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数据共享合法化”的分析与思考 系列之二 ——欧盟B2B数据共享的案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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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隐私和网络安全
专栏
作者:冯坚坚 刘晓春
编者按:
本系列文章将对欧盟数据共享报告及其案例研究做出更深入的解读和分析,同时结合中国法律政策环境的变化发展,对数据共享合法化予以持续的关注和思考。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晓春、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办公室合伙人冯坚坚。本系列文章一见:对“数据共享合法化”的分析与思考系列之一:以《关于欧洲企业间数据共享的研究》为起点
系列文章二的主要观点:
对欧洲B2B数据共享模式五种类型(数据货币化、数据交易市场、工业数据平台、技术推动者、开放数据策略)的调研表明,欧洲B2B数据共享面临的主要障碍是技术障碍和法律障碍,主要的成功经验包括:建立信任机制、了解数据需求、确立伙伴关系、技术简单易用、促进共享的法律和政策框架。
在数据共享面临的主要障碍方面,可以看到欧洲企业面临着和中国产业界类似的难题。共享技术和标准化的瓶颈,以及法律合规的挑战,始终是摆在数据共享这一新兴市场面前最为突出的障碍。
对于中国数据产业发展来说,来自欧洲的建议的确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不过,更为重要的是,我们首先需要了解中国的本土产业需求,掌握中国数据市场的发展阶段和特点,深入理解中国数据共享产业发展的障碍和机遇,并以此为据来培育与促进中国数据共享市场,构建配套的法律和政策框架,促进数字经济发展,推动中国企业在大数据时代走向国际化的前沿。
本文系《对于“数据共享合法化”的分析与思考》系列文章的第二篇,主要介绍《关于欧洲企业间数据共享的研究》[1](以下简称“欧盟数据共享报告”或“该报告”)的具体案例研究,以及基于案例研究总结出来的欧洲数据共享主要面临的障碍,和发展的成功经验,以期为思考和探索“数据共享合法化”在中国的研究和实践路径。
欧洲B2B数据共享模式的五个类型
实证调查和案例研究,是欧盟数据共享报告的核心内容和形成结论和建议的重要基础。通过对欧洲经济区内六大行业的129家不同规模的公司进行调查访问,报告选取并汇总了16家公司作为数据共享的典型案例,根据其数据共享的不同模式总结其运营特点、面临障碍与成功因素。
研究过程中,这些公司的选取遵循了预设的特定标准,这些标准包括:在行业与公司规模方面具有代表性;公司总部应设在不同国家;包括数据共享中使用了不同的技术手段的公司;包括数据共享范围对象较宽和较窄的公司。基于这些标准选取的16家公司的分类情况如下表所示。
数据共享的产业形式 | 公司及简介 |
数据货币化 |
|
数据交易市场 | DAWEX(法国公司,数据交易的信任中介) |
工业数据平台 |
|
技术推动者 |
|
开放数据策略 |
|
对于16家公司中的近半数来说,数据分享并非其主要经济来源。Orange和Telefonica这样的电信企业主要收入来源依然是主营的电信业务,但是它们希望通过数据分享为客户提供增值服务。对于geo、MAN、Michelin以及Van den Borne Aardappelen这些企业来说,数据分享虽然尚未构成主营业务,但也占到重要收入来源。而对于HERE和TOMTOM这样的公司来说,数据分享构成了其主要盈利的商业模式。
数据分享的对象范围,也根据不同的模式而各有不同。大多数公司会将数据分享给一个相对封闭的群体,比如特定的客户群体(如TOMTOM),或者是封闭的合作伙伴圈子(如MAN)。在数据交易平台的模式(如Dawex),或者为数据交易提供技术支持的案例中(如DKE-Data),合作对象可能是开放的。而对于能源行业的运营商(如Elering和Enedis),基于其公有企业的属性和开放数据的法定义务,它们会倾向于将其数据进行比较广泛的开放。
用于数据分享的技术手段也种类多样,从传统的电子邮件、文件托管到云服务以及API和SDK,皆有应用。整体上看,API被认为具有最明显的优势,使得使用者可以简便、快速地访问数据,方便监测数据使用情况,并能够针对数据滥用行为采取措施。
