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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在先却要求“疫情”减租,法院不支持!

为你普法的 乐清法院 2022-09-14

疫情期间

温州地区出台了就国有企业的房屋出租

应当减免租金三个月的

政策文件


小编看到有人问

这是不是就相当于

可以免费拥有三个月租期?


本期《以案释法》栏目

小编就带来了

 真 实 案 例 

为你答疑解惑


近日,乐清法院民一庭审理原告乐清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温州某电气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应诉时,温州某电气有限公司提出要求减免疫情期间三个月租金的主张,乐清法院依法审查后,认为其不符合减免租金的情形,未予以支持。




2019年,乐清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和温州某电气有限公司签订厂房租赁合同,约定将乐清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位于乐清经济开发区的某厂房出租给温州某电气有限公司,租赁期间为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止,并约定了续租的办理流程。但在租赁期间,温州某电气有限公司就已欠乐清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租金22732.67元未付(已支付26万元)。

在租赁期届满后,温州某电气有限公司仍然占有上述厂房,既没有向乐清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提交书面续租申请,也没有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续租期间的租金。在催讨无果的情况下,乐清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温州某电气有限公司返还、腾空厂房,支付未付租金、租赁期外厂房使用费及违约金等。

乐清法院审理查明,原告乐清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确实属于国有企业,温州地区也确有就国有企业的房屋出租应当减免租金三个月的政策文件。

但乐清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温州某电气有限公司在租赁期限届满后,继续占用使用承租厂房不具法定依据,这个期间应当支付的是占有使用费,而非租金。所以,温州某电气有限公司不符合疫情期间减免租金的情形

乐清法院判决

温州某电气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腾空承租的房子,支付租金和违约金共计27279.2元,同时支付租赁期届满后的占有使用费(使用费以年租金848198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腾空之日止)。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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