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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尔文:以信称义以及因行律法称义[要义Ⅲ.11.13]
图:正在张贴《九十五条论纲》的马丁路德
(反驳经院神学家的教导:善行使人称义,13–20)
13.以信称义以及因行律法称义
然而,有许多人幻想义是信心和善行所构成的。我们在此也要证明以信称义与因行律法称义截然不同,甚至不能共存。使徒保罗说:他「将万事当做有损的……为要得着基督;并且得以在祂里面,不是有自己因律法而得的义,乃是有信基督的义,就是因信神而来的义」(腓三8–9 p.)。保罗在此比较两种相反的现象,也同时表示人若想获得基督的义,就必须弃绝自己的义。所以,他在另一处告诉我们,这就是犹太人沉沦的缘故:「因为不知道神的义,想要立自己的义,就不服神的义了」(罗十3 p.)。既然人若立自己的义就弃绝神的义,那么为了获得神的义我们必须完全弃绝自己的义。他在另一处说是信心而不是律法除掉人的自夸,也是一样的教导(罗三27)。由此可见,只要任何因行律法称义的观念存留在我们心里我们就有自夸的根据。那么,若信心除掉一切的自夸,这就充分证明因行律法称义与以信称义互不相容。他在罗马书第四章中明确的教导这一点,甚至无人能反驳:「倘若亚伯拉罕是因行为称义,就有可夸的。」他接着说:「只是在神面前并无可夸」(罗四2)。这就证明亚伯拉罕并不是因行律法称义。之后保罗也从相反的角度证明这点。人因行为所得的奖赏是应得的,并不是出于恩典(罗四4)。出于恩典的义是完全出自于信心。所以,这义绝不是出于人的行为所带来的功劳。这就完全驳倒那些幻想某种信心和行为混合所带来的义。
本文来源:加尔文《基督教要义》,三联书店,第十一章 以信称义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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