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吹牛不上税,撒谎要收费!

乐清法院 2022-09-14



法官


a:原告,请向法庭提供借款欠条原件。




a:我们在案卷里并没有找到欠条原件证据。

原告


b:欠条的原件在我递交起诉材料时就交给立案窗口的女同志了。


b:我提供了,怎么会没有,你们丢失了吧?

what???

那么到底怎么回事呢?

本期《以案释法》栏目

小编为您带来真实案例


讨债不成反被罚  虚假陈述有代价


日前,乐清法院虹桥法庭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张某在法庭上故意误导涉案证据原件去向,涉嫌虚假陈述,性质恶劣,严重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依法被乐清法院判处5000元罚款






案件 · 回顾



案件调查


据张某在庭上所述,她于6月15日向法庭立案窗口递交起诉材料时,应窗口女工作人员的要求递交了欠条原件,因担心上交欠条后手中无证据,还特意拍照留存。法官为查明事实真相,到立案窗口查询收案记录、询问窗口工作人员,得知张女士的确是在6月15日递交材料,但当天立案窗口值岗的是男性工作人员,且张某手机里的照片是摄于7月30日的欠条复印件。法官查证结果与张某陈述相去甚远。


事态进展


在庭后的第一次谈话中,法官向张某释明了立案窗口只会收取证据复印件的工作原则,并同时向其询问了另外三个本庭案件欠条原件的去处。张某先是假装“失忆”,面对法官询问全以“一问三不知”的方式回答,“记不清日期、记不清欠条去向、甚至连立案工作人员的性别也称记不清了。”,在法官的一再追问下张某终于露出了马脚,称“另外所涉三个案件,一个案件因调解,欠条尚在手中;另外两个案件的欠条原件都是当庭递交给了法官,从未在立案时提交过欠条原件”,并承认自己庭上确有不实陈述。


水落石出


经调查发现,原来张某压根没有向法庭提供过欠条原件,自己也不知欠条原件去向。由于在庭上被告及其代理人以没有看到欠条原件为由不承认欠款事实且语气强横,张某害怕自己因提交不了欠条原件承担败诉的不良后果,才信口雌黄,将欠条原件遗失的责任嫁祸给法庭工作人员。 

自愿认罚

最终张某未能讨债成功,反而拿到了一张法院的罚单。真是偷鸡不成蚀把米,讨债不成反被罚。经过法官批评教育,张某认识到自己言行的错误和恶劣,并诚心接受处罚,当场缴纳了罚款。事后,张某自称在她家柜子下找到了欠条原件。



虚假陈述:也称不实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规定,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当事人的陈述与此前陈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认定。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ND



总第<371>期

[2020] 第<8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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