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款有了,人没了!看乐清法院法官怎么办?
日前,乐清法院虹桥法庭执行法官陈晓遇到一件蹊跷的事情。他将执行到位的执行款汇给申请执行人,第二天发现被退款,他仔细核对了申请人的银行账号,重新汇款,却仍然被退款。他打电话联系申请执行人,发现无法联系,后来通过被执行人辗转联系上了申请执行人的儿子,这才知道,申请执行人已去世,银行卡也已经注销了。
那么,问题来了
执行到位的7.9万元执行款
该如何处理呢?
法官引用新实施的《民法典》遗产管理人制度条款,轻松解决难题。
老黄和老陈是多年的老相识,1998年2月,老陈向老黄陆续借款9万元,约定利息,并出具借条。后老黄多次要求老陈偿还借款,老陈能拖则拖,不得已才于2015年底偿还给老黄7000元,剩余款项拖欠未还。
2016年12月,老黄向乐清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老陈偿还借款本金9万元及利息10万元。经审理,法院支持了老黄的诉讼请求。
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对老陈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黑名单、冻结工资账户等措施。后经和解,被执行人老陈愿意每月支付2500元,老黄同意解除对老陈工资账户的冻结。
碍于限制高消费和列入失信黑名单等措施对生活造成诸多不便,攒够全部执行款的老陈于今年1月决定一次性付清剩余案款。
被执行人能主动履行,经办法官很欣慰,他决定第一时间将钱汇给申请执行人老黄,然后通知老黄前来签署结案证明,这个案件就可以结案了。然而,在汇款过程中发现了前文所述的蹊跷一幕。
既然老黄已逝世,该笔执行款自然成了老黄的遗产。处理该笔执行款须要启动遗产继承程序。好在新实施的《民法典》规定了遗产管理人制度,有利于确保遗产得到妥善管理,有助于遗产的公平分配和妥善处置。
法官通知申请执行人老黄的家属,审核确定继承人的身份关系,并根据《民法典》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建议继承人推选遗产管理人。
在法官的主持下,老黄的继承人选定了老黄的大儿子作为遗产管理人,代领、保管并分割执行款,并由遗产管理人签署本案结案证明书。至此,本案顺利结案。
《民法典》确定了遗产管理人制度,并对遗产管理人的权利义务作了明确规定,是完善我国继承制度的重大创新和亮点。遗产管理人制度保障遗产的妥善管理和顺利分割,特别是在无人承继和管理遗产的情况下,通过确定遗产管理人,避免遗产的闲置甚至荒废,避免社会资源的浪费,维护继承人、债权人利益。
在司法实践中,遗产管理人制度为诉讼执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死亡,确定继续参加民事诉讼、执行活动的主体提供法律依据,同时为相关司法活动流程办理提供方便,提高司法效率。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第1147条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素材来源:虹桥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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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第<425>期
[2021] 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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