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杯期间的转会窗口——2018赛季夏窗球员转会过程中需要特别关注的事项
四年一度的足球盛典“世界杯”如期而至!与此同时,中国职业足球联赛的夏季转会窗口也即将开启。当各国球员在世界杯中各放异彩之际,其所属俱乐部也开始了夏窗球员转会的工作。本文针对2018赛季夏窗球员转会过程中需要特别关注的事项,进行概述及简析。
一、前言
世界杯,足球界四年一度的盛典,已经如期而至!在我们广大球迷夜晚鏖战看球、白天艰难上班之际,各大足球俱乐部也不分昼夜地接洽潜在交易俱乐部及球员经纪人,期望在世界杯举办期间补强球队阵容。
2018年6月18日至7月13日,是中国足球协会(“中国足协”)下辖超级联赛(“中超”)和甲级联赛(“中甲”)的2018赛季夏季转会窗口(“夏窗”),中超、中甲各俱乐部在2018赛季半程过后,竞争异常激烈、积分胶着。多家俱乐部都有望在夏窗通过补强阵容、调整状态,在下半年冲击中超、中甲联赛冠军。
本次我们以中超俱乐部为例,提示各俱乐部在2018赛季夏窗球员转会过程中需要特别关注的事项,其内容区别于常规球员交易中的注意点,系中国足协、国际足球联合会(“国际足联”)在2018年度中重点关注的事项。我们希望通过本文,为各俱乐部在夏窗球员转会时需要特别关注的事项起到提示作用。同时,为关注足球产业的读者们,简述国际足联、中国足协在近年来重点关注的领域以及未来发展的趋势。
二、需要特别关注的事项
足球俱乐部在球员引进过程中,除与极少数自由身球员直接签署工作合同外,绝大多数情况下,需要通过与球员所效力的现俱乐部进行接洽,并采用包括但不限于直接转会、球员互换、租借附转会选项等方式,实现在夏窗期间将拟转会球员在新俱乐部所在联赛注册并代表新俱乐部在下半年参加官方赛事之目的。自2017年5月以来,中国足协连续出台针对U23球员出场、限制高价引援、规范青少年球员首次签订工作合同及转会、提高青少年球员培训补偿标准等规定。与此同时,国际足联通过FIFA-Circular形式修订已生效规则等方式,强调合同稳定性、严惩保护期内诱导球员违约、增加球员工作合同中正当理由终止合同情形等事项。我们在此简要分析与总结如下:
自2017年5月中国足协下发《关于限制高价引援的通知》,开启了中国足协抑制市场非理性引援,打击高价挖角其他俱乐部球员的整治工作。随后,通过2017年6月下发的《关于2017年夏季注册转会期收取引援调节费相关工作的实施意见》、2018年2月下发的《关于执行收取引援调节费相关工作的补充规定》,细化约定了需要缴纳引援调节费的主体、行为以及处罚标准。
从中国足协分别于2018年3月2日、6日公示的《关于中超、中甲俱乐部2018年冬季注册转会期完成转会手续球员》及补充名单中显示,2018年冬季转会窗口中,仅北京中赫国安足球俱乐部在引进巴坎布(协议提前解约)、比埃拉(协议转会)以及大连一方足球俱乐部在引进卡拉斯科(协议转会)时,缴纳了引援调节费。
以下我们对引援调节费的具体规定简要概述:
(1) 收取对象
2018赛季中,将以2017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中注明的未分配利润项为参考,处于亏损状态的俱乐部。因俱乐部财报为非公开信息,我们不便于公开,但在此指出大部分中超俱乐部均处于亏损状态,系引援调节费的收取对象。
(2) 收取标准
球员转会中出现以下情形,应由引入俱乐部以等额金额缴纳引援调节费:
外籍球员:支出超过4500万元人民币/人
国内球员:支出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人
(3) 视为计算引援调节费基数的特殊情形
租借方式:俱乐部通过租借等方式从国外关联俱乐部引入球员的,如果租借费用低于原俱乐部引入该球员时的转会支出,则以该支出为基数收取引援调节费用。
租借后转会:新俱乐部在租借球员后,正式办理转会手续的,则以租借费、转会费总额为基数收取引援调节费。
解约后加盟:采取支付球员与原俱乐部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等方式,使球员与原俱乐部解除合同,再以自由身形式加盟新俱乐部,则以违约金为基数收取引援调节费。
