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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发布|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维护“舌尖上的安全”

乐清法院 2022-09-14

食品安全关乎百姓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乐清法院严厉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

妥善处理涉食品安全民事纠纷

保障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

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2020年9月18日,乐清法院召开涉食品安全案件审判情况新闻发布会。乐清日报、乐清电视台、乐清广播电台、中国乐清网媒体记者应邀参加新闻发布会。

基本情况

  近三年来,乐清法院共审结危害食品、药品(保健药品)案件犯罪一审案件63件,涉食品案件46件,涉药品(保健药品)案件17件。判处罪犯90人。审结消费者关于食品安全维权民事纠纷案件7件。审结2起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行政诉讼案件,审查涉食品安全行政非诉案件7件。


  涉罪案件主要以超标准滥用食品添加剂、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为主,比如馒头过量添加甜蜜素,豆腐添加苯甲酸超标,羊肉、牛肉检测到“瘦肉精”等。民事纠纷案件多发于预包装食品和保健食品领域。食品安全行政非诉案件涉及的事项有擅自生产桶装水,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刀切馒头及提供餐饮服务等。


  乐清法院依法履行审判职能,加强打击食品安全犯罪力度;依法运用食品安全法规,妥善处理好食品安全纠纷;强化综合治理,促进司法联动监管;加强以案释法工作,提升法治宣传效果。努力减少和杜绝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和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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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案例一:陈某等五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售卖“美国红毒”减肥药




  【基本案情】2016年至2018年7月份期间,被告人陈某通过非法途径从上家进购“美国红毒”等减肥药后进行推销出售,先后形成以陈某向被告人周某等人供货,周某向被告人林某、吴某等人供货的销售网络。周某、林某、吴某等人明知“美国红毒”减肥药未经任何正规部门审批,仍通过微信朋友圈等渠道向他人推销出售,从中非法牟利。

  经检验,查获的“美国红毒”减肥药均检出国家禁止添加的酚酞、西布曲明成分。

  【裁判结果】被告人陈某等五人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按情节轻重分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至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不等刑罚。





案例二:赵某等人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馒头中甜蜜素超标




  【基本案情】2019年5月份开始至同年7月3日期间,被告人赵某在乐清市虹桥镇早餐店内,生产用于销售的南瓜馒头、红糖馒头时超限量使用甜蜜素。被告人尚杨某、陈某明知赵某在生产的甜馒头内添加甜蜜素,仍帮助生产、销售。经现场抽样检查后鉴定,赵某、尚某、陈某生产、销售的南瓜馒头、红糖馒头中分别检测出甜蜜素含量达4.53g/kg,0.816g/kg,南瓜馒头中的甜蜜素已超出国家标准0.65g/kg的两倍。

  【裁判结果】被告人赵某、尚某、陈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分别判处拘役五个月,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5000元及5000元。





案例三:卢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售卖织纹螺




  【基本案情】2019年6月4日,被告人卢某在乐清市蒲岐镇娄浦村海涂上捡得织纹螺,回家将织纹螺煮熟后,在明知织纹螺被国家禁止销售情况下,仍于同年6月5日在乐清市城东街道牛鼻洞菜市场其摊位上销售已煮熟的织纹螺。当日,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乐清市公安局乐成派出所联合检查时,发现并抓获被告人卢某,并当场扣押织纹螺5.895公斤。经鉴定,被告人卢某销售的织纹螺为半褶织纹螺。

  【裁判结果】被告人卢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案例四:原告卢某与被告乐清市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皂角米二氧化硫超标




  【基本案情】2017年12月12日,原告在购物网站上向被告购买了单荚生皂角米8包,每包100克。皂角米每包58元,扣除店铺优惠,原告合计支付货款444元。被告向原告寄送了上述货物,原告家人予以签收。2018年1月,原告委托了绍兴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综合技术服务中心、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绍兴分院对上述购买的皂角米进行了检测,根据原告指定的评价依据为GH/T109-2014《代用茶》,皂角米中二氧化硫的含量为1.24g/kg,已超出≤0.1g/kg的技术要求,不符合要求。被告在网页宣传上使用了“无硫磺”、“无熏硫”等字进行宣传。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原、被告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被告在网页信息对涉诉食品宣传为“无硫磺”,而二氧化硫的含量是与食品的质量和安全系数相关的事项。经营者在进货和网站发布信息时,应当对商品二氧化硫的含量进行查看和发布,故法院推定被告对涉诉食品具有不符合食品安全的情形存在“明知”的主观状态。故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并进行十倍赔偿,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被告乐清市某公司应返还原告卢某货款444元,原告同时退还被告乐清市某公司皂角米8包,如原告退货缺少,则被告乐清市某公司可按实际出售价格减少应退的货款;被告乐清市某公司应支付原告卢某赔偿款4440元。





案例五:被执行人某火锅店行政非诉处罚案




火锅沾酱含有罗丹明B




  【基本案情】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发现,乐清某火锅店自制的提供给顾客食用的特色沾酱含有罗丹明B的行为,属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行为,认为违反《食品安全法》,已构成违法,遂作出对该火锅店罚款10万元的处罚决定。

  【裁判结果】乐清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






END



总第<379>期

[2020] 第<8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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