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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工作任务靠“取消干警休假”,可行吗?

黄志佳 法官驿站 2019-05-20

来源丨法治小组(ID: fazhixiaozu)

原题丨法官心声:取消干警休假,法院不应该这样“基本解决执行难”!


近日,微信群里传播一幅图片,说的是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了“基本解决执行难”,通知取消干部休假,要求法院执行干警节假日上班。

此图一出,沸沸扬扬,赞扬者有之,反对者更有之。

我以为,欲评论通知之好坏,先得查证通知出台的背景。

一、某市中级法院出台“基本解决执行难”的通知出台之可能有的最好背景Vs最坏背景

(一)最好背景

该法院因为别无他法“基本解决执行难”,在征得所有执行干警同意后取消其休假。

这不是完全没有可能的事。

在这种情况下取消休假,或许并不违法。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白纸黑字:“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且不说“及时发放加班补贴”,“做好加班期间的伙食供应”,就是加班费分文不要也心甘情愿加班的法院干警已经比比皆是。在征得所有干警同意后在“及时发放加班补贴”,“做好加班期间的伙食供应”的前提下取消其休假似无不妥,更无违法之处。

(二)最坏背景

取消干部休假是该院领导直接拍板定调,之前根本没有征求执行干警的意见。

这就不需要多说了,违法,这违反了《公务员法》、《法官法》、《人民警察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执行干警的休息休假的权利。

作为国家专门的司法机关,在涉及自己干警的切身利益的时候却违了法,为什么?应该怎么办?作为法院人,我就不在这里启齿了。

二、无论通知出台的背景合法与否,都不应该用取消干警休假的方法“基本解决执行难”。

不合法的东西不可取,无须赘述。

即使取消干警休假合法吧,人的精力是有限的,在长年累月加班的重压之下,一个再有情怀、再有理想的干警,也会对执行望而生畏,消极、浮躁、僵化、厌恶执行的心理更是在所难免。长年累月加班,甚至会导致干警们体力、脑力消耗过度,头昏眼花,连站都站不起来此情此景,纵然豪情万丈,又怎能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这场硬仗?

长年累月加班的结果,很可能是案件基本还没有解决,办案的干警就已经基本被解决了。

近年来,法院干警接二连三地因为劳累过度而牺牲。2017年3月13日,最高法院周强院长在给人大的工作报告中说:“去年以来,有周卫东、侯铁男等36名法官积劳成疾,英年早逝”。周强院长话音未落,更多的法院干警的死讯接踵而至:2017年3月15日,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郑鹏在加班过程中突发心脏病去世,享年34岁;2017年3月17日,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周彬因积劳成疾诱发心脏病去世,享年48岁……

让人每每新啼痕压旧啼痕。

在此情况下,如果依然不顾及本来就疲劳非常的法院干警,把取消甚至是长时期取消休假作为“基本解决执行难”的方案,违背人类身体生理极限,是不道德的,也违背党中央、最高法院要求,让人恐怖。

党中央、最高法院一再强调对法院干警合法权益的保护。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落实〈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的实施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障法官的休息权和休假权,认真落实年度休假等制度,切实保障法官必要的休假时间,并将法官休假落实情况纳入各部门绩效考评范围,不得以任何方式变相阻碍法官休假”、“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审判规律和法院实际,合理测算法官工作饱和度,科学确定法官工作量,适时调整法官员额配置或者增补审判辅助人员,不得强制要求法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2017年7月18日,周强院长在第一届中国法官协会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召开之前强调:“法官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捍卫者,法官权益保障事关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事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事关法治中国建设”、“各级人民法院要站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高度,切实加强法官权益保障工作”。

三、解决问题的现实途径

除了取消休假,还有好多路径可以“基本解决执行难”,条条道路通罗马,并非“唯有牺牲多壮志”。

周强院长不是说过吗?“要人给人”。

高层领导已经肯定了“举全院之力”“基本解决执行难”的经验,执行口上人数不够,可以要求其他部门抽人啊!为什么单单取消执行人员休假呢?“基本解决执行难”是党领导下的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法院干警人员不够,应该商请给法院增加人员啊!

我不期待用当年抓计划生育的做法“基本解决执行难”,不期待用今天打扶贫攻坚战的战法打“基本解决执行难”攻坚战。但我以为,对那些联而不动的单位,确实应该坚决采取强有力的组织、纪律乃至法律措施了!

其实,当今社会有比传统的人海战术疲劳战术给力得多的东西,那就是科技。2017年国内某仲裁机构通过网络化、信息化仲裁的方式,裁决案件从2016年的2万多件,上升到100万,如果这些未来案件全部进入执行程序,你用传统加倍加点的方式,怎么可能应对的了100万甚至1000万件以上执行案件的增长速率?因此,执行信息化,向科技要警力,向科技要效益,是必由之路。如,深圳的鹰眼查控系统、福建石狮法院的信息化功能等等,一个能让干警好用会用喜用爱用的系统,一个能让由5*8上升5*24的系统才能解放更多的人力物力!才能在解决执行难上走的更远!何乐而不为呢?

当然,建设科技,需要不菲的资金投入。但现在,这应该不是问题的问题了,记得周强院长还说过一句话:要钱给钱。

基本“基本解决执行难”的路径万千条,众人拾柴火焰高,决策者必要时不妨走群众路线,开门纳谏,问计于民。

四、结束语

人数不够,其他单位不动员起来,社会不动员起来,装备跟不上,就凭执行口上的几个人,就凭法院目前的几个人,孤军奋战,不说不休假,就是一年三百六十五天每天都当几天用,就是累脱几层皮,累死好多人,如何能够期待用两到三年时间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这场硬仗——这场“莫斯科保卫战”呢?法院不应该强令干警加班,更不应该要求干警长年累月加班,某市中级法院的做法应当停止,更万万不可推而广之。

当然,动员人员、增加人员和装备,需要一个过程,而“基本解决执行难”却时不我待。眼下,适当动员干警适当自愿加班可能还是难以避免,但即使如此,也要掌握一个度的问题,并且最好征求一下干警们的意见,突然一纸通知取消休假,好像对干警不尊重。

在层层传递执行压力的背景下,如何调动执行人员的积极性,让执行人员做到“我执行、我快乐”而不是“我执行、我厌恶”,如何兼顾“基本解决执行难”与关爱执行干警,这直接考验着各级领导的管理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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