(4) 逃避缴纳引援调节费的处罚
俱乐部转入球员过程中,存在逃避缴纳引援调节费的,中国足协将根据单个球员应缴纳引援调节费金额,做出扣除俱乐部2018赛季联赛积分的处罚,具体区分如下:
扣除联赛积分 | 外籍球员应缴金额 (人民币元) | 国内球员应缴金额 (人民币元) |
1 | 4500万元以内 | 2000万元以内 |
3 | 4500-9000万元 | 2000-4000万元 |
6 | 9000万至1.8亿元 | 4000-8000万元 |
10 | 1.8-3.6亿元 | 8000万至1.6亿元 |
15 | 3.6亿元以上 | 1.6亿元以上 |
此外,俱乐部应当补缴引援调节费,且该球员将被暂停参赛资格直至引援调节费补缴完成。
自2017年5月中国足协下发《关于调整中超、中甲联赛U23球员出场政策的通知》,各大俱乐部优秀的U23(23岁以下)球员的身价倍增。与此同时,因青少年球员而产生的行业内争议也不断加剧,其中影响较大的是长春亚泰足球俱乐部于2018年3月8日发出的《关于坚决追究球员李帅、杨艾龙、孙兆靓、李嘉晨违规违约责任的声明》,其争议焦点系中国俱乐部将已签署培训协议的球员送外海外俱乐部训练、比赛,若该球员在海外俱乐部注册成为球员后,在转回中国俱乐部时,是否必须注册于原培训俱乐部。2016年至2017年期间,长春亚泰足球俱乐部在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就前述球员提起了仲裁申请。
针对前述争议,中国足协于2018年1月下发了《关于调整青少年球员转会与培训补偿标准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并于2月下发了前述意见的执行原则的通知,作出了以下关于青少年球员首次签约及转会的限制性规定:
(1) 培训单位优先签约权
培训单位自球员12周岁生日后连续注册该球员超过(含)四年,且提供不低于协会所在地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三倍的工资,则该培训单位有权与该球员签订不长于(含)两年的工作合同。若球员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有权对该球员作出停赛24个月的处罚。
(2) 境外转会限制
球员在其23周岁生日前从其他国际足联会员协会转回国内的,若该转回前球员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将被纪律委员会处以停赛24个月的处罚:
a) 培训协议未到期且未达成一致终止;
b) 业余球员已连续在同一培训单位注册四年以上,培训单位可提供签订首次工作合同的规定条件,且未放弃与该球员签订首次工作合同。
结合前述引援调节费以及U23政策的推出,我国足球市场中出现了经纪公司、俱乐部、球员通过自行与原俱乐部提前终止工作合同,再与新俱乐部签约实现转会的情形。但俱乐部在面对此类青少年球员时,应当充分了解该球员与原俱乐部的解约情况,并与中国足协进行沟通,避免俱乐部被认定为在保护期内诱导球员违约,而遭受中国足协的处罚。
我们在此简述保护期内诱导球员违约的认定及中国足协政策:
(1) 保护期定义
职业球员在28周岁赛季之前签订的工作合同自其生效日起的连续3个赛季或3年,或职业球员在28周岁赛季之后签订的工作合同自其生效之日起的连续2个赛季或2年。
(2) 诱导球员违约俱乐部认定
任何与无正当理由终止现有合同的职业球员签订工作合同的俱乐部,均可能被视为诱导球员违约。
(3) 诱导球员违约俱乐部的后果
在保护期内诱导球员违约的俱乐部,除支付赔偿金外,还应当受到体育处罚,即禁止其在连续两次注册期内为任何国内或外籍新球员注册。
此外,如前文所述,中国足协在2018年2月下发的《关于执行收取引援调节费相关工作的补充规定》做出了特别规定:“在转会过程中,采取支付球员与原俱乐部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等方式,以自由身形式加盟国内新俱乐部的,规定以所约定违约金的费用为标准计算引援调节费用。”我们在此建议各俱乐部,在拟引入此类球员时,应向其原俱乐部充分了解该球员解约的具体情况,并取得书面文件。同时,俱乐部应与中国足协进行沟通,就该等球员与原俱乐部解约所支付的违约金,是否会被认定为计算引援调节费用的基数进行充分沟通,以此避免俱乐部额外费用。
