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假日开庭遭质疑 法院:法官加班办案 不应受到指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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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上诉称】一审法院虽然给上诉人送达了开庭传票,但开庭时间2013年4月30日是我们国家法定节假日。一审法院利用法定节假日剥夺了上诉人的诉讼权利。
【法院认定】关于审理程序问题。上诉人主张一审法官在法定节假日开庭剥夺了其合法权益。但针对法院目前案多人少、审判工作日益繁重的现状,法官牺牲节假日加班办理案件,不应受到指责,且上诉人的主张也于法无据,故对上诉人该项上诉理由亦不予支持。【(2013)衡民二终字第185号】
【当事人上诉称】原审程序违法。原审在法定节假日期间开庭明显程序违法。
【法院认定】关于原审法院在法定假日开庭是否程序违法的问题。原审法院安排在法定假日期间开庭,在时间安排上确实存在不妥之处,但双方当事人能够在法定假日期间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也是对法院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如当事人在法定假日期间不能到庭参加诉讼,可向法院说明原因,法院可择日另行开庭。【(2015)商民终字第383号】
【当事人上诉称】一审法院在法定节假日开庭,当日去看见法院大门锁定,没有门卫、也不接电话,于是就确定法院放假,再没有理会,上诉人没有参加庭审属正当理由,故一审开庭程序严重瑕疵,显失公平。
【法院认定】本案一审在送达起诉书时将开庭传票一并送达胡某,胡某签收后并未提出异议,且在节假日(临夏回族自治州州庆日)开庭并不违反相关程序性规定,故胡某提出一审程序不当的理由不能成立。【(2018)甘29民终56号】
【当事人上诉称】原审开庭定于2015年9月3日国家法定节假日,并按上诉人未到庭缺席判决,属于程序违法。
【法院认定】原审虽定于2015年9月3日开庭,但开庭系经传票通知并有三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签字,程序并无不当,三上诉人称原审定于节假日开庭属程序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2015)商民终字第1792号】
【当事人上诉称】一审法院明知米建明系外地人,却故意安排在国家法定假日开庭。
【法院认定】一审法院分别于2015年11月25日、2016年9月15日对本案进行了二次开庭审理,米建明均未参加。二审庭审时,米建明表示其知悉两次开庭审理的时间,但提出一审法院安排在中秋节(2016年9月15日)开庭违反法定程序。【“法官驿站”(ID:gxflqwx)出品】本院认为,本案一审经过两次开庭审理,且一审法院已通过传票、电话等方式告知米建明开庭时间,充分地保障了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米建明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另人民法院安排节假日开庭也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对米建明提出的该项上诉主张,不予支持。【(2017)湘10民终235号】
【当事人上诉称】本案一审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本案一审传票确定的开庭时间为2016年4月4日10时。2016年4月1日,胡克刚在公司开会时,按照国家规定宣布了放假,并在会后进一步确定是否开庭,才发现4月4日是法定节假日的最后一天,便拿出传票准备与一审法院联系,但传票中无联系电话。因为4月4日属于节假日,便没去法庭,当日也未收到法院的电话,便以为本案会重新确定开庭时间。【“法官驿站”(ID:gxflqwx)出品】本案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
【法院认定】关于一审开庭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胡克刚上诉称“2016年4月1日在公司开会时,按照国家规定宣布了放假,并在会后进一步确定是否开庭,才发现4月4日是法定节假日的最后一天”,说明胡克刚对于开庭日期及地点是知晓的。胡克刚称“拿出传票准备与一审法院联系,但传票中无联系电话”,虽然传票中未注明承办法官的联系电话,但其可以通过一审法院的对外办公电话进行查询并联系到承办法官进行确认。胡克刚在知晓一审开庭时间、地点及合议庭组成人员的情况下,未到庭应诉,应视为其自己放弃诉讼权利,一审开庭程序合法。【(2016)川07民终2003号】