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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对婚姻、继承案件的十大影响速递(下)

2017-03-17 吴卫义 公维亮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注:(上)篇见昨日推送,点击下方链接直达:

《民法总则》对婚姻、继承案件的十大影响速递(上)



“死而复生”——婚姻关系并非必然自行恢复

关于撤销死亡宣告时,被宣告死亡人的婚姻关系的处理,原《民法通则》并未涉及,但是在《民通意见》第37条给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即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新颁布的《民法总则》却增加了“但书”的条款,即“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宣告死亡一般需要经过较长的时间,法律规定失踪4年,或者特殊情况下的2年。在这样的情况,如果丝毫不考虑配偶另一方的权益确实有失公允,因此,法律将选择权留给了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也是情理之中。

“宣告死亡”的时间添“但书”——进一步突破时间上的限制

《民法总则》第四十六条规定了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的时间,即“下落不明满四年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除此外,增加一款:“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这使得死亡宣告制度更为灵活。很多时候,意外事件发生后生还概率极低,但是鉴于法律规定的2年的限制,使得民事主体的财产等权利处于不确定的状态,甚至会引发一些不必要的纠纷。宣告死亡制度在“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情况下突破2年的限制,有利于利害关系人相关权益的及时处理。当然,对于何种“有关机关”进行确认,确认的形式是什么,仍有待于进一步的检验。

个人信息保护入法——婚姻家庭等案件调查取证需谨慎

《民法总则》先是在第一百一十条中直接明确“自然人享有隐私权”,接着在第一百一十一条中更为细化的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现实中,非法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社会现象时有发生。以婚姻家庭案件为例,配偶一方对婚外情证据的收集、对配偶另一方名下财产情况的调查取证等,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是“配偶知情权”的范畴,但是取证手段不当,很可能会侵害他人的个人信息和他人的隐私。

在信息化、自媒体、手机终端等日益发达的今天,部分人不顾他人隐私及个人信息,私自获取、出售其他人员的个人信息,不仅侵害了他人的因素,更是增加了社会的不安定因素,在这样的背景下,个人信息的保护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民法总则》以法律的形式固定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一定程度上会使得取证过程中对他人个人信息造成侵害的现象得到遏制,这也对婚姻家庭案件的取证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诉讼时效“二变三”等修改——直接影响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处理

首先:《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是本次修法的最大亮点之一。对于婚姻家庭案件中涉及的一般诉讼时效二年的规定可能会产生影响。比如:《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我们认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的规定属于“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但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中该条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显然是建立在原《民法通则》中一般诉讼时效为两年的基础之上。那么,《民法总则》将两年的诉讼时效修改为三年后,是否会对婚姻家庭案件中涉及的诉讼时效产生影响,需要最高院或者其他有权部门的进一步细化。

其次,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近年来,未成年遭受性侵的案例时有发生,由于受害者为未成年人,尚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是否主张损害赔偿往往是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虽然,很多案例显示,受害未成年人的家长可能从“息事宁人”的角度出发并未通过法律的途径进一步主张权利,而这是否是受害未成年人的真实意愿不得而知,因此,该类案件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从未成年人年满18周岁开始,把是否主张损害赔偿的权利交给受害人本人,很好的解决了该类问题。

再次,明确规定“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请求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这对于婚姻家庭纠纷中的抚养费案件来说影响是巨大的。除此之外,“关于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以及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关于返还财产”的请求也明确为不受诉讼时效的影响。

“胎儿”民事权利能力得到法律的确认——对继承案件的影响深远

实际上,关于胎儿在继承案件中的权利,在《继承法》中就有规定,即《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这就是我们常说的“必留份”制度,国外也称“特留份”制度。

此次《民法总则》的颁布,更是从民事权利能力上保障了胎儿的权利,即《民法总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民法总则》关于胎儿民事权利能力的规定,不仅是对继承法中关于胎儿“继承权”的再确认,更是在更高层面上将“胎儿”作为一个“平等”的民事权利主体进行对待,同时也是为后续民法典编纂奠定了扎实的基础。

《民法总则》的颁布可谓亮点众多,除以上总结的对婚姻家庭及继承案件的十大影响外,还包括虚拟财产权利的确认、私人财产的保护等新增条款。作为婚姻家事律师来说,除了掌握《婚姻法》、《继承法》及其相关联的司法解释外,《民法总则》作为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部门法也尤为重要,希望上述总结能给处理婚姻家事案件的律师带来些许裨益。



吴卫义  合伙人

+86 21 5404 9930-6319

wu.weiyi@jingtian.com

吴卫义律师,毕业于安徽大学法学院,获得法学学士学位。现为竞天公诚上海办公室的合伙人。

吴律师主要业务领域是私人财富管理,主要包括:离婚、继承等家事纠纷的谈判、诉讼;个人家事法律顾问;婚前协议、婚内财产约定的起草、见证;公司IPO、收(并)购中的家事问题法律顾问;遗嘱的起草、见证、执行;个人或家族财富保障及传承筹划;家族企业股权设计及优化;家事问题专家证人(出席境外法庭调查)等。

吴律师是全国律协民委会委员,上海市律协民委会副主任;并被司法局评为“上海市静安区十佳律师”。

吴律师从2005年至今长期专注于为私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擅长为私人客户提供全面的离婚、继承等纠纷的谈判和诉讼策略,并能为客户提供家族财富传承、规划建议的诉讼和非诉讼法律服务。

吴律师学术论文发表于《人民法院报》等多家媒体,并接受过上海电视台、中央电视台等媒体的专访。出版过5本专业书籍:《上市公司股权分割与传承》(主编)、《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律师业务》(副主编)等。现特别关注境内、境外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股东的婚姻继承传承等家事问题的研究和代理工作。

公维亮 律师

+86 21 5404 9930-6355

gong.weiliang@jingtian.com

公维亮律师,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现为竞天公诚上海办公室律师。

公律师自执业以来即从事婚姻家事争议解决及其相关联案件的处理,对婚姻家庭案件的争端处理有一定的研究和较为丰富的实战经验。

公律师专注于学术研究与创作,其先后以编委、副主编、主编的身份出版《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律师业务》、《上市公司股权分割与传承》、《婚姻家事法律师实务》等著作。2012年获北京大学第三届中国上市公司风险管理高峰论坛二等奖、2013年入选上海市静安区人才导航计划后备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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