由此可见,根据不同的数据共享模式进行类型化,是理解数据分享实践十分有效的方式。研究报告根据调研结果,将数据共享的产业形式分成五个类别,以下将分别进行介绍。
1、数据货币化
所谓的数据货币化就是公司从数据的共享和提供中直接获得收益(前提是取得了数据主体即个人的同意)。例如,geo作为能源监测设备供应商,将从设备收集到的数据(比如家用设备的能源使用数据,获得用户同意)匿名化后提供给第三方(主要是能源和公用事业行业的公司)。Van den Borne Aardappelen将其数据(如土壤信息和作物数据)卖给农业化学和种子公司。此外,从数据分享获利也体现在数据能够使其提供的服务增值。比如,米其林和Telefonica都会通过数据的利用来为客户提供增值服务。
米其林作为世界知名的轮胎制造商,通过收集安装在轮胎和车辆上的传感器产生的数据,将数据产品作为有偿服务提供给汽车制造商和车队运营商等客户,最近也开始与保险公司分享数据。米其林还为兼容软件开发者设立了网站,允许开发人员使用不同的API开发应用程序和服务,包括地理编码功能、行程计算或邻近搜索。
对于HERE这家地图公司而言,数据分享是其商业模式的核心,也是其最主要的利润来源。通过获取多元的数据来源,HERE得以改进和优化其地图服务,而数据也与地图服务整合为一体对外销售。此外,HERE还允许客户付费后通过API技术接入其数据库,提供定制的价格不一的数据服务。HERE的客户范围广泛,包括汽车、交通、物流、保险、广告、零售以及政府部门,地理信息对众多行业来说都有非常重要的商业价值。
2、数据交易市场
数据交易市场类似于中国的大数据交易所,由受信任的中介机构设立或管理,数据供应企业和数据需求企业可以通过这一平台进行数据交易。Dawex就是这样一个全球性交易平台,它设立了在线的交易平台,撮合数据交易,并对平台上的每一笔数据交易收取佣金。Dawex于2016年开始商业运营,主要的交易方来自汽车、能源、农业、医疗以及零售行业。交易市场的顺利运作还需要依托于使用便捷的技术基础设施,以及标准化的数据交换格式。
3、工业数据平台
一些公司选择达成战略合作伙伴关系,自愿加入一个封闭、安全和专属的平台,以便从数据交换中获得互惠互利,数据可以在该平台上免费共享,也可以支付对价。与致力于从数据分享中直接获得收益的数据货币化企业不同,这些数据平台更关注通过数据分享来提升成员的运营和业绩水平,参与此类协作平台的公司可能因此开发出新的产品、服务,或是大幅提高原有产品、服务的性能和水平。
例如,空客和MAN分别创建了Skywise平台和RIO平台,通过共享加入平台每个公司的数据,确保其成员能够共同提高效率和产量。
具体而言,空客于2017年6月推出的Skywise平台,是一个基于网络的集中、安全的航空数据共享平台。加入该平台的航空公司所分享的数据,使得飞机制造商能够改进其飞机和设备设计,并完善其服务。作为回报,参与平台的航空公司也可以根据空客收集和处理的数据定期收到免费报告,这些数据有助于它们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获取针对竞争对手的优势。
MAN是大众汽车公司(Volkswagen Truck& Bus Group)的成员,它开发的RIO平台是面向运输和物流行业的开放式云计算解决方案。该平台通过一个标准信息和应用系统,向运输和物流生态系统供应链中所有相关方提供数据服务,数据用户包括初创公司、制造商、远程信息处理供应商、OEM和数字服务供应商。
4、技术推动者
一些企业也为数据共享搭建平台,但它们更侧重于提供技术解决方案,而不是从交易中获得佣金,因而被视为数据共享的“技术推动者”或“技术实现者”,并与数据市场或工业数据平台区分开来。他们致力于开发和实施针对数据共享的技术解决方案,例如基于网络的软件产品、应用程序或平台,然后据此获得收入。
API-AGRO、DKE-Data、Nallian和Sensative属于这类企业。API-AGRO、DKE-Data为农业领域开发了数据共享技术平台。API-AGRO是法国企业,投入商业运营一年,一方面为农业领域数据提供方和需求方撮合交易,另一方面提供技术、咨询、可视化的支持性服务,并从中获得收入。DKE-Data同样是致力于农业领域的数据交换系统,由10家国际农业机械制造商于2016年7月成立,它创建的数据交换平台agrirouter将于2018年秋季全面投入运行。该平台使农民和农业承包商能够与所有成员交换不同机器和软件应用程序生成的数据,访问数据集的数据用户包括种子生产者、食品加工者、机器制造商或应用供应商。应用提供商可以向农民或承包商收取他们的应用服务的费用。这种模式有点类似于农业领域的应用市场。Nallian和Sensative则分别在物流和智能家居领域提供数据分享的技术解决方案。
