物流情况,关注拒收风险

货物出口前,如买方已表现出拒收倾向,建议出口企业与买方就货物是否仍继续出运、出运时间及付款条件等问题进行重新协商,并签署书面协议;货物出口后,建议出口企业紧密跟踪在途货物流转情况,如买方拒收货物,应结合买方拒收原因是否合理、买方是否仍有收货意愿、货物状态等情况积极进行货物处理,采取放货原买方、转卖、退运等方式减少损失,同时向信保公司提交货物处理预案


4


敦促买方履约,关注收汇风险

买方收货后,建议出口企业根据贸易合同约定的账期及时敦促买方履行付款义务,如买方以疫情等原因为由拒付货款,应与买方据理力争,并根据保险合同要求,按时向信保公司报损或申请索赔,由保险双方共同开展减损工作


5


主动留存证据,维护自身权益

如受疫情防控影响,贸易双方经协商对出运时间、物流方式、付款条件等合同事项进行变更的,建议出口企业对变更事项留存传真、邮件等书面证据,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若买方主张解除贸易合同,出口企业应要求买方提供可支持其主张的证据,包括:

① 买方所在国官方发布的禁止接收中国出口货物的法令或文件;

② 买方销售对象或者买方所在国消费者已明确表示拒绝接收来源于中国的货物,或已有拒绝购买来源于中国货物的倾向,买方继续接收货物将导致其遭受损失的证据;

③ 若买方主张出口企业出口的货物存在疫情病毒,且可能导致买方及买方的客户受感染,应要求买方提供权威医疗机构作出的鉴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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