(1) 转会补偿
转会补偿数额由原俱乐部与新俱乐部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培训补偿和(或)联合机制补偿的标准。自2018年1月31日起,培训补偿在原《中国足协球员身份与转会管理规定》(足球字[2015]649号)的基础上做出调整如下:
a) 培训年龄段:球员8周岁至21周岁期间培训过该球员的单位,依据相关注册记录获偿;
b) 补偿标准:
第一类别俱乐部(中超):50万元人民币/年
第二类别俱乐部(中甲):25万元人民币/年
第三类别(中乙俱乐部或12-15周岁球员):10万元人民币/年
第四类别(其他俱乐部或8-11周岁球员):2万元人民币/年
(2) 国际足联新规
根据国际足联于2018年4月26日下发的第1625号Circular的规定(自2018年6月1日起生效),需要提请我国俱乐部在夏窗球员转会中注意的是:
a) 若俱乐部欠薪球员达到两个月,且在球员发出书面通知后15日内未能就欠薪事宜进行补救,则球员有权以正当理由终止工作合同;(该规定存在关于球员工会集体谈判协议相关的特殊规定,但在我国并不常见。)
b) 在工作合同中约定俱乐部付款“宽限期”的条款,将视为无效条款。
三、结语
以上是我们针对2018赛季夏窗球员转会过程中,提请各俱乐部需要特别关注的事项。期望各俱乐部在夏窗境内外球员转会交易中,能够达到各自的预期。
竞天公诚作为长期服务我国各大职业足球俱乐部的律师事务所,多年来参与俱乐部与境内外俱乐部、经纪公司的转会交易谈判、工作合同续签以及俱乐部相关法律问题的处理。每年赛季的冬季、夏季转会窗口都将是我们作为体育法律师最为忙碌的时刻。除了绕开多年以来在签署工作合同、转会协议、租借协议、终止协议、和解协议等常规文本中知悉的各类“坑”和“雷”,更要针对单笔转会交易的特殊性,在国际足联规则及判例、中国足协规则、中国法律法规之间寻找平衡点,合法合规地推进谈判进程。足球行业的转会交易具有特殊性,往往谈判各方,需要在短短几个小时内,确认与单次转会交易的全部合同细节。球员及经纪公司给予拟引进或拟转出球员俱乐部的时间,往往以小时计算。在这争分夺秒的谈判过程中,需要俱乐部及律师充分掌握转会交易及相应法律文本中的核心要点,以及未来可能产生争议的矛盾焦点。我们尽可能在谈判中为俱乐部争取有利条款,保证后期各方合作出现争议时,俱乐部能够在中国足协、国际足联、国际体育仲裁院进行的争议解决程序中,处于优势地位并及时化解矛盾。
律师
021-2613 6387
jiang.shen@jingtian.com
姜申律师于毕业于美国南加州大学,取得法学硕士学位及娱乐法专项证书。姜律师长期为职业体育俱乐部、联赛协会、体育产业公司提供法律服务,包括境内外球员转会交易、联赛协会制度建立、体育赛事赞助、职业俱乐部收购以及体育领域内相关争议解决。同时,姜律师业务领域还包括投资并购、私募股权投资、资本市场,涉及的行业主要包括体育、影视、传媒等体育娱乐产业。
声明 DISCLAIMER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不可视为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对有关问题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如您有任何法律问题或需要法律意见,请与本所联系。
This article is for your reference only and not to be deemed as formal legal advice given by Jingtian & Gongcheng or its lawyers. Please contact us directly for formal legal advice or further discussion about the relevant issu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