5、开放数据策略
采用开放数据策略的公司属于少数,主要集中在能源领域,如Elering和Enedis,通常是由于其负有开放数据的法定义务。它们通常免费共享数据,偶尔也可以要求支付成本价,以促进新产品和新服务的开发。
ELERING是爱沙尼亚的一家电力和天然气系统运营商,开发了一个数据交换平台Estfeed,允许终端消费者和第三方访问能源数据。ENEDIS是一家法国公司,起初它基于其法定义务向第三方共享能源分配和消费数据,现在则是根据其自己制定的数字转换战略(包括开放数据),欧洲能源数据网一直在与第三方共享能源分配和消费数据。ENEDIS的数据已证明对在能源市场和服务、可再生能源、智能建筑和智能住宅等不同部门开展业务的公司很有价值。
欧洲B2B数据共享的主要障碍
该报告的调研表明,尽管数据共享逐渐成为重要商业模式,但是企业依然感觉存在发展障碍。在受访的129家企业中,有50家表示会从事数据共享,占总数的39%;而在这50家公司中,有52%认为在数据共享中遭遇了障碍。
数据共享面临的最突出障碍是技术障碍和法律障碍。调研中每个企业可以列出其认为最重要的四个障碍选项。其中,技术障碍占到73%,其中包括兼容性壁垒、安全要求、基础设施成本等;法律障碍占到54%,包括数据权属的不确定性和数据处理合规性的要求;此外,对于他人使用数据的监控能力的担忧也占到42%,专业人才的缺乏则占到38%,数据本地化限制占到27%,对于数据处理风险可能导致名誉损失的担忧占到19%,数据许可途径的困难占到19%,而对于数据招致损害的责任承担的担忧亦占到15%。具体的比例分布可参见下图。
数据共享中的主要障碍
1、技术障碍及其成本
技术障碍首先体现在,数据储存以及处理和更新大量数据的需要配备专门的软硬件设备,这提高了成本。缺乏数据标准化和互操作性,也是数据共享的重要技术障碍,不同公司之间不同的数据格式和数据存储系统,很难有效整合。与存储相关的基础设施成本亦十分高昂。数据质量本身的问题也会成为共享的阻碍,数据的颗粒度有时无法满足用户的需求。对于数据共享平台来说,结构需要具有高度复杂性,这可能会对使用者的专业能力也提出较高要求,从而阻碍其参与。最后,缺乏与技术解决方案相关的信任,对共享平台的安全性存在怀疑,也可能是数据提供者不愿分享其数据的原因。
2、法律障碍与相关顾虑
除了前述占到54%的法律障碍之外,其实关于数据监控、本地化限制、法律责任等顾虑都是跟法律和合规相关的。当然,数据权属和数据利用合规上的不确定性,是首当其冲的两个方面。在个人数据保护领域,GDPR的严格要求被认为会给数据共享带来严格匿名化等额外的成本,更重要的是,目前规则的具体实施缺乏明确的指引,这给企业带来了很大的不确定性。而数据本地化限制则被认为很可能成为数据跨境流动最重要的障碍。
3、缺乏专业人才与其他障碍
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的缺乏,是少数公司在访谈中提出的严重关切,并建议在大学等人才培养机构侧重数据产业相关专业人才的重点培养。除了列举在表中的障碍之外,数据共享的其他障碍还包括财政资源有限和市场缺乏对于数据潜在价值的了解,需要进一步教育和培养市场。
4、数据再利用方的主要障碍
对于致力于利用其它公司数据的企业来说,它们碰到的主要障碍包括:被数据提供方拒绝访问某些数据(66%);获取其他公司数据时面临不公平、严苛的条件(41%);成本过高(41%);缺乏互操作性和标准化(31%);数据本地化限制(22%)与被切断数据访问的担忧(13%)。
数据共享中的成功因素
1、建立信任机制
受访企业普遍认为建立信任是最为重要的成功因素。建立信任的方法是确保技术机制的高度安全性。在缺乏数据权属的前提下,数据提供者需要通过技术手段获得数据的控制权,并要求有效控制其共享对象的范围。此外,数据提供者和使用者之间的沟通和互动也十分重要,提供者希望能够了解使用者的数据使用方式,来减轻法律合规和责任承担上的不确定性。数据收集和处理的合规性,是数据共享中需要进行披露和沟通的重要内容,也是建立起信任的重要基础。
2、了解数据需求
除了了解现有用户的现有需求,对于潜在用户的潜在需求进行深入了解,是成功发展数据共享业务的重要关键。数据提供方通常会通过举出数据应用范例来进行客户教育和市场培养。根据对数据的理解,对数据的需求作出敏捷和灵活的反应,是不少企业数据共享业务成功的关键因素。
