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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新规解读系列(三):过渡期内生存之道

任国兵 王若云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2022-03-20

前言:

2018年4月27日,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下简称“《资管新规》”)。《资管新规》试图对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进行破旧立新式的全面改革,包括但不限于区分公募/私募、全面净值化管理、彻底打破刚兑、限制产品嵌套等。但自《资管新规》正式发布以来,如何在过渡期内(即2018年4月27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下同)贯彻落实《资管新规》一直众说纷纭。在此背景下,为确保规范资产管理业务工作平稳过渡,为实体经济创造良好的货币金融环境,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于2018年7月20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资管新规执行通知》”)。本篇将结合《资管新规》及《资管新规执行通知》重点讨论金融机构的资管业务在过渡期内的生存之道。


第一道 先活着——继续发行老产品


面对《资管新规》的来势汹汹,对于号称百万亿量级的资产管理行业来说,首先得确保活下来,在过渡期内发行老产品简单便捷、信手拈来,无疑是维持生命状态的最便捷之道。

何为“老产品”?通俗地讲,就是《资管新规》发布前金融机构经常操作的产品模式(如银行理财产品实质上不区分公募/私募)。根据《资管新规》及《资管新规执行通知》,发行老产品既可以对接老资产,也可以投资新资产。

(一)发行老产品对接老资产

《资管新规》第二十九条规定,过渡期内,为接续存量产品所投资的未到期资产,维持必要的流动性和市场稳定,金融机构可以发行老产品对接,但应当严格控制在存量产品整体规模内,并有序压缩递减,防止过渡期结束时出现断崖效应。

(二)发行老产品投资新资产

《资管新规执行通知》第二条规定,过渡期内,金融机构可以发行老产品投资新资产,优先满足国家重点领域和重大工程建设续建项目以及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但老产品的整体规模应当控制在《资管新规》发布前存量产品的整体规模内,且所投资新资产的到期日不得晚于2020年底。

(三)发行老产品的特别提示

根据《资管新规》及《资管新规执行通知》的上述规定,发行老产品需要特别注意如下几点:

1、不论是发行老产品对接老资产,还是发行老产品投资新资产,均应确保过渡期内老产品的整体规模不应超过《资管新规》发布前存量产品的整体规模。对此,存在两种不同维度的理解:
1)宏观规模控制,即过渡期内整个资产管理行业全部金融机构发行的老产品整体规模不超过《资管新规》发布前整个资产管理行业全部存量产品的整体规模;
2)微观规模控制,即过渡期内单个金融机构发行的老产品整体规模不超过《资管新规》发布前该金融机构存量产品的整体规模。笔者认为,如最终按照宏观规模控制的思路执行,则可能面临较大的监管难度,最终可能流于形式;如最终按照微观规模控制的思路执行,则可能导致拥有存量管理规模优势的金融机构将获得先发优势,不具备规模优势的金融机构则面临短期发展空间受限的困境。

2、发行老产品所投资的新资产的到期日不得超出过渡期(即2020年12月31日),如金融机构拟发行老产品投资长期限股权类新资产,则可能面临期限不足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将抑制通过发行老产品投资长期限股权类新资产的规模;同时,随着过渡期的时间持续推进,金融机构发行老产品投资新资产的期限将越来越短,到了2020年,虽然过渡期在形式上还未届满,但因剩余期限较短,所以实际上可通过发行老产品投资新资产的空间将非常有限。

3、发行老产品投资新资产,资金端(即产品端)可以按照原有模式继续操作,但资产端(即发行老产品所投资的新资产)是否仍需要执行《资管新规》及相关配套细则(如未来可能正式颁布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等)存在不确定性,包括但不限于老产品能否直接投资信贷资产(银行理财产品除外,按照原有规定即不得直接投资信贷资产)等。


第二道 发展才是硬道理——逐步发行新产品


尽管在过渡期内可以发行老产品,但发行老产品终究面临如上所述的规模控制、发展空间逐渐受限等问题,且根据《资管新规》,过渡期结束后,金融机构不得再发行或存续违反《资管新规》的资产管理产品,即不得再发行或存续老产品。因此,金融机构应在过渡期内逐渐发行新产品以实现新老产品的自然接力。

对于银行理财业务而言,发行新产品虽然面临较大的困难,但根据《资管新规执行通知》,作为新产品的公募理财产品可以适当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解燃眉之急,但应当符合《资管新规》关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投资的期限匹配(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终止日不得晚于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的到期日或者开放式资产管理产品的最近一次开放日)、限额管理(35%和4%的红线)、信息披露等监管要求。


第三道 实在不行也要认怂——申请金融监管部门妥善处理


《资管新规》鼓励金融机构发行新产品,对不符合《资管新规》要求的资产通过回表等方式进行处理,但若金融机构实在无法完成监管任务,根据《资管新规执行通知》,金融机构也可以申请金融监管部门妥善处理,具体如下:

1、对于通过各种措施确实难以消化、需要回表的存量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在宏观审慎评估(MPA)考核时,合理调整有关参数,发挥其逆周期调节作用,支持符合条件的表外资产回表。支持有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回表需求的银行发行二级资本债补充资本。

2、过渡期结束后,对于由于特殊原因而难以回表的存量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及未到期的存量股权类资产,经金融监管部门同意,采取适当安排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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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绍




   任国兵    


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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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国兵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获得法学学士学位,现为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在加入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前,曾在某知名律所金融信托部工作多年,并在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法律合规管理总部担任法规专业总监等职务。


任律师的主要执业领域为资产管理业务(包括信托业务、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私募投资基金业务等)、资产证券化业务及家族信托业务。在信托业务领域,任律师常年为数十家信托公司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及信托项目专项法律服务,包括传统信托业务及新型信托业务。在商业银行理财业务领域,任律师常年为中国银行总行等机构提供理财资金投资业务的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及专项法律服务。




   王若云    


律师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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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shulan@jingtian.com


王若云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和蒙特利尔大学法学院,获得硕士学位,现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王若云律师的执业领域为金融资产管理业务(包括信托业务、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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