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移房产耍路数,问你判刑怵不怵?
夫妻欠债不还
还想通过转移财产的方法逃避债务
不料聪明反被聪明误,不仅逃避不了债务
反而被判处刑罚
8月25日,乐清法院一审宣判郑某、赵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和六个月,均适用缓刑。
事情经过
郑某、赵某系夫妻关系,乐清市柳市镇人。2014年8月间,郑某因生意周转需要向黄某借款39万余元,约定同年12月底归还,其妻子赵某和弟弟郑某某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郑某未如期归还,黄某经过多次催讨未果后,向乐清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郑某应归还黄某借款及利息,赵某和郑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part 1
拒不执行
判决生效后,黄某未得到实际清偿,于2016年1月25日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向郑某、赵某等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他们仍没有履行还款义务。
part 2
转移财产
郑某、赵某于2007年许在安徽合肥市购买了一套商品房,登记在赵某的名下。郑某、赵某在明知自己成为被执行人的情况下,不仅不积极还款,还转移了名下的房产。
2016年4月7日郑某、赵某将位于合肥的商品房转让给郑某的儿子,还与其儿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书上标明房屋转让价款是133万元。而实际上,该房屋买卖款并未实际交付,即郑某的儿子并没有实际将133万元购房款交付给郑某和赵某。
房屋转让后,郑某、赵某依然没有还款给黄某,致使与黄某的借款纠纷民事判决书无法得以执行。
part 3
立案侦查
乐清法院执行局认为,郑某、赵某的行为已经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并移送公安立案侦查。郑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才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主动找黄某协商,达成还款调解协议,并最终判决执行完毕结案。
然而,郑某、赵某的行为触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已成事实。
part 4
依法判处
乐清法院经审理认为,郑某、赵某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郑某、赵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民事部分已调解,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接受处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处郑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赵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拒执罪全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有给付内容的判决、裁定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在有履行能力并且能够履行的情况下,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END
总第<372>期
[2020] 第<8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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