3、确立伙伴关系
一些公司还提到,与具有互补技能的其他公司或第三方(如研究组织或协会)建立伙伴关系,是它们共享数据成功的关键因素。具体而言,伙伴关系可以帮助公司:建立正确的技术机制,以有效和安全的方式提供数据,从而在技术投资方面节省大量资金;更好地了解数据用户的需要;利用共享的数据共同开发产品或服务;在公司内部培养必要的专业人员;为建立数据共享活动筹集资金。
4、技术简单易用
建立简单、方便用户的系统,以合适的格式交换数据,对于实现数据共享至关重要。有些公司还提供IT支持和辅助工具,帮助数据用户理解数据,并能够以有效的方式重新使用数据。
5、促进共享的法律和政策框架
受访的企业普遍强调,法律和政策的明确性是促进数据共享的重要制度基础,特别是在个人数据保护和知识产权方面。企业希望能够在数据共享活动中能够建立起明确的预期,了解如何合法利用自己控制的数据,对外提供数据需要遵循哪些条件,如何认定数据滥用行为并承担何种责任。此外,企业认为行业细分的具体规范也有助于建立清晰和稳定的预期。而数据跨境流动也需要清晰的规则体系,帮助企业评估需要的成本。
案例研究的总结与启示
由于调研报告选取了较为广泛的行业和模式,可以发现,在欧洲的数据共享产业已经不仅仅专属于互联网相关行业,而是深入到工业、农业、能源、物流等传统行业,与新兴行业一起,以数据的产生与利用作为重要驱动,实现产品、服务的创新和产业的整体升级,在这个意义上,认为欧洲的数字经济已经深入各个产业领域而且初具规模,并不为过。
欧洲数据共享的产业模式比较多元,不同的企业在其中各司其职,产业链的各个环节向着专业化和纵深化的方向发展,很多企业倾向于做行业细耕,而不追求做大做全,这都体现了比较强的欧洲特色。不过,在数据共享面临的主要障碍方面,可以看到欧洲企业面临着和中国产业界类似的难题。共享技术和标准化的瓶颈,以及法律合规的挑战,始终是摆在数据共享这一新兴市场面前最为突出的障碍。
报告在总结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一系列商业操作的建议,例如评估自有数据价值、积极沟通了解用户需求、建立伙伴关系形成良性互补、使得规则和技术简单易用、深入理解法律规则、确立清晰的许可协议、确保数据共享的可持续性发展、保障充足的资金支持。
对于中国企业来说,这些建议的确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不过,更为重要的是,我们首先需要了解中国的本土产业需求,掌握中国数据市场的发展阶段和特点,深入理解中国数据共享产业发展的障碍和机遇,并以此为据来培育与促进中国数据共享市场,构建配套的法律和政策框架,促进数字经济发展,推动中国企业在大数据时代走向国际化的前沿。
注释
[1]网址:https://publications.europa.eu/en/publication-detail/-/publication/8b8776ff-4834-11e8-be1d-01aa75ed71a1/language-en/format-PDF/source-6980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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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坚坚律师的执业领域主要专注于网络安全合规、反垄断调查及反垄断合规咨询。冯律师是上海市律师协会互联网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曾任阿里巴巴特色中国训练营讲师,长期为众多大型跨国企业、大型互联网科技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对于互联网新技术与商业模式有独到而深刻的理解。
自2016年开始,冯律师及其团队为大量客户提供了有关网络安全法相关的合规咨询服务,并从2017年网络安全法生效实施后,协助客户应对与网络安全合规有关的政府检查和调查,在公司的网络安全合规和调查